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浩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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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陳炳宙 (下稱裁判官) 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處罰款$2,5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587/2021[2022] HKCFI 186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87/2021

[2022] HKCFI 18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8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1775宗)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卓浩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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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判案書日期: 2022 年6月24日 (以書面形式處理)

A.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陳炳宙 (下稱裁判官) 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處罰款$2,5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B. 案情

2.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將案件背景及爭議列出:

案件背景

3. 案發當時,被告人正駕駛一輛私家車。他停車在左邊第二線上交通燈前等候綠燈。他的行車線有路面標記指示駕駛者只可直行,不准轉彎。第一控方證人停車在左邊第一線上較後位置等候綠燈。左一線上有可以直駛或左轉的路面標記。

4. 當交通燈號轉為綠色,雙方開動車輛。此時,被告人的私家車向左切入左一線,並與第一控方證人的私家車發生碰撞。碰撞發生後,第一控方證人把私家車駛前一段距離之後才停下。被告人把他的私家車停在對方後面。

5. 第一控方證人車上的行車記錄儀拍攝了意外發生的經過。

6. 被告人指案發時天氣惡劣,滂沱大雨,燈光照明不足。他在切線之前已經亮着指揮燈。他認為對方司機有足夠時間可避免發生碰撞。他認為意外發生因為對方司機沒有看見他的私家車和車速太快,所以是對方司機不小心駕駛。他認為在惡劣天氣下要求他避免意外發生會對他不公平。他亦批評對方司機不誠實。

爭議

7. 本案的爭議點主要是涉案的兩名司機的駕駛方式是否屬於道路交通條例所指的不小心。另外,控辯雙方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也是爭議點。

8. 被告人表明他對行車紀錄儀的錄影片段和控方呈堂的照片沒有爭議。」

C.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葉小姐。除了葉小姐外,控方亦主要依賴安裝在葉小姐車上的行車紀錄儀所錄取的片段。

D. 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4.於2020年9月17日晚上7時02分左右,葉小姐駕駛私家車RS4118到達汀角路與汀太路交界。當時她正打算前往林村。該段汀角路共有三條同一方向的行車線。該處有交通燈號管制,也有路面標記,指示左一線只可轉左和直行,左二線只可直行和左三線只可轉右。她把私家車停在汀角路左一線。(該處的路面設計是在汀角路左轉才會仍然是汀角路,車輛在交通燈位直行便會進入汀太路。)

5.當時交通流量正常,但天氣十分惡劣,天色黑暗,並且下着大雨。葉小姐需要把擋風玻璃水撥速度調校到最快。雖然街燈亮着,但因天氣關係令到光線很昏暗。

6.葉小姐的私家車是停在左一線燈位起計的第二輛。她的前面也停了一輛輕型貨車。當時交通燈號是紅色。大約30秒之後,交通燈號由紅色轉成紅色和黃色同時亮着。因為當時比較大雨,所以葉小姐便比較謹慎。葉小姐望向她的私家車的所有倒後鏡和兩個盲點後,便入D檔起步,以時速10多公里行駛。葉小姐一直向前行駛。突然間,當她剛剛駛過了燈位的行人輔助過路線之後,即已經進入了十字路口,她感到私家車的右邊沙板傳來兩聲巨響,同時私家車被外來力量操控向左轉,即車頭被推向左。當時四周比較昏黑,葉小姐感到自己私家車的右邊沙板被撞擊。她感到驚慌,踏腳掣停車和亮着壞車燈。因為碰撞力大,她在設法握實軚盤時擦傷了左手食指附近的手背位置。因為葉小姐擔心阻礙其他車輛,所以便向前駛進汀太路左一線,在碰撞地點的20米外找到安全位置才停車。

7.當葉小姐停了車之後,她從倒後鏡看見後面亦有一輛私家車停在汀太路左一線。葉小姐第一眼看見這輛私家車是在她停定於汀太路左一線之後。她從倒後鏡看見一輛黑色私家車。葉小姐便落車行到這輛車的司機位。她看見車牌是WE8432。她問車上的男司機剛才是否他撞到她。這名男司機說:「係,我一時失軚。」葉小姐提議報警,並問男司機誰負責報警。男司機提議她可以報警。葉小姐便立即報警。這名男司機便是本案的上訴人。

