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健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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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顯示被告於2021年2月7日早上8時50分,駕駛中型貨車(車輛登記號碼 LR9309)時沒有慎用車上的魚眼鏡,亦沒有適時,認真及小心觀察到死者在他停泊車輛的前方出現,而危險地將其貨車駛出。過程中,他不單把死者撞倒,並輾過她的頭顱,導致她當場死亡。案件的其餘詳情,本席已在今午稍早時間頒布裁決理由時已詳細提出,在此不複述。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94/2021[2022] HKDC 84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94/2021

[2022] HKDC 8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健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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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日期:  2022年7月22日
出席人士:  謝志浩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宗銘誠先生,由周廷勳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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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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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成。

2.案情顯示被告於2021年2月7日早上8時50分,駕駛中型貨車(車輛登記號碼 LR9309)時沒有慎用車上的魚眼鏡,亦沒有適時,認真及小心觀察到死者在他停泊車輛的前方出現,而危險地將其貨車駛出。過程中,他不單把死者撞倒,並輾過她的頭顱,導致她當場死亡。案件的其餘詳情,本席已在今午稍早時間頒布裁決理由時已詳細提出,在此不複述。

被告人的背景

3.被告現年40歲,香港出生,出生期為1982年2月27日。在港接受教育至中學五年級,之後開始工作。在香港從未犯事。在十三年前開始,受僱於一間叫德保雪粒的公司任職司機。被告並沒有在交通事項上被定罪的紀錄。被告人已婚,育有兩名分別9及10歲的女兒。

4.根據代表被告的宗大律師於求情陳述時表示,被告從事司機的工作,每月賺取大約25,000至26,000元。但家庭的開支沉重,基本上一家的生計是倚靠被告的收入來維持。宗大律師亦向法庭表示,自本案發生後被告一直深深自責。本席接受被告人為事件長期受到良心譴責的說法。

判刑原則

5.本席在考慮過辯方於求情時提及的若干宗案例,其中包括著名的,並常被援引,的英國案件R v Cooksley [2004] 1 Criminal Appeal Report S1; 本港上訴庭案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本席在考慮量刑時,需要同時兼顧以下三方面:

(1) 阻嚇(deterrence);

(2) 對被告的駕駛行為作出適當的譴責(denunciation);

(3) 對死者及其家人的怨憤作出應有的平復(原文為 “retribution”)。

6.基於上述三個考量,不論英國的法院或本港的法院,都認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是一件需要從嚴懲罰的案件。辯方大律師援引Cooksley時亦提及,即使案件沒有任何加刑或令案件更嚴重的因素,量刑的基準應定於12至18個月之間。而Cooksley判詞中採納的各級的罪責及量刑考慮,在香港若干宗上訴庭案例都有採納。

判刑考量

7.本席早前已向辯方大律師提及,即時監禁屬無可避免的判刑選擇。

8.本席接受在本案中沒有其他更惡劣或應予加刑因素,或把案件偏離Cooksley案中第一級刑責的理由。

9.本席亦接受辯方大律師早前提及,某程度上,死者亦應為意外負一少部份的責任。雖然法律容許途人基本上在任何地方過路,但途人本身亦有責任要確保當時的情況安全。

10.考慮到上述各點,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情節計,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的監禁。

11.法庭考慮到被告不單沒有刑事紀錄,他的交通紀錄顯示他從2003年開始持有駕駛執照,亦從沒有交通被定罪的紀錄,(唯一有的,是被告在2018及2019年分別曾因超速及沒有遵照交通燈號而被定額罰款);並同時接受被告在面對刑罰時,其家庭經濟會墮入某程度的困境,兩名女兒亦會因父親這過失同時蒙受無辜的苦楚;本席認為法庭可以把量刑的起點由12 個月降至9個月的監禁。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其他可予減刑的理由。故此,被告人被判處監禁9個月。

12.與此同時,本席下令被告人需停牌5年。在停牌期屆滿的最後3個月,被告需要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 王興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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