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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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罪書原有3名被告人。控方期後把D2周達權從控罪書分拆,而D2的控罪書的法庭編號為DCCC 156/2022。D1否認2項欺詐罪,而D3否認一項欺詐罪。案件因疫情有所延後,但在2022年4月27日開審。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349/2021[2022] HKDC 45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新聞摘要 (英文版)

新聞摘要 (中文版)

DCCC 349/2021

[2022] HKDC 4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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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智英 (第一被告人)
  黃偉強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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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10月25日
法律代表: — 楊美琪女士,為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先生,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及吳加悅女士,為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董皓哲先生、曾藹琪女士及陳天妮女士,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帶領梁耀煒先生、劉穎欣女士、魏俊先生及劉芷盈女士,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欺詐罪(Fraud) - 第一被告人
[2] 欺詐罪(Fraud) - 第一及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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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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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內容 段落 頁數
I.      背景 1-8 2-4
II.     承認事實 9 4-63
III.    控方證人 10-156 63-102
IV.    中段陳詞及表面證供 157 102
V.     證據分析 158-162 102-104
V.1.  案件背景 163-188 104-111
V.2.  D1的結案陳詞 189-206 111-116
V.3.  就D1面對2項欺詐控罪的證據分析 207-291 116-138
V.4.  就D1的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裁決 292-295 138-139
V.5.  D3的結案陳詞 296-324 139-147
V.6.  就D3的陳詞及相關證據的考慮 325-352 147-155
V.7.  就D3面對第二項控罪裁決 353-355 155-156

I. 背景

1.控罪書原有3名被告人。控方期後把D2周達權從控罪書分拆,而D2的控罪書的法庭編號為DCCC 156/2022。D1否認2項欺詐罪,而D3否認一項欺詐罪。案件因疫情有所延後,但在2022年4月27日開審。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簡單而言, D1在1988年2月5日成立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他是董事之一,持有50%股權。1995年8月身為敏鴻有限公司(敏鴻)董事的D1,向工業邨公司(後為科技園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同年9月工業邨公司向敏鴻的主席(即D1)發出邀約信函,在符合有關條件後便同意租出在將軍澳工業邨內的土地,供敏鴻作為出版及印刷報紙及雜誌之用。1995年9月敏鴻接受工業邨公司的要約及租契協議等文件。1995年10月敏鴻改稱爲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1995年10月壹傳媒印刷和工業邨公司簽立租契協議及計劃書。

3.1995年10月工業邨公司和壹傳媒印刷就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8號處所)簽立正式租契協議。1999年5月工業邨公司和蘋果印刷簽立正式租契。

4.1996年2月,壹傳媒印刷改名爲蘋果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由1995年至2020年,D1都是其董事。

5.1998年1月,蘋果印刷的註冊公司地址轉為8號處所。而同年4月,力高的登記地址亦轉為8號處所。

6.2000年2月,百樂門出版集團改名為壹傳媒有限公司(壹傳媒)。2001年10月蘋果印刷由壹傳媒全資擁有,由2001年至2020年D1為壹傳媒的大股東。

7.控方指8號處所的承租人從沒有替力高申請牌照,而力高在相關時段,在沒有工業邨公司批准下,確實有佔用8號處所的地方,從而構成本案的欺詐行為。

8.D3是壹傳媒管理服務的行政總監。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同時以蘋果印刷的行政總監身份向工業邨公司作出牌照和續期申請。D3亦一直積極參與力高的業務。因此控方指D3和D1連同其他人作出欺詐行為。這些欺詐行為引致工業邨公司及後來的科技園蒙受不利或有相當可能蒙受不利,以及使蘋果印刷及力高獲利。

II. 承認事實

9.控辯雙方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規定,承認以下事項(註:本席簡化了所有承認事實而綜合為一,而段落編號以原版為主):—

A. 香港工業邨公司和香港科技園公司

A.1 香港工業邨公司(Hong Kong Industrial Estates Corporation

(1) 1977年,香港政府依據當時的香港法例第209章《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成立香港工業邨公司(工業邨公司)。