8.葉小姐在致電報警之後,便檢查自己的私家車損毁狀況。她發現凹陷和碰撞痕跡出現在右車頭燈、右前沙板、右輪軚軨和車頭蓋。上訴人和車上一名女乘客也有落車。葉小姐看見私家車WE8432的左前車門和左沙板也有損毁。

9.葉小姐的私家車上的行車紀錄儀攝錄了事發經過。行車紀錄儀的鏡頭放置在車頭倒後鏡的背面。控方在庭上播放行車記錄儀的前方片段,即本案證物P1光碟。葉小姐確認當時行車記錄儀運作正常,而片段亦準確顯示了事發經過。但是,該片段所顯示的日期與時間並不準確。案發實際時間是2020年9月17日晚上7時02分。葉小姐親自把該片段錄製於光碟,並把光碟交給警方。她確認證物P1光碟內的片段沒有受到任何干擾或修改。證物P1的00:00:01時顯示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WE8432停在左二線,是交通燈位前的第一輛汽車。

10.葉小姐也有為涉案的兩輛私家車的損毁狀況拍照作紀錄,即證物P2(1)-(18)。她確認照片(1)-(12)顯示意外後的損毁狀況。但是,損毁的實際狀況受到水點和反光影響。照片(13)顯示意外現場汀角路三條行車線上的路面標記。照片(14)-(18)顯示意外後葉小姐的私家車的損毁狀況。

11.盤問下,葉小姐表示在開車前因為很大雨和專注自己的行車線,未有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亮著左指揮燈。她承認沒有看右前方的交通情況。起步階段,她的時速約14公里。她否認她的車速比較上訴人的車速快。她否認在碰撞時她的車速不止10多公里。她專注自己前方行車線,沒有預期左二線會有車轉左。她沒有留意上訴人準備轉入她前方的左一線。她沒有看見上訴人的車在她右前方進入她的行車線。她堅持上訴人有說自己「失軚」。她否認是她的私家車車頭從後撞向上訴人的車。

E.辯方案情

12.上訴人選擇作證,並傳召一名證人。

F. 上訴人證供

13.於2020年9月17日晚上7時02分,上訴人駕駛私家車WE8432沿汀角路左二線抵達一個十字路口的燈位前停車。他的私家車是燈位前第一輛車,準備向前駛進汀太路的左一線,然後前往太和路的翠怡花園。當時雨勢越來越大,前面汀太路左二線出現車龍,所以上訴人打算轉線往左一線。未開車前,上訴人亮着左指揮燈。

14.當交通燈轉為綠色,上訴人便向前駛。他看見左一線的第一輛輕型貨車已經轉左。他望向自己車上的左側鏡和左方前後車窗,沒有其他車輛出現,有安全和足夠位置讓他轉線,他便以時速10多公里駛入左一線。突然間,有一輛私家車撞向他的私家車左前沙板和左車門位置,該輛私家車在撞擊之後並沒有立即停車,並繼續向前駛。因為衝力十分大,上訴人相信那輛私家車的時速在30公里以上。該輛私家車後來停在汀太路前方。上訴人便慢駛向前停在該輛私家車後面,並打算報警。

15.前面該輛私家車的車牌是RS4118。司機是第一控方證人葉小姐。當時葉小姐落車之後行到上訴人司機位旁邊。葉小姐問上訴人是否他撞她。上訴人只回答報警。

16.盤問下,上訴人承認自己需要看清楚左一線,並在安全情況下才可以從左二線切線到左一線。他不同意控方所指,左一線的車在左一線有行駛優先權。上訴人補充,他作為司機,期望每一位司機都顧及安全才行駛,不能夠看見前面有危險或有任何車要切線都不理而繼續向前行。但是,他不同意只要亮著左指揮燈便可以切線。他在切線前和切線期間有望左邊倒後鏡和轉頭望前後車窗,看見沒有車輛才切線。控方指出,他無理由看不見第一控方證人的私家車,亦指出他沒有看清楚便切線。他不同意。

17.覆問階段,上訴人補充,他同意轉線的司機要確保不會有危險才轉線。

G.辯方證人

18.陳小姐於案發時是上訴人車上的前座乘客。當交通燈轉為綠色和上訴人的車向前行駛不久,後面突然有車撞向她那一方,造成很大的震動。因為當時正在下雨,她旁邊的車門立即出現漏水。對方那輛車RS4118繼續直駛向前方才停下。上訴人的車以慢速向前駛和在安全地方停下來。因為對方的衝撞力足以令車門損毁,所以陳小姐覺得對方的車速一定很快。當對方司機行到上訴人的司機位旁邊,被告人便說報警。之後,陳小姐便和上訴人對話。直至警察到場之前,他們沒有與其他人說話。

