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鄧添柱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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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2年6月30日頒發判案書( [2022] HKCA 909 ),駁回破產人的上訴,並命令原告人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暨暫行受託人(「署長」)的訟費。該上訴是針對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原審法官」)2021年2月24日 拒絕准許破產人繼續進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件 2020年第1123號(「HCA 1123/2020」)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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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297/2021[2022] HKCA 14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97/2021

[2022] HKCA 14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97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20年第7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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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鄧添柱(破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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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案書日期: 2022年9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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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2年6月30日頒發判案書([2022] HKCA 909),駁回破產人的上訴,並命令原告人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暨暫行受託人(「署長」)的訟費。該上訴是針對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原審法官」)2021年2月24日 拒絕准許破產人繼續進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件 2020年第1123號(「HCA 1123/2020」)的決定。

2.原告人在2022年7月28日存檔《提出通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3.署長反對申請。雙方均就申請提交了書面陳詞。

4.本庭經考慮原告人的《提出通議通知書》及雙方提交的書面陳詞,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 3 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5.本案的背景 、事實及爭議事項,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6.香港法例第 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提出通議通知書》提出的申請理據可歸納如下:

(1)  HCA 1123/2020案的被告人鄧永康以非司理身份出售屯門區的祖堂物業,收取560萬元自行分配,觸犯侵懽法。

(2)  鄉親的誓詞證明已收到出售屯門土地的款項。鄧永康亦在2018 年 1159 號案件承認交收了售地款項,但強稱交易合法,及他是屯門區祖堂司理人。他在 HCA 1123/2020 案的抗辯詞明顯亦強稱是屯門區祖堂司理人及出售土地是合法。

(3)  本庭判案書第 24 至 27 段指出沒有證據,這是妄顧事實和無理的判決。而且新界民政專員的權責亦受到無理貶抑。

8.破產人的書面陳詞基本上重複上述的説法。 破產人並提交兩封信函,分別是:(1) 屯門民政事務專員發給他,日期為2022年7月22日的覆函;及 (2) 元朗民政事務專員發給他,日期為2022年7月26日的覆函。正如代表署長的阮律師指出,這些信函是新證據。 上訴法庭在申請上訴許可階段,一般不會容許訴訟人提出新證據。再者,這兩封信函的內容與屯門及元朗民政事務專員之前給予破產人的信函相若[1] 。本庭在本申請不會考慮這兩封信函。

9.破產人在《提出通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中的陳述都是環繞他的案件的情況。 破產人沒有指出擬提的上訴涉及甚麽法律議題,遑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破產人的申請因而不符合第 22(1)(b) 條的規定。

10.再者,本庭是基於 3 項理由駁回破產人的上訴,即 (1) 破產人不具提出申請的法律地位;(2) 署長的決定並非有悖常理 、明顯錯誤 、完全不合理及荒謬;及 (3) 破產產業不足以支付 HCA 1123/2020案可能招致的訟費。 破產人在本申請的所有陳述都只與第 (2) 項理由有關。但正如本庭指出(判案書第18段),單是因為破產人不具法律地位提出申請,他的上訴便應予以撤銷。破產人擬提的上訴沒有對第 (1) 項判決理由提出任何異議。而且,破產人有關第 (2) 項理由的陳述只是重複上訴時的說法,如本庭判案書(第 19 至 28 段)指出,這些陳述不能成立。在此情況下,破產人擬提的上訴不會有成功的機會。

11.本庭亦認為,本案的情況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把擬提的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破產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撤銷他 2022年7月28日 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3.根據一貫訴訟常規,破產人申請失敗,應支付署長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考慮了署長 2022年8月22日 的訟費清單,認為項目和金額都恰當和合理。本庭全數予以批准,把署長的訟費評定為 11,600元。破產人須支付署長的訟費,從破產財產中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
署理首席法官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破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破產管理署署長暨暫行受託人: 由署理助理首席律師阮美嫻代表。



[1] 例如屯門民政事務署2021年3月5日的信函;見本庭判案書第2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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