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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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兩項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及在香港境內的旅程」,違反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而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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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4/2021 [2022] HKDC 5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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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兩項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及在香港境內的旅程」,違反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而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控方案情指出在2021年3月1日下午約3時,水警人員在香港西面水域乘坐追截艇進行反走私行動。警員見到在白洲水域有一艘可疑快艇(15米 X 3米,設置4個舷外引擎)。水警人員隨即亮起追截艇的藍色閃燈。當追截艇駛近該艘快艇的時候,快艇突然朝另一方向加速。警員目睹被告人駕駛該快艇,並迅速截停該快艇。之後,警員在快艇上發現被告及男子蔡木华(蔡)。 3.經查問後,被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只向警員出示儲存在流動電話的香港身分證照片。其後,警員確認被告為香港身分證持有人,而蔡並無管有任何有效旅行證件。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被告及蔡並無有效入境紀錄。在有關時段,蔡是未獲授權進境者。 4.海事處檢驗該快艇。根據檢驗報告,涉案快艇並沒有配備滅火及救生裝置,亦沒有安裝供晚間操作用的航行燈。 警誡會面 5.被告在現場警誡下,表示是快艇的舵手,不認識蔡。 6.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7.辯方準備了3頁求情陳詞大綱,以及附上一封由被告姐姐的求情信,亦提及一些案例。今天,在法庭上,辯方亦呈上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 8.被告現年40歲,在內地出生,2018年申請到香港定居,已婚,育有3名由16歲至10歲的子女。被告和自己的家人在內地居住。被告在被捕前是漁民,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本案並不涉及多名未獲授權進境人士,而蔡已經31歲,不是幼年人士。涉案快艇並沒有暗格。驗船專家說涉案的快艇結構狀態良好。案發時並不是晚上。被告並沒有船牌,但辯方說被告作為漁民多年,被告懂得駕駛快艇。辯方亦說被告並沒有危險駕駛船隻。辯方引用特區 訴 王治乾 CACC 357/2004,希望法庭能考慮5年以下的判刑。 判刑 9.40歲的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他聲稱是漁民,但並沒有船牌駕駛快艇。這便等同無牌駕駛,自然亦沒有第三保。快艇有沒有暗格,有多少非法入境者或未獲授權進境者,是否在晚上犯案等等,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從驗船的結果,快艇並沒有滅火和救生的裝置,如果發生意外或撞船,被告及有關的乘客都有生命危險。 10.根據案情,被告被發現及截查時,並沒有立刻就範,而是突然向另一方向加速,意欲逃離現場。 11.本控罪最高刑罰是14年。被告人𧷢並獲,坦白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被告的姐姐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時糊塗犯錯。父母有病,被告是被告自己家庭的經濟支柱,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使被告能回家團聚。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後悔一時貪念,干犯香港法律,承諾出獄之後,會「不越過邊境,合法合規地捕魚」。在法庭查問下,控方指姓蔡的人士聲稱打算來香港捕魚云云。 12.這類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在過往的判例亦列出判刑的考慮因素。這包括:船隻的狀況,涉及非法入境者或未獲授權進境者的人數,警方有沒有追逐才能截查涉案的船隻等等。判刑一般而言由4年至5年不等。本案涉及一名未獲授權人士進境,快艇雖然沒有防火或安全的設置,但狀態良好。被告並沒有案底,而本席相信被告為了妻子及3名兒女、為了患病的父母、為了家人,不會再犯,亦會重新做人。因此,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4年半為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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