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秉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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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8項「猥褻侵犯罪」中的6項罪名成立,判處3年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和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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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7/2021 [2022] HKCFI 19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2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1年第5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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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8項「猥褻侵犯罪」中的6項罪名成立,判處3年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和刑罰上訴。 控方案情 女童X 2.上訴人是沙田一間小學的老師。2016年10月至12月期間某下午,上訴人在學校圖書館內把工作紙遞給女童X (一名上訴人的9歲學生) 。期間,上訴人用右手手持工作紙,手背觸碰女童X的左胸,而該次觸碰維持了數秒,當時女童X呆了一下 (第5項控罪) 。 3.2017年1月某天,在學校圖書館內的電腦室,女童X協助上訴人「串珠仔」。她打算坐在上訴人旁邊的一張空櫈上,當她坐落櫈上時,上訴人把手放在櫈上,手掌向上,女童X坐在他的手掌上。女童X在大約一分鐘至兩分鐘後便站起身,女童X有少許呆了 (第6項控罪) 。 4.2017年4月初至4月中某天,上訴人在圖書館內的電腦室用右手手持一個公仔,推向女童X的左胸,以手背接觸她的左胸數秒,女童X有少許不舒服的感覺,接過公仔之後她便離開 (第7項控罪) 。 5.2019年1月中旬某日,上訴人在圖書館內把女童X逼向一狹窄通道盡頭的牆角。上訴人伸出雙手,從女童X的胸前取走書本,更用雙手手背接觸女童X的兩邊前胸,女童X感到很驚慌。及後,在圖書館外一狹窄通道上,上訴人手持一袋公仔,當女童X表示不需要後,上訴人伸出右手,將一個公仔推向女童X的左胸,手背接觸了女童X胸部數秒,女童X此時更加驚慌。 6.當上訴人離開後,女童X仍然呆站原地,直至學校的鐘聲響起才返回課室。女童X解釋,因為她是圖書館管理員和圖書專員,所以她經常前往圖書館 (第8項控罪) 。 女童Y 7.2016年10月至11月期間,上訴人吩咐女童X和女童Y (另一名上訴人的9歲學生) 二人進入圖書館內的電腦室,協助整理珠粒。上訴人從一錶盒內取出海綿,用右手遞向女童Y,手背貼著她的左胸。女童Y所指的這宗事件與女童X所指的「串珠仔」事件是同一天發生的 (第1項控罪) 。 8.2017年5至6月期間某天,上訴人吩咐女童X和女童Y在小息期間協助他處理新書。因為女童X沒有空,所以女童Y在小息期間獨自進入圖書館。女童Y向上訴人索取糖果享用。上訴人一方面表示糖果是新購買的,另一方面則用右手把糖果遞給女童Y,並將手背貼著女童Y的左胸。女童Y當時感到很不舒服,取了糖果後便立即返回課室 (第2項控罪) 。 9.2017年5至6月期間某天另一次小息,女童Y把一疊工作紙帶到圖書館內的電腦室交給上訴人。上訴人告訴女童Y他在露台養了一些烏龜。因為露台在窗外,女童Y便爬上一張櫈,並跪在電腦枱上。此時,上訴人把手掌連5隻手指放在她的臀部,並表示烏龜正在睡覺和曬太陽,女童Y感到不舒服。當上課鐘聲響起後,上訴人才把手收回 (第3項控罪) 。 10.2018年的2至3月期間某天,上訴人吩咐女童Y和女童Z (另一名上訴人的學生) 到圖書館協助他包裝新書和放上書架讓同學借閱。