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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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審訊涉及答辯人(「 妻子 」)對呈請人(「 丈夫 」)所提出的附屬濟助索求,她要求丈夫支付一整筆贍養費共$4,450,943。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2824/2019[2022] HKFC 12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0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2022] HKFC 124

FCMC 12824/201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282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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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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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4月26 - 27日和6 月1 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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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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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審訊涉及答辯人(「妻子」)對呈請人(「丈夫」)所提出的附屬濟助索求,她要求丈夫支付一整筆贍養費共$4,450,943。

背景

2.本案的丈夫現年約43歲,是一名放射技師 (radiographer),現任職一所私家醫療中心的放射部門的主管,月薪$105,000。

3.本案的妻子現年約45歲,是醫院的文員,基本月薪和津貼大約是$26,000。在新冠病毒流行期間有額外的疫情津貼,每月總收入約$34,700。

4.雙方在2007年3月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兒子,分別在2013年和2015年出生,大兒子快將9歲,二兒子快將7歲。

5.婚後,雙方在2011年9月聯名購入將軍澳新都城一私人單位作爲婚姻居所(「前婚姻居所」)。前婚姻居所在2018年9月6日出售,出售價是$9,080,000,扣除銀行按揭欠款和一切所需費用後,餘款大致上是由雙方平均分享,妻子獲得$3,089,057 (計算至整數) [1],餘款則由丈夫取得。

6.雙方在2018年9月起分居,丈夫在2019年10月28日以「同意一年分居」爲由,提出離婚,妻子在她的表格4中表示不反對離婚,[2]因此,暫准離婚命令在2021年6月22日頒佈。

7.家事法庭在2020年8月4日頒下同意命令,把兩名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丈夫,妻子則可獲得合理探視。唯妻子並不爭議,自從該同意命令後,她一直沒有要求與兩名兒子進行探視,至今已快兩年。

妻子的案情和公開建議

8.妻子的主要說法是︰她在2017年始發現,原來丈夫在婚姻期間不斷嫖妓、與其他女子發展婚外情,之後又欺騙她把前婚姻居所出售,承諾出售後會把一半的樓款分給她(即是:$4,540,000),但是,她只是收到$3,089,057,仍欠她$1,450,943。

9.自從她在2017年發現丈夫不忠,之後又被他欺騙出售前婚姻居所後,嚴重影响她的情緒,引致她有抑鬱症,多次收到僱主的警告信;如果被僱主解僱,便不可獲得她的公積金。她一直沒有積蓄,隨時會失去工作,所以要求丈夫按照之前的承諾,向她付清出售前婚姻居所的一半樓價的餘款,另外再向她支付$3,000,000,即是總數爲$4,450,943,作爲雙方「清楚了斷」的經濟安排。

10.她又表示,丈夫擁有極高的工作和賺錢能力,兩名兒子的生活費亦不高,他有足夠能力完全承擔兩名兒子的費用,不用她作出任何貢獻,不過,如果丈夫向她支付上述的一整筆贍養費,她會願意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每人每月$500,即每月$1,000。

11.此外,丈夫於2022年2月18日和21日從其花旗銀行戶口,轉賬總額$500,000去其父母的滙豐銀行戶口,妻子認爲這些並不是其父母的金錢,而是丈夫的資產。

丈夫的案情和公開建議

12.丈夫表示,妻子在婚姻期間已不時向他索求金錢,在2017年時,更向他索求$1,000,000,以購買一些食療和按摩的療程,誰知她在兩個月之內便把這$1,000,000完全花掉,是不合理的花費。

13.另外,在2018年出售前婚姻居所時,他並沒有應承妻子會向她支付純樓價(即$9,080,000)的一半,這是沒有可能的,因爲當時雙方仍欠按揭銀行差不多$3,000,000。出售前婚姻居所時,他已經把一半的訂金(即$454,000)和成交的尾數的一半(即︰$2,635,057)分給她,亦即是說,她已經獲得淨樓價的一半。可是,在前婚姻居所成交後的兩個星期之內,她從她的中國銀行支票戶口(至今仍未提供有關銀行戶口的記錄),開了一張$3,225,007.20的支票給一名叫KUNG LXX YXX 的人士,並拒絕透露箇中原因或詳情。丈夫懷疑妻子通過KUNG LXX YXX 把其資產隱藏。

14.綜合以上兩點,丈夫認爲應該把$1,000,000和$3,225,007.20追加至妻子的名下。若此,妻子的總資產(至少$5,157,364.19)比丈夫的($4,147,337.53)還要多。

15.丈夫在本審訊中的最後立場是:他不否認在婚姻期間曾嫖妓, 但否認與第三者發生戀情/關係, 不過, 他不認同妻子的抑鬱症狀由他引起,也不同意她的工作能力受到影響。他認爲妻子的平均收入高達每月$34,700,合理開支應該是$23,693,所以她的收入足以應付她的需要。

16.因此 ,丈夫公開建議,法庭應該撤銷妻子的附屬濟助索求。與此同時,亦不用她支付任何家庭與兒子的贍養費。

爭議點

17.基於雙方的案情,本審訊的爭議點大致是︰

(1)  丈夫在2017年給予妻子的$1,000,000,是否應被視爲妻子的不當或放肆的消費,而應被追加至她的名下,成爲她的資產?

