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仲基 對 劉妙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7/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July 2022.
1. 原訟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人違反她與原告人簽訂的「業權變更協議」,並頒令強制執行該協議。本庭於2022年2月7日頒布判決書 ( [2022] HKCA 199 ),一致裁定駁回被告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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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7/2021 [2022] HKCA 10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57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7年第20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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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訟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人違反她與原告人簽訂的「業權變更協議」,並頒令強制執行該協議。本庭於2022年2月7日頒布判決書 ([2022] HKCA 199),一致裁定駁回被告人的上訴。 2.2022年4月13日,被告人提出動議,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被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以下申請理由:
3.依照《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現根據雙方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4.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要獲得上訴許可,該上訴必須因「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5.綜觀被告人的上訴動議通知書及上訴動議陳述綱要,被告人只是針對本案的詳細事實或證據,提出她的解讀或推論,希望法庭重新審理案件。被告人在她呈交的文件中並未能提出本案有任何重大可爭議的法律問題。本案的業權變更協議,是本案雙方獨特的合約,並不是一些獲廣泛應用的標準合同。本庭認為,被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裏,被告人只是重提她在本上訴中的主張。這些論點明顯只牽涉本案的具體情況,並不構成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6.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7.此外,被告人在本年4月26日存檔兩份誓詞,附上原訟法庭審訊時的錄音光碟及提供一些有關涉案物業的土地登記冊記錄等文件。被告人並於本年5月25日存檔傳票及誓章,申請許可把4月26日存檔的光碟及文件作為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的補充證據。本庭認為這些錄音或文件並不顯示本案有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因此對本申請毫無幫助。 8.綜上所述,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沒有合理基礎,她提出的動議及傳票均應被撤銷。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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