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漢斯

Case No.DCCC 889/2025[2026] HKDC 158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ug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89/2025

[2026] HKDC 1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89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漢斯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26年8月24日
出席人士 : 袁詠琳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行政區
陳偉彥大律師、齊白大律師、盧元勝大律師,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1] 至 [9] 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面對9項「猥褻侵犯另一人」(俗稱「非禮」)罪(控罪一至九)。審訊後,控罪二和三罪成;控罪一及四至九脫罪。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X小姐(PW1)於2005年4月出生,現年21歲。

4.被告人是PW1的中一班主任及科學老師;中二班主任及數學老師;中四至中六的化學老師。此外,2020至2024年,被告人亦擔任學校步操樂團的負責老師。中二至中六其間,PW1是步操樂團的成員,吹奏小號。

5.控罪二和三分別發生於PW1中二下學期及中三上學期,她當時約15歲(但未滿16歲)。

6.關於控罪二,事發當天,被告人約了PW1在粉嶺某商場見面。在該商場停車場的某暗角,被告人問PW1:「想唔想試吓掂吓我下面」。然後,被告人單手「捉住」PW1的左手手腕,引導PW1的手去接觸他的陽具。被告人還進一步引導PW1的手,套着他的陽具,上下移動約1至2分鐘,直至射精。

7.關於控罪三,事發當天,在學校的音樂儲物室(當時只有被告人和PW1),被告人拉開了PW1校服裙背後的拉鍊,直接撫摸PW1的胸部。被告人亦引導PW1的手,套弄他的陽具,直至射精。

8.在其錄影會面,被告人坦白承認,曾在學校的音樂儲物室,多次與PW1進行親密行為(包括由PW1替他手淫和口交)。

求情及判刑

9.被告人現年32歲,未婚,與姊姊同住。他沒有刑事紀錄。

辯方陳大律師告知法庭,自被捕後,被告人失去了教師的工作。這兩年來,靠從事文職兼職工作維生。求情時,陳大律師陳詞,因為本案的定罪紀錄,被告人不能再當教師或從事教育的相關工作。陳大律師呈上的求情信件,本席逐一閱畢。本席知道,被告人沒有放棄自己[1];同事、朋友、學生對他的評價均十分正面。

10.根據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被告人在港出生、成長,在本地升讀大學,主修化學,持有學士學位及教育文憑。2018年起,便在同一中學任教6年,直至被捕。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在建立年齡匹配的戀愛關係方面,被告人遇上困難。此外,關於師生之間權力、地位不對等的狀況,以及其違法行為不獲社會接納的事實,被告人亦未具充分洞察力。臨床心理學家總結,被告人重犯的風險為低至中度。社工的跟進及支援,能協助他發展年齡匹配戀愛關係的技巧。被告人亦表示,願意接受專業輔導。

11.本席亦索閱了關於PW1的創傷評估報告。臨床心理學家認為,直到今天,PW1仍在努力排解自己對被告人的看法:他既曾幫助自己,亦曾傷害自己。在意識到這觀點前的數年間,這種既矛盾且極端的心理狀態,導致PW1忽視了自己的個人邊界,壓抑了內心的厭惡感,並陷入極度無助的境地,令她無法擺脫這段關係。PW1描述了一種扭曲的價值觀:如果對方關心自己,自己也必須接受對方帶來的傷害。這種觀念,正是引致她未能意識到這段關係遭扭曲的原因之一,直至公開了此事件。這些發生在成長關鍵期的經歷,塑造了PW1現時的世界觀:這世界既不安全也不值得信賴。同時,PW1心裏亦存在一種恐懼:任何人,無論外表多和善,也可能傷害或背叛她。

12.很明顯,PW1心靈康復的道路仍很漫長。本席只能祝福她,期盼她盡早走出陰霾,重過有意義的生活。並在有需要時,懂得尋求協助。

13.量刑時,本席謹記,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訴黃龍威  [2009] 3 HKLRD 130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案提出的判刑原則。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在 律政司司長訴吳浩楠 [2022] HKCA 25[2]案清楚表示:「…涉及老師猥褻侵犯學生的案件,即使情節輕微,即時監禁仍是無可避免的[3]。」此外,本席亦參考了數宗老師非禮學生的判刑案例[4]

14.考慮了被告人與PW1的年齡差異(11年);他們的師生關係;被告人行為的猥褻程度及對PW1造成的創傷,就控罪二和三,每項控罪本席採納的量刑基準是12個月監禁。由於被告人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刑期扣減。同時,本案情節嚴重,即使被告人初犯,也不能給予任何刑期扣減。其實,根本沒有任何求情理由,令本席可以在刑期方面作出任何扣減。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每項控罪監禁12個月。

15.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三的6個月刑期,與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2項控罪的總刑期是18個月監禁。

16.本席建議懲教署署長,按臨床心理學家的意見,安排被告人接受合適的專業輔導,作為他更生計劃的一部分。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透過自己在化學範疇的背景,報讀了醫療化驗的碩士課程。

[2] CACC 96/2021及CAAR 6/2021。

[3] 第52段。

[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旭輝 HCMA 27/2008;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國泰 [2022] HKCFI 1820 (HCMA 196/202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秉樞 [2022] HKCFI 1956 (HCMA 527/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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