(2)  妻子是否通過簽發給KUNG LXX YXX 的支票,隱藏了$3,225,007.20?

(3)  從丈夫花旗銀行轉賬至其父母戶口的$500,000是否其父母的金錢?

(4)  雙方的謀生能力和需要,尤其是妻子的謀生能力?

適用的法律原則

18.在處理婚姻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 第7(1) 條的條文: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爲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爲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9.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13 HKCFAR 537一案中,就應該如何考慮該條例第7條的附屬濟助的申請,確立了4個基本原則︰

(1)  該條例第7條的目的是要達致公平的資產分配;

(2)  排除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例如,不應偏袒賺錢養家的一方而對理家和照顧子女的一方有偏見;

(3)  考慮分配是否符合「平均分割準則」(yardstick of equal division),若要偏離這準則,必須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及

(4)  排除細緻入微地審查往事。

20.終審法院也定立了有關處理附屬濟助的5個步驟:

(1)  確定資產,以審訊日爲準;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2017年給予妻子的$1,000,000

21.根據丈夫的誓章(日期是2022年2月21日),妻子在2017年向他索取$1,000,000,好讓她購買可以「斷尾」的一些保養療程。雖然他「十分懷疑」該筆款項的用途,但是最後仍然決定於2017年3月10日以信用卡透支$350,000,於2017年3月13日向銀行借貸$740,000,然後分兩次把總值$1,000,000的貸款轉賬予妻子。可是,他萬萬想不到,她在短短兩個月之內便把這$1,000,000花光。

22.妻子承認丈夫在2017年曾給予她$1,000,000,但她表示是丈夫自願給她的,原因是因爲她發現丈夫一直嫖妓和「有小三」,對她造成傷害。

23.代表丈夫的周羡頤大律師陳述,當婚姻任何一方故意胡亂或不當地消費或支配資產,法庭可選擇把這些胡亂或不當地消費或支配資產追加回該方的資產之中(見︰Norris v Norris [2003] 1 FLR 1142)。周大律師表示,以雙方的經濟能力而言, 只屬於一個中產家庭,妻子在兩個月內便花掉$1,000,000來購買保養療程,顯然是「過度」和「放肆」的行爲,故此,應該把該$1,000,000追加至妻子的資產之中(見︰劉 對 姚 [2021] HKFC 37)。

24.本席經考慮後,不認同這$1,000,000是「放肆」和「不當」的花費,原因如下︰

(1)  丈夫在庭上作供時表示,至少由2015或2016起,他知道妻子有一些身體狀態, 例如︰身體不適;覺得身痕;胃部不舒服;吃不到東西,連一碗米飯也吃不完;情緒較易波動,但是,這些問題並非嚴重到要看醫生, 所以,他會形容妻子有「亞健康狀態」。另外,他是知道妻子有接受一些食物和按摩的治療,因爲妻子告訴他,經過這些治療後,她的身體有好轉。可見有關花費不是編造出來;

(2)  丈夫在庭上又表示,雙方商量過後,加上妻子誠懇地表示,希望花費這$1,000,000在療程後,她會好起來。所以,丈夫最後同意給她$1,000,000,足見這花費是丈夫預先知情的,也是他同意的。

25.因此,本席拒絕接納丈夫一方的陳詞,不會把這$1,000,000追加至妻子的名下。

妻子簽發的$3,225,007.20支票

26.妻子並不否認在2018年9月18日, 她簽發了一張面值$3,225,007.20的支票,抬頭人是一名叫KUNG LXX YXX的人士,支票戶口是她的中國銀行戶口(「該支票」)。

27.前婚姻居所的出售程序在2018年9月6日完成,扣除按揭欠款和律師費、地產經紀佣金後,在成交日獲得尾數$5,270,113.85,存入雙方聯名的中國銀行戶口。[3] 妻子在2018年9月7日從雙方的中國銀行聯名戶口拿取了$2,635,057.20,[4] 連同她在2018年7月26日獲得的訂金的一半(即$454,000),她共獲得$3,089,057.20。亦即是說,在前婚姻居所出售後的14天之內,妻子便開了這張面值超過$3,000,000的支票給KUNG LXX YXX。

28.丈夫從出售前婚姻居所中,獲取了一共$3,093,529($454,000+$2,639,529),看來這筆款項一直存放在他的銀行戶口, 初時存放在中國銀行,後來在花旗銀行。

