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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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承認一項非法禁錮罪,即本案第三項控罪,並同意以下控方案情。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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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1/2022 [2022] HKDC 7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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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被告人承認一項非法禁錮罪,即本案第三項控罪,並同意以下控方案情。 案情簡述 2.簡單地說,於2020年9月15日晚上9時至9時58分左右,有數名男子包括吳任豐(吳)及第二被告人及3名身分不詳的男子將X先生即控方第一證人帶到觀塘道326號工業家酒店307號房。在該房間內控方第一證人一直被一班人包括第一被告人看守著,有多於一人更用一個床頭櫃阻擋房門,防止控方第一證人離開。期間,有一名陳姓男子要控方第一證人說出電話密碼,控方第一證人拒絕時,該男子抓著控方第一證人衣領,大聲喝罵要他合作。另一次有一名李姓男子向控方第一證人出言恐嚇叫他合作,否則會「見血」。之後李姓男子亦要求控方第一證人如有警察來到房間,控方第一證人要裝作大家是朋友。直至翌日早上約11時28分,控方第一證人睡醒後發現看守他的人數減少至兩人,更在熟睡,於是趁機逃離,直接前往警署求助。於2020年9月16日下午1時左右,警方在該酒店拘捕4個涉案人物,包括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剩係喺酒店負責看住個「肥仔」」。該酒店附近及其入口及升降機大堂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期間涉案人物的舉動。警方在涉案酒店房間亦發現有第一被告人的DNA。在警方向第一被告人進行的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人透露他如何參與及案件詳情。其後控方第一證人在警方安排的列隊認人行列中認出4名涉案人,當中包括第一被告人。 3.基於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及承認控方案情,第一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底 4.第一被告人有一個定罪紀錄涉及三項罪行,包括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感化12個月。 5.顧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求情。 第一被告人背景 6.第一被告人於2006年12月7日出生,現年15歲,未婚,與父母和兄姊同住一公屋。他完成中三。 7.他的母親是一名長期病患者,患有思覺失調已10多年及糖尿病,需要定期覆診和每天要注射胰島素。他的父親任職散工維持生計外,大部分時間花在照顧妻子, 疏於管教第一被告人, 因此第一被告人誤交損友, 干犯了本案及上述入屋犯法等罪行。 他干犯本案罪行時只有13歲。 8.第一被告人干犯本案罪行被拘捕後一直被還押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直至2021年4月28日才獲高等法院原訟庭批准保釋。在還押期間,第一被告人被控入屋犯法等罪,該等罪行是分別在2020年1月25日及2月18日干犯。第一被告人認罪後被判感化12個月。 干犯本案原因 9.第一被告人於案發當天只認識控罪書上所提及的陳霖楓、丁子峰及李英斌,但只是認識不久的朋友。案發當天他與李英斌在遊戲機中心打遊戲機時,李收到一個電話之後再打電話給丁,之後丁坐的士到來接載他及李,再接載陳到工業酒店。雖然第一被告人聽到李在第一個電話的部分談話內容,但他不太清楚發生何事。他只為不想得失朋友,所以一同上到該酒店307號房。在房中他見到一些他不認識的人及事主,他才得悉事主是被禁錮,及李叫他和其他人到該酒店房間是來看守事主,不讓事主離開。他愚蠢地留下繼續協助看守事主。 10.顧大律師指出,從事主的書面供詞可見,事主當時亦知第一被告人是未成年的孩子,事主沒有投訴第一被告人有對他做過什麼事情。因此,對事主來說,第一被告人並不構成任何的威脅。事主亦說被禁錮期間,他沒有受到任何襲擊或性侵犯,亦得到適當休息及獲提供食物。 11.顧大律師亦指出,第一被告人在會面紀錄稱,他與其他人一同看守事主期間只是陪同事主看電視及玩啤牌。第一被告人從沒有任何傷害事主的心。第一被告人亦有問過事主為何會被人帶上酒店。由此可證明第一被告人在事前完全不知情或同意參與任何禁錮事主的事宜,只是當天巧合地與李一同打遊戲機才「傻更更」地干犯本案。