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璟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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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35/2022[2022] HKDC 111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2022

[2022] HKDC 11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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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璟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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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日期:  2022年9月15日
出席人士:  劉偉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子健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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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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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2.相關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9月19日在香港新界葵涌邨逸葵樓(「逸葵樓」)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93克可卡因的6.98克固體(「涉案毒品」)。

案情

3.在2021年9月19日約下午5時40分,警方在逸葵樓外巡邏期間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故對他進行截查。

4.經搜查後,警方在被告人身上發現內藏涉案毒品的36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5.被告人其後於警戒下表示:這是他第一次替人運送可卡因;涉案毒品是他在被捕2-3小時前從一位名為「阿海」的人士所接獲的;按照「阿海」的指示,被告人需於案發當日約下午6時正把涉案毒品帶到葵涌;及「阿海」向被告人承諾,於完成運送毒品後他將會得到港幣1,900元的報酬。

6.涉案毒品可卡因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5,449.67元。

求情

7.代表被告人的胡錦勳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了一個詳盡且務實的陳詞。

8.胡大律師告訴法庭:被告人誕生於一個香港的基層家庭中。他現年19歲,未婚。他是一個極度內向的青年,並不善於與人交往。此外,因自幼患有皮膚病之故,他在學校裏常遭到同學的欺凌、歧視及排擠。故他在中三第一個學期便輟學。

9.其後被告人幹了一些不同種類的散工。可是,在職場上,那些被告人在校園時代所受到的歧視一次又一次地重演。令他產生極度自卑感。故他常呆在家中。

10.在案發前數天,被告人在一所遊戲機中心消遣時認識了一位名為「阿海」的人士。「阿海」從被告人口中得知他是失業大軍中的一員份子,遂向被告人提出了找快錢的門路。「阿海」謂:只要被告人將一包毒品從新界某處帶往九龍某處,而成功交到一位指定的收貨人,他便可獲酬金1,900元。有見及這豐厚的薪金,被告人不多加思索便一口答應了。

11.胡大律師冀法庭考慮,被告人最大的求情理由有二。(一)他的坦白認罪及(二)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於此,辯方確認被告人在15歲的那一年曾因一宗傷人控罪於認罪後以警司警誡的方式予以懲處。法庭亦已向辯方表明,於量刑時會視被告人為一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人。

12.胡大律師亦陳詞道:被告人會將此案的經歷作為日後在人生路途上的指標,不會再重蹈覆轍。此外,被告人亦得到其雙親的支持。法庭亦有機會覧閲他們各自為被告人所撰寫的求情信件。他的雙親希望他會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待他刑滿出獄時能助他回歸正途。

判刑考慮

13.據相關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1],販運至1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的刑期是2至5年監禁[2]

14.考慮到涉案毒品的份量及性質、本案及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所作出的求情陳詞,本席採納45個月監禁為這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15.鑑於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他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6.經扣減後的刑期為 30 個月監禁。

判刑

17.被告人被判監禁30 個月。

( 鄭明斌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

[2]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