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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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險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第一項控罪),開審前言明會承認不小心駕駛,但控方並不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並非危險駕駛。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637/2021[2022] HKDC 80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7/2021

[2022] HKDC 8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友城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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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2年7月27日
出席人士:  許卓倫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莎貽女士,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
  [2] 使用車輛而其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的運作 (Using a vehicle with stop lamp not maintained in a clean and efficient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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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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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險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第一項控罪),開審前言明會承認不小心駕駛,但控方並不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並非危險駕駛。

2.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案情

3.2020年9月25日下午6時53分左右,當時56歲身高1.7米穿黑色上衣蔚藍色褲的潘女士(“控方第一證人”)從車輛登記號碼RY 7583的77M號專線小巴(“小巴”)在該小巴站下車。她手持流動電話沿行人路步行向該交界,準備從漢口道左一線經左二線去漢口道的另一邊行人路。小巴在落客後開車,準備左轉入漢口道北行。

4.她以正常步伐從該交界的漢口道行人路踏進左一線,小巴剛開車,便有一輛黑色私家車(“該黑色車”)從梳士巴利道東行左二線行大弧繞過小巴的右方車頭,以較高車速進入漢口道左二線,駛過控方第一證人面前,去到左一線減速。

5.由於她仍未到達與該黑色車相交位置,所以該黑色車完全沒有影響她的步速,她繼續前行進入左二線時,她的右肩被小巴的左前角撞到,小巴沒有停下,繼續沿左二線駛前一小段,然後停在左二線上。她被撞至失去平衡倒地,右盆骨先後被小巴左邊前輪和後輪輾過。

6.她躺在地上,動彈不得,她的流動電話亦跌在地上損毀。

7.她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救,身體多處骨折和出血。住院兩個半月出院,期間接受手術和治療,現時仍要接受物理及職業治療。

8.警方在晚上8時10分拘捕被告人,罪名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駕駛小巴轉入漢口道時感到左後輪“震一震”,便立即停車,下車時見到一名女子躺在地上。警方其後與被告人作出書面補錄[1],辯方不爭議其自願性。

9.警方在晚上10時56分至11時07分與被告與行錄影警誡會面[2],辯方不爭議其自願性。被告人的回應重點如下:

(1) 駕駛專線小巴RY 7583在梳士巴利道及漢口道路口的小巴站,讓兩位乘客落車(第38段);

(2) 便開車左轉漢口道,在剛起步轉彎的車速不夠10咪(第38段);

(3) 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會衝出來,而撞到了傷者。被告人指出真的看不到,而且當時該條路暢通,漢口道兩邊都無車(第38段);

(4) 不知道傷者在哪裡跳出來而撞到傷者,被告人真的不知道,亦看不到(第42段)

(5) 從他左轉漢口道,該兩條行車線都沒有車(第44段);

(6) 看不到有人跳出來,撞到他的小巴。被告人真的無察覺到(第48段);

(7) 他左轉漢口道時的時速不夠10公里(第52段)。

半島酒店閉路電視

10.漢口道半島酒店外的閉路電視遠距離拍攝到意外經過如下:

(1) 18:53:40時,小巴出現於該小巴站。控方第一證人從小巴下車,走向該交界;

(2) 18:53:46時,控方第一證人踏入漢口道左一線,向左二線步行,同一時間該黑色車正從梳士巴利道左二線在小巴右邊外圍左轉入漢口道;

(3) 18:53:49時,小巴在該黑色車後面左轉入漢口道左二線;

(4) 18:53:51時,該黑色車停在左二線;

(5) 18:53:52時,小巴左前位置撞到控方第一證人;

(6) 18:53:53時,小巴左前輪輾過控方第一證人;

(7) 18:53:55時,小巴左後輪輾過控方第一證人;

(8) 18:53:57時,小巴停下;

(9) 18:54:00時,被告人從小巴司機位下車,走向控方第一證人。

交通意外調查

11.法證科學專家陶博士(“控方第四證人”)查看閉路電視片段,並利用假人模擬控方第一證人的高度和衣著重組意外經過,以判斷意外發生時被告人能否看見控方第一證人。他的呈堂報告是P6。

12.從片段見小巴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肩的時間是18:53:52.449[3],以這時間向後推數之前的情況。小巴在18:53:43.449時至18:53:48.449時[4]未轉入漢口道之前,被告人從左邊前方車窗應可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上身。小巴在18:53:49.449時開始轉入漢口道時,左邊車頭結構柱及擋風玻璃標貼會阻擋他的視野,在18:53:51.449構成一個盲點,就算他移動身軀或頭部調整視野,也不能消除這個盲點,在這1秒(18:53:51.449至18:53:52.449)期間,他不能看見控方第一證人。

錄影會面

13.2020年9月25日,控方第三證人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1) 他是涉案小巴司機,意外當日由下午3時起工作;

(2) 案發時,他在梳士巴利道與漢口道交界的小巴站停車,讓兩名乘客下車,包括控方第一證人;

(3) 該兩名乘客踏上路邊的行人路,他查看道路無阻,便左轉駛入漢口道左二線,當時小巴時速10公里以下,漢口道暢通;

(4) 他轉彎後扭正軚盤,感到小巴後轆位置震動了一下,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躺在地上;

(5) 他第一次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時,控方第一證人從小巴下車,但在發生碰撞前,他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從何而來;

(6) 小巴左轉時,他的左前方視線清晰;

(7) 街燈照明不足。

本席的觀點

14.本席考慮過辯方呈交的書面結案陳詞,就其中不同議題有一些觀點。本席認為被告人轉入漢口道時粗心大意,在撞到控方第一證人之前的2秒內沒有察覺到她的存在,在最後的1秒也沒有意識或能力處理已知的盲點,待她被小巴的後轆輾過後才如夢初醒;這般的專注力未達(但未至於遠遜)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

15.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第二項控罪案情

16.於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在香港,在道路上使用車輛,即 一輛登記號碼為RY7583的77M號專線公共小巴。

17.該車輛的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的運作,即左邊的停車燈失效,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 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116及121(1)條。

求情

18.被告人現年62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當職業司機20年,他是家中經濟支持,有太太和兩名兒子,他在2020年1月17日干犯一項不依交通燈號規例而被定額罰款。

19.這次意外令他非常自責,大幅減少駕駛小巴的日數,他並時常為控方第一證人誦經,控方第一證人出庭時身體情況看來不差。

20.辯方要求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本案判刑

21.本案的定罪基礎雖然只是不小心駕駛,但是嚴重之處在於其一,被告人在小巴後輪輾過控方第一證人時—這已是第三次觸碰—他才知道意外發生。其二,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多處骨折和出血,住院兩個半月出院,期間接受手術和治療,現時仍要接受物理及職業治療。

22.本席認為須判囚以反映上述兩項嚴重情況,本席以6個星期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可視為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個星期。另外,本席頒令被告人停牌2個月。

23.第二項控罪罰款港幣800元,可從被告人的保釋金中扣除。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1] 書面記錄P3

[2] 謄本記錄P4B

[3] 報告中“T”代表片段P5顯示撞到第一證人的一刻18:53:52.449

[4] 即是報告的Position “T-4” 至“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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