29.針對前婚姻居所的售後餘款,丈夫先後發出問卷,要求妻子解釋有關款項的去向,皆因妻子在其表格E(日期是2021年1月15日)中宣稱她的銀行結餘只有約$81。可是,妻子只是回覆︰

「... 我已用了...」[5]

「本人不想交代款項的去向,錢是用了...」[6]

30.丈夫也曾發出問卷,查問有關該支票的事宜,要求妻子提供文件,並解釋該支票的款項來源 、去向、用途,並提供KUNG LXX YXX 的資料、與妻子的關係。另外,又指出妻子沒有在她的表格E或其他文件中披露中國銀行的支票戶口,要求她提供自2018年9月起至今的戶口記錄。但是,妻子的回覆是︰

「本人不想講,錢是用了。」[7]

31.妻子並沒有在回覆書中呈交中國銀行支票戶口的記錄。

32.代表丈夫的周大律師在庭上再次向妻子查詢前婚姻居所的售後餘款的去向,以及該款項與該支票的關係,但是妻子除了堅持說「我不想講」或「我真的把錢用了」,其他資料均沒有提供。

33.其實,本席曾在本案的首次約見聆訊中,向妻子解釋在附屬濟助事宜中,雙方對對方和法庭均負有老實和全面地披露其經濟狀況的責任。當妻子在證人台上時,本席又重申披露責任的原則。縱然法庭已作出多次解釋和提醒,可是,妻子仍然拒絕提供解釋或答案。例如︰本席查詢誰是KUNG LXX YXX 時,妻子回答︰是一個她認識的人。本席問︰是否朋友?妻子卻說︰她不想講。本席又問妻子爲何她要簽發一張超過$3,000,000的支票給KUNG LXX YXX,她卻回答道︰她不想講,她知道自己在做甚麼。本席叫妻子解釋出售前婚姻居所後她所獲得的款項都用在甚麼事情上,她卻又再一次說道︰她不想講。當本席查詢她爲何不提供其中國銀行支票戶口的記錄時,她又重覆︰她不想講。

34.本席認爲,妻子已獲得多次機會,去遵行其全面地和老實地披露其經濟狀況的責任,可是,她仍然堅決拒絕提供資料,包括解釋前婚姻居所的售後款項(即$3,089,057.20)的去向;她指稱所有款項已經用了,但卻沒有或者是拒絕解釋錢是用在哪些地方或事情上,更遑論提供任何文件證據作佐證。有關簽發面值$3,225,007.20的支票給KUNG LXX YXX的來龍去脈,她也絕口不回答任何相關的問題。因此,本席唯有作出對她不利的推斷,推斷她把前婚姻居所的售後款項和她的其他銀行存款,於前婚姻居所出售後的兩個星期之內,從她的中國銀行支票戶口中,開出一張面值$3,225,007.20的支票,給予KUNG LXX YXX,以圖隱藏她的資產。本席認爲這筆款項必須追加至她的名下。

丈夫轉給父母的$500,000

35.不能爭論的是,丈夫在2022年2月18日和2月21日,分別從他的花旗銀行戶口(#495XXXXX)把$500,000轉賬至他的父母的戶口,詳情如下︰[8]

日期 收款人/銀行 款額        
21/2/2022 丈夫的母親/中國銀行 $50,000
21/2/2022 丈夫的父親/滙豐銀行 $50,000
18/2/2022 丈夫的母親/中國銀行 $200,000
18/2/2022 丈夫的父親/滙豐銀行 $200,000
                          總額︰ $500,000

36.簡單來說,丈夫指稱這$500,000並非他的資產,是他的父母的資產。由於他們對滙豐銀行和中國銀行失去信心,希望把錢存到花旗銀行。得知丈夫擁有花旗銀行的戶口,因此把手頭的$500,000交給丈夫暫時保管,待疫情緩和後,丈夫有空時,一起到花旗銀行替父母開戶,然後把錢轉回給他們。丈夫在庭上表示,他的父親是在2021年5月份左右,分兩次,每次把一筆過的$250,000「現金」交給他。他先把這$500,000「現金」放在自己的家中,然後在2021年7月26日至9月23日期間,於晚上「偷偷哋」分多次把這$500,000「現金」透過櫃員機,分批存入自己的滙豐銀行戶口,之後再轉去他的花旗銀行戶口。不過,因爲他一直很忙碌,久久未能陪父母到花旗銀行開戶,而父母在得知此離婚訴訟後,非常擔心自己的血汗錢會被當爲他的資產,故要求他把錢歸還給他們。

37.本席不相信此$500,000是屬於丈夫的父母,原因如下︰

(1)  丈夫和他的父親在滙豐銀行均有戶口;丈夫和他的母親在中國銀行均有戶口,本席實在看不到有何原因,兩位老人家不可以以銀行轉賬的形式(無論是親自到銀行,或者是網上理財),把這$500,000轉賬給丈夫。畢竟,$500,000不是一個小數目,很難想像兩位老人家會選擇現金提款;

(2)  倘若兩位老人家(包括據稱行動不便、需要坐輪椅的母親)能親自去銀行提取這筆龐大數額的「現金」,哪爲甚麼他們不順道在銀行櫃台做戶口過戶,直接把金錢轉賬至丈夫的滙豐銀行或中國銀行的戶口呢?

