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正(又名劉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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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女士在她弟弟於九龍灣經營的一間餐廳做侍應。被告人是該餐廳的熟客,雙方因而認識。約於案發前6個月,陳女士、被告人和另外兩名女食客曾到瑞士旅行。陳女士曾將自己的護照WhatsApp給被告人。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08/2021[2022] HKDC 9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08/2021

[2022] HKDC 9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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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正(又名劉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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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2年9月2日
出席人士:  黎淑雯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錦卿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Patrick Chu, Conti Wong Lawyers LLP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傷人(Wounding)
  [2]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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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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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1)  傷人罪;及

(2)  搶劫罪。

答辯

2.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案情

3.陳女士在她弟弟於九龍灣經營的一間餐廳做侍應。被告人是該餐廳的熟客,雙方因而認識。約於案發前6個月,陳女士、被告人和另外兩名女食客曾到瑞士旅行。陳女士曾將自己的護照WhatsApp給被告人。

4.於案發前3個月,受害人在微信群組內曾表達自己撐警的立場。之後,她的護照副本和一些個人資料被人在九龍灣一帶四處張貼。她思疑是被告人所為。

5.案發凌晨時份,她下班獨自一人行經現場,見到被告人張貼她和她一些個人資料的單張。她取出手機想拍攝被告人的行為。被告人發現了她。她離開,被告人追着她,期間,當她轉身着看後方時,被告人以刀襲擊她,令她左前額被傷流血。之後她跌在地上,被告人離開之際,陳女士手機響起,是她弟弟致電給她。此時被告人返回她身邊,用手推了她一下並搶去她手上的手機,被告人離開現場。

被告人的背景

6.他年34歲,未婚,於內地出生。於1999年移居香港。他曾任職恒生銀行,現為港鐵車長。於2004-05年間曾參與一些義務工作。辯方呈上一些員工嘉許狀等。被告人紀錄良好。

背景報告

7.報告提及被告人未婚,獨自居住,與父母多年來沒有聯繫。報告指出被告人於成長期,家庭對他關顧不足,但他努力讀書,取得會計文憑。其後在港鐵工作穩定,表現良好。被告人對受害人所受的傷,深感抱歉。

判刑考慮

8.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的求情各點;

(3)  背景報告;

(4)  被告人紀錄良好。

量刑

傷人罪

9.被告人與受害人互相認識,在凌晨時份,受害人發現被告人張貼她個人資料,於是想拍攝被告人的所為。但被被告人發現,被告人追截受害人。期間,被告人用刀傷了受害人的左額,流了許多血,引致一個3厘米長的裂傷,並需要縫針。

10.本席認為用武器襲擊他人的頭部是一個相當嚴重的行為,更引致一個頗大的傷口,需要縫針。

11.本席認為必須判予即時監禁,考慮了本案情節,被告人的背景,本席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2.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扣減,判監6個月。

搶劫罪

13.本席考慮了一宗案例:

HKSAR v Ku Kwok Wai CACC 14/2012

在該案中,受害人(一名17歲的學生)在升降機大堂等候並使用電話傾談時,第一申請人從後用力推受害人,並奪去她手上的手提電話,然後逃離現場。上訴庭認為3年零3個月的量刑起點恰當。

14.本席留意到本案情況與一般搶劫罪不同,被告人與受害人互相認識。被告人當時為了阻止受害人與他人通話,而搶走了她的電話。

15.本席將量刑起點定為22個月的監禁。

16.同樣地,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扣減,判監22個月。

整體量刑原則

17.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判刑如下:—

控罪二:監禁22個月;

控罪一:監禁6個月,其中4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

18.最後,考慮到被告人紀錄良好,本席酌情扣減1個月的刑期。

19.總刑期為25個月監禁。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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