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鑑開 訴 法國濬海及公共建築工程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8/199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本覆核乃本案原告人不服朱芬齡司法常務官對本案訟費於1999年11月25日所作的命令的覆核申請。
Cites 1 case
|
CACV000058D/1997 CACV 58/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1997年第58宗 (原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1995年第815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2月2日 宣判日期:2000年2月2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 本覆核乃本案原告人不服朱芬齡司法常務官對本案訟費於1999年11月25日所作的命令的覆核申請。 2. 朱芬齡司法常務官在1999年8月27日宣佈了她的“評定訟費判决書”及在1999年11月25日宣佈了她的“覆核訟費評定申請判决書”。朱司法常務官已於這兩份文件中,對本案的訟費及與訟費判定有關的各爭議點,作出詳盡的敍述。 3. 原告於1988年因工受傷,在高等法院提出訴訟,向被告申索賠償。案件在1997年3月7日審結,原告獲判$535,383.38的賠償。原告不服,提出上訴,經聆訊後上訴法庭判令他上訴得直,將賠償額增至$825,758.38。上訴庭同時頒令被告方須付原告在訴訟中自1996年6月1日後的訟費及該上訴的訟費。 4. 在今日耹訊時,原告提出以下6點論據:
5. 本席在參閱過有關文件,認為被告方有充份理據,向朱司法常務官申請判定其訟費,而原告所提及的第(1)點和(2)點中的第一段,並無法理上或其他合理的理據支持,故本席不接納原告所依賴的這兩點。 6. 至於原告所提的第(2)點中,有關受被告私家偵探騷擾這點,實不屬訟費範圍,故不應在此覆核中考慮。 7. 原告所提的第(4)至(6)點,建基於被告無理向他追討訟費,由於本席不接納原告這方面的論據,故此他所提的這三點,本席亦認為不成立。 8. 除以上所提各點,本席亦同意朱司法常務官所宣布的兩份判决書的論據和結論,有關原告所提的第(2)點涉及醫生費用這方面和他所提的第(3)點,朱司法常務官的兩份判决書,亦已作出充份和正確的分析,故本席不再在此重覆。 9.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駁回此項覆核申請。
上訴人:陳鑑開,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指派王嘉儀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58/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