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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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原被控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其中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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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71/2020[2022] HKDC 104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71/2020

[2022] HKDC 10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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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2年9月13日
出席人士:  馬淑蓮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敏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Simon Si & Co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盜竊罪(Theft)
  [3]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4] 偽造文件(Forgery of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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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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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原被控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其中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2.被告人只就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

3.被告人想從朋友買一部電單車。他從該朋友借了涉案的電單車作試車之用。在路面駕駛期間,被警員截停。事發時,該車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被告人在借車時,沒有查詢有關電單車的第三者保險事宜。

量刑

4.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的求情;

(3)  被告人有6次交通定罪紀錄,但不相同。

5.就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控罪,最高可判罰款為一萬元和監禁12個月,且除有特別理由外,必須予以停牌1年至3年。

特別理由

6.辯方依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南 [2000] 1 HKC一案。

7.並指出被告人想買電單車,從朋友借車而作試車之用,認為法庭可考慮是否構成特別理由而不作出停牌令。

8.辯方選擇不作供。要求法庭以本案的證供和求情陳詞作考慮。

9.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觸犯法例,特別是借用車輛是在緊急的情況之下提出,而結果導致停牌而喪失生計,這一點方可能構成特別的理由。

10.本席進一步考慮了以下一宗較新近的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祖良,HCMA 408/2019。

11.該案的情節是被告人從朋友借車接載家人到尖沙咀食飯。而事發後發現該車的第三者保險已過期。

12.經上訴後,法官裁定借車與家人食飯,並非是緊急情況,不構成特別理由。

13.本案的情節是被告人想買車,從朋友借車作試車之用。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被告人只認識該朋友約一個月,對對方了解不深。

(2)  被告人沒有向對方查詢第三者保險。

(3)  被告人借車的目的是試車和買車。本席認為他理應向對方查詢有關保險情況。

(4)  以本案情況,並非一個短程試車,而是對方交了車匙給被告人,任由被告人駕駛,被告人可以使用該車一段頗長時間,對方只要求被告人用完車之後,泊回原位。

(5)  很明顯,借車作試車之用並非為緊急情況。根據司徒一案,這不構成特別理由。

14.本席考慮以上各點,裁定本案沒有特別理由。

判刑

15.本席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就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判處被告人:—

罰款4,000元及停牌15個月。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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