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學仲及另一人 對 文耀樓業主立案法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196/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uly 2022.
3. 在上一次聆訊(2022年7月6日),原告人表示希望在本案尋求命令,要被告人遵照2011年12月9日業主大會的議決,進行有關原告人單位的污水渠/糞渠工程。本席指示原告人須藉傳票提出申請,並附上《修訂申索陳述書》的擬再修訂版本,好讓法庭及被告人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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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196/2019 [2022] HKDC 7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11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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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案已排期於2022年9月27日開審,預留3天審訊。 2.今天是審前覆核的第二次聆訊。 3.在上一次聆訊(2022年7月6日),原告人表示希望在本案尋求命令,要被告人遵照2011年12月9日業主大會的議決,進行有關原告人單位的污水渠/糞渠工程。本席指示原告人須藉傳票提出申請,並附上《修訂申索陳述書》的擬再修訂版本,好讓法庭及被告人考慮。 4.2022年7月13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在現有的《修訂申索陳述書》加上以下段落(「第14段」):
5.根據原告人的陳詞,他們早已在《修訂申索陳述書》第3段(「第3段」)提出:
他們不明白為何原告人不可加入第14段的申索。 6.被告人反對申請。 討論 7.雙方都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處理案件。 8.本案源自於原告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申索,案件編號 SCTC 44876/2018。原告人在該案向被告人申索「清潔費」,以50,000元為上限。 9.根據審裁處2019年2月21日的命令,該案移交到區域法院處理,成為本案。 10.案件移交後,原告人存檔《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申索:(i)「清潔衛生費」,由2014年9月15日至2019年5月31日共59,167元,2019年6月1日之後的費用由法庭計算;及(ii)「精神和身心健康損害賠償」144,000元。 11.後來,原告人修訂《申索陳述書》,把申索修訂為:(i)「清潔衛生費」,由2014年10月22日至2021年1月7日共81,540元,2021年1月7日之後的費用由法庭計算;及(ii)「精神和身心健康損害賠償」168,000元。 12.由始至終,原告人都沒有要求法庭命令被告人須根據業主大會的議決在原告人單位進行工程,或者提出第14段的申索。原告人只是在第3段陳述雙方爭拗的背景,並沒有要求任何濟助。 13.在案件移交三年多後及法庭安排了審訊後,原告人才申請加入上述濟助,是嚴重的延誤。根據相關案例,法庭可單憑原告人的延誤而拒絕申請。[1] 14.再者,被告人在《再經修訂抗辯書》表明:
15.換言之,被告人並非拒絕執行業主大會的議決,只是因為原告人及樓上業主互不合作,才遲遲沒有完成原告人單位的工程。審訊的爭議並不在於被告人是否須遵行業主大會的議決。 16.根據原告人的陳詞,他們可能對被告人如何施工有意見(參第3段)。被告人亦在《再經修訂抗辯書》第15段提到:「原告人提及地台渠工程方案,無需拆浴缸,升高地台等工程,這從中便節省一萬五千大圓的支出,只是原告人個人意見,並不是法團通過的方案。」 17.若原告人希望在本案提出如何施工方面的爭拗,現已太遲,因為雙方都沒有在狀書釐清爭議什麼,更沒有準備相關證據(尤其是專家證據),主審法官無從審理。 18.在上一次聆訊,本席在雙方同意之下建議進行調解,雙方亦有遵從法庭指示聯絡調解辦事處,希望雙方可透過調解解決其他爭拗。 判決 1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撤銷原告人的傳票;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相關訟費,即時評估為200元。
第一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二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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