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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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很大程度是基於技術因素 [1] ,故此,本席考慮了應否命令案件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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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85/2022[2022] HKCFI 247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5/2022

[2022] HKCFI 24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處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8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2630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章文豪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 2022年8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22年8月16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2年8月22日

1.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很大程度是基於技術因素[1],故此,本席考慮了應否命令案件重審。

2.裁決聆訊日,本席於考慮了上訴人的陳詞,顧及案例所述的考慮原則下,命令了案件發還重審。現交代理由。

3.上訴法庭法官馬天敏[2] 在R v Holgate (No 2)[3] 案中指出,就重審申請,法庭須考慮全部客觀情況,相關考慮因素包括:

(一) 案件之嚴重性;

(二) 案件提訊之歷史;

(三) 控辯雙方的案情;

(四) 案件之複雜性;

(五) 上訴得直之原因;

(六) 由犯案日期至聆訊日期相隔的時間;及

(七) 上訴人在案中已服刑的長短。

4.上訴法庭在HKSAR v Ng Chun-to Raymond[4] 案,在審視了一系列與重審相關的權威案例後,歸納出數項考慮因素,當中包括:

(一) 重審是否合乎公義的利益,乃重要因素;

(二) 公義的利益涵蓋控方、被告人和整個社會;

(三) 罪行的嚴重性;

(四) 針對被告人的證據之强弱。案中只需有足夠證據,令定罪是「很可能 (probable)」,便已足夠;

(五) 被告人已經歷一次審訊;

(六) 干犯嚴重罪行的人,不應因技術錯誤而逃出法網;及

(七) 干犯罪行的日期和重新審訊的可能日期,相距多久和對控辯雙方的影響。

5.經慎重考慮,本席認為命令案件重審是恰當的,合符公義,故作出了以下命令:

(一) 案件由另一名裁判官進行重審;

(二) 因控方仍需時間檢視整體情況,以決定重審是否可行,故命令:如控方決定進行重審的話,相關文件,包括新的控罪書,必須於2022年9月16日或之前呈交法院;和

(三) 逾期的話,重審命令自動作廢。

( 黃崇厚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巢景峯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見本席日期為2022年8月16日的判案書。

[2]  Mortimer JA。

[3]  [1996] 3 HKC 324。

[4]  CACC 17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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