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旭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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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2021年8月25日被指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被執法人員發出一張需要繳交$600罰款的定額罰款通知書,上訴人無繳交罰款,控方遂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第3(3) 條,於2021年10月22日郵寄一份「表格二」給上訴人,催促上訴人於2021年11月12日或之前繳交罰款或提出抗辯,上訴人無回覆,亦無繳交罰款。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第3A(1)條,於2021年12月6日向法庭申請,命令上訴人14天內繳付$600定額罰款,另附加罰款$600及訟費$440,合共$1,640。法庭批准控方之申請,上訴人於2022年1月13日提出覆核,法庭於2022年4月19日覆核聆訊後,拒絕上訴人之覆核申請,維持需要上訴人繳交$1,640之法庭命令。現上訴人不服有關判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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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7/2022 [2022] HKCFI 21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134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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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A.前言 1.上訴人於2021年8月25日被指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被執法人員發出一張需要繳交$600罰款的定額罰款通知書,上訴人無繳交罰款,控方遂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第3(3) 條,於2021年10月22日郵寄一份「表格二」給上訴人,催促上訴人於2021年11月12日或之前繳交罰款或提出抗辯,上訴人無回覆,亦無繳交罰款。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第3A(1)條,於2021年12月6日向法庭申請,命令上訴人14天內繳付$600定額罰款,另附加罰款$600及訟費$440,合共$1,640。法庭批准控方之申請,上訴人於2022年1月13日提出覆核,法庭於2022年4月19日覆核聆訊後,拒絕上訴人之覆核申請,維持需要上訴人繳交$1,640之法庭命令。現上訴人不服有關判令,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就判令的上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判令。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B. 上訴人的證供 3.在覆核聆訊中,上訴人在宣誓下作供。上訴人指他沒有收過追交600元罰款通知書 (表格二) 。他申請覆核法庭要他繳付$1,640之命令。他需要為定額罰款涉及的違例事件提出抗辯。上訴人證實,國際駕駛許可證申請表及表格二顯示之地址均為他正確的住宅地址。信箱設於大廈停車場入口大堂內,並裝有鎖。此收信地址他已經使用超過兩年時間。在2021年10月22日 (即發出表格二的日期) 前兩年內,上訴人曾有1-2次收不到他預期銀行寄出的信件,他已向銀行反映。他指他亦有5-6次收到其他人的信件。上訴人指郵差是經常弄錯座數,例如他家居第5座,會收到寄往第1或第2座的信,此等信件他已交回管理處,並促請管理處囑咐郵差要小心。 C. 裁判官作出的證供分析 4.裁判官在命令理由書作出以下的分析:
D. 上訴理由 5.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認為判令對他不公平。他有證據證明他並無不遵從交通燈指示。他因收不到信件而失去了答辯機會,更被判令罰款,因此提出上訴,希望獲得公平審訊。 E. 討論 6.首先,裁判官並無不信納上訴人指他並無收到通知書的證供。本席亦認為涉及定額罰款通知書的罰款只是$600,而上訴人打算提出抗辯,若上訴人曾收到有關通知書,本席看不出他會不採取行動,提出抗辯。上訴人指他並無收到有關通知書是可信的。 7.本席經考慮後,認為裁判官在採納民事準則考慮上訴人沒有收到通知書是否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時 (案例莊定海) ,他指出上訴人應採取的方法是過份嚴苛。 8.上訴人因曾有兩次信件寄失的情況出現,他已經向管理處反映,要求管理處通知有關郵差小心派信。本席不認為上訴人需要或應該向郵政局的高層反映,更不須考慮租用郵政局的信箱。上訴人居所的信箱沒有問題,若然信件的地址無誤,將信件「錯派」往其他地方的責任實屬派信的郵差,而非在於上訴人。 9.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接獲通知書並非是由他本人疏忽所引致。 F. 裁決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判令。上訴人可有機會就他是否無遵從交通燈指示提出抗辯。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鄧芷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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