A.2 香港科技園公司(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

(2) 2001年5月,特區政府依據香港法例第565章《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成立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並將工業邨公司解散。

(3) 特區政府是科技園的唯一股東。科技園負責管理包括香港科學園、九龍塘創新中心、及分別位於大埔、元朗和將軍澳的三個工業邨(統稱指明處所)。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8號處所)為指明處所之一。

B. 進駐工業邨及租用土地

B.1 進駐工業邨的條件

(4) 一份科技園的「進駐條件的簡介單張」呈堂為證物P2。工業邨公司和現稱為科技園,會個別考慮及審核進駐工業邨的申請,以決定是否批出租契。

B.2 租用工業邨土地的流程

(5) 一份科技園的「租用土地時間表」(Timetable for Leasing of Site from the Hong Kong Science &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呈堂為證物P3。

(6) 一份科技園的「租用工業邨申請書」呈堂為證物P4。

(7) 一份科技園的「租契協議條款及條件的重點簡介」(Brief notes of some main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Agreement for Lease)(1995年1月版)呈堂為證物P5。

(8) 工業邨公司和現稱為科技園在派發租用工業邨土地申請書予申請人時,會連同一套有關租用工業邨土地的簡介資料一併派發給申請人。該套資料包括進駐條件的簡介單張、租用土地時間表及租契協議條款及條件的重點簡介(即證物P2至P5)。

B.3 科技園的工業邨程序手冊

(9) 一份科技園的工業邨程序手冊(IE Procedural Manual),呈堂為證物P6。

B.4 牌照申請制度

(10) 工業邨公司和現稱為科技園根據指引處理承批人(grantee)或承租人(lessee)的附屬公司(subsidiary)、有聯繫公司(associate company)、同系附屬公司(fellow subsidiary)、關連公司(related company)及/或母公司(parent company)以牌照(licence)的形式佔用或與承批人或承租人共用部分但非全部土地、建築物或處所的申請。

C. 關鍵公司及人物

C.1 敏鴻有限公司(即現時的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C.1.1 公司成立及更改註冊名稱

(11) 1995年7月18日,敏鴻有限公司(敏鴻)(Maxhope Limited)依據當時的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規定在香港註冊成為有限公司,而該公司的註冊地址為九龍青山道576號製衣工業中心10樓。敏鴻的公司註冊證書,呈堂為證物P101。

(12) 1995年10月10日,敏鴻更改其註冊名稱為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Next Media Printing Limited)。相關的敏鴻更改名稱註冊證書,呈堂為證物P102。

(13) 1996年2月13日,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更改其註冊名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 (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相關的蘋果印刷更改名稱註冊證書,呈堂為證物P103。

(14) 就本案而言,敏鴻、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印刷都是指同一間公司。上述公司1996年至2020年的周年申報表,呈堂為證物P104。

C.1.2 董事變更紀錄

(15) D1、何國輝為敏鴻的首任董事,相關的首任董事及秘書申報表呈堂為證物P105。1995年8月15日,周達權獲委任為敏鴻的秘書。由2016年1月1日起,周達權一直擔任蘋果印刷的董事,直到2021年7月2日辭任。由1995年公司成立起至2014年12月,D1一直是蘋果印刷的董事。於2014年12月12日,D1辭任董事一職。

(16) 1995年公司成立起至2021年7月2日(包括本案所有的關鍵時間),公司其他董事在不同時段包括 (1) 何國輝、 (2) 楊懷康、(3) 羅燦、(4) 郭漢基、(5) 周安橋、(6) 丁家裕、(7) 董存爵、(8) 朱華煦、(9) 張嘉聲、(10) 周達權(英文姓名Chow Tat Kuen,任期由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日)及 (11) 張劍虹。

(17) 截至2020年5月19日,D1從1995年至2014年都是蘋果印刷的董事,而周達權則從2016年至2020年亦是其董事。

C.2 力高顧問有限公司(Dico Consultants Limited

(18) 1988年2月5日,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Dico Consultants Limited)在香港註冊成為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地址是九龍長沙灣777號天安工業大廈6樓。力高的公司註冊證書,呈堂為證物P106。

