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楚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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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人原有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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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0/2021 [2022] HKDC 7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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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答辯 2.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人原有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案情 3.涉案地點是上海街剛駛過咸美頓街交界。上海街有3條行車線,被告人駕駛的士沿上海街第2線約以時速25公里駛向咸美頓街交界,他四處張望看看有沒有人截的士。當時是晚上7時許,路面上有街燈,光線充足,天氣良好,視線清晰。路面時速限制為50公里。 4.當被告人的士駛過了交界位,他仍保持在第2線行駛,他突然發現的士左方有一位伯伯,他即時扭右閃避,但左邊倒後鏡仍撞到該名伯伯,的士便停下,車頭斜向右方在第3線,而左車尾角仍在第2線。 5.碰撞前,該名伯伯(年88歲)手持拐杖緩慢地由上海街第1線行向第2線橫過上海街。他被撞的位置約在上海街第2線接近第3線。 6.上述路段是一段直路,當時光線充足,視線清晰,該名伯伯由第1線開始行向第2線,是顯而易見的。但被告人沒有足夠小心留意路面上的行人,只是在較後的階段才見到該名伯伯。雖然扭右閃避,左邊倒後鏡仍撞到伯伯,令他跌低受傷。 7.根據醫生報告,伯伯的傷勢如下:—
8.而在留院期間,伯伯因多次肺炎,於事發4個月後離世。 被告人背景 9.他年63歲,他的士司機,離婚,現獨居。兩名女兒已婚,他患有高血壓和糖尿病,每天需注射胰島素,並定時覆診。 10.他的刑事紀錄良好。就交通紀錄方面,他有多次超速及兩次沒有遵照交通燈號的定額告票紀錄,也有一次不小駕駛定罪紀錄。 社會服務令報告 11.報告內容對被告人的評價正面,並建議中度期間的社會服務令,即80至160小時。 量刑 12.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3.本席也考慮了一宗案例:— Chan Kwai Lai v R [1968] HKLR 31 14.本席認為雖然法庭裁定被告人的駕駛行為未足以構成危險駕駛,但被告人的駕駛行為屬較嚴重的不小心駕駛。 15.本席考慮到本案所有情節,伯伯所受的嚴重傷害,以及被告人以往多次的交通紀錄,認為一般罰款不足以反映本案不小心駕駛的嚴重性。較合適是判以社會服務令。 判刑 16.本席判處被告人須履行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及須停牌4個月,所有類別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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