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7/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February 2022.
1. 本案的被告人與原告人是兩姊弟。雙方從父親遺產中繼承了三項物業(物業A、B和C),以聯權共有人方式持有。他們兩人於2017年3月26日簽署書面協議,同意變更三項物業的業權,達致由原告人單獨擁有物業A及被告人單獨擁有物業B和C。後來由於物業B和C附有租約,但被告人認為物業B和C應以「交吉」方式成交,因此沒有完成業權變更。原告人其後提出訴訟,要求強制執行協議。經審訊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珮瑩法官裁定原告人勝訴,並駁回被告人的反申索。現被告人就該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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