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彥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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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中的2021年第36447號及第36469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皆涉及登記號碼PS 1015的電單車,分別關於這電單車於2021年7月7日上午8時29分及下午4時44分,於昭信路近燈柱CE0906號因非法泊車而被警務人員發出的兩張定額罰款單。上訴人為這電單車的登記車主。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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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1/2022 [2022] HKCFI 2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違例泊車) 2021年第36447號及2021年第36469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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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案中的2021年第36447號及第36469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皆涉及登記號碼PS 1015的電單車,分別關於這電單車於2021年7月7日上午8時29分及下午4時44分,於昭信路近燈柱CE0906號因非法泊車而被警務人員發出的兩張定額罰款單。上訴人為這電單車的登記車主。 2.警方根據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 15(3) 條就這兩張定額罰款單向上訴人發出兩張日期為2021年8月9日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警方通知書」),以郵遞方式寄到上訴人於運輸署登記的地址。 3.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訴人沒有繳付這兩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的罰款,也沒有向警方就所涉及的違例事項提出爭議。 4.警方按《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 16(2) 條向法庭申請,頒令上訴人每件案件繳付定額罰款320元,附加罰款320元,及訟費440元。 5.法庭於2021年10月11日在上訴人缺席下批准申請,頒令上訴人須於14天內繳付這款項。 6.上訴人在得悉法庭頒令後,要求法庭覆核這命令。聆訊於2022年2月16日進行。 7.在聆訊中,上訴人作供指他於2021年2月23日親自透過名為「智方便」的互聯網平台向運輸署申請續領駕駛執照時,確認記錄上的住址(「住址」)是正確的。他是約於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的兩年期間,在這個住址居住。 8.約於2021年8月,上訴人正進行搬遷。他曾從住址的信箱收到兩份警方通知書,但當時已經過了最後繳款或提出爭議的限期約一至兩天。他沒有在他的電單車上收到案中的兩張定額罰款單。 9.裁判官於聆訊後,拒絕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討論 10.裁判官在作出裁決時正確地考慮了有關的法例,即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的第16A(1)條:
11.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原則已經很清晰和確立。上訴人除了要證明他沒有獲悉警方通知書外,還要證明這並非由他的疏忽所致。 12.裁判官正確地運用了這原則,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楚海 HCMA 500/2000一案來闡明這舉證責任,並且道出舉證標準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
14.在覆核聆訊中,上訴人向裁判官承認他是一個星期至兩個星期會查看信箱,但他強調他並不知道他的電單車已經被發定額罰款單。[2] 15.裁判官是正確地裁定上訴人收不到警方通知書是因為他的疏忽所致。他的裁決及所給予的理由完全合乎情理和邏輯。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須作出干預。 結論 16.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訟費 17.答辯人要求法庭如果駁回上訴人上訴的話,頒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訟費$1,500。就這個申請,上訴人沒有提出反對。上訴人的上訴是毫無理據的,本席現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訟費$1,500。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姚俊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