(19) 1998年4月1日,力高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8號處所。相關的力高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107。

(20) 1988年5月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力高在不同時段的其他董事包括 (1) Bridge & Liu (Nominees) Limited、(2) 郭漢基、(3) 周達權(任期由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12月15日、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及 (4) 丁家裕。

(21) 截至2020年5月22日,D1從1988年至2020年都是力高的董事,而周達權則在1996年和1997年及從2016年至2020年為其董事。

(22) 由1988年力高成立起至2020年,D1一直為力高的董事之一。D1一直持有力高50 %股權。其餘的50%股權先後由Bridge & Liu (Nominees) Limited及郭漢基持有;於1996年至1997年期間,周達權取替郭漢基持有力高的其餘50%股權;於1998年1月6日,郭漢基取替周達權持有力高的其餘50%股權。於2004年4月30日,丁家裕取替郭漢基,並且以信託形式代D1持有力高的其餘50%股權。相關的信託聲明書呈堂為證物P108。於2016年1月19日,周達權取替丁家裕以信託形式代D1持有力高的其餘50%股權。相關的信託聲明書呈堂為證物P109。

(23) 一份登記日期為1988年5月12日的力高商業登記證書,呈堂為證物P110;力高1989年至2021年的周年申報表,呈堂為證物P111。

(24) 1997年9月30日至2001年9月10日期間,力高作為蘋果印刷其中之一的股東,持有49%股份。

C.3 與D1相關的公司

C.3.1 力高作為相關公司的公司秘書的有關文件

(25) 由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顯示力高作為相關公司的公司秘書期間,D1為其中11間公司的董事,周達權為其中10間公司的董事。這包括公明織造廠有限公司 (Comitex Knitters Limited)、Comitex Holdings Limited、蘋果速銷有限公司 (Ad Marketing Limited) 、 盛至有限公司 (Best Combo Limited) 、Fog City Digital Limited。

C.3.2 壹傳媒有限公司Next Digital Limited

(26) 於1981年,威華航業有限公司 (威華)(Wai Wah Shipping Co., Limited)在香港註冊成為有限公司。於1988年3月7日,威華更改其註冊名稱為百樂門發展有限公司(Paramount Development Limited);於1991年1月31日,更改其註冊名稱為百樂門印刷集團有限公司(Paramount Printing Group Limited);於1994年1月11日,更改其註冊名稱為百樂門出版集團有限公司(Paramount Publishing Group Limited);於2000年2月16日,更改其註冊名稱為壹傳媒有限公司(壹傳媒)(Next Media Limited);並且於2015年10月20日,更改其英文註冊名稱為Next Digital Limited。

(27) 就本案而言,威華、百樂門發展有限公司、百樂門印刷集團有限公司、百樂門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及壹傳媒都是指同一間公司。

(28) 於2001年10月26日,蘋果印刷由壹傳媒全資擁有。於2001年至2020年,D1為壹傳媒的大股東,持有54.02%至74.06%的股權。

(29) 在關鍵時間,壹傳媒是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00282)。相關人士在該公司所擔任的重要職能列出如下:—

(1) D1,曾擔任董事會主席(任期1999年至2014年12月12日及2020年5月25至2020年12月29日)、非執行董事及非執行主席(任期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4日)、行政總裁(任期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2日)、執行董事(任期1999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12日;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29日);

(2) 郭漢基,曾擔任執行董事;

(3) 丁家裕,曾擔任財務總裁、行政總裁、營運總裁及執行董事;

(4) 周達權,曾擔任財務總裁(任期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5日)、公司秘書(2016年6月27日至2021年7月2日)及執行董事(任期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日);及

(5) 張劍虹,曾擔任行政總裁及執行董事。

(30) 一份日期為2015年9月29日壹傳媒的「執行董事、薪酬委員會成員、重要行政職能及授權代表之變更」公告,呈堂為證物P826。

C.3.3 壹傳媒管理務有限公司Next Media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31) 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Next Media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是壹傳媒旗下的一家附屬公司。