(3)  可惜, 丈夫沒有安排他的父親及/或母親出庭作證;

(4)  丈夫指稱不想帶這麼多的「現金」上班,以待存入他的戶口,也不想利用午飯的時間去銀行處理這些事情,而且自己也很忙,所以,才「偷偷哋」在晚上分批把「現金」存入櫃員機,本席認爲這個說法欠缺邏輯,是硬拼湊出來的說法。如果這$500,000真的是父母的血汗錢,本席不相信丈夫連一丁點時間也不能擠出來,把$500,000「現金」一次過安全地、簡單地,存入銀行;

(5)  丈夫又指稱該$500,000中的大約$493,500是通過櫃員機存入他的滙豐銀行戶口後,再轉去他的花旗銀行戶口,其餘的則是櫃員機退回來,然後放在他的錢包内。本席對照過丈夫的滙豐銀行和花旗銀行這兩個戶口的記錄,發現在相關時段由滙豐銀行轉去花旗銀行的款項只有$300,000 (而不是$493,500),分別是2021年7月26日[9]、 8月2日[10] 和9月16日[11],每次$100,000。可見,他的銀行戶口記錄與他的證供有矛盾,並不吻合。

38.因此,本席裁定丈夫在2022年2月18日和2022年2月21日轉賬給他的父母的$500,000,並非他的父母的血汗錢,是丈夫的金錢,應該被計算入丈夫的資產之中。

雙方的資產

39.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裁定雙方的資產如下(只計算至整數)︰

丈夫 妻子
資產
(1)  銀行戶口的結餘 $3,307,702 $11,137
(2)  保單權益 $122,364 --
(3)  強積金/公積金 $717,271 $921,226
(至少)
追加    
(4)  妻子簽發給KUNG LXX YXX的支票 -- $3,225,007
(5)  丈夫轉賬給其父母 $500,000 --
  總資產︰ $4,647,337 $4,157,370
債項    
(6)  中國銀行貸款(餘款) $144,000 --
(7)  滙豐銀行信用卡 $21,587 $454,315
(8)  花旗銀行信用卡 $100 --
(9)  大眾財務 -- $92,534
總債項︰ $165,687 $546,849

40.所以,雙方的資產總值是$8,804,707 (若不計算債項)。

41.值得一提的是, 丈夫在表格E中填報他欠中國銀行的貸款是$168,188, 到了審訊日, 他還欠$144,000。代表丈夫的黃大律師邀請法庭以$168,188爲準,原因是因爲妻子並沒有提供她的債項的最新欠款。可是, 案例早已確立, 雙方的資產應該計算至審訊日, 而且, 就算法庭以$144,000爲準, 對本案的結果也沒有決定性的影響。所以, 本席會以$144,000爲丈夫仍欠中國銀行的貸款。

丈夫的謀生能力和經濟需要

42.如前所述,丈夫現年43歲,是一名專業的放射技師,現職一私人醫療機構的部門主管,月薪$105,000。雖然他在本審訊中有輕輕提及他剛在2022年4月1日轉工,仍在試用期之中,但本席認爲以他的專業技能和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穩定地每月賺取至少$100,000,不同意他有任何喪失工作/謀生能力的可能性。

43.丈夫已獲判得到兩名家庭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現與兩名兒子和一名家傭居住在將軍澳一租用單位。他在表格E(日期是2020年7月20日)和其誓章(日期是2022年2月21日)報稱的每月開支由$57,605增至$78,852,詳情如下︰

  表格E 誓章
一般家庭開支    
租金 $15,000 $14,500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1,200 $1,800
食物開支 $6,000 $9,200
雜項家用開支 $650 $700
家庭傭工(薪金和保險) $4,700 $4,730
總額: $27,550 $30,93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2,500 $3,000
交通費 $1,200 $1,200
服裝/鞋費 $500 $1,000
個人儀容 $200 $500
娛樂費/禮物 $500 $1,000
假期消費 $400 $1,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0 $2,000
稅款 0 $8,000
保險費 $1,680 $1,692
供養父母 $10,000 $10,000
總額: $18,980 $29,392
 