19.盤問下,陳小姐最初只是說她與上訴人的關係是「屋企人」。她反問主控她與上訴人的關係與案件有何關係。在裁判官向她解釋了證人在法庭的責任和拒絕回答的後果之後,她才說自己和上訴人是夫妻關係。

20.在發生碰撞之前,陳小姐沒有看見那輛RS4118。陳小姐能夠知道對方的車速快是因為那一下撞擊力令車門損毁和漏水。在上訴人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期間,陳小姐看見她旁邊的車窗玻璃外沒有車輛。她看不見自己左後方。她不知道上訴人在切線之前有沒有看清楚左後方的左一線。

H. 就事實的裁斷

21.裁判官肯定證物P1光碟的片段準確及客觀反映事發經過。他認為陳小姐嘗試隱瞞她與上訴人的關係,她的證供不但不可信,亦與事實不符。裁判官指上訴人的證供亦與客觀證據不符。

22.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將事實的裁斷道出:

「85. 經小心考慮了所有證據、被告人的良好品格和被告人的陳詞之後,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了以下事實。

86. 於2020年9月17日大約下午7時02分,於大埔汀角路與汀太路交界,被告人正駕駛登記號碼WE8432的私家車,停在汀角路左二線上等候紅色的交通燈號轉為綠色。

87. 同時同地,第一控方證人葉翠雲小姐正駕駛私家車RS4118停在汀角路左一線上等候紅色的交通燈號轉為綠色。

88. 葉小姐前面有一輛輕型貨車。該輛輕型貨車與被告人的私家車分別是各自行車線上的第一輛汽車。

89. 當交通燈號轉為綠色之後,上述的車輛開行,輕型貨車左轉入另一段汀角路,而葉小姐的私家車和被告人的私家車朝着前面汀太路向前駛入十字路口。

90. 當被告人的私家車駛經交通燈號下面的黃色行人輔助過路線時,他便開始向左切入左一線。當時葉小姐的私家車在近距離處於被告人的私家車的左後方。被告人繼續把私家車切入左一線,並且把車頭轉向左方約45度角。葉小姐的私家車繼續沿着本身的左一線以時速大約14公里向前行。最終上述兩輛私家車在左一線的範圍內發生碰撞,即葉小姐的私家車的右前方撞向被告人的私家車的左前輪位置。

91. 上述兩輛私家車發生碰撞之後,葉小姐的私家車因碰撞力而失控偏向左方。葉小姐把私家車的行駛方向轉回汀太路左一線,並嘗試剎車和亮着壞車燈,最後繼續向前慢駛了大約20米才停下。被告人亦把自己的私家車繼續向前駛入汀太路左一線,並且在葉小姐的私家車後面停車。

92. 被告人在駕駛私家車WE8432從上述左二線切入左一線期間,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也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93. 被告人在上述日期、時間和地點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WE8432的私家車。

94. 當葉小姐落車和行到被告人旁邊後,被告人向葉小姐說謊解釋因自己出現“失軚”而導致碰撞。」

I. 上訴理由

23.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裁判官錯誤信納葉小姐的證供;不信納上訴人及其證人陳小姐的證供;主觀武斷裁定上訴人當時無適當謹慎專注及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24.上訴人力陳是葉小姐不小心駕駛。上訴人已亮著左邊指揮燈,因此他可合理期望葉小姐會看清楚路面情況而避免碰撞。

25.上訴人亦投訴指裁判官多次阻礙葉小姐回答主控官問及她超速駕駛及被強制要求修讀駕駛改進課程方面有關的問題,對上訴人不公平。

J. 討論

26.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的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rs (葉展基) [2]

27.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他信納葉小姐的證供,本席無理據干預。

28.不過,就裁判官如何處理辯方證人陳小姐的證供。本席認為有值得商榷之處。

29.首先,本席在閱讀謄本後可見陳小姐在被主控官盤問時,已坦白承認她是上訴人的「屋企人」。當主控官追問是甚麼「屋企人」時,陳小姐反問主控官她與上訴人的關係為何與事件有關。經裁判官解釋及作出不回答問題有何後果後,陳小姐回答:「哦,我只係唔想有bias啫。咁如果一定要答,咁咪夫婦關係囉」[3]。陳小姐擔心若裁判官知悉她是上訴人的妻子便可能會對她的證供產生偏見,此想法是可理解的。本席不認同裁判官指陳小姐是「心裏有鬼,自暴其短」[4],作為她自己迴避態度以反映她並非可信的證人。