(32) 壹傳媒管理部分僱員的報稅紀錄及強積金紀錄,分別呈堂為證物P163至P218及P815至P816。

C·3.4 壹傳媒動畫

(33) 2015年11月12日,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Next Media Animation Limited)的英文名稱改為Next Animation Studio Limited。於2015年11月27日,該公司中文名稱改為壹動畫工作室有限公司(壹動畫)。

D. 蘋果印刷等公司與工業邨公司和現稱為科技園的接觸

D.1 敏鴻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

(34) 於或約於1995年8月15日,敏鴻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一份日期為1995年8月15日由敏鴻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的申請書,呈堂為證物P7。申請人敏鴻的主席D1(當時亦為敏鴻的董事、及為力高的董事及股東),代表該公司在申請書上簽署;聯絡人是壹傳媒集團管理有限公司的周瑞國(英文姓名Chow Sui Kwok, Boris)(下稱 Boris Chow)。

D.2 工業邨公司審核申請及向敏鴻發出要約

(35) 於或約於1995年9月4日,工業邨公司向敏鴻發出要約。一封日期為1995年9月4日由工業邨公司向敏鴻的主席(D1)發出的要約信函,呈堂為證物P8。該信函是工業邨公司在審核敏鴻的申請後所發出的要約,並隨函附上租契協議及提案計劃書的草稿。工業邨公司在該信函指,若敏鴻於1995年9月25日或之前完成信函所列的條款,並且簽立租契協議及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會租出一幅將軍澳工業邨的土地(Remaining Portion of Section J of Tseung Kwan O Town Lot No 39 and Extension thereto)(8號處所),供敏鴻作出版及印刷報紙及雜誌的用途。

(36) 1995年9月25日,工業邨公司把敏鴻接受要約的期限由1995年9月25日延長至1995年10月18日。一封日期為1995年9月25日由工業邨公司向敏鴻的主席(D1)發出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9。

D.3 敏鴻接受工業邨公司的要約

(37) 於或約於1995年9月29日,敏鴻接受工業邨公司的要約。工業邨公司收到包括下述由敏鴻所提交的文件:—

(1) 一份簽署日期為1995年9月29日由敏鴻的董事何國輝簽署確認及蓋有該公司印章的要約信函,呈堂為證物P10。

(2) 一份簽署日期為1995年9月29日由敏鴻的董事何國輝簽署確認及蓋有該公司印章的提案計劃書,呈堂為證物P11。

(3) 一份敏鴻於1995年9月25日所舉行的董事會的會議紀錄,呈堂為證物P12。該會議紀錄由董事會主席即D1簽署及確認為核證副本。

D.4 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簽立正式租契協議及提案計劃書

(38) 1995年10月24日,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壹傳媒印刷)就8號處所簽立正式租契協議。該正式租契協議呈堂為證物P13。該租契協議由何國輝以董事身分代表壹傳媒印刷簽署,並蓋有該公司的法團印章。

(39) 於1995年10月24日,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就8號處所簽立正式提案計劃書。該正式提案計劃書呈堂為證物P14。該提案計劃書由何國輝以董事身份代表壹傳媒印刷簽署,並蓋有該公司的法團印章。

(40) 由1998年1月12日起,蘋果印刷公司(蘋果印刷)的註冊辦公室地址為8號處所。

D.5 1997年至1999年蘋果印刷提出的牌照申請

(41) 1997年至1999年,蘋果印刷先後兩次向工業邨公司提出關於其附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的牌照申請。

D.5.1 1997年的牌照申請

(42) 1997年,蘋果印刷就10間公司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牌照,該10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工業邨公司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

(1) 一封日期為1997年2月14日由工業邨公司發給蘋果印刷的傳真信函,連同該信函附上的一張載有工業邨公司慣常發出牌照條件的紙張,呈堂為證物P15。

(2) 一封日期為1997年2月14日由蘋果印刷發給工業邨公司的信函,連同一張D1旗下的公司的架構圖,呈堂為證物P16。

(3) 一封日期為1997年2月17日由工業邨公司發給蘋果印刷的傳真信函,呈堂為證物P17。

(4) 一封日期為1997年8月27日由蘋果印刷發給工業邨公司的信函,連同一份牌照協議草稿及一間有關繫公司的架構圖,呈堂為證物P18。

(5) 一封日期為1997年9月3日由工業邨公司發給蘋果印刷的信函,連同一份經修改的牌照協議草稿,呈堂為證物P19。

(6) 一封日期為1997年9月25日由蘋果印刷發給工業邨公司的信函,連同一份日期為1997年9月25日由D1所簽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P20。

