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祖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08/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November 2020.
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違反《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條及第4(2)條,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港幣二千元及停牌12 個月。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
HCMA 408/2019 [2020] HKCFI 29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0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9年第193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違反《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條及第4(2)條,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港幣二千元及停牌12 個月。 2.上訴人不服判刑(只針對停牌令),提出上訴。 3.原審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現在,則由謝志浩大律師領導另兩位大律師代表。 4.在參閱上訴雙方的補充陳詞後,在聆訊日後兩週,本席以書信命令暫緩停牌令,並明確表示這與判決的可能結果完全無關。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5.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列舉在判刑理由書中,如下:
完備上訴理由 6.完備上訴理由有兩個,分別為:
本席的考慮 7.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述雙方的詳盡書面陳詞及口頭陳詞。 8.兩項上訴理由可一併處理。 9.上訴方告知本席上訴人43歲已婚,妻子已不幸離世,現與19歲的兒子及外母同住,是家中經濟支柱,亦要給生活費年老的父母;上訴人擁有一部市區的士,早更租與他人而自己則負責駕駛夜更,連同早更的租金收入,事發時月入約三萬元,每月供車還款要港幣一萬五千多元;事發當晚是農曆「冬至」,上訴人當時借了涉案私家車與一家人到尖沙咀吃飯過節;假若停牌,上訴人便只能將夜更交由車行出租,影響生計。 10.上訴人的投訴是裁判官沒有在判刑前主動查詢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包括職業(司機),家庭狀況和經濟背景。 11.上訴人援引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樹雄,HCMA 425/2011,及HKSAR v Yu Chi On, HCMA 140/1999以支持其論點,即對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人,裁判官在聽取求情時,雖然應當保持中立,但同時亦須給予適當的協助。 12.上訴人援引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耀南,HCMA 1158/1999,以支持其論點,即當裁判官知道上訴人在事發時正駕駛朋友的車輛,他應該進一步釐清事情發生的背景,借車的原因及停牌令對上訴人的後果。 13.答辯人回應指陳耀南案第13段清楚指出:
14.答辯人亦指,陳耀南案的其中一個重點是,假若是在緊急情況之下及不知情下借用別人沒有有效保險的車輛,而導致停牌而喪失生計,那麼停牌的處罰可能是過重,這一點亦可能構成特別的理由,容許法庭行使酌情權不執行停牌的決定。 15.答辯人亦引用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牛,HCMA 600/2009,指出「特別理由」須是一些直接與干犯案件有關的因素,所以上訴人的職業、家庭狀況及經濟背景,如果這些資訊與干犯案件無關,它們均不構成「特別理由」,裁判官便必須根據條例第4(2)(a)條的訂明判處停牌令。 16.另外,答辯人從錄音謄本指出,裁判官有再次詢問上訴人有否補充,上訴人自行選擇不作進一步的陳詞。 17.就上訴人援引的案例陳樹雄及Yu Chi On,答辯人回應指,該兩件案例的引文主要討論的是盤問以及審訊的常規及程序,故未必完全適用於求情階段;而即使兩案完全適用,正如杜溎峰暫委法官在Yu Chi On案所指,協助與否和如何協助被告人均屬裁判官的酌情權範圍內之事。 18.答辯人陳詞稱,即使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聲稱的有利於上訴人的求情要點,裁判官的判決仍會不變。 19.本席認為,上訴人作為職業司機,必然比普通的駕駛者更了解駕駛有有效保險的車輛的重要性。所以用行車證還未到期又或者保險公司沒有提醒他(們)續保作為「特別理由」,根本不成理由。 20.至於借車與家人食飯,也不成什麼「特別理由」,可以避免被判處停牌令。 21.雖然本席同意,較妥當的做法是裁判官在判處罰款及/或停牌令前先向上訴人查詢他的個人背景及經濟狀況。但在本案,以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及經濟狀況作為輕判請求理據,對停牌令的判處沒有影響。 22.而上訴人在本上訴,也不是針對二千元的罰款。 23.本席雖然同情上訴人,但是法庭的酌情權畢竟有限。法例規定,沒有「特別理由」的情況下,法庭必須判處「停牌令」。根據案例,上訴人的情況不構成「特別理由」。 24.綜合所有情況,判刑(包括停牌令)沒有原則性錯誤及並非明顯過重。 結論 25.基於以上理據,不服判刑上訴駁回。本席確認有關的判刑。暫緩停牌令的命令即時失效。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歐陽巽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轉聘謝志浩、黃纓淇及蘇瑋駿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