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對 麥

Case No.FCMC 9979/2017[2022] HKFC 3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2 Feb 2022
Judge翁喬奇
Case Document
100%

FCMC 9979/2017

[2022] HKFC 3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 年第 9979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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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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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 (文書處理)
上訴許可申請日期: 2021年3月15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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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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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於13/3/2020,本席頒下經審訊後的書面裁斷[1],處理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當中涉及出售前婚姻居所,出售後的樓款,在先扣除相關的出售/拍賣費用後,並扣除一筆HK$192,000償還予女方的欠款後,淨餘的款項各人平分 (50/50),作為本案的附屬濟助裁斷(簡稱“裁斷”)。

3.本席亦頒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附屬濟助申請的全部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在裁斷日起計21天內,對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須交由司法常務官評定金額。

4.於15/3/2021,即裁斷日起計超過整整1年後的時間,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對裁斷提出上訴,同日亦存檔「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陳詞大綱」。

5.於19/3/2021,男方存檔另一份誓詞,確認他在15/3/2021在香港灣仔郵政局,以掛號郵遞形式送達前述的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上訴安排的中英文通知、「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陳詞大綱」的副本,給予女方的代表律師,該些文件並無退回。

適用的法律原則

6.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列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 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扼要而言,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該上訴是否存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8.法庭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已有清晰界定。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逾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為 :

(a)  延遲的時間多少;

(b)  延遲的理由;

(c)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上訴的成功機會; 及

(d)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2年第1册第59號命令第4條 (59/4/9) 及案例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imited & Ors, HCMP No.796/2010, 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6段)。

男方的申請是否逾期 ?

9.首先,男方現時申請上訴裁斷,並沒有按照程序在限期屆滿前提出,亦沒有申請逾期上訴,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只是輕輕提及,他沒有收到法庭通知13/3/2020下午4時的聆訊,聆聽宣布判決理由。

10.在16/3/2020男方收到附屬濟助的判案書,但他不確信內容是否本席的裁斷,及指令是否正確,原因是判案書沒有司法機構的印章,亦沒有法官的簽署。

11.在19/5/2020男方前往家事法庭,申請將13/3/2020裁斷及指令作廢,其後在21/5/2020接獲司法機構的信件,要求他諮詢法律意見。因沒有金錢聘請律師,他曾再次前往家事法庭諮詢,但因疫情關係法庭沒有辦工,其後他查閱記錄,最後得知13/3/2020當天並沒有開庭聆訊。

12.除上述的情況外,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的其他敍述,提及他在2021年1月接獲收樓通知書,他提出申請暫緩收樓令,及他與女方的代表律師之糾紛,但均與這次上訴許可申請連不上關係。

13.從上述所發生的事序,清楚可見不爭的事實,是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經已逾期,他沒有申請延期上訴許可。因此,法庭不接納他現時的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的理據

14.儘管男方沒有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但倘若他有申請逾期上訴,他的上訴許可亦是必然失敗的。原因是他存檔的「陳述書/陳詞大綱」的內容,長達4頁紙的撰文,合共10個段落,當中完全沒有絲毫具爭辯的上訴論點可供考慮。因此,本席不會在此逐一闡述。

15.事實上,男方只是在覆述他與女方過往生活上的事情,而並非針對法庭的判決理由內容,指出有何落差的地方,足以構成上訴許可的理據。

女方反對申請的説法

16.於30/3/2021,女方的代表律師,除了存檔一份書面陳詞反對大綱外,亦存檔女方的第六份誓詞,當中説出在過往的1年內,在執行法庭裁斷時所發生的事情,包括男方返回前婚姻居所,取回他的個人物品後拒絕離開,更換單位的鐵閘門鎖,強行霸佔前婚姻居所。

17.女方指男方有充足的時間,向法庭提出上訴,或要求法庭批准延期上訴,但他沒有這樣做。男方現時才要求上訴,是不合法律程序及沒有法律依據下推翻裁斷。

18.女方在誓詞內出示證物 “E” 至 “H”,指出自裁斷日開始,她的代表律師,經已給予男方充足時間及通知,他必須要配合執行法庭的裁斷,女方反對男方現時的申請。

結論

19.綜合上述理由,男方的上訴許可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勝訴機會,本席拒絕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是否存在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

20.本席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訟費

21.就訟費而言,本席裁定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 (如有),倘若雙方未能在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聆案官評定。

22.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香港法例第91A章《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命令

23.本席現頒令如下 :

(a)  撤銷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b)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申請的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 (如有);

(c)  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聆案官評定;

(d)  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24.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決理由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翁喬奇)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處理。



[1]  見 13/3/2020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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