(7) 一封日期為1997年10月9日由工業邨公司發給蘋果印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21。

D.5.2 1999年的牌照或牌申請

(43) 1999年,蘋果印刷就12間公司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牌照或續牌,該12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工業邨公司批准。上述申請涉及包括下述文件:—

(1) 一封日期為1999年4月20日由趙天岳‧鍾子良律師事務所代表蘋果印刷發給工業邨公司的信函,連同兩份牌照協議的草稿、一份D1的法定聲明的草稿、壹傳媒集團的架構圖及擬牌照持有人(intended licensee)將會獲分配面積及牌照費用表格,呈堂為證物P22。

(2) 兩份日期為1999年4月21日工業邨公司的牌照審批清單(Licence Approval Check List),呈堂為證物P22A。

(3) 一封日為1999年4月22日由工業邨公司發給趙天岳‧鍾子良律師事務所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23。

(4) 一封日期為1999年5月21日由趙天岳‧鍾子良律師事務所發給工業邨公司的信函,連同一份D1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P24。

(5) 一封日期為1999年8月3日由趙天岳‧鍾子良律師事務所發給工業邨公司的信函,連同一份日期為1999年5月3日的蘋果印刷的董事會會議紀錄及12套牌照相關文件(每一套文件均載有正式牌照協議、持牌人的董事會會議紀錄、以及D1、蘋果印刷及持牌人簽立的承諾書),呈堂為證物P25。

D.6 工業邨公司與蘋果印刷簽立正式租契

(44) 一份日期為1999年5月25日由工業邨公司與蘋果印刷就8號處所簽立的正式租契,呈堂為證物P26。該租契在時任壹傳媒印刷的財務總裁丁家裕的見證下,由郭漢基代表壹傳媒印刷簽署,並蓋有該公司的法團印章。

D.7 蘋果速銷有限公司(AD Marketing Limited)及蘋果速銷旅遊有限公司(AD Mart (Travel) Limited)

(45) 1998年11月4日,慧群有限公司(慧群)(Wise Corporation Limited)在香港註冊為有限公司。相關的公司註冊證書呈堂為證物P158。

(a) 於1998年12月1日,慧群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8號處所,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159。

(b) 於1998年12月11日,慧群更改其公司名稱為蘋果速銷有限公司(蘋果速銷)(AD Marketing Limited)。

(c) 由1998年至2002年,D1一直是蘋果速銷的董事之一,並擁有公司至少50%股權。

(46) 1980年7月8日,奪標旅遊貿易有限公司(Citilink International Limited)在香港註冊為有限公司。相關的公司註冊證書,呈堂為證物P160。

(a) 1987年1月9日,奪標旅遊貿易有限公司更改其公司名稱為連城旅遊有限公司(Citilink International Travel Limited)。

(b) 1999年8月9日,連城旅遊有限公司更改其公司名稱為蘋果速銷旅遊有限公司(蘋果速銷旅遊)(AD Mart (Travel) Limited)。

(47) 由1999年至2001年,蘋果速銷旅遊均是蘋果速銷的附屬公司。於1999年10月1日,蘋果速銷旅遊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8號處所,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161。於1999年10月16日,蘋果速銷旅遊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灣仔駱克道188號兆安中心28樓。

蘋果速銷旅遊的董事會會議紀錄

(48) 由1999年8月至1999年12月,蘋果速銷旅遊的董事會會議的11份會議紀錄呈堂為證物P31。

(49) 由2000年8月至2001年7月,蘋果速銷旅遊的董事會會議的2份會議紀錄呈堂為證物P32。

(50) 上述共13份的會議紀錄(即控方證物P31至P32)是警方於2020年8月10日執行搜查令在8號處所合法檢取。

D.8 2001年至2006年蘋果印刷提出的牌照申請

D.8.1 2001年的牌照或牌申請

(51) 於2001年,蘋果印刷就8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續牌,該8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1) 一封日期為2001年10月9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7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P33。

