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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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男子吳景植及太太過身多年,留下一間位於中環榮華大廈的物業(下稱「中環物業」)及一間位於寶馬山賽西湖的物業給兒子吳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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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2022 [2022] HKDC 6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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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1.男子吳景植及太太過身多年,留下一間位於中環榮華大廈的物業(下稱「中環物業」)及一間位於寶馬山賽西湖的物業給兒子吳煒明。 2.吳景植在世時有一位摯友陳裕傑,被告人是陳裕傑的太太。因此,吳煒明年輕時候已經認識被告人,對她十分信任。 3.2015年中,被告人向吳煒明表示,吳景植與一女子莊曼娜,育有一名非婚生兒子莊建文(下稱“KM”)。莊曼娜過身後,KM在保險箱內找到一份中環物業的轉讓契約,顯示莊曼娜是承讓人。被告人說,KM已入稟法院,針對吳煒明提出民事法律程序,而吳煒明之前借給被告人的錢,已經用作替吳煒明處理此事。 4.約1至2個月之後,在吳煒明要求下,被告人安排他與KM在天后見面。當吳煒明與一名自稱是KM的男子在天后見面時,吳煒明沒有與該男子交談,3人亦沒有談及中環物業的業權爭議。 5.2016年9月2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間,被告人向吳煒明聲稱,正協助他處理KM就中環物業的業權爭議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並且需要金錢支付法律費用及開支。吳煒明因為不熟悉法律,又信任被告人,因此向被告人分19次支付現金港幣共1,469,000元。 6.吳煒明其後查證,覺得受騙,因此相約被告人見面,澄清事件。2人於2019年2月21日會面,當時被告人聲稱,吳景植生前有一名女朋友莊曼娜,二人有一名非婚生兒子KM(又名「吳建文」),KM太太名叫 Isabella。被告人聲稱,Isabella正在針對吳煒明提出民事法律程序,申索吳景植留下的一半遺產,被告人因此已經委聘大律師處理事件,吳煒明給她的錢已全數交給幾位律師;但在追問之下,被告人未能提供任何律師詳情、法院案件編號及收據等詳細資料。 7.2019年2月25日,吳煒明報警。2019年3月21日,警方找尋被告人不果,但被告人自行前往警署自首。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罪行,表示莊曼娜去世前,要求被告人協助KM,申索吳景植一半遺產,莊曼娜去世時,KM在保險箱內,發現物業文件,顯示莊曼娜對寶馬山賽西湖的物業擁有權利,但諮詢律師如何申索吳景植一半遺產後,得知成本高昂,要花錢支付律師費,到頭來所剩無幾,反而通過談判達成和解較為可取。其後Isabella與被告人見面,商討事件,Isabella抱怨她丈夫未能承繼吳景植任何遺產,而被告人亦說想向吳景植報復,因此決定做 “醜人”。但被告人其實亦不希望KM得到吳景植一半遺產,只期望以和解方式處理。吳煒明與KM在天后見面時,吳煒明同意支付100多萬元給KM,作為中環物業的一半價值。為使吳煒明付款,被告人欺騙對方說KM已提出民事法律程序,針對吳煒明申索中環物業的一半業權,又說她已為吳煒明聘請律師;但事實上,KM並沒有提出民事法律程序,她亦沒有為吳煒明聘請律師。她騙取吳煒明所得的所有金額,的確約共港幣1,469,000元,並已全數交給KM及Isabella。 控罪 8.被告人因而被控一項「欺詐罪」。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9.