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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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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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2022 [2022] HKCFI 2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1年第 1864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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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石先生是崇光超級市場的便衣保安員。2021年7月14日,他在超級市場內巡邏,發現上訴人神情緊張,於是在旁留意。上訴人當時推著購物車,上層放有多件貨品及一個白色米奇老鼠圖案的布袋。上訴人從該布袋拿出另一米白色印有黑色圖案的環保袋,放在購物車上,遮掩了購物車上層部份的貨品,繼而推向超級市場舊翼收銀處。 3.當上訴人經過收銀處時,她進入了麵包店,購買了五件貨品。上訴人離開麵包店後,將購物車推向收銀區對出的位置,將購物車上層的貨品分別放入兩個袋內,便使用扶手電梯離開超級市場。石先生一直尾隨,並於店舖門外把上訴人截停。當上訴人被帶回保安室及從袋內取出貨品時,表示「掛住諗嘢,唔記得俾錢」。 4.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表示當他替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時,對方一直在哭泣。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她表示大學畢業後在父親公司工作,直至婚後成為家庭主婦,照顧四歲兒子及九歲女兒。 6.案發當日,上訴人已記不起拿取貨品的次序,她曾經經過收銀處兩次,第一次是準備到收銀處付款,但因看見麵包店想起女兒喜歡吃的麵包,於是便到麵包店購買麵包。購得後,她返回收銀處的方向,其間想起因已購得了所需東西,誤以為已替貨品付款,再加上趕著回家和家人吃飯,便用了約1分鐘時間將購物車上的貨品放入兩個袋內。收拾貨品後,便將購物車交還,隨即乘搭扶手電梯離開。上訴人謂她在門外被截停時,才記起未有付款。當警員到達後,她曾向警員表示:「我顧住諗嘢,唔記得俾錢,我唔係有心偷嘢」。 7.上訴人指她於7月12日注射了首劑新冠疫苗,其後的數天感到肌肉疼痛、疲倦及頭暈,但不屬嚴重。7月13日,上訴人曾到女兒學校面見老師,因為女兒的成績不好,需要留班,故感到非常不開心。再者,上訴人謂她母親於7月13日入了醫院接受內窺鏡手術,並於7月14日陪同母親出院。上訴人表示她沒有付款是因為家中發生太多事情而導致。 上訴理據 8.上訴理據雖有四項,但概括而言指裁判官:
討論 9.這是一宗簡單的店舖盜竊案,本案的唯一爭議點就是上訴人有沒有意圖偷竊涉案的貨品。 10.就首項上訴理據,上訴方指裁判官沒有適當考慮上訴人在案發時自身和家中發生的事,思緒實受影響。 11.裁判官考慮裁決時知道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也將上訴人接種新冠疫苗、女兒留班和母親接受內窺鏡手術等情況列入考慮。裁判官表示雖然上訴人剛接種了首劑新冠疫苗,但情況並非嚴重。上訴人前往學校面見女兒的老師和協助母親入院,也是事發前一天的事。再者,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只講及她是因為打算趕回家吃晚飯,才忘記付款的。故此,接種疫苗、女兒留班和母親接受手術,裁判官信納不足以影響其思緒,並非無的放矢。 12.裁判官進一步指上訴人表示當她進入超級市場後,一直都想著需購買的貨品,似乎也沒有受到任何的困擾。再者,上訴人也曾使用酒精紙清潔乳酪的包裝表面、購買女兒喜歡的麵包和閉路電視拍得錄影片段所顯示的,都指向上訴人的行為表現沒有異常。實際上,裁判官亦已充分考慮了上訴理據第二項內所指的事情,只是他的裁決並非上訴方所樂意見到而已。 13.至於上訴人講及她因趕時間回家用膳,故將貨品放進環保袋後,於短短一分鐘之內便隨即離開這點,證供顯示上訴人當晚協助母親出院後,已是晚上7時半,這也是她家中一般晚膳時間,但是上訴人沒有立即回家,卻選擇在當刻前往超級市場購物,並一直逗留至晚上8時40分才離開。這些證供與她講及雖趕回家晚膳,似乎不太吻合。裁判官最終不信納上訴人一時忘記付款這解釋,是他可以達致的結論。 14.這是一宗純粹就事實裁決的上訴。上訴方雖然提出各式各樣的觀點,希望本席更改下級法庭的裁決,但正如本席多次講及,就事實的裁決,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明顯出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本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 15.本案沒有上述講及的情況出現,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轉聘謝志浩大律師及蘇瑋駿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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