他沒有任何報酬。 12.在判刑方面。顧大律師指出「非法禁錮」罪並沒有判刑指引,量刑基準取決於每件案件的案情及其獨特性。以本案而言,如果法庭接受上述,第一被告人犯案情節頗為特殊。第一被告人已被拘留約7.5個月,假若以判監禁刑罰計算,扣除認罪的三份一及行為良好的三份一,已服了16.875個月為量刑基準的監禁刑罰。如第一被告人是成年人,他所參與的情節及角色,16.875個月為量刑基準已是一個頗高的刑罰。 13.在求情方面,顧大律師進一步指出,第一被告人被拘留的約7.5個月當中已嘗試了失去自由的滋味,他有深切反省。第一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3歲,角色被動,沒有深思熟慮,他亦因本案而喪失了繼續讀書的機會,兩年來他受到案件之纏繞,現已重新做人,他需要的是有專業社工輔導他在一個開放式的社會更新。他入屋犯法罪的感化令已圓滿地完成,所以感化令對第一被告人的更生最為適合。因此,顧大律師懇請本席能給予第一被告人一個機會,先替他索取感化官報告後再作判刑。 14.辯方呈交第一被告人母親的精神科門診部覆診預約便條,及分別由第一被告人父親、兄姊、他本人、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社工及僱主撰寫的求情信以供本席參考。 15.本席接納顧大律師建議,將案件押後來索取感化官報告。 感化官報告 16.該報告是相當正面。有關第一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犯案背後原因與辯方所陳述是一致。自小學3年級他已表現出無心向學,後來被診斷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相信是他的學業成績一直欠佳的原因。經過治療,他的情況已算穩定下來,到2020年11月已不再覆診。雖然學業成績是差強人意,他在校內的操行實在不差,沒有嚴重過錯。惟是自升上中一,他與不良份子為伍,參與他們夜間的活動甚至徹夜不回家,在商場、球場或公園流連。他的父親為了照顧患病的妻子及家庭被迫放棄工作,依靠綜援過活,也忽略對第一被告人的關懷和管教。 17.第一被告人遂誤入歧途,因此一而再地干犯不法事。他曾被還押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達7個多月,期間表現平穩,亦得到父親每星期探望。在上一宗案獲法庭判處感化令之後,他重返校園,依時向感化官報告,並且與不良份子割席,完滿地完成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 18.對今次所犯的罪行,感化官認為第一被告人表現出有悔意,並有誠意改過來重新出發。他認為感化監管加上輔導有助第一被告人提升守法意識及更生,第一被告人適合接受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 判刑考慮 19.以控方案情來看,事主(控方第一證人) 被禁錮在酒店房間內期間,除有一次被人抓住衣領,大聲喝駡叫他合作,及另一次有另一人向他出言恐嚇,叫他合作,否則會「見血」之外,他沒有受到其他暴力對待,也沒有任何捆綁。期間,看守他的人曾分別兩次出外為他買食物。到早上剩餘看守他的兩人仍在蒙頭大睡,讓他趁機逃離。本席認為如此案情,不屬嚴重的禁錮事件。 20.第一被告人是在事主被其他人帶到酒店房間之後才隨著另一批人到場。他不是向事主出言恐嚇的人,只是有份留在房內看守事主。他的參與程度有限。 21.案發時第一被告人只是13歲,是一名中學生,可以說年少無知,少不更事,完全說得上入世未深,只因為誤交損友,受人主使,不分好歹,愚蠢地參與今次事件。 22.因為今次事件他已被還押7個多月,慶幸他能夠反省,並以行動證明有改過之心。獲保釋後,他重返校園完成約兩個多月的中三課程,根據社工的求情信,他獲學校社工推薦轉介至青少年學院就讀機電工程課程,可惜他對課程不感興趣,導致出席率不足而未能完成課程。之後他積極尋找工作,得家人協助下,自2021年12月獲聘在一間食肆工作,由水吧學徒做起而成為正式水吧員工。他的僱主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也是正面。 23.非法禁錮是嚴重罪行,參與這種罪行的任何人應被判處具阻嚇力的懲罰。判刑視乎案件的嚴重性,在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就本案,本席考慮控方案情,辯方的求情及呈交的求情信,亦考慮他干犯本案罪行時是在較早前的案件獲保釋期間,可視為加刑因素。對青少年犯,除視乎干犯的罪行的嚴重性外,如何判處可令他重回正軌也是法庭會考慮的問題。第一被告人現年15歲,仍在成長階段,犯案時他只有13歳,參與程度有限。被拘捕後,他向警方和盤托出。也被還押了7個多月,本席相信他已深深受到教訓,有真誠悔改,加上父親得悉以往疏於管教,連同兄姊,日後會加強管教。本席認為應該給予這名年青人機會。 判處 24.本席判處感化令為期12個月,期間第一被告人須嚴格遵守下列條款,違反任何一項會視作違反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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