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瀅 訴 醫院管理局(北區醫院)相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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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缺席在2022年5月11日的聆訊,法庭在考慮過她存檔的表格 86及其他文件之後,頒下判案書(「 判案書 」),拒絕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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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618/2020 [2022] HKCFI 29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6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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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決 書 引言 1.申請人缺席在2022年5月11日的聆訊,法庭在考慮過她存檔的表格 86及其他文件之後,頒下判案書(「判案書」),拒絕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然而,申請人後來聲稱她一直未有收過當日的聆訊通知書,所以缺席5月11日的聆訊。相關事情的經過如下:
3.本席考慮過她後來再存檔的陳詞大綱及附件,並聽取過她的口頭陳詞後,認為正如她的表格 86所顯示的,申請人是希望藉着司法覆核取得一些文件,以支持她對醫院及其人員的指控。然而她擬作的司法覆核無非是關乎一些民事及刑事的指稱,當中並沒有任何可以屬於公法或司法覆核範圍的議題。基於本席在2022 年5 月11日判案書內所提到的法律原則,本席維持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4.至於申請人稱她的住宅多年以來一直不斷被長沙灣警署相關人員偷偷摸摸地入屋盜竊,偷走她的文件財物,以及惡意做手腳、搞破壞等等,本席不認為適合在本案處理。 5.申請人是單方面申請,而且親自行事,本席不就訟費給予任何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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