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對 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979/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March 2020 before 翁喬奇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Property division –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Financial needs – Cost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 LKW–v– DD (FACV No.16/2008) – Former matrimonial home valued at HK$5,000,000/HK$7,000,000 – Petitioner claimed HK$192,000 redemption of mortgage – Respondent claimed HK$3,500,000 debt rejected – Court applied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Property sold and proceeds split 50/50 after deduction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Petitioner's costs
Legal issues: Determina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and Liabilities · Assessment of Financial Needs · Application of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Ancillary Relief Orders · Costs
Outcome: Property to be sold; net proceeds split 50/50 after deducting HK$192,000 to Petitioner; Respondent pays Petitioner's costs.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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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979/2017 [2020] HKFC 5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年第9979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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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申請) ----------------------- 前言 1.這是一宗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本案呈請人為妻子(下稱“女方”),答辯人為丈夫(下稱“男方”)。 3.於1994年,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女兒,於本審訊日均已成年,長女待業,次女就讀高等教育學院,幼女就讀青年學院。 4.於2017年8月,女方以「分居兩年」的事實基礎,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女方在2018年5月11日的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 (表格A) ,只要求財產轉讓令,涉及之財產為位於香港新界將軍澳廣明苑xx樓xx室的前婚姻居所 (簡稱 “前婚姻居所”),男方沒有提出任何附屬濟助申請。 5.女方通過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向法庭確認,她不向男方追討任何金錢作為贍養費,亦不向男方追討次女及幼女的生活費,只要求她在前婚姻居所的權益,由法庭定斷,她不反對把前婚姻居所出售及分配出售後的淨餘款項。 6.女方曾向家人及朋友借款 HK$192,000,用作償還因男方沒有支付前婚姻居所之按揭供款,導致銀行追討欠款及展開收樓程序。因此,她要求這筆HK$192,000必須從出售前婚姻居所後的款項中扣除,在再扣除一切與出售物業相關的費用後,淨餘之款項雙方各佔一半作分配,這提議亦是女方的公開建議。男方不接納,他最後提出的公開建議是以 HK$800,000購入女方在前婚姻居所的權益,作為完全及最終解決雙方之間的附屬濟助,此數目經已包括本案之訟費在內。女方不接納男方的公開建議,法庭展開審訊。 7.於2018年12月11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判令,同日亦宣告並無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8條適用的家庭子女,並將附屬濟助事宜押後處理。 8.因應附屬濟助的申請,女方在2018年2月12日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1],男方的表格 E 日期則為2017年11月13日[2],雙方亦向對方發出了問卷及存檔回覆書。 9.於2019年2月8日雙方進行了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並在2019年5月3日進行了第一次審前覆核聆訊,第二次審前覆核聆訊則在2019年8月5日舉行。 法例條文 10.根據香港法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4條,法庭可以在頒令離婚時,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筆付款的附屬濟助命令。按照第6條,法庭可以作出命令將財產轉讓、或作出授產安排的命令和更改授產安排的命令。再者,按照第6A條,法庭亦有權作出命令將財產出售。 11.根據香港法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7(1) 條,法庭在行使第4、6、6A條所賦予的權力時,法庭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案例 12.香港終審法院在LKW–v– DD 一案 (FACV No.16/2008),判決日期為2010年11月12日,對於法庭應該如何運用上述的第7條 法例考慮附屬濟助,定下指導性的4項原則及5個步驟。在4項原則方面,分别為 :
13.在5個步驟方面,分别為 :