(2) 一封日期為2001年10月18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一份集團公司架構圖,呈堂為證物P34。

(3) 一封日期為2001年10月18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35。

(4) 一封日期為2001年10月18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36。

(5) 一封日期為2001年10月22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37。

(6) 8套日期為2001年10月26日的牌照相關文件(每一套文件均載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連同郭漢基所作有關Database Gateway Limited及Next Media (Holdings) Limited架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P38。

D.8.2 2003年的牌照或續牌申請

(52) 2003年,蘋果印刷就6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續牌,該6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1) 一封日期為2003年9月5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一份牌照協議附件一的草稿,呈堂為證物P39。

(2) 一封日期為2003年9月15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6份牌照協議及2份放棄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P40。

(3) 一封日期為2003年10月2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信函,連同一張行政費用的繳費通知書(debit note),呈堂為證物P41。

(4) 一封日期為2003年10月14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傳真信函,連同5頁經修訂的牌照協議草稿,呈堂為證物P42。

(5) 一封日期為2003年11月5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6份日期為2003年10月22日的牌照協議及相應的承諾書,呈堂為證物P43。

D.8.3 2006年的牌照或續牌申請

(53) 2006年,蘋果印刷就11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續牌,該11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1) 一封日期為2006年3月10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44。

(2) 一封日期為2006年3月31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信函,連同一張行政費用的繳費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45。

(3) 11套日期為2006年4月26日的牌照相關文件(每一套文件均載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連同王淑霞所作有關壹傳媒(Next Media Limited)架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P46。

(4) 一封日期為2006年6月12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47。

D.9 2010年科技園的巡查

(54) 於2010年5月11日及2010年11月19日,科技園分別派員到8號處所作定期巡查。

D.10 2011年科技園發出牌照的指引

(55) 一封日期為2011年2月8日由科技園發給所有工業邨的承批人及承租人,標題為「向附屬公司、有聯繫公司、同系附屬公司、關連公司或母公司發出牌照的指引」(“Guidelines for Licence to Subsidiary, Associate Company, Fellow Subsidiary, Related Company or Parent Company”)(編號為Cir 02-11)(下稱「2011年的發出牌照指引」)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48。

D.11 2010年至2012年蘋果印刷提出的牌照申請

D.11.1 2010年的牌照申請

(56) 2010年,蘋果印刷就兩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該兩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

(1) 一封日期為2010年10月8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兩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P49。

(2) 一份日期為2010年11月15日科技園的牌照審批清單,呈堂為證物P49A。

(3) 一封日期為2010年11月15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信函,連同一張行政費用的繳費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50。

(4) 一封日期為2010年11月30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51。

(5) 一套日期為2010年12月31日的牌照相關文件(載有正式牌照協議、法定聲明、承諾書),呈堂為證物P52。

(6) 一封日期為2011年4月11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一份早前尚未獲批的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P53。

(7) 一封日期為2012年2月24日由科技園給蘋果印刷的信函,連同一張行政費用的繳費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54。

(8) 一套日期為2012年3月12日的牌照相關文件(每一套文件均載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連同王淑霞所作有關壹傳媒(Next Media Limited)架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P55。

(9) 一封日期為2012年7月31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56。

D.11.2 2012年的牌照或牌申請

(57) 於2012年,蘋果印刷就11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續牌,該11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1) 一封日期為2012年4月2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11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P57。

(2) 一份日期為2012年8月15日科技園的牌照審批清單,呈堂為證物P57A。

(3) 一份日期為2012年9月24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11份日期為2012年9月17日的正式牌照協議及相應的承諾書,呈堂為證物P58。

(58) 一份日期為2012年3月12日的壹傳媒發給董事的備忘錄,連同一份決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P59。