上訴人及後讓女童Y進入圖書館內的電腦室,靠近女童Y後,把下體觸碰女童Y的下體,左手放在女童Y的右胸上,而他的「肚腩」觸碰女童Y的「肚腩」,雙方身貼身。因為上訴人的下體緊貼著女童Y的下體,女童Y感到極不舒服和不開心。女童Y後來告訴女童Z這件事,但女童Z表現有些不相信 (第4項控罪) 。 女童Z 11.女童Z表示2018年初某天,女童Y曾向她哭訴上訴人推她往牆邊,更用肚「整」她。女童Z安慰女童Y,不過後者吩咐她不要把這件事告訴別人。 控方其他證人 12.控方其他的證人包括學校社工和拘捕上訴人的警員。 辯方案情 13.上訴人只就會面紀錄的自願性作供,並傳召一名林醫生作證。就案件的整體證供,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 上訴理據 14.定罪的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裁判官錯誤地 (i) 接納女童X和女童Y的證供; (ii) 裁定觸碰不存意外; (iii) 沒有考慮女童X和Y證供上出現關鍵性的分歧;和(iv) 在沒有證據基礎下,假設女童X和女童Y對上訴人存有好感。 15.刑罰的上訴理據則指裁判官就每項控罪以18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起點,並將整體刑期訂為裁判法院的上限,即3年即時監禁明顯過重。 討論 16.就上訴理據第(i) 點,上訴方指裁判官表示女童X坐著上訴人的手,覺得尷尬和難堪,精神難免未能集中,甚至記憶上有錯誤,但卻又表示女童X的整體證供是可信的,這產生矛盾。上訴方也針對第1和第6項控罪中,兩名女童同時出現在圖書館時,一些證供上的分歧。 17.首先,女童X作供時,大部份時間都是被上訴人大律師盤問,過程中沒有絲毫動搖,詳細講及事件的來龍去脈。現上訴人大律師揀選的只是其中一些細微的枝節,將之放在顯微鏡下觀察,並對女童X的證供進行挑剔,這並不公平,也根本不可能影響最終的裁決。 18.女童X作供時表示在「串珠仔」事件當天,她只看見上訴人手持一海綿,並將手縮回,這是她離開圖書館後再返回電腦室時看見的。假若女童X是正確的話,則當時似乎女童X並非正坐在上訴人手掌上的一刻看見的,該件事件已經完結了。當女童X再返回時,這也並不表示早前尷尬的情況定必全然消失。正如裁判官所述,女童X沒有刻意捏造事實,硬指看見上訴人觸碰到女童Y的胸部,她只是將所見所聞如實講出,證供沒有誇張失實。 19.至於女童Y初指上訴人在遞海綿時,女童X看見觸碰胸部一事,及後她改說女童X實剛擰側了頭,看不見這件事。同樣地,這也顯示女童Y如實講出事件經過,兩名女童更沒有串通證供指證上訴人。 20.再者,本席也不明白這兩名女童證供上如何出現分歧。上訴人將海綿交予女童Y時,女童X看不到。當女童X看到時,上訴人已將伸出海綿的手縮回。從上文下理看到,當時已是女童X被上訴人侵犯後再返回圖書館時發生的事。無論如何,這只是一些微細情節上的分歧。 21.女童X和Y被初次侵犯時才9歲,最後一次被侵犯時,她們也只有11歲,十分年幼。女童X在事發時,不知如何應付,這實屬正常不過的事,因為侵犯她的人是她的老師。兩名女童的證供出現分歧,也正常不過,假若她們的證供如出一轍,上訴方當然也會提出另一上訴理據,就此作出批評。 22.初審時,上訴人原被控8項「猥褻侵犯罪」。裁判官知道女童X和女童Y就「串珠仔」事件上,就發生日子上出現了分歧,亦因此裁定第1及第6項控罪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因此也沒有仔細處理兩名女童就這等控罪證供上的分歧,但這並不代表事件沒有發生過,又或她們的證供定必不可信又或不可靠。 23.本案的爭議點全取決於兩位女童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詳細作出分析。除非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上訴方所作的投訴只是一些非重要,不具關鍵性證供上的分歧,不足以影響裁決。 24.就事件是否意外觸碰所造成,上訴方主要針對的是第2項控罪中,認為觸碰有可能是意外所造成的。就此點,上訴方依賴女童Y在覆問時表示她是第2次取得糖果後,上訴人從後「接上嚟」接觸她胸部,這與她在主問所述不同。再者,使用「接上嚟」一詞亦含糊不清。無論是將糖果遞交時還是遞交後,本席百思不得其解老師何以會在送贈糖果時,可意外地接觸到對方的胸部。