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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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審訊時為D1)被控兩項「強姦」罪 [1] ,控罪指申請人在2019年8月19日在兩個不同地點強姦X;案中另一被告(D2)則面對另一項涉及X的「強姦」罪 [2]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211/2021[2022] HKCA 145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11/2021

[2022] HKCA 14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11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王子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2022年9月23日
判案日期:  2022年9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判 案 理 由 書


引言

1.申請人(審訊時為D1)被控兩項「強姦」罪[1],控罪指申請人在2019年8月19日在兩個不同地點強姦X;案中另一被告(D2)則面對另一項涉及X的「強姦」罪[2]

2.申請人及D2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兩人罪成。申請人被判處入獄6年,現就定罪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本席在聆訊後拒絕申請,以下是判案理由。

控方案情

3.2019年4月,申請人於網上認識X。兩人案發前曾相約進行網上遊戲和在網上聊天,但從未外出見面。2019年8 月19日凌晨,X和她的朋友(PW2)應申請人邀請與申請人及D2會合後前往一酒吧。

4.在酒吧期間,X有醉意,曾嘔吐,之後軟癱在梳化上休息。酒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四人離開時,申請人背著X。四人其後登上的士,但最終只有申請人和D2帶X下車並進入D2工作的大廈,PW2獨自離去。

5.大廈的閉路電視顯示X當時由申請人抱著。控方指申請人和D2於D2的公司內分別強姦X(控罪一及二)。申請人後來背著X和D2離開大廈,乘坐的士到達時鐘酒店,申請人在酒店房間內再次強姦X(控罪三)。X醒來時發現申請人睡在身旁,自己衣衫不整。她十分慌張,悄悄離開。

6.同日,X回家見到男朋友(PW3)時痛哭,並向他論述經過,二人最終報警。其後,申請人和D2被捕,於警誡下,申請人指X是自願和他性交。X的陰道拭子經化驗後找到兩名被告精子的DNA。

辯方案情

7.申請人選擇作供。他的立場是X的證供不盡不實:X是主動與他和D2進行性交,他亦真誠地相信X是同意的。

上訴理由

8.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他在法定要求的時限屆滿後才存檔上訴定罪許可申請。申請人在誓章解釋,由於需要等候朋友諮詢法律意見,故有所延誤。

9.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主要環繞X的證供提出質疑,並批評原審法官犯錯:

(一)  沒有詳細講述X證供的疑點[3]

(二)  沒有引導陪審團考慮X是否同意性交;

(三)  選擇性引導陪審團;

(四)  沒有詳細引導陪審團考慮「真誠相信」這議題;及

(五)  加插個人意見,錯誤引導陪審團。

10.雖然此申請並不涉及重大延誤,但申請人的上訴絕無成功機會。

11.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的導詞詳細持平,法律指引正確,亦全面歸納案中的爭議事項、控辯雙方的案情以及證據重點,合乎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曙光[4]案引述的法律原則。

12.就理由一,原審法官沒有責任及必要在導詞重複辯方的各個論點及批評。事實上,原審法官已臚列各證人的證供重點,並在開首時提醒陪審團需考慮各項證據,以及指引他們該如何分析X的證供。況且,原審時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已向X進行深入盤問,包括申請人現時提出的所謂疑點;而原審法官亦已就X是否爛醉如泥至不能同意與申請人或D2性交,在導詞用上相當篇幅處理[5],故陪審團必能掌握辯方的說法和質疑,有關導詞沒有可批評之處。

13.理由二及三完全缺乏基礎。原審法官在有關方面的引導正確及充份,亦提醒陪審團不應對申請人存有偏見。

14.至於理由四,原審法官已詳細引述X和申請人關於「真誠相信」的證供,包括案發前後X的行為及態度,陪審團必能充份掌握需要考慮的議題及適用的原則。申請人的投訴不能成立。

15.就理由五,申請人主要投訴原審法官加入自己的意見指申請人及D2「計劃灌醉X」,對申請人不公,但綜觀整份導詞,原審法官只是以較直接的表述方式勾劃控方案情,這並無不妥;況且,原審法官已表明陪審團可選擇是否接納她及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提出的看法。因此,申請人的這項投訴並無理據支持。

結論

16.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論單獨或綜合考慮,都沒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本席拒絕他的逾期申請。

17.本席已提醒申請人,他有權再次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然而,若上訴法庭認為有關申請並沒有理據的話,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裁定期間的羈留時間不作為已服的刑期。

(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控罪一及三,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

[2]控罪二。

[3]申請人聲稱的疑點包括:(i) 為何X未有即時主動報警;(ii) 為何X離開酒店時會先致電PW2;(iii) X是否受到PW3的壓力才指控申請人和D2強姦;(iv) X當晚究竟是否如她所聲稱般大醉;及(v) X可能是後悔才指控申請人強姦。

[4][2017] 3 HKLRD 445,第25段。

[5]上訴卷宗第34N至35D、40J、43A至C、45T至U、52R至53H、53S至54D、55U至56B、62F至H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