子女開支
   
大兒子
 
小兒子
額外補習費 0 $1,850 $3,5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275 $140 $14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0 0 $9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0 $500 $500
課外活動費 $6,000 $3,000 $3,000
娛樂費/禮物 $1,000 $500 $500
假期消費 $1,000 $500 $500
服裝費/鞋費 $1,000 $500 $500
午餐及零用錢 $600 $300 $300
其他交通費 $1,200 $600 $600
校服費 0 $100 $100
總額: $11,075 $7,990 $10,540
每月總開支: $57,605 $78,852

44.妻子認爲丈夫填報的子女開支,由原本的$11,075增至$18,530($7,990+$10,540),並不合理;又質疑丈夫誇大供養父母的金額,並表示在婚姻期間,他只是每月給其父母幾千元而已。

45.丈夫解釋,他在2020年填寫表格E時,漏報了一些項目,例如︰他的稅款。另外,小兒子被發現患有輕度自閉症,要接受有關訓練;而且,小兒子已經由幼兒園升上小學,校巴費用再沒有任何政府津貼。此外,他又安排了大兒子在放學後參與小班托管/做功課班。以上種種,引致子女的開支的增加。經考慮後,本席接納丈夫的解釋,拒絕裁定他的子女開支有任何誇大的成份。

46.至於供養父母的開支, 丈夫解釋道, 由於母親的腳患和其他的健康問題,已經不良於行,要坐輪椅,而且, 她患有柏金遜症,因此,他增加了供養父母的開支。看來妻子也是知道丈夫的母親有腳患。 本席傾向相信丈夫的解釋。無論如何,他的最新的每月總開支是$78,852,他的薪金($105,000)絕對可以照顧到他和兩名兒子的日後需要。

妻子的謀生能力

47.這個議題是本案中的其中一個存在嚴重分歧的議題。

48.如前所述,妻子現年45歲,20多年來一直是醫院的文員。她在表格E(日期是2021年1月15日)報稱她的每月基本收入是$25,592.14,另加輪班工作津貼共$349(兩者共約$25,941)。另外,她還報稱於疫情期間,她享有「緊急應變特別津貼」,但沒有提供相關的金額。

49.丈夫指出,妻子的滙豐銀行戶口顯示她的薪金在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平均每月收入約$34,730;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平均每月收入約$34,729。因此,丈夫認爲妻子有能力賺取每月$34,700。

50.妻子解釋,在疫情期間,如果她被編排到急症室工作,或者是到高危地點工作,可獲得額外的疫情津貼,包括租用隔離酒店的津貼。不過,她堅稱疫情過後,這些津貼便不復存在。而且,她已經做了很久的醫院文員,已經到達了該職位的頂薪點。

51.眾所周知,新冠疫情從2020年1月至2月左右在香港蔓延,疫情至今仍未消除,時好時壞,而香港也經歷了前後五波疫情。本席相信妻子所言,醫院方面的確安排了疫情期間的緊急應變津貼,並因應疫情的嚴重或放緩程度,以及「編更」的安排,予以調節,這一點,可以從妻子在2021年年度的各份薪俸結算書中可以看到,[12] 她並非每個月也享有這些疫情期間的特別津貼的。況且,疫情總會有過去的一日。因此, 本席結論不會視妻子的疫情津貼爲她在可見的將來的收入。

52.根據妻子披露的僱主報稅表,她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年度收入是$323,239(即每月平均是約$26,936);在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年度收入是$428,016(即月平均是約$35,668)[13]。作整體考慮後, 本席視妻子的收入是每月約$26,000。

53.以下要談談妻子指稱的情緒病和她在將來的謀生能力。

54.根據妻子的說法,丈夫當年在結婚時曾許下承諾,會照顧她一生一世,怎料他在婚姻期間嫖妓和與第三者發生戀情/關係,被她在2017年發現,令她「在精神及心理上受到極度傷痛、困擾、無助、焦慮」。[14] 之後,丈夫在2018年又有計劃地「氹」她出售前婚姻居所,同時口頭承諾會把「純樓價的一半」分配給她,結果她只分配了$3,089,057.20,丈夫還欠她約$1,450,943。妻子表示,以上的兩大事件,導致她有抑鬱症,經常失眠、頭痛、頭暈、心情低落、缺乏記性和集中力,引致上班時經常力有不逮,頻密出錯,[15] 已經收了由僱主發出的兩封警告信,有很大機會會被解僱,若被解僱,她就會失去公積金,日後便會無所依靠。

55.在此要指出的是,妻子在本審訊中,先後兩次臨時呈交新文件, 例如:醫院發給她的所謂「警告信」、她因爲昏闕而需要留醫的醫療證明、一份日期爲2022年5 月18日由聯合醫院屬下的容鳳書精神科診所撰寫的醫療報告 (「該精神科醫療報告」)。黃大律師十分公道, 沒有反對大部份妻子欲提交的新文件,但要求訟費, 這一點已經在審訊的第三天處理了。

