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浩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87/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September 2022.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被判處罰款$2,500元。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22年6月24日駁回該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587/2021[2022] HKCFI 273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87/2021

[2022] HKCFI 27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8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1775號)

________________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 2022年6月24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卓浩鵬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決日期: 2022年9月2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22年9月5日

決理由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被判處罰款$2,500元。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22年6月24日駁回該上訴。

2.申請人要求本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3.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 (視屬何情況而定) 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何。」

4.原訟法庭必須接納本案牽涉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才可頒證明書。

5.申請人提出書面理由,基本上是重申本案的證據不足夠證明他干犯了控罪。他亦投訴原審裁判官不持平,有偏袒控方證人之嫌。

6.在本席席前,申請人力陳本案涉及的案情亦可能影響其他駕駛者,因此符合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此要求。

7.本席考慮了申請人及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吳虹虹的書面陳詞,裁定申請人此案件並不涉及任何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8.本席駁回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虹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5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