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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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險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第一項控罪),開審前言明會承認不小心駕駛,但控方並不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並非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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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7/2021 [2022] HKDC 8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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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險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第一項控罪),開審前言明會承認不小心駕駛,但控方並不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並非危險駕駛。 2.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案情 3.2020年9月25日下午6時53分左右,當時56歲身高1.7米穿黑色上衣蔚藍色褲的潘女士(“控方第一證人”)從車輛登記號碼RY 7583的77M號專線小巴(“小巴”)在該小巴站下車。她手持流動電話沿行人路步行向該交界,準備從漢口道左一線經左二線去漢口道的另一邊行人路。小巴在落客後開車,準備左轉入漢口道北行。 4.她以正常步伐從該交界的漢口道行人路踏進左一線,小巴剛開車,便有一輛黑色私家車(“該黑色車”)從梳士巴利道東行左二線行大弧繞過小巴的右方車頭,以較高車速進入漢口道左二線,駛過控方第一證人面前,去到左一線減速。 5.由於她仍未到達與該黑色車相交位置,所以該黑色車完全沒有影響她的步速,她繼續前行進入左二線時,她的右肩被小巴的左前角撞到,小巴沒有停下,繼續沿左二線駛前一小段,然後停在左二線上。她被撞至失去平衡倒地,右盆骨先後被小巴左邊前輪和後輪輾過。 6.她躺在地上,動彈不得,她的流動電話亦跌在地上損毀。 7.她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救,身體多處骨折和出血。住院兩個半月出院,期間接受手術和治療,現時仍要接受物理及職業治療。 8.警方在晚上8時10分拘捕被告人,罪名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駕駛小巴轉入漢口道時感到左後輪“震一震”,便立即停車,下車時見到一名女子躺在地上。警方其後與被告人作出書面補錄[1],辯方不爭議其自願性。 9.警方在晚上10時56分至11時07分與被告與行錄影警誡會面[2],辯方不爭議其自願性。被告人的回應重點如下:
半島酒店閉路電視 10.漢口道半島酒店外的閉路電視遠距離拍攝到意外經過如下:
交通意外調查 11.法證科學專家陶博士(“控方第四證人”)查看閉路電視片段,並利用假人模擬控方第一證人的高度和衣著重組意外經過,以判斷意外發生時被告人能否看見控方第一證人。他的呈堂報告是P6。 12.從片段見小巴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肩的時間是18:53:52.449[3],以這時間向後推數之前的情況。小巴在18:53:43.449時至18:53:48.449時[4]未轉入漢口道之前,被告人從左邊前方車窗應可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上身。小巴在18:53:49.449時開始轉入漢口道時,左邊車頭結構柱及擋風玻璃標貼會阻擋他的視野,在18:53:51.449構成一個盲點,就算他移動身軀或頭部調整視野,也不能消除這個盲點,在這1秒(18:53:51.449至18:53:52.449)期間,他不能看見控方第一證人。 錄影會面 13.2020年9月25日,控方第三證人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本席的觀點 14.本席考慮過辯方呈交的書面結案陳詞,就其中不同議題有一些觀點。本席認為被告人轉入漢口道時粗心大意,在撞到控方第一證人之前的2秒內沒有察覺到她的存在,在最後的1秒也沒有意識或能力處理已知的盲點,待她被小巴的後轆輾過後才如夢初醒;這般的專注力未達(但未至於遠遜)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 15.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第二項控罪案情 16.於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在香港,在道路上使用車輛,即 一輛登記號碼為RY7583的77M號專線公共小巴。 17.該車輛的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的運作,即左邊的停車燈失效,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 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116及121(1)條。 求情 18.被告人現年62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當職業司機20年,他是家中經濟支持,有太太和兩名兒子,他在2020年1月17日干犯一項不依交通燈號規例而被定額罰款。 19.這次意外令他非常自責,大幅減少駕駛小巴的日數,他並時常為控方第一證人誦經,控方第一證人出庭時身體情況看來不差。 20.辯方要求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本案判刑 21.本案的定罪基礎雖然只是不小心駕駛,但是嚴重之處在於其一,被告人在小巴後輪輾過控方第一證人時—這已是第三次觸碰—他才知道意外發生。其二,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多處骨折和出血,住院兩個半月出院,期間接受手術和治療,現時仍要接受物理及職業治療。 22.本席認為須判囚以反映上述兩項嚴重情況,本席以6個星期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可視為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個星期。另外,本席頒令被告人停牌2個月。 23.第二項控罪罰款港幣800元,可從被告人的保釋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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