陳鑑開 訴 法國濬海及公共建築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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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較早曾就司法常務官對本案訟費所作的命令,申請由本席覆核。本席已於2000年2月2日駁回該覆核申請,並在同日的“判案書”中陳述有關之理由。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58/1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058C/1997

CACV 58/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1997年第58宗

(原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1995年第81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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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鑑開 原告人(上訴人)
法國濬海及公共建築工程公司 被告人(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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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0年3月6日

宣判日期:200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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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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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較早曾就司法常務官對本案訟費所作的命令,申請由本席覆核。本席已於2000年2月2日駁回該覆核申請,並在同日的“判案書”中陳述有關之理由。

2. 申請人不服本席該項判決,故依據高等法院條例第 條,向本席申請批准向上訴法庭就該判决提出上訴。

3. 申請人並未在其傳票中,以書面形式列出申請的理由或論據。在聆訊時,申請人告知本席他提出此申請的理由,是因他不滿本席在2000年2月2日所作出的裁决。本席認為在訴訟中敗訴 的一方,大都不會對有關的判决感到滿意,但純對裁決感到不滿,並不是好的上訴理由。

4. 由於申請人並未提供任何好的理據支持此項申請,而本席在重新考慮過他在2月2日聆訊時所提出的論據後, 仍認為他並無充份的理由,對司法常務官的判决(或本席2月2日的裁决)作出有效的質疑,故拒絕此項申請。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陳鑑開,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指派王嘉儀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