56.針對妻子的說法,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57.第一,妻子一直堅稱丈夫的嫖妓和「氹」她出售前婚姻居所的行爲,是導致她出現情緒問題的因由,並嚴重影響她的工作情緒。根據她的指稱,她是2017年發現丈夫有嫖妓,在2018年年中左右被丈夫「氹」出售前婚姻居所的,可是,沒有證據顯示她的薪金自2017年或2018年以來有任何減少。反而,她可以在疫情期間,獲編排緊急特別工作,從而可獲特別津貼,平均總收入可高達每月約$34,000,比起她所說的基本收入,高出超過35%。試問:如果妻子的工作情緒真的受到影響,她又怎可能有能力長時間地應付壓力應該較大的疫情期間的緊急特別工作呢?

58.第二,妻子呈交了一些醫療文件,欲說明她的病況。[16]

59.可是,聯合醫院在2021年9月20日撰寫的轉介信(referral letter),指出妻子因過去兩年的家事影響情緒,可能是構成她「失眠」的原因,[17] 該轉介信沒有說她是患上任何精神病。妻子在2022年2月10日至17日曾留醫威爾斯醫院的內科,而並非精神科;出院時獲配方的藥物,並非精神科藥物,而是一些有關腸胃和維他命藥物。[18]

60.威爾斯醫院在2022年2月14日撰寫了一封轉介信(referral letter),[19] 其中內容是這樣的︰

「PSY

Know to UCH Psy 8/2/2022

onset 2018 after cheated by ex-husband and was divorced depressive and anxious symptoms since

Diagnosis: Depression

Treatment: declined psy meds and preferred CP」

61.雖然這封轉介信中提及妻子是有抑鬱症狀(depression),但法庭無從得知這個診斷是否由一名專科的精神病醫生提供,還是由其他科目(非精神科)的醫生提出,因爲妻子並沒有把第2頁的轉介信交出來;而且, 這封轉介信透露妻子是從2022年2月8月起 ,才在聯合醫生的精神科處理其病況,比她所説的2017年或2018年就因爲丈夫的行爲引致她患上抑鬱症足足延遲了4至5年。另外,這封轉介信又顯示,妻子拒絕精神科藥物的治療,選擇心理專家的治療。本席認爲如果妻子真的打從2017年或2018年起,便因爲丈夫的上述種種行爲而導致情緒嚴重受到影響,嚴重到影響她的工作,甚至很大機會被解僱,她不可能等待到2022年才去醫院的精神科看診;如果她的精神情況真的如她所述的那麼嚴重,她是不可能拒絕治療的。這些行爲與她所指稱的精神病情、病情的嚴重程度、影響(即︰引致她的工作能力受嚴重影響,將來可能被解僱)完全不吻合。

62.妻子曾經嘗試解釋她之所以沒有在更早的時間到醫院去看精神科醫生, 是因爲她不想別人或同事知道她有抑鬱症, 本席認爲這個解釋牽強, 因爲根據她在第三天審訊呈交出來的新文件 (即是:該精神科醫療報告),可以見到她從2022 年2 月8 日開始已經到容鳳書精神科診所看病。

63.針對妻子在第三天的審訊中提交出來的新證據,本席認爲她因爲昏闕而需要留醫的醫療證明與她的精神病情無關, 而妻子本人也沒有指稱她的「昏闕」影響她的工作能力。

64.至於該精神科醫療報告,記錄了妻子是自從丈夫要求與她離婚之後,才出現羞愧、無助、擔憂、自責、失眠等等的情況,精神科醫生診斷她患上抑鬱症狀(depression),處方了一種抗抑鬱藥給她服用。本席對該精神科醫療報告, 有幾個看法。首先要留意的是:該精神科醫療報告沒有說妻子的抑鬱症狀會影響到她的工作能力。其次,縱觀該精神科醫療報告的内容,可以説本離婚案件極可能是妻子的情緒壓力的源頭。但是,隨著本訴訟的完結,這個源頭便應該會消失。再者,妻子在庭上作證時確認,她現在有準時吃藥,而吃藥後的病情已經有好轉, 可見只要她肯接受適當的治療,她的情況是會好起來的。

65.第三,妻子呈交了兩封僱主的警告信(日期分別是2019年11月22日和2020年5月22日),信中的內容主要是提及妻子經常放「有薪病假」,故要求她「必須出示有效的病假紙」或「必須前往XX醫院的職員診所求診」,才可獲得發放疾病津貼/有薪病假。若她「拒絕」到指定的診所求診及沒有合理的解釋,僱主將「視乎情況」會考慮對妻子作出紀律處分。