30.其次,陳小姐因坐在駕駛者旁邊座位,主觀感受到撞擊力「好應」[5]、她「覺得」葉小姐車速「係好快」[6],以當時的所有環境情況而言,她的證言不可說是「武斷」。她只是道出她的直覺主觀感受。當然,她的直覺主觀感受不一定正確,法庭亦須考慮所有客觀環境證據。

31.最後,本席認為陳小姐指她在上訴人切線期間看到她左方沒有其他車輛,此言並非不可信。本席認為作為乘客,在知道司機準備向左切線 (打了燈號及有聲響) ,看看左面窗外交通情況實屬正常。本席不認同裁判官就此方面的裁斷[7]

「陳小姐在接受盤問時聲稱自己在被告人車輛切線期間看見她左方的車窗玻璃外面沒有其他車輛。本席認為,正常情況下,作為一位乘客,不會無緣無故把頭轉向左方和刻意留意左方車窗外面有沒有其他車輛。本案沒有出現任何證據支持她有任何原因需要這樣做。所以,她這部份的證供出現了堆砌事實的跡象。」

32.雖然看來裁判官不應全盤拒納辯方證人陳小姐的證供,但事實上本案最重要、最有力的證據是呈了堂的行車紀錄儀片段。裁判官不信納辯方證人對本案而言影響不大。

33.本席在閱讀謄本後,認為裁判官干預主控官問及葉小姐有關她超速繳交了定額罰款、及曾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此範疇是不當的。

34.本席亦不認同裁判官就此方面的論據:

「64. 被告人又批評葉小姐過往有五次超速紀錄,是一名魯莽的駕駛者。本席在被告人這樣陳詞時已經向他解釋清楚,那些不是定罪紀錄,而只是定額罰款的紀錄。本席亦曾經耐心向他解釋一個人決定繳交定額罰款不等如承認自己干犯法例。那人只是根據法例以繳付罰款的方法來令警方不採取傳票行動。即使葉小姐真的曾經五次超速,真的五次因超速而被法庭定罪,也未至於可以形容她為一名魯莽的駕駛者。無論葉小姐有多少次超速的定額罰款記錄,也改變不了客觀證據,即證物P1的片段,所反映的事實,即葉小姐和被告人各自在這次意外中的駕駛方式和車速。」

35.雖則因涉嫌超速駕駛而繳交罰款不是刑事罪行,不構成定罪紀錄,但葉小姐繳交罰款是等同她不爭拗她曾超速駕駛。她有超速駕駛前科此範疇,主控官在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的情況下,主動提出是恰當的,而且此範疇與葉小姐的駕駛態度有關。裁判官不應出言阻止。再者,裁判官應讓葉小姐答覆,而非由裁判官本人給予理由或解釋。不過,本席已指出本案最有力的證據是行車紀錄儀拍攝到的片段。由片段可見,控方第一證人剛開車,車速絕不可說是快。她有超速前科對本案而言確實是沒有影響。

36.本席考慮了所有環境情況及兩車碰撞的情況後,認為以當時滂沱大雨及其時屬黃昏的情況下,視野受阻,駕駛者須加倍小心駕駛。葉小姐未有留意到上訴人的車在左二線亮著了左邊指示燈、準備切線,故然有不小心。她不能說她不預期會有人切線。但上訴人作為切線者,他亦有責任確保在安全情況下才切線。

37.正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出,即使被切線者本身涉及不小心駕駛,那亦不構成切線者的抗辯理由 (案例: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錦成[8]) 。本案的焦點是上訴人是否不小心駕駛。

38.根據不受爭議及最有力的證據:行車紀錄儀錄取的片段,本席認為裁判官指上訴人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期間,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也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因而干犯了「不小心駕駛」罪,此裁定是恰當的。

39.上訴人在當時的環境情況下,在短距離切線是不小心駕駛。本席亦作出相同的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干犯罪行的元素。

L. 總結

4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虹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2] HCMA 301/2011

[3] 上訴文件冊第84頁C行

[4] 裁斷陳述書第51段

[5] 上訴文件冊第81頁Q行

[6] 上訴文件冊第82頁D-E行

[7] 裁斷陳述書第53段

[8]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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