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 Thi Tuyet 對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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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7月13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有關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作出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1]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CAMP 143/2022[2022] HKCA 154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43/2022

[2022] HKCA 15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2年第143號

(擬上訴的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7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Do Thi Tuyet  
   
建議答辯人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5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10月21日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1年7月13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有關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作出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1]

2.在2021年11月2日,龍法官拒絕批准,就上述判決逾期提出上訴[2]

3.申請人於2022年5月6日,向上訴法庭存檔傳票及誓章,重新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4.申請人是越南國民,她聲稱在2017年3月27日非法入境香港,在2017年5月25日被警方拘捕,其後在同年10月4日提出免遣返聲請。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傷害甚至殺害她。

5.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8年3月14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包括酷刑風險[3]、《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4]、《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5]及遭受迫害風險[6]的理由作出考慮,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6.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以書面方式處理她的上訴。上訴委員會認爲,從申請人無需住院以及其後能擔當清潔工人的工作,顯示她聲稱遭遇的對待,並不屬於《人權法案》第三條所指的嚴重程度的傷害,也沒有證據顯示她返回越南會有很大機會被債主殺害。上訴委員會亦認爲申請人的問題屬私人糾紛,跟她的種族、宗教、國籍、社團背景或政見均沒有任何關係。上訴委員會亦裁斷,申請人回國後可遷移到越南其他地區以避開她的債主。因此,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1月28日駁回她的上訴。

法官的決定

7.2018年12月5日,申請人在HCAL 2760/2018案存檔表格86及誓章,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她表示上訴委員會不知道債主還在找她,其判決對她不公平。

8.申請人沒有要求口頭聆訊,故龍法官以書面形式處理她的申請。龍法官判斷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沒有任何法律錯誤或程序不公之處,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因此龍法官在2021年7月13日,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上訴理由

9.申請人在誓章及書面陳詞,只是重申她在越南遭遇的問題,沒有就龍法官的判決提出任何上訴理由。

分析及裁決

10.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庭是否給予延展上訴期限,會考慮下列因素:

(1)  延誤的時間;

(2)  延誤的理由;

(3)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成功機會;

(4)  如批予延展上訴期限,答辯方的利益是否因此受損。

11.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申請人如須提出上訴,須在法官作出判決的日期起計14天内提出上訴。龍法官於2021年7月13日作出判決,申請人在2021年10月11日方在原訟法庭存檔傳票申請,扣除法庭的夏天休庭期,她的逾期近兩個半月。

12.申請人的單方面逾期上訴許可申請遭下級法庭拒絕後,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3)條規則,她可在其後7天內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申請人遲了半年才向上訴法庭存檔本傳票,她亦沒有解釋逾期的原因。

13.由於申請人的延誤沒有合理的解釋,她須向法庭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有真實的勝訴機會: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ng Kong Yaumatei Ferry Co Ltd [2001] 1 HKC 125。

14.適用於免遣返聲請上訴案件的一般法律原則,在Nupur Ms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2018] HKCA 524)的判詞第14段已有詳述。

15.在處理上訴時,上訴法庭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法官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6.申請人在這申請,只是覆述她在越南遭遇的問題,沒有指出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龍法官就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了合理的分析,並就他的決定提供了充份的理由。因此,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遑論是真實的勝訴機會。

1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讓申請人就龍法官2021年7月13日的判決,逾期上訴,撤銷她2022年5月6日的申請。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2021] HKCFI 2006

[2]  [2021] HKCFI 3112

[3]  即《入境條例》(第115章) 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風險

[4]  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8條下第二條所指的生命被無理剝奪的風險

[5]  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8條下第三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的風險

[6]  參照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遭受迫害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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