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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9 年1月23日根據答辯人的申請,命令申請人提交$20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由於申請人沒有在指定期限內繳存有關訟費保證金,本上訴已被撤銷。本案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2019年1月23日的判案書已詳細說明,故此不再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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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09/2018 [2022] HKCA 10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409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5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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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本庭在2019 年1月23日根據答辯人的申請,命令申請人提交$20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由於申請人沒有在指定期限內繳存有關訟費保證金,本上訴已被撤銷。本案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2019年1月23日的判案書已詳細說明,故此不再複述。 2.申請人不服本庭2019 年1月23日的裁決,現於2022 年4月1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就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3.其實申請人早於2019年3月6 日提出傳票,要求本庭延展她提交訟費保證金的期限,當時她沒有就她需要提交訟費保證金的命令提出上訴。本庭於2019年3月27日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之後申請人在2019 年5 月10 日提交「提出動議通知書」,就2019 年3 月27 日的命令申請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於2019 年8 月5 日駁回她的申請。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亦在2020 年5 月26 日駁回她的上訴許可申請。 II. 原則 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5.另外,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2) 條,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 日內提交。根據第24(5) 條,上訴法庭有權延長提出申請的時限。法庭只會在有充份合理理由之情況下才會延展時限。法庭會考慮延誤的時間、延誤的理由、上訴的成功機會,以及批准延展時限會否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損 (Re Rajaram Razeena [2019] HKCA 959)。 III. 本庭意見 6.在本案,申請人耽誤了三年多才提交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根據上述背景,這是非常長時間的延誤。她的書面陳詞和回應陳詞亦只是重複她的案情及提出她的個人見解,但沒有解釋延誤的原因。她亦沒有指出2019 年1 月23 日裁決有任何錯誤之處。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提供任何「充分合理理由」以致本庭需要延展這次申請的期限。更重要的是,她未有提出任何本案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或有其他理由應交給終審法院審理她的上訴。 7.基於上述原因,本庭不會延展申請期限及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本庭下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本庭以簡易程序評估答辯人的訟費為$25,000。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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