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邵國煒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9/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September 2022.
1. 申請人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審裁處 」 )2013年8月12日(檔案編號MHRA 96/2013)及2014 年10月27日(檔案編號MHRA 162/2014)兩項裁決,向原訟法庭申請准許提出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2015年2月9日,原訟法庭法官(當時官階)區慶祥拒絕申請人的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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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9/2015 [2022] HKCA 13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49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4年第1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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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審裁處」)2013年8月12日(檔案編號MHRA 96/2013)及2014 年10月27日(檔案編號MHRA 162/2014)兩項裁決,向原訟法庭申請准許提出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2015年2月9日,原訟法庭法官(當時官階)區慶祥拒絕申請人的許可申請。 2.本庭在2015年8月14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區法官判決提出的上訴。 3.申請人在2022年7月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宗教式誓章,申請准許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雖然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2年7月22日把提交書面陳詞的時限延展至2022年8月4日,但申請人至今沒有按照指示提交書面陳詞,本庭因此視申請人為放棄提交書面陳詞的權利。 5.本庭經考慮提出動議通知書及申請人的誓章後,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訂明的程序,即只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許可申請。 6.本庭2015年8月14日判案書已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此不贅。 7.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2)條規定,申請上訴許可的動議通知,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第24(5)條亦訂明,上訴法庭出命令,以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延長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上訴法庭在決定是否延長申請上訴許可期限時,一般會考慮 (1) 延誤的長短、(2) 延誤的理由、(3) 擬提的上訴理由的强弱,及 (4) 延長期限對訴訟其他各方可能造成的損害。 8.本庭的判決在2015年8月14日作出,根據第24(2)條的規定,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延誤了接近7年,是非常嚴重的延誤。申請人沒有就延誤給予解釋。他只是在誓章中表示:「因為現在法律理由(新增理據)甚多。由2015年至今有很多涉案個案;所以延期執行上訴至終審庭」。 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事情,可構成就其延誤的良好解釋。申請人因此必須顯示他擬提的許可申請有真實的成功機會。 9.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列出申請理據如下:
11.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沒有副頁。申請人也沒有向法庭就本申請提交其他申請理據或陳詞。申請人的誓章則有1頁附頁,列出9宗案件如下(其中第1、2及9宗與本案有關):
12.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他要求終審法院裁決的議題,遑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的陳述都是針對他的個案的情況,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 13.本庭亦不認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4.基於上述原因,申請人擬提的上訴許可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沒有成功的機會。是故,延展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的時間亦是徒然。本庭因此撤銷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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