(59) 一份日期為2012年3月12日的壹傳媒董事會的書面決議,呈堂為證物P60。董事D1在該決議上簽署。

D.12 2011年至2015年科技園在8號處所的定期巡查

(60) 2011年至2015年期間,科技園曾於下述日期派員到該處所作定期巡查:—

(1) 2011年5月13日;

(2) 2011年11月30日;

(3) 2012年4月24日;

(4) 2013年5月2日;

(5) 2013年11月7日;

(6) 2014年5月7日;

(7) 2014年8月28日;

(8) 2015年5月20日;及

(9) 2015年11月25日。

D.13 2016年至2019年蘋果印刷提出的牌照申請

D.13.1 2016年的牌照或續牌申請

(61) 於2016年,蘋果印刷就7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續牌,該7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牌照或續牌申請涉及包括下述文件:—

(1) 一封日期為2016年4月26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6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P61。

(2) 兩封日期為2016年10月13日分別由科技園發出,及科技園收到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62。

(3) 一封日期為2016年11月4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63。

(4) 7套日期為2017年5月2日的牌照相關文件(每一套均載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連同周達權所作有關壹傳媒架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P64。該些文件有董事周達權的簽名。

(5) 一封日期為2017年7月4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65。

(62) 一份日期為2017年1月19日的壹傳媒董事會的書面決議,連同同日周達權發給壹傳媒董事的備忘錄,呈堂為證物P66。董事周達權(亦為力高董事)在該決議上簽署。

(63) 一份日期為2017年1月23日的蘋果日報有限公司(Apple Daily Limited)的書面決議,呈堂為證物P67。董事周達權在該決議上簽署。

D.13.2 20181月的牌照申請

(64) 於2018年1月,蘋果印刷就1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該間公司的相關申請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牌照申請涉及包括下述文件:—

(1) 一封日期為2018年1月19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一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P68。

(2) 一份日期為2018年3月19日科技園的牌照審批清單,呈堂為證物P68A。

(3) 一封日期為2018年3月19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69。

(4) 一套日期為2018年3月20日的牌照相關文件(載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呈堂為證物P70。

(5) 一封日期為2018年5月7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71。

(65) 一份日期為2017年9月29日的蘋果印刷的書面決議,呈堂為證物P72。董事周達權在該決議上簽署。

D.13.3 20187月的牌照申請

(66) 於2018年7月,蘋果印刷就1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該間公司的相關申請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牌照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1) 一封日期為2018年7月9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園的信函,連同一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P73。

(2) 一份日期為2018年9月7日科技園的牌照審批清單,呈堂為證物P73A。

(3) 一封日期為2018年9月10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74。

(4) 一套日期為2018年12月10日的牌照相關文件(載有正式牌照協議、承諾書)連同周達權所作有關壹傳媒架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P75。

D.13.4 2019年的牌照申請

(67) 於2019年,蘋果印刷就5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該5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牌照申請涉及包括下述文件:—

(1) 三封分別日期為2019年7月23日由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發給科技園、日期為2019年7月25日由科技園發給上述電郵地址、及日期為2019年8月1日由上述電郵地址發給科技園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76。

(2) 一份日期為2019年9月18日科技園的牌照審批清單,呈堂為證物P76A。

(3) 五封日期為2019年9月24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77。

(4) 五套日期為2019年10月14日的牌照相關文件(每一套均載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連同周達權所作有關壹傳媒架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P78。該些文件有周達權的簽名。

(5) 一封日期為2019年12月12日由科技園發出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79。

(6) 一封日期為2020年1月16日發給科技園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80。

D.13.5 牌照或牌申請公司總覧

(68) 上述蘋果印刷曾向工業邨和現稱為科技園申請牌照所涉及的公司,相關詳情列出如下:—

  牌照申請所涉及的公司
(在相關文件中稱為
“Licensee”)
 
首次獲得
牌照日期
獲得牌照
的年期
牌照完結日期
(截至2020年
5月的牌照
狀況)
 
1 壹傳媒集團管理有限公司
(“Next Media Group
Management Limited”)
1998-04-01 1998-2001
2001-2006
2006-03-31
2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Apple Daily Ltd.”)
1998-04-01 1998-2001
2001-2006
2006-2011
2011-2016
2016-2021
 
