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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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43/2021[2022] HKDC 74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43/2021

[2022] HKDC 7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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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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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2年7月19日
出席人士:  陳永淦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祖詒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伯仲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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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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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

案情

2.2020年12月2日約0536時,被告人以30多公里的時速,駕駛著一輛載有乘客的雙層公共巴士(「該巴士」)沿英皇道東行線(「該行車線」)行駛,在剛駛越該行車線與電照街交界處時,該巴士撞倒一名正推著一輛手推車、在横跨英皇道的行人天橋下面、由該巴士左前方向其右前方横過該行車線的76歲男子賴世興(「死者」);死者過馬路之處並非行人過路處,而當時行車交通燈亮著綠色,該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3.死者被送院救治後,情況急劇惡化,延至2020年12月6日傷重不治,他的直接死亡原因被證實為「身體多處受傷及肺炎」。

4.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中詳細道出及分析案情,不擬在此贅鈙。簡而言之,本席裁定因案發時天還未亮,而死者過路之處的光線昏暗,以致當死者開始踏入被告人前方路時,被告人難以察覺得到,此刻是死者被撞前約5.3秒;之後,隨著被告人一路向前駛,一路趨近死者過路之處時,被告人在某個階段應該看得到前路並非暢通無阻,但因缺乏適當專注,以致當他發覺前方推著手推車的死者時,已經有約3.2秒的不專注,以致就算他此刻緊急剎車,仍然撞倒死者。本席裁定這個不專注是瞬間不留神,屬不小心駕駛。

被告人背景

5.被告人現年55歲,在本港出生,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被告人未婚,與母親同住於一個公屋單位。他自1997年5月至2021年8月止任職巴士司機,此後一直無業,依賴積蓄為生。

6.他有兩項交通違規紀錄,其中一項是於2019年3月1日被定罪的不小心駕駛。

求情

7.被告人就他的駕駛引致他人失去性命這個不幸結果感到遺憾,並深表悔意,以致他於2021年8月後便辭去工作,以面對本案的法律程序,並很早期已向控方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

8.被告人除瞬間不專注外,其駕駛沒有涉及其他違規,沒有超速、沒有衝燈,碰撞之處亦非行人過路處。

9.就被告人的駕駛紀錄而言,不算得十分好,但亦不算太差。

10.辯方希望法庭考慮非即時監禁的處罰方式,對停牌及駕駛改進課程的命令也沒有異議。

判刑考慮

11.被告人的罪責(culpability),顯然是重要的判刑考慮,但意外導致的後果亦不能忽視[1]

12.被告人在案發時段的車速不但沒有超出該路段的車速限制,以當時行人與行車的交通流量而言,實屬合理。

13.當他駛向以致駛越該交界處時的交通燈號一直是綠色的。

14.當時天還未亮,路面照明主要來自街燈,死者過路之處上方的行人天橋不單遮擋了部份燈光,天橋底部也沒有燈的裝置,加上該處被天橋的投影令其更加昏暗,以致當死者開始橫過馬路時,雖然被告人前方的視線無阻,但從他當時的距離,實在難以察覺到死者。

15.被告人對路面情況不是完全視若無睹,從該巴士的行車紀錄儀所拍下的片段可見,被告人在行將駛進該交界處時,他的頭向右擰了片刻,原因似乎是在察看當時站在巴士右邊一度壆位的男子,而該男子看似行將從被告人的右方向左方横過該行車綫,不幸的是,被告人因而顧此失彼,當他回頭再向前望時,才猛然發覺死者在前方路面,但已剎掣不及,巴士的右前方仍然把死者撞倒。

16.雖然意外引致死者死亡,但這不幸的結果並非全由被告人的過失造成。死者橫過馬路之處並非行人過路處,當時的交通燈號是綠燈,但從涉案的錄影片段可見,死者自電照街踏出該行車綫時,沒有停步或減慢步伐以觀察該行車線上的交通情況或當時的交通燈號,而是以同一速度繼續前行地橫過該行車線;若死者在過馬路前有留意交通情況,這事件的結局可能有所不同。

17.整體而言,本席認為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屬低程度的不小心,不需要以即時監禁形式懲罰。

18.但有鑑於意外造成的嚴重後果,與及被告人在意外發生前約兩年許(2018年8月10日)曾觸犯不小心駕駛,本席認為判以被告人監禁但將之緩期執行不單能反映意外的嚴重性,亦能令被告人在駕駛時有所警惕。由於被告人在開審時已承認不小心駕駛,本席判他監禁兩個月,緩刑18個月。

19.被告人須就所有類型的車輛停牌12個月,及於停牌期的最後3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一項駕駛改進課程。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