66.首先, 這兩封警告信的有效期只有6個月,亦即是説,兩封信件到了審訊時已經失效。 妻子說其實最近僱主已經發了另一封警告信, 可是,她縱然先後兩次在審訊中提交新的文件, 卻沒有把所謂新的警告信交出來, 本席不相信她的口頭指稱。另外,從這兩封信件的整體内容來看,看來僱主不滿意的是,妻子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明而經常放「有薪」病假; 如果真的有病,卻不願意到員工診所看病。本席認爲這兩封信件,並不足以證明妻子的工作能力受到影響,也不足以證明她會被解僱的可能性是十分高。而且,該精神科醫療報告所顯示, 妻子已經從2022年2 月開始到容鳳書精神科診所看病,她的上司也接受了這個安排/解釋, 還勸勉她要好好治療。綜合以上各點, 本席實在看不到妻子會面對極大的可能性失去這份工作。

67.總括而言,本席認爲妻子不能證實她的確患有精神病,也不能證明她的精神病(如果真的話)影響她的工作或謀生能力。本席認爲,她是有工作能力,可以賺取每月約$26,000的收入。

妻子的經濟需要

68.妻子在她的表格E(日期是2021年1月15日)中填報,她每月的總開支是$28,400,包括︰

(1) 一般開支 ︰ $13,700  
(2) 個人開支 ︰ $14,700  
         總數 ︰ $28,400  

69.在這$28,400之中,食物開支($6,000)和外出用膳($6,000)共每月$12,000。妻子在2022年3月1日的誓章中解釋,她平時基本會吃的食物有︰豬肉、冬蟲夏草、當歸、新鮮魚等,每日平均$200。另外,以前丈夫對她一心一意,所以「吃便宜」的也沒有問題,但現在「希望對自己好點,在酒樓、酒店用膳」、「食物水準比過往微調」。

70.終審法院在LKW 一案中提及雙方的「需要」應該「寬大地詮釋」,而雙方的「需要」是「定在等同於…婚姻期間他們享有的生活水平」(見判詞第79段)。

71.針對於本案而言,就算只看妻子的說法,她每月花費$6,000在外出用膳並不切合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她指稱每月都要吃冬蟲夏草、當歸來調理身體,但卻沒有任何文件證據/單據作爲佐證,也沒有出具任何醫療文件以解釋或證明爲何需要這些比較昂貴的藥材,例如:中醫師的藥單。在考慮過整體情況後,本席接納丈夫的評論,認爲妻子的總食物開支過高。就算考慮到丈夫也同意妻子的進食問題,即所謂「亞健康狀態」,本席認爲她的總食物開支理應不多於每月$8,000。

72.因此,妻子每月的總需要「就算已經作出寬大地詮釋」,應該只有$24,400,因此,她的收入(每月約$26,000)可以照顧她的需要。

決定分享原則

73.一般來說,除非有充足的因由,引致可以偏離「平均分享」的原則,否則,法庭一般都會採取平均分配資產的做法,去處理雙方的資產。

是否有偏離平均分配的原因

74.在本案中,丈夫沒有提出要偏離平均分配資產的說法。[20]

75.由於妻子的案情是要求丈夫給予她整筆付款共約$4,450,943,再加上本席裁定其名下的資產共$4,157,370,若此,她將可共獲得$8,608,313,佔本席裁定雙方總資產(共$8,804,707)的97.7%。依本席所能理解,她所依賴的理據大致是︰

(1)  丈夫「氹」她出售婚姻居所此事,引致她患上抑鬱症,身體和精神狀況越來越差,在可預見的將來會被醫院解僱的機會非常大;[21]

(2)  丈夫的身體健康,工作穩定,薪高糧厚;相比之下, 她的收入比丈夫的低很多。[22]

76.本席不接納妻子的指控說是丈夫「氹」她出售前婚姻居所,畢竟當前婚姻居所出售後,她獲得大約一半的淨收益(即是扣除按揭欠款,律師費和地產紀佣金)丈夫把其獲得的一半淨收益一直保留在其銀行戶口之中,但妻子卻把她獲得的淨收益以支票轉給KUNG LXX YXX,且在本案中,一直拒絕交待箇中原因和詳情。

77.而且,妻子根本沒有提供任何精神病專科醫生的醫療證據,以證明她患上的抑鬱症是因爲丈夫的指稱行爲引致。本席重申上述第53-67段的看法。

78.更何況,在經濟給養的訴訟中,怎樣的「行爲」才可以構成偏離「平均分享」的原則,終審法院在LKW一案中有詳細的説明,指出相關「行爲」必須具備「明顯」和「嚴重」這兩個性質,以致如果法庭命令婚姻的一方須供養出現這類行爲的另一方,這會違反任何人的公正意識。終審法院在LKW一案中,曾說明法庭不願意容許雙方在經濟給養的訴訟中,對婚姻進行檢驗,以找出對方的錯處,或互相指責。終審法院是這樣說的︰

