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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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 Late Leave to Appeal – Maintenance Order Variation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Interests of Justice – Costs – Respondent applied to vary maintenance order dismissed – Respondent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citing financial loss from scam and support for mother – Court found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as grounds were new evidence or already considered – Late leave refused due to unfairness to Petitioner recovering arrears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逾期上訴許可 · 上訴許可 · 秉行公正的理由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nd late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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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975/2015 [2022] HKFC 2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 年第 13975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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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上訴許可/逾期上訴許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於8/1/2021,本席頒下經審訊後的書面裁斷[1],撤銷男方申請更改贍養費命令,他並須向女方支付訟費,如雙方未能對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司法常務官評定金額 (“判案書”)。 3.於8/4/2021,男方發出傳票,同日亦存檔「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陳詞大綱」。此外,男方亦存檔一份誓詞,交待了逾期上訴的原因,是因為他申請法律援助協助他處理這次的上訴許可申請,但只是在8/3/2021才接獲法律援助通知不批予他法援,男上附上相關信件供本法庭查閱。 4.於12/4/2021,男方存檔另一份誓詞,確認他在10/4/2021在新界屯門大興郵政局,以郵寄形式向女方的代表律師,送達前述的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上訴安排的中英文通知、「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陳詞大綱」的副本,該些文件並無退回。 5.於27/4/2021,女方的代表律師存檔書面陳詞,反對男方的申請。 男方的申請理由 6.男方提出下述的兩項理由 :-
女方反對申請的説法 7.男方所提出的受騙案情不合邏輯,女方列出時序表嘗試交待男方説法不合理之處。倘若男方是因為受騙,而引致他須要向銀行借款,他在21/10/2020獲得第一筆借款後,理應不會再入賬到騙徒的戶口。但男方卻在27/10/2020及11/11/2020合共入賬20萬元,情況於理不合。 8.對於 “理由一”,男方並沒有向法庭申請許可存檔新證據,倘若作出相關申請,亦會因為未能附合案例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中的三項先決條件而失敗。 9.再者,“理由一” 所涉及的新證據,乃財政狀況方而的重要資訊,但男方不單止沒有在審訊前或審訊中提出,在呈交書面結案陳詞階段,亦沒有向法庭交待該些情況,選擇隻字不提。 10.對於 “理由二”,法庭在判案書的第55段,經已作出了不接納該理由的裁斷,男方至今仍未能指出法庭的裁斷有任何錯誤之處,須要給予他上訴許可的機會。 適用的法律原則 11.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列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
12.扼要而言,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該上訴是否存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13.法庭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已有清晰界定。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逾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為 :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2年第1册第59號命令第4條 (59/4/9) 及案例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imited & Ors, HCMP No.796/2010, 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6段)。 討論 (a) 逾期上訴許可 14.男方的上訴許可傳票日期為8/4/2021,相距判案書的8/1/2021日期約3個月的時間,即是大約延遲了2個月的時間,情況不算嚴重。 15.男方出示的法律援助署信件的日期是26/2/2021,吻合他指延遲提出申請,是因為等待法律援助署回覆,是否給予他法律援助,本席接納男方延遲申請的理由。 16.對於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上訴的成功機會,本席將在下文交待。 17.對於倘若給予延期上訴,對另一方會否構成不公平, 本席認為是必然的後果,尤其是發生在拖欠贍養費的個案上。被拖欠的一方須按現行程序,以判決傳票形式作出追討,這情況彼彼皆是。被追討的一方,亦經常會藉此機會,提出申請更改贍養費命令,如是者,在現行的法律程序上,判決傳票的追討程序須暫時停止,押後至更改贍養費申請的程序完畢,方可恢復處理[2],對被拖欠贍養費的一方,已即時產生不公平的地方。 18.若申請更改贍養費一方,不接納更改後的結果,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對被拖欠贍養費的一方,某程度上有延遲追討的情況。 19.若再給予延期提出上訴許可,被拖欠贍養費一方的追討將被再度延遲,構成不公平的情況。 20.查閱法庭記錄,本案確實出現了上述的情況,女方早於15/5/2019發出判決傳票,向男方追討一筆 HK$48,000之拖欠贍養費,男方便於10/10/2019提出更改贍養費命令,自女方開始追討日起計算至男方更改贍養費申請的判決日為止,即8/1/2021,已經歷了20個月的時間。 21.事實上,於17/12/2019暫委法官杜潔玲,按照程序經已把女方的判決傳票及她的另一張強制執行超過12個月前欠款的傳票,無限期押後,等待男方申請更改贍養費命令裁決後,便可申請恢復聆訊。 22.因此,綜觀整體情況,本席相信給予男方逾期申請上訴許可,對女方不公平。 23.本席拒絕給予男方逾期申請上訴許可。 (b) 上訴許可 24.本席在8/1/2021的判案書內,列出了男方申請更改贍養費命令的6項理由,分别為 :
25.男方的 “理由一”,是一項全新的辯詞,在審訊時他所述的 “繳付銀行欠款” ,完全沒有提及,亦不涉及他現在所述的兩筆恒生銀行借款[4]。如是者,男方不能以全新的辯詞,在現階段作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這些全新的辯詞,完全未經審訊時法庭的調查,或是女方的盤問及質詢。 26.因此,“理由一” 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勝訴機會。 27.男方的 “理由二”,縱使是一項非全新的辯詞,在審訊時經法庭調查及詳細考慮,並作出了事實裁斷[5]。男方在上訴許可陳述書內,未能指出法庭在這課題上的裁斷,有任何不穩妥之處,男方只是再一次重覆他的個人説法而已。 28.因此,“理由二” 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勝訴機會。 29.本席拒絕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是否存在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 30.本席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總結 31.綜合以上的理由,本席拒絕給予男方逾期上訴許可。 32.儘管如何,男方的上訴許可亦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勝訴機會,本席拒絕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33.最後,本席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訟費 34.就訟費而,本席裁定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在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聆案官評定。 35.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香港法例第91A章《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命令 36.本席現頒令如下 :
37.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案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梁錫濂、黄國基、吳志彬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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