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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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原被控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其中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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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1/2020 [2022] HKDC 10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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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原被控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其中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2.被告人只就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 3.被告人想從朋友買一部電單車。他從該朋友借了涉案的電單車作試車之用。在路面駕駛期間,被警員截停。事發時,該車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被告人在借車時,沒有查詢有關電單車的第三者保險事宜。 量刑 4.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5.就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控罪,最高可判罰款為一萬元和監禁12個月,且除有特別理由外,必須予以停牌1年至3年。 特別理由 6.辯方依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南 [2000] 1 HKC一案。 7.並指出被告人想買電單車,從朋友借車而作試車之用,認為法庭可考慮是否構成特別理由而不作出停牌令。 8.辯方選擇不作供。要求法庭以本案的證供和求情陳詞作考慮。 9.在陳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觸犯法例,特別是借用車輛是在緊急的情況之下提出,而結果導致停牌而喪失生計,這一點方可能構成特別的理由。 10.本席進一步考慮了以下一宗較新近的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祖良,HCMA 408/2019。 11.該案的情節是被告人從朋友借車接載家人到尖沙咀食飯。而事發後發現該車的第三者保險已過期。 12.經上訴後,法官裁定借車與家人食飯,並非是緊急情況,不構成特別理由。 13.本案的情節是被告人想買車,從朋友借車作試車之用。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4.本席考慮以上各點,裁定本案沒有特別理由。 判刑 15.本席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就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判處被告人:— 罰款4,000元及停牌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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