「100. 不過,法庭不願意容許雙方像檢驗遺體般對他們的婚姻進行檢驗以找出對方的錯處,或者“互相指責,一連多日糾纏於他們的瑣碎爭執。”Campbell v Campbell案裡,英格蘭家事分組庭庭長George Baker 爵士說“…法庭應盡一切辦法避免進行虛耗金錢、無禮不雅和浪費時間的審查” —— 審查是指附屬濟助訴訟裡對雙方行爲的審查 —— 否則法庭會面對“…耗時、費錢,而且極可能是毫無益處的審查;這種審查裡,前度配偶或配偶會用去多日時間互相指責和反指責。”這些顧慮在今日仍是恰當,上文談論過的第四個基礎原則正反映了這些顧慮。」

79.在另一方面,丈夫的謀生能力和收入,的確比妻子的高出三倍或以上,怪不得他曾在離婚呈請書中建議給予妻子每月$2,500,作爲她的贍養費。[23] 不能爭議的是,根據該條例的第7(1)(a)條,在處理附屬濟助時,法庭是須要考慮「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等等。不過,本席也要提醒自己,兩名年幼兒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由丈夫支付,而隨著兩名兒子的年紀增長,他們的開支便會增加, 代表丈夫的負擔將越來越重。在平行以上因素之後,本席拒絕妻子以丈夫的謀生能力和收入較高而偏離平均分配資產的請求。

決定結果

80.這是一段長達14年的婚姻(裁至暫准離婚命令爲止)。丈夫現年43歲,妻子現年45歲,雙方正值盛年,均具謀生能力,丈夫是放射技師,妻子是醫院的文員,被裁定其各自的收入可照顧到己方將來的需要。丈夫比妻子的收入多出三倍以上,不過,他承擔了兩名同住的年幼兒子(分別快將9歲和7歲)的一切開支,需要留意的是,小兒子患有輕微自閉症,須要接受治療,例如︰言語治療。

81.經整體考慮該條例第7條的各個因素之後,本席認爲雙方的資產應該平均分配, 沒有因素偏離平均分配資產的原則。在分配資產後, 雙方可以從獲得分配的資產中處理自己的債項。

82.本席裁定雙方的總資產是$8,804,707(見︰上文第[39]段),雙方應該各得$4,402,353.50。目前,法庭裁定丈夫名下的資產是$4,647,337,妻子則是$4,157,370,換句說,丈夫應該給予妻子整筆付款共$244,983.50,爲方便起見,本席將之折合爲整數$250,000。

結論

83.從本審訊的結果來看,雙方的建議都沒有被法庭接納,而且最終的命令與雙方的建議均有重大差別,因此,本席認爲應該不作訟費命令。

84.因此,本席會作出命令如下︰

(1)  在絕對離婚命令發出的28天之內,丈夫須向妻子支付整筆付款$250,000。

(2)  在遵行上述第(1)段後,雙方的其他附屬濟助申請(如有的話),被予以撤銷。

(3)  除了在2022年6月1日判決的訟費命令之外,本案的附屬濟助事宜,包括本審訊和保留訟費,不作命令。此乃暫准命令,並在本判案書頒佈後14天成爲絕對命令。

85.最後,本席滿意有關兩名兒子的安排,按照該條例第18條,就兩名兒子的福利安排,作出相關的聲明。

  ( 陳玉芬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丈夫):由盧錦霆律師事務所聘用周羡頤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妻子):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1]  妻子實際取得的是$3,089,057.20 ($454,000+$2,635,057.20)。

[2]  妻子在本審訊中指稱雙方是在2019年2 月才分居, 但這個説法與離婚呈請書的内容和她表格4中表示不抗辯離婚的立場有矛盾。

[3]  文件冊[2/276]。

[4]  丈夫在同日也拿取了$2,639,529。

[5]  文件冊[1/199]。

[6]  文件冊 [1/205]。

[7]  文件冊 [1/296]。

[8]  文件冊 [2/379-380] 。

[9]  文件冊 [2/290] & [2/353]。

[10]  文件冊 [2/292] & [2/353]。

[11]  文件冊 [2/295] & [2/361]。

[12]  文件冊 [2/470-478]。

[13]  文件冊 [2/481-482]。

[14]  文件冊[2/496]。

[15]  文件冊 [2/499]。

[16]  例如︰文件冊 [1/201]、[2/483]、[2/484]、[2/486]。

[17]  文件冊 [1/201]。

[18]  文件冊 [2/483]。

[19]  文件冊 [2/484]

[20]  丈夫的開案陳詞書第57段。

[21]  文件冊 [2/445 - 446]、[2/447 - 448]和[2/??] 。

[22]  文件冊[2/448]和[2/454]。

[23]  丈夫在離婚呈請書中,也曾要求妻子支付每月$2,500作爲兩名兒子的生活費。不過, 在本審訊時, 他已經收回在離婚呈請書中的所有建議。

Cites 1 case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