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惠蘭 對 中國海外保安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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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法庭 [1] 在2022年8月3日頒下判案書 [2] ,就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2021年8月26日的判決,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亦拒絕擱置梁法官2021年12月21日判決她需支付兩名被告人的訟費,以待擬提出的上訴有結果,並命令原告人須向兩名被告人支付訟費$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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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602/2021 [2022] HKCA 15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602號 (擬上訴的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9年第18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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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法庭[1]在2022年8月3日頒下判案書[2],就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2021年8月26日的判決,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亦拒絕擱置梁法官2021年12月21日判決她需支付兩名被告人的訟費,以待擬提出的上訴有結果,並命令原告人須向兩名被告人支付訟費$80,000。 2.原告人在2022年8月30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8月3日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B條訂明,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因此,本席在2022年9月6日撤銷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3.及後,原告人致函法庭,表示不滿上訴法庭2022年8月3日的判案書所作的訟費決定。由於原告人可就該訟費命令申請上訴許可,雖則給予許可與否另作別論,而2022年9月6日的命令尚未登錄存檔,因此,本席在9月19日,廢除了2022年9月6日的命令,改爲只撤銷原告人針對上訴法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4.此外,本席亦就原告人針對上述訟費命令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作出指示,並訂明倘若她未有於2022年10月10日或之前,根據指示呈交及送達所需文件,她的上訴許可申請會被撤銷。 5.原告人未有遵照法庭指示,在限期前向法庭呈交所需文件,只是在 2022 年 10 月8日去信法庭,反對本席9月19日的命令。她只是重申就梁法官的判決,不應該拒絕上訴許可的申請,沒有述明就2022年8月3日拒絕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命令,應批予上訴許可的任何理由。 故此,本席現作出命令,就上訴法庭8月3日所作的訟費命令,撤銷原告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6.由於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沒有就原告人的申請作出回應,就《提出動議通知書》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由黃麥朱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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