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對 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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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 Out of time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Costs – The Respondent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an ancillary relief order made on 13/3/2020, more than one year after the order. The application was out of time and no extension of time was sought.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application had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as the grounds filed merely recited past life events rather than challenging the judgment. The Court refused leave to appeal and ordered the Respondent to pay the Petitioner's costs.
Legal issues: Whether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is out of time · Whether leave to appeal should be granted despite delay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Petitioner's costs.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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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979/2017 [2022] HKFC 3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 年第 9979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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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上訴許可) 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於13/3/2020,本席頒下經審訊後的書面裁斷[1],處理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當中涉及出售前婚姻居所,出售後的樓款,在先扣除相關的出售/拍賣費用後,並扣除一筆HK$192,000償還予女方的欠款後,淨餘的款項各人平分 (50/50),作為本案的附屬濟助裁斷(簡稱“裁斷”)。 3.本席亦頒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附屬濟助申請的全部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在裁斷日起計21天內,對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須交由司法常務官評定金額。 4.於15/3/2021,即裁斷日起計超過整整1年後的時間,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對裁斷提出上訴,同日亦存檔「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陳詞大綱」。 5.於19/3/2021,男方存檔另一份誓詞,確認他在15/3/2021在香港灣仔郵政局,以掛號郵遞形式送達前述的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上訴安排的中英文通知、「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陳詞大綱」的副本,給予女方的代表律師,該些文件並無退回。 適用的法律原則 6.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列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
7.扼要而言,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該上訴是否存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8.法庭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已有清晰界定。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逾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為 :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2年第1册第59號命令第4條 (59/4/9) 及案例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imited & Ors, HCMP No.796/2010, 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6段)。 男方的申請是否逾期 ? 9.首先,男方現時申請上訴裁斷,並沒有按照程序在限期屆滿前提出,亦沒有申請逾期上訴,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只是輕輕提及,他沒有收到法庭通知13/3/2020下午4時的聆訊,聆聽宣布判決理由。 10.在16/3/2020男方收到附屬濟助的判案書,但他不確信內容是否本席的裁斷,及指令是否正確,原因是判案書沒有司法機構的印章,亦沒有法官的簽署。 11.在19/5/2020男方前往家事法庭,申請將13/3/2020裁斷及指令作廢,其後在21/5/2020接獲司法機構的信件,要求他諮詢法律意見。因沒有金錢聘請律師,他曾再次前往家事法庭諮詢,但因疫情關係法庭沒有辦工,其後他查閱記錄,最後得知13/3/2020當天並沒有開庭聆訊。 12.除上述的情況外,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的其他敍述,提及他在2021年1月接獲收樓通知書,他提出申請暫緩收樓令,及他與女方的代表律師之糾紛,但均與這次上訴許可申請連不上關係。 13.從上述所發生的事序,清楚可見不爭的事實,是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經已逾期,他沒有申請延期上訴許可。因此,法庭不接納他現時的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的理據 14.儘管男方沒有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但倘若他有申請逾期上訴,他的上訴許可亦是必然失敗的。原因是他存檔的「陳述書/陳詞大綱」的內容,長達4頁紙的撰文,合共10個段落,當中完全沒有絲毫具爭辯的上訴論點可供考慮。因此,本席不會在此逐一闡述。 15.事實上,男方只是在覆述他與女方過往生活上的事情,而並非針對法庭的判決理由內容,指出有何落差的地方,足以構成上訴許可的理據。 女方反對申請的説法 16.於30/3/2021,女方的代表律師,除了存檔一份書面陳詞反對大綱外,亦存檔女方的第六份誓詞,當中説出在過往的1年內,在執行法庭裁斷時所發生的事情,包括男方返回前婚姻居所,取回他的個人物品後拒絕離開,更換單位的鐵閘門鎖,強行霸佔前婚姻居所。 17.女方指男方有充足的時間,向法庭提出上訴,或要求法庭批准延期上訴,但他沒有這樣做。男方現時才要求上訴,是不合法律程序及沒有法律依據下推翻裁斷。 18.女方在誓詞內出示證物 “E” 至 “H”,指出自裁斷日開始,她的代表律師,經已給予男方充足時間及通知,他必須要配合執行法庭的裁斷,女方反對男方現時的申請。 結論 19.綜合上述理由,男方的上訴許可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勝訴機會,本席拒絕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是否存在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 20.本席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訟費 21.就訟費而言,本席裁定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 (如有),倘若雙方未能在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聆案官評定。 22.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香港法例第91A章《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命令 23.本席現頒令如下 :
24.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決理由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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