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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5月10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發出許可,容許她就法庭於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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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09/2018 [2019] HKCA 8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409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5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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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前言 1.2019年5月10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發出許可,容許她就法庭於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2019年5月15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下令雙方在指定時間內提交陳詞。申請人及答辯人分別於5月21日及5月31日按指示提交陳詞。 3.經審閱相關文件後,本庭認為適合按照《實務指示2.1》第3段中訂明的程序,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無須進行口頭聆訊。 背景 4.本案件的事實背景已載於法庭在2019年1月23日發出的判案書([2019] HKCA 95)中,在此不贅。 5.根據上述判案書,申請人須在4月1日或之前,向法庭繳存港幣200,000元,作為答辯人就本上訴的訟費保證金;如果申請人未能在限期內繳存金額,經答辯人通知民事司法常務官相關事實後,本上訴便會隨即撤銷。 6.申請人並沒有就上述判決提出上訴。 7.2019年3月6日,申請人提出傳票,要求法庭延展繳存訟費保證金的時限。理由是她正就法律援助署署長否決她的第二次法援申請提出上訴。法庭其後指示,上述傳票於3月27日進行聆訊。聆訊時,申請人親自出庭應訊。經過聆聽雙方陳詞後,法庭拒絕申請人延展繳存訟費保證金的申請,並駁回申請人3月6日的傳票。 8.2019年4月4日,答辯人的律師通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申請人未有按照法庭命令繳存訟費保證金。本上訴因而正式被撤銷。 上訴理據 9.申請人沒有在2019年5月10日存檔(日期卻填上2019年5月8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任何上訴理據。在2019年5月10日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中,申請人指出因為「聽覺失準」,誤以為法庭在3月27日的聆訊中批准她的延期申請;而直至4月16日收到相關聆訊的錄音謄本後,才知道她的申請被駁回。 10.在2019年5月21的陳詞中,申請人覆述其意外發生經過及傷勢。 逾期上訴 11.《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2)條訂明,上訴許可動議必須在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第24(5)條賦予上訴法庭酌情權,可視乎情況,以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延長第24(2)條規定的上訴許可申請期限。 12.上訴法庭只會在申請人能提出例外或至少是非常充份理由的情況下 (“exceptional or at least very good grounds”),才行使第24(5)條的酌情權,准許逾期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參看Full Wisdom Holdings Ltd v Traffic Stream Infrastructure Co Ltd, CACV 266/2003,2004年7月27日,第7段;蘇秀麗對星展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 [2018] HKCA 224 第9段。 討論 13.在本案中,如果申請人有意就法庭2019年3月27日的判決提出上訴,她必須在4月24日或之前提出。申請人直至5月10日才提出申請,延誤了16天。 14.申請人未有在本申請的相關文件中就延誤作出可信的解釋,見下文第16段。 15.本庭亦看不到任何理由,遑論「非常充分的理由」,行使第24(5)條所賦予的酌情權,延展上訴期限。 16.正如上文指出,申請人在3月27日的聆訊中親自應訊。本庭並不接納申請人「因為聽覺不準,並不是沒遵從該命令指示,於2019年4月1日或之前繳存法庭[訟]費保證金」的說法。事實上,申請人在3月27日的聆訊中,向法庭確認她沒有能力繳存訟費保證金。當天,法庭在拒絕申請人的延期申請後,隨即處理訟費。因申請人申請失敗,法庭在聽取了她就訟費的陳詞後判決她須支付答辯人50,000元訟費,所以她清楚知道法庭沒有延展支付訟費保證金的期限。 17.無論如何,申請人在本申請所提出的理據,並非有效的上訴理據。 18.在3月27日的聆訊中,法庭行使酌情權,駁回申請人延展繳存訟費保證金期限的申請。申請人並沒有指出法庭在行使該酌情權時,犯上任何明顯錯誤之處;而本庭亦看不到申請人在申請提出的理據有任何可合理爭辯的地方。 19.最重要的是,在本申請中,申請人未能列明打算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也看不到任何理由,擬提出的上訴應交予終審法院裁決。基於本申請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即使它不是逾期提出,本庭亦不會發出上訴許可。 20.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准許申請人逾期申請上訴許可,並撤銷2019年5月10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21.按照慣例,敗訴方須支付勝訴方訟費。本庭因此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在本申請的訟費。就金額方面,經過考慮答辯人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以簡易程序評估為港幣25,000元。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延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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