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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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兩人在2020年7月25日和另一人非法惡意傷害一名姓劉的男子(下稱「劉先生」),意圖使劉先生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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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4/2021 [2022] HKDC 5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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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兩人在2020年7月25日和另一人非法惡意傷害一名姓劉的男子(下稱「劉先生」),意圖使劉先生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案情 2.劉先生和妻子蔡女士曾任金融經紀。2018年4月,蔡女士為一名客戶楊先生投資,對方損失二百多萬。姓楊的一直向蔡女士追討,但無結果。 3.劉先生和蔡女士後來不再從事金融工作,劉先生改做室內設計,蔡女士則做家庭主婦。 4.2020年7月25日晚上,劉先生和蔡女士在他們屯門家中,蔡女士收到來電,對方追債。劉先生後來見三名男子在他的居所外面出現,他走出去,那三名男子叫劉先生和他們走遠一些,劉先生照辦。後來,其中一人(即D2)突然從環保袋拿出一把小刀襲擊劉先生,另一人(即D1)用手機拍攝案發過程,其餘一名男子則在旁觀看。三人後來乘車離去。 5.劉先生受襲受傷,他的左前臂有一處6厘米裂傷,而左大腿上部則有一處兩厘米裂傷。醫生為劉先生縫針,劉先生當日出院。 6.控方在庭上透露,劉先生在其後的大約三個月內有四次回醫院洗傷口,最後拆線。他的傷勢在2020年10月已經痊癒,右前臂傷口留有疤痕,但沒傷及筋骨,亦沒造成後遺症,只是他的傷口有時會痛,不過並未影響他的活動能力。 7.D2在2020年9月被捕。他在認人手續中被劉先生認出為持刀弄傷他的人。 8.D1則在2021年1月被捕。他在被捕後向警方承認參與本案,他說自己負責拍攝案發過程。 案底 9.D1現年29歲,他的刑事定罪紀錄顯示,他在2011年至2018有七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但和本案的有意圖而傷人罪並不相類。 10.D1的律師說,D1其實在2020年7月本案發生前已干犯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被警方拘捕,後來在2021年3月於某個法院判刑,D1被判刑4個月監禁,現已服刑完畢。 11.D2現年30歲,他在2008年至2013年有三次定罪紀錄,涉及的都是有關毒品罪行,和本案的傷人罪並不同。 求情 D1 12.代表D1的律師說,D1和父母同住,父母已經六、七十歲,需要D1照顧。律師指D1 十七歲起已出來社會工作,在案發前失業,今次是為2,000元酬勞而犯案,他在案中只負責用手機拍攝案發過程,並沒有對劉先生使用任何暴力。 13.律師指出D1過往雖有多次案底,但和本案的傷人罪並不類同。 14.律師呈上D1寫的求情信,D1在信中表達悔意,他說會改過自新。 15.律師說D1今次是受人指使,和其他二人去給劉先生一點教訓。D1出發前知道今次的目的是要對劉先生作出襲擊,但不知要用上武器。他在案發時才知道D2拿出小刀去弄傷劉先生,D1在案發過程中只是負責用手機拍攝襲擊的過程,並沒有對劉先生用武。 16.律師指劉先生受傷不算十分嚴重。 17.律師說D1被捕後向警方坦白交代案情,這亦是控方成功指控他的基礎。 18.律師說D1干犯本案時已因藏有攻擊性武器被警方拘捕,警方正給他保釋。律師同意這是一項加刑考慮。不過,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D1。 19.律師提及兩宗案例,一宗為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上訴庭在該案的第49段講及有意圖而傷人案的判刑考慮。 20.律師提及的另一宗案件是區域法院案件DCCC 189/2013。律師指該案的案情和本案相類。在該案,被告人負責接載一些行兇者到現場,兇徒行兇後,該被告人又用車載走那些人。原審法官在該案以兩年監禁作為判處被告人的起點。 21.律師說本案的D1只是負責拍攝案發過程,傷者劉先生受傷不算十分嚴重,只是肢體有傷。律師建議法庭採取低於兩年的監禁為針對D1的判刑起點。 D2 22.代表D2的律師指D2在案發時是28歲,他當時正和妻子辦理離婚,兩名兒子分別為三、四歲,D2需要為妻兒提供贍養費和租金,經濟壓力沉重。 23.律師指D2是一名地盤工人,但開工不足,因為需要錢,所以甘於受人僱用去犯下本案。律師指出D2以前並無暴力前科。 24.律師說一般有意圖而傷人案的判刑起點是在3至12年監禁之間。律師指D2在本案只是用一把小刀去襲擊劉先生,造成的傷勢亦不算十分嚴重,更非致命;D2只是受人所託,向劉先生作出懲戒。律師建議法庭可以採用3年監禁或略高的判刑作為判刑起點。 25.律師指出D2在被捕後很快便向警方表示願意協助警方追拿其他疑人。不過,警方認為D2應該先被法庭判刑,才向他取口供。基於如此考慮與及疫情的影響,警方最後在2022年2月才向D2取了一份NPS口供。D2在該份口供中指出第三名行兇者叫黃進華,花名「華仔」。 26.警方事後拘捕了該名叫「華仔」的人,不過,律政司認為該人和D2可能有過節,單靠D2的指證而將該人定罪的機會不高,所以最後決定不起訴該名叫「華仔」的疑人。 27.不過,律師認為D2已經盡力協助警方,只是律政司最後決定不起訴那名叫「華仔」的疑人,D2仍然應該可以得到額外的判刑扣減。 判刑 28.在本案,D1雖然是受僱到場用手機去拍攝同謀者教訓劉先生的經過,他沒有對劉先生使用暴力,不過,他早知他的同謀者要對劉先生作出襲擊,只是不知要用上武器。 29.另一被告人D2在案中則受人僱用,他拿出小刀對劉先生作出刺傷,令劉先生身體有兩處地方受傷。腳部的傷勢不算嚴重,但左前臂那6厘米裂傷則比較嚴重。 30.不過,劉先生經醫生治理後不需留院,只需縫針,後來清洗傷口和拆線。他在三個月內已經痊癒,沒有出現後遺症,他的活動能力亦沒有受到影響。 31.兩名被告人干犯的是嚴重罪行「有意圖而傷人」。不過,本案不是最嚴重的傷人案。 32.兩名被告以前都有案底,但沒有暴力前科。 33.兩名被告人受人僱用,與及和另一人(一共三人)共同行事,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34.兩名被告人在案中負責不同角色,所以罪責也有不同。D2拿刀出來刺傷劉先生,D1只在旁負責拍攝。 35.本席認為針對D1的判刑起點應為兩年半監禁。他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判D1入獄20個月。 36.D2是拿刀出來刺傷劉先生的人,他的罪責嚴重得多,本席以三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他及早認罪,另外,他也提供本席認為有用的資料給警方拘捕了另一疑人,花名「華仔」。另一被告D1在警誡口供中,也對警方說出第三名涉案人士叫「華仔」。不過,律政司基於他們的考慮,認為成功檢控該名「華仔」的機會不高。不過,D2已經盡力協助警方,並願意出庭指控「華仔」,所以他可以獲得額外的判刑扣減。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D2可以得到45 %判刑扣減。在此計算下,本席判D2入獄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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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