步驟 (一) 14.雙方爭訟的唯一家庭資產為前婚姻居所,無其他方面的資產爭辯須要法庭作確定。 15.雙方於1988年11月以聯權共有形式購買前婚姻居所,並通過銀行按揭貸款完成購買物業。 就前婚姻居所的價值,俊滙測量師行有限公司作出估值,公開市埸價值為 HK$7,000,000,而居屋二手市場價值為 HK$5,000,000,估值報告經已存檔法庭[3]。 16.男方聲稱一向以來,是他獨自支付前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早年因經營的室內設計工程公司業務虧損,亦遇上1997年金融風暴導致生意最終失敗,在2003年他亦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頒令破產。其後 ,他亦向家人借款,最終亦向財務機構甚至向澳門高利貸集團借款,他聲稱所得的借款均用作家庭日常開支及女兒的開支,日積月累下現時的總欠債連利息約為 HK$3,500,000[4]。 17.針對男方聲稱的巨額欠債,法庭在2018年3月2日頒令男方將債項的原因、日期及金額詳述,及須提交相關文件及說明家庭負債及個人負債的原因。男方在2018年9月19日存檔誓章及出示了一些債務上的文件[5],當中包括一張欠單[6],內容說他向女方借款美金 $150,000 作週轉,及財務機構的貸款文件等。 18.男方強烈反對那張向女方借款美金 $150,000的欠單內容,他說事實上沒有借出該筆款項,這一點女方亦同意。因此,在計算男方的欠債時,將不考慮這項欠款。另一方面,在男方的其他債務上,他未能清楚地說出那筆欠款屬於家庭負債。對於澳門高利貸及財務公司的一筆HK$815,000債務,他只是草草解釋說是在女方同意下的借貸,沒有任何實質文件或紀錄證明這筆HK$815,000債務現時或曾經真實存在。同樣,法庭將不考慮這筆債務。男方餘下的債務涉及家人、朋友及早前的伙記人工等,他沒有以傳召證人或出示證人誓章/確認書形式引證債務的存在及其真實性。如是者,這只是男方自如其說而已,該些債務同樣亦不獲法庭接納。 19.綜合上述情況,在確定資產的課題上,只會考慮前婚姻居所的價值。 步驟 (二) 20.女方現年62歲,於審訊日任職廚房雜工,每月基本工資為 HK$12,800。她在2013年2月遷離前婚姻居所,在存檔表格E時所租住的單位的租金為每月HK$6,200,每月的家庭及個人總開支為 HK$26,167[7]。她在表格E亦透露,她的積蓄將會耗盡,在入不敷支的情況下,如果不出售前婚姻居所,必定須要向他人借貸,才可以支付家庭子女的生活開支。 21.男方現年62歲,於審訊日任職水電散工工人,日薪 HK$1,300,每月平均工作入息 HK$25,000[8]。 他在表格E透露,他的身體很差,自女方離家出走後,他沒法專心工作,精神受到很大打擊,自女方把三名女兒帶離前婚姻居所後,他沒法聯絡得到女兒,令他擔心女兒的安全。 22.在經濟需要的課題上,很明顯女方遠遠高於男方。首先,女方的工作收入約只是男方的一半。其次,她須要繳付租金與三名女兒居住,男方則沒有這方面的開支。再者,女方亦須要兼顧次女及幼女的生活開支及學業上的開支,出庭作供的長女証人說,女方自2013年遷離前婚姻居所後,每月均以現金形式給她和兩名妹妹的生活費,每月平均約HK$4,000。長女証人的證供並未被男方的盤問動搖其可信性,法庭予以接納。 23.基於法庭不考慮男方聲稱約有HK$3,500,000負債,繼而任何償還負債之供款並不存在。相對而言,男方以每月HK$25,000的工作收入,在沒有租金開支的情況下,同時在欠缺實在證據顯示,他定期定額地供養家庭女兒,法庭相信男方的經濟需要遠遠低於女方。 步驟 (三) 24.這是一段長婚姻,計算至2018年暫准離婚判令日,約24年的婚姻。 25.男方的案情指他從來無間斷地支付前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只是後期因經濟拮據而欠數月的供款,但他亦有每月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女兒作為她們的生活開支,他對婚姻的貢獻絕不遜色女方。反之,女方則早在2013年離開了家庭,在2017年更帶走了3名女兒。 26.女方的案情則指男方多年來沉迷賭博以至債台高築,但女方不爭議多年來均是男方支付按揭供款、家中的開支及供養女兒,但在後期男方欠繳付按掲供款,導致銀行作出追討及收樓行動,令她不得不向家人及朋友借款HK$192,000把物業贖回。 27.雙方爭訟的唯一家庭資產為前婚姻居所,儘管雙方對這段長達約24年的婚姻貢獻多或少,本席看不到任何因由,在定斷雙方在前婚姻居所的權益時,可以偏離一般「平等分享」的原則作起點。 28.因此,本席將採用「平等分享」的原則。 步驟 (四) 29.經小心考慮雙方的案情,配合客觀的分析雙方的證供,對於男方的HK$3,500,000龐大負債,當中涉及澳門高利貸欠債,確實有 别於一般的欠債情況,而在澳門高利貸欠債的數目上,更高達HK$815,000,令本席相信女方指男方多年來沉迷賭搏,最終淪為債台高築之說法,在相對可能性下真實可信。如是者,男方現時聲稱他的經濟拮據可説是咎由自取,與人無尤。 30.但顧及男方現時已是62歲,女方同樣是62歲,本席只採用「平等分享」的原則,並不作出任何偏離分配家庭資產,作為裁斷雙方的附屬濟助。 步驟 (五) 31.本案之前婚姻居所估值為HK$5,000,000 /HK$7,000,000[9],雙方均沒有經濟能力購買對方在物業上的權益,如是者,出售物業換取金錢及後分配,作為清楚了斷 (clean break) 雙方的附屬濟助裁斷,是唯一及可行的做法。 32.女方支付了HK$192,000贖回前婚姻居所的按揭,避免物業遭到銀行收回,男方對此沒有異議。因此,在出售前婚姻居所後,在扣除一切與出售相關之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厘印費、律師費及雜費(如查冊費、影印費、交通費等等)、地產佣金、拍賣費(如適用者) 後,必須再扣除一筆HK$192,000償還給予女方,其後淨餘之款項才按「平等分享」的原則,分配給予男方及女方,各人獲得百份之五十(50%)。 33.一切須付給女方之款項,包括上述之HK$192,000,除非得到法律援助署同意,均受制法律援助署署長之第一押記,及由法律援助署或其委派的律師代女方收取。 裁斷 34.本席現頒發以下裁斷及指令 :-
訟費 35.這次的附屬濟助裁斷,女方所得的款項,遠超出男方的HK$800,000公開建議。 36.因此,男方須支付女方附屬濟助申請之全部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亦須支付公証行物業估值報告費用的全數。倘若雙方未能在本判案書頒發日起計算21天內,對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須交由聆案官評定訟費金額。 37.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38.此為暫准訟費命令,倘若於14天內沒有申請,將成為訟費絶對命令。 相關之法庭指令 39.前婚姻居所現時由男方使用及居住,無須支付任何按掲供款,為避免男方不配合裁斷之執行,包括但不限於拖延出售程序,或不配合一切與執行裁斷相關之文書簽署,導至女方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收到裁斷下的款項,造成不公平的現象,本席藉此同時頒發下述的指令,確保裁斷盡快得以執行,公義得以彰顯 :-
呈請人:由周啓邦律師行徐偉熙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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