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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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傳票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申請人就原審訟費申請被拒絕提出的上訴於2022年6月21日已被本席駁回。申請人在7月6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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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8/2021 [2022] HKCFI 30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2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定額傳票2021年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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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1.申請人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傳票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申請人就原審訟費申請被拒絕提出的上訴於2022年6月21日已被本席駁回。申請人在7月6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參考她提出的書面理據及其附件,其理據指自招嫌疑的裁決是本末倒置及她的流動資金不足。申請人在其後存檔的文件要求法院儘快判決她上訴得直及即時轉帳港幣5億元的總訟費。 3.申請聆訊當日,法庭等候至上午11時30分但申請人依然沒有出席。在此之前,申請人沒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法庭她不能出席聆訊。 4.這項申請的有關法例是《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2(2)條,「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明顯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就此,法庭沒有基礎作出頒令,因而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並駁回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蔡天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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