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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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罪 [1] ,控罪指稱她於2021年4月9日上午10時在東涌市政大樓1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沒有佩戴口罩。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定罪名不成立。上訴人的訟費申請為裁判官所拒絕,她現就訟費申請被拒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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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8/2021 [2022] HKCFI 17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2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21年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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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罪 [1] ,控罪指稱她於2021年4月9日上午10時在東涌市政大樓1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沒有佩戴口罩。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定罪名不成立。上訴人的訟費申請為裁判官所拒絕,她現就訟費申請被拒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審訊時控方傳召一名警員及一名警長作供。警員於案發當日早上9時30分到達東涌市政大樓1樓,看見上訴人坐在一張長凳上為電話充電,當時她沒有佩戴口罩。警員再三勸喻下上訴人依然拒絕佩戴口罩,他便詢問上訴人是否不舒服及是否需要看醫生,上訴人回答說她沒有病,不需要看醫生。由於上訴人繼續拒絕佩戴口罩,警員便向上訴人發出一張定額罰款告票。盤問下,警員同意上訴人曾經表示過有呼吸困難,正因如此,警員才詢問她是否需要傳召救護車及看醫生,上訴人回答指沒有病,不需要佩戴口罩。警員亦表示他觀察過上訴人,看不見有任何病徵。警員否認當時上訴人有提出自己有皮膚敏感,並指這說法是審訊當日第一次聽到的。 3.警長的證供關乎由警員隨身攝錄機拍攝的片段的真確性。 辯方案情 4.裁判官裁定控方表面證據成立之後,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裁判官就控罪的裁決
訟費申請及裁判官的裁決 7.上訴人的訟費申請理由主要基於她個人背景的特殊情況,包括 [9] :
8.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被票控當天,的而且確沒有佩戴口罩,而在警方多次警告後仍不合作,縱使上訴人有提及有關皮膚的情況,但當天上訴人並沒有提供實質的支持理據,只是口頭聲稱,相關警員必然有合理懷疑向上訴人作出檢控。裁判官同意控方的陳述,即上訴人當時的而且確自招嫌疑,基於以上原因,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10] 上訴理由 9.根據上訴人於不同日期呈交法庭的信件,上訴人主要的上訴理由是她沒有「自招嫌疑」,並指稱若然法庭判處她上訴得直,她應得的總訟費應為港幣2億零一萬元。 上訴聆訊 10.本上訴原定於2022年1月10日進行聆訊。當日早上,上訴人抵達法庭後在庭內除去口罩並堅持不肯佩戴口罩,但未能提供任何醫學豁免證明書,幾經勸喻不果,本席遂將聆訊押後。新聆訊日期擬定為2022年4月26日,後因應公共衞生情況和相關發展,案件改以書面方式處理。 有關訟費的法律原則 11.就被裁定無罪的被控告人的訟費申請,終審法院在Tong Cun Lin v HKSAR [11] 案有以下裁定:
12.終審法院在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No 2) [12] 案有以下裁定:
1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少寶及另一人[13] 案歸納了相關法律原則如下:
14.上述案例所列出的法律原則適用於本案。 上訴理由的考慮 15.就上訴人指她沒有自招嫌疑一事,本席採納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陳天樂及檢控官黃顯燊在其書面陳詞作出的回應 [18] :
16.上訴人在指明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在警員查問下只是聲稱自己無病無痛。原審時裁判官裁定控罪表面證供成立,上訴人在作供期間呈上26張顯示她面部情況的相片,另外亦呈上4張拍攝日期為2020年6月9日及8月7日的相片,指她的皮膚敏感是自從佩戴口罩之後才出現的。裁判官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是基於上訴人呈上於案發日(2021年4月9日)前後日子拍攝的照片,顯示她皮膚出現類似紅疹的情況,故而不排除上訴人是因為戴口罩導致皮膚敏感。無論如何,上訴人的說法由始至終都沒有任何醫療證明支持。 17.基於上述情況,本席完全贊同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的行為屬自招嫌疑,裁判官行使酌情權拒絕她的訟費申請是恰當的,本席沒有理由干預裁判官就此作出的決定。 結論 18.基於上文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就訟費申請被拒絕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天樂及檢控官黃顯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A(1)及6(1)條 [2] 「答辯人陳詞大綱」第11及12段 [3] 上訴宗卷第11頁R行 [4] 上訴宗卷第11頁S行 [5] 上訴宗卷第12頁B至F行 [6] 上訴宗卷第12頁F至G行 [7] 上訴宗卷第12頁G至K行 [8] 上訴宗卷第8頁,裁斷陳述書第3段 [9] 上訴宗卷第 8頁第4段 [10] 上訴宗卷第 9頁第6段 [11] (1999) 2 HKCFAR 531 [12] (2007) 10 HKCFAR 730 [13] HCMA 299/2019,判詞第37段 [14] Tong Cun Lin v HKSAR [2001] HKLRD 113 [15] Tsang Wai Ping v HKSAR (2005) 8 HKCFAR 80 [16] Tsang Wai Ping v HKSAR (2005) 8 HKCFAR 80 [17] 見《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5條 [18] 「答辯人陳詞大綱」第30-33段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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