被告人77歲,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2015年退休,案發時無業,丈夫於1997年去世,現與56歲的兒子同住,每月領取長者生活津貼。健康狀況方面,她患有濕疹,高血壓及糖尿病。 10.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辯方求情指出,事件並非全部捏造,吳景植的確與莊曼娜有一位兒子KM。辯方表示,早年吳景植事業發展平平,陳裕傑父親更曾對吳景植多番幫助,並提供居所及膳食3年。其後吳景植發展業務時,打算購入中環物業,當時樓價約港幣50,000元,莊曼娜向家人借了港幣25,000元,陳裕傑向家人借了港幣25,000元,兩人將款項借給吳景植買入該單位,當時大家的共識,其實是以吳景植名義購入中環物業,實質權益則屬莊曼娜及陳裕傑。 12.其後吳景植與莊曼娜感情轉淡,莊曼娜與KM離開香港到加拿大,直到2015年才返港。莊曼娜約在2018年去世。被告人對莊曼娜的遭遇非常同情。 13.此外,大約在1995年,吳景植為了報恩,與及並不希望轉讓中環物業的業權,建議陳裕傑買入學士台一個單位,並由吳景植提供首期資金,但吳景植其後反口,陳裕傑及被告人只能向朋友及家人借錢支付首期,可惜不久因為未能負擔按揭還款,最終只能以原價出售物業。幾個月後,陳裕傑過身。被告人認為,陳裕傑是因為吳景植反口,所以鬱鬱而終,故此對被告人心有不甘。 14.在上述情況下,加上自從吳景植去世後,莊曼娜及KM未有分得任何遺產,莊曼娜回港後確有打算提出訴訟,而Isabella亦有相同想法;不過,被告人始終認為,KM及吳煒明終究是兩兄弟,對博公堂只會令到2人生出嫌隙,因而請纓編織一個故事,令到吳煒明分出一部分吳景植的遺產給予莊曼娜及KM。最終案件涉及的所有款項,被告人已全數交給莊曼娜及其家人。 15.換言之,被告人干犯本案,是因為對吳景植心懷不滿,並幫助莊曼娜母子討回公道,同時又不想KM及吳煒明兩兄弟對博公堂,亦不希望吳煒明有太大損失。 16.被告人認罪,表示出悔意,她的兒子及朋友,亦寫了求情信件,希望本席可以從輕發落。她的兒子今天亦出庭支持被告人。 量刑 17.欺詐手法層出不窮,即使同類別欺詐,亦可以涉及不同規模及精密程度,故此最終量刑要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 18.辯方引述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小玲,CACC160/2011所述:「涉及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的詐騙案件,適當的刑期是三至五年監禁。上訴法庭亦指出,量刑指引不是一件緊身衣服,法官可根據實質案情,作適度調整」(第33段)。 19.本案特別之處,在於雖然被告人捏造的民事案件並不存在,但案情顯示KM的確有可能向吳煒明提出訴訟;此外,被告人亦把全數騙取款項,交給KM及Isabella,換言之,被告人在事件中並無任何金錢得益。被告人只是透過欺詐的手法,迂迴地協助KM及Isabella,取得可能透過合法的民事訴訟獲得的款項。本席接納本案的案情有別一般欺詐罪,亦是單一事件,被告人亦沒有任何個人經濟上或其他的利益。 20.但是被告人虛構了一個並不存在的案件,並且訛稱需要支付律師費用,在長達2年2個月內,共分19次成功騙取了超過140萬元,不單有一定的計劃,而且涉及金額龐大,更在吳煒明覺得受騙、要求澄清時(即報警之前數天),仍然謊話連篇,訛稱已經委聘大律師處理事件,與及吳煒明給她的錢已全數交給幾位律師等。 21.欺詐是一項嚴重罪行,本席考慮辯方所引述吳小玲案後,認同因為被告人騙取了超過140萬元,刑期起點本應界乎3至5年監禁之間,但顧及到本案特別之處,所以採納2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坦白認罪,可得三份一刑期扣減,因此刑期是1年10個月監禁。 22.被告人年紀老邁,且表現出悔意,重犯機會不高,兼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認為雖然不屬於極不尋常的情況,並不足以考慮緩刑,但會行使酌情權,減刑3個月,因此判監1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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