當一名老師與正在發育成長的女學童單獨相處時,理應清楚知道對方正處敏感青春發育期,任何近距離接觸應更為小心和謹慎。女童Y覆問的證供顯示,上訴人是「無啦啦就過咗嚟」。換句說話,上訴人是刻意走近,伸手接觸女童Y的。從這宗案件的整體證供看,事件絕無可能是意外觸碰造成的,本席肯定上訴人是刻意輕薄年幼的學童。 25.就上訴理據第 (iii) 點,上訴方指女童Y就女童X有否看到她胸部被觸碰,證供上出現分歧,即在兩次的錄影證供中,女童Y一次表示有,另一次則表示女童X剛擰轉了頭,本席已在上訴理據第(i) 點處理,不再重複。另外,上訴方亦指女童X和女童Y就臀部被觸摸後有否講及「不要告訴家長」等說話及女童Y和女童Z就前往圖書館的原因作出批評,這些分歧同樣是微不足道的。本席看過上訴方的陳詞,不打算逐點回應,信納根本不足以推翻原有的裁決。 26.至於上訴理據第 (iv) 點則指裁判官在沒有證據下假設女童X和Y對上訴人有好感,不會作出無理的理據。一般而言,年幼學童都尊敬老師,不會胡亂作出不實的指控,這是常識。再者,今次的事件不是單一事件,也並非只涉及一名學童。女童X在盤問時指上訴人平易近人,和藹可親。至於女童Y則向上訴人索取糖果,故此兩人對上訴人存有好感,並非沒有證據基礎支持。 27.女童Y最後一次被侵犯後便向女童Z投訴,從中可見女童Y的指控並非無中生有的。 就刑罰的上訴 28.裁判官判刑時先就上訴人侵犯女童X的3項控罪與侵犯女童Y的3項控罪分開處理。裁判官就上訴人侵犯女童X的每項控罪均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將其中兩項控罪的6個月即時監禁與另一控罪的18個月即時監禁分期執行,故此就侵犯女童X的3項控罪,判處上訴人30個月即時監禁。同樣地,就侵犯女童Y,他也根據同一原理判處上訴人30個月即時監禁。裁判官接著頒令兩組刑罰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60個月 (即5年) 的即時監禁,但表示因裁判法院就刑罰方面的司法管轄權的上限為3年,故判處上訴人3年的即時監禁。 29.上訴人嚴重違反誠信,在長達超過2年時間內,多次侵犯兩名年幼的學童。雖然侵犯的程度並非屬於最嚴重的,但犯案時間長久,而且更在學校圖書館內作案。 30.年幼的學童,大部份時間花在家中和學校,兩處所都是她們的「安全避難所」。作為老師,受到家長的信賴及學童的尊敬,有責任保護學童。不幸地,上訴人選擇在學校作出這些非法行為,實難辭其咎。最後一次對女童Y的侵犯,上訴人更以下體壓向女童Y的下體,犯案情節尤為嚴重。假若侵犯的情況進一步惡化,本案是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 31.上訴人選擇不認罪,需要兩位女童重新回憶不愉快的經歷。本席已多次在過往一些性侵犯的案件講及,這些性侵犯對受害人心理上造成的創傷遠大於生理上。這些不愉快的經歷,很大程度會終生陪伴這些女童和影響她們精神和心理成長,絕不容易淡忘。除對女童的傷害外,我們也不能忽略對家長的負面影響。女童的父母將他們心愛的孩子送到學校,希望在老師循循善誘下開心學習,健康成長,但當後者作出這些非法行為時,父母難免也耿耿於懷,愧對女兒和心存歉意。 32.上訴人刻意觸摸女童胸部,亦曾將手長時間放在女童臀部,最為嚴重的是上訴人更以下體壓向女童的下體,犯案情節特別惡劣。話雖如此,5年的總刑期似乎明顯過重。 33.在6項控罪中,第3、4和8項控罪犯案情節嚴重。就此三項控罪,18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不妥的地方。至於其他的控罪,因情節較輕,改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整體刑責後,本席信納每項控罪的4個月即時監禁應與第4項控罪的18個月即時監禁分期執行,即共38個月的即時監禁,這當然也超越了裁判法院3年即時監禁的刑罰上限。雖然本席就每項控罪作出的刑罰與裁判官的不同,但總體刑期3年的即時監禁沒有改變,信納也並非明顯過重,故本席不會干預。 34.定罪和刑罰的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謝鄧律師行延聘李國銓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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