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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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年9月7日晚上七時許,郭先生和太太駕車到元朗錦田一間超級市場購物。他們後來打算返回車子,當郭先生走向車尾的時候,被告人和另一男子突然出現,兩人各持一把刀衝前斬向郭先生,郭先生用雙手去擋,其中一名施襲者用粗言穢語罵郭先生,郭先生打算逃回私家車,但遭兩人追斬,他不慎倒地,施襲者想繼續襲擊他,但遭郭先生用腳撐開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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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9/2020 [2022] HKDC 5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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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2.2020年9月7日晚上七時許,郭先生和太太駕車到元朗錦田一間超級市場購物。他們後來打算返回車子,當郭先生走向車尾的時候,被告人和另一男子突然出現,兩人各持一把刀衝前斬向郭先生,郭先生用雙手去擋,其中一名施襲者用粗言穢語罵郭先生,郭先生打算逃回私家車,但遭兩人追斬,他不慎倒地,施襲者想繼續襲擊他,但遭郭先生用腳撐開對方。 3.兩名襲擊者行兇後迅即離開。他們登上一輛白色私家車(下稱「V2」),該車早前停在郭先生的私家車旁。 4.郭先生受傷,地上留下大片血漬。他在屯門醫院接受治療,留院至2020年9月9日。醫療報告顯示,郭先生雙手及手腕多處被割傷,他的左手手掌動脈大量出血,右前臂有一處裂傷,左手虎口有深層裂傷,左手食指橈側輕觸時有受損感覺。X光顯示,他的左手第二節掌骨骨折。 5.郭先生的傷口及骨折在屯門醫院獲得治療。他在2020年9月8日接受手術,傷口在手術後逐漸癒合。 6.郭先生在2020年10月14日回醫院覆診,報告顯示他的左手食指、中指及無名指有持續麻痺現象。他於2020年10月27日再接受手術,醫生發現他的左手正中神經及其末端分支銜接沒有神經瘤,亦沒有廣泛性扭結結疤。 7.警方向郭先生查詢他最新的情況,郭先生表示他在本案被斬傷後,右手虎口位有一處9厘米的傷口、右手手腕有一處5厘米傷口,他需要每星期見一次醫生及做物理治療,他的左手手指及中指有麻痺感。他在接受第二次手術後,情況有所改善。他最後在2021年年頭停止看醫生,也停止做物理治療。 8.郭先生是一名海味店店主,他平日要用手觸摸貨物,去檢驗貨物質素,但受傷後較難感覺到貨物的質素。他拿海味的時候,亦需要用很大的氣力。受傷後,他覺得工作上有不便之處。 9.案發當日,兩名行兇者乘坐私家車V2逃去。警方後來查得這輛車是一部租車,警方追蹤這部租車,在2020年9月8日找到該部車輛,並捉著被告人。 10.警方在V2車內發現一些GPS單據。 11.警方查得受傷人郭先生的車原來一早遭人裝上GPS追蹤。 案底 12.被告人現年30歲。控方呈堂的刑事定罪紀錄顯示他在2008年至2013年有三次定罪紀錄,都是涉及毒品。他沒有暴力前科。 13.不過,被告人在干犯本案的大約一個半月前,和另外兩名男子共同干犯一宗有意圖而傷人罪,該案編號為DCCC 364/2021。在該案,被告人和其他兩人受僱去襲擊一名姓劉的男子,被告人在該案中用小刀刺傷劉先生。 14.被告人在DCCC 364/2021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他被本席剛判監23個月。(劉先生在該案受傷不算很嚴重,本席在該案以三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及早認罪。另外,他協助警方捉拿一名共犯,本席在該案給他合共45 %判刑扣減。) 求情 15.辯方律師引用他在DCCC 364/2021所說的求情理由。他指出被告人是因為經濟壓力而干犯本案,所以甘於受人僱用,去和另一人襲擊郭先生。 16.辯方律師同意郭先生受傷嚴重,但慶幸他已大致康復。律師認為本案的判刑起點應為三年半至四年監禁之間。 17.律師叫本席考慮給予被告恰當的刑期,並應考慮本案與DCCC 364/2021的整體判刑長度。 判刑 18.被告人在干犯本案大約一個半月前已干犯另一宗有意圖而傷人案件。在該案,他亦是受人僱用,去對受害人進行襲擊。 19.本案是一宗有預謀及經過精密部署的有意圖而傷人案件。行兇者顯然事前曾將GPS安置在受害人郭先生的車輛上,加以追縱。找到郭先生在何處出沒後,被告人和他的同黨持刀向郭先生作出襲擊。郭先生受傷嚴重,但慶幸基本上已經痊癒。不過,他在工作上仍感到有些不便。 20.本席認為本案的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半監禁。被告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判他入獄3年。 21.本席認為本案和DCCC 364/2021兩案的最後認罪判刑應共為48個月監禁,這已考慮到被告在兩案中及早認罪,與及他在DCCC 364/2021曾協助警方成功緝捕其中一名行兇者。因此,本席頒令本案的36個月監禁其中25個月,須和DCCC 364/2021的2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即被告人在兩案須合共入獄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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