2021-03-31
3 飲食男女周刊有限公司
(“Eat and Travel Weekly
Company Ltd.”)
(前身為Eat and Tell
Weekly Company Limited)
1998-04-01 1998-2001
2001-2006
2006-2011
2011-2016
2016-2021
2021-03-31
4 壹週刊廣告有限公司
(“Next Magazine
Advertising Limited”)
1998-04-01 1998-2001
2001-2006
2006-2011
2011-2016
2016-2021
 
2021-03-31
5 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
(“Next Magazine
Publishing Limited”)
1998-04-01 1998-2001
2001-2006
2006-2011
2011-2016
 
2016-03-31
6 壹出版有限公司
(“Next Publications
Limited”)
1998-04-01 1998-2001
2001-2006
2006-2011
 
2011-03-31
7 忽然1周有限公司
(“Sudden Weekly
Limited”)
1998-04-01 1998-2001
2001-2006
2006-2011
2011-2016
 
2016-03-31
8 Face Magazine Limited
(前身為壹本便利有限公司
(“Easy Finder Limited”))
1998-04-01 1998-2001
(2001-04-01
至2002-03-31未有牌照)
2002-2006
2006-2011
2011-2016
 
2016-03-31
9 青雲路有限公司
(“Job Finder Limited”)
1998-04-01 1998-2001
 
2001-03-31
10 壹傳媒推廣有限公司
(“Easy Finder Advertising
Limited”)
1998-04-01 1998-2001 2001-03-31
11 AD Marketing Limited 1998-11-14 1998-2001 2001-03-31
12 天兵工作室有限公司
(“Skytools Digital Studio
Company Limited”)
1998-11-21 1998-2001 2001-03-31
13 超企印刷有限公司
(“Superflag Printing
Limited”)
2001-04-01 2001-2006 2006-03-31
14 Face Magazine Marketing
Limited
(前身為壹本便利推廣有限
公司(“Easy Finder
Marketing Limited”))
2002-04-01 2002-2006
2006-2011
2011-2016
2016-2021
2021-03-31
15 壹傳媒有限公司
(“Next Mobile Limited”)
(前身為壹傳媒互動有限公
司 (“Next Media Interactive
Limited”))
2002-04-01 2002-2006
2006-2011
2011-2016
2015-2020
2020-2025
將於
2025-07-31
完結
16 彩虹製版印刷有限公司
(“Rainbow Graphic &
Printing Company Limited”)
2002-04-01 2002-2006
2006-2011
2011-03-31
17 蘋果日報出版發展
有限公司
(“Apple Daily Pub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
2002-10-01 2002-2006 2006-03-31
18 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Next Media
Management”)
2002-04-01 2002-2006
2006-2011
2011-2016
2016-2021
2021-03-31
19 壹傳媒遊戲有限公司
(“NxTomo Games Limited)
(前身為壹傳媒網絡播放
有限公司
(“Next Media Webcast
Limited”))
2007-11-01 2007-2011
2011-2016
(2016-04-01至2018-05-31未有牌照)
2018-2021
 
2021-03-31
20 裕望投資有限公司
(“Aim High Investments
Limited”)
2009-06-01 2009-2014 2014-03-31
21 ME! Publishing Limited 2011-04-01 2011-2016
2016-2021
 
2021-03-31
22 蘋果動傳單有限公司
(“Apple Daily E-Classified
Limited”)
2017-04-01 2017-2021 2021-03-31
23 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 2018-01-08 2018-2021 2021-03-31
24 壹傳媒發行有限公司
(“Next Media Distribution
Limited”)
2018-07-01 2018-2021 2021-03-31
25 ND Incubation Limited 2019-04-01 2019-2021 2021-03-31
26 蘋果訂閱服務有限公司
(“AD Subscription Services
Limited”)
2019-05-01 2019-2021 2021-03-31
27 蘋果研討會管理有限公司
(“AD Seminar Management
Limited”)
2018-10-01 2018-2021 2021-03-31

D.14 2016年至2019年科技園在8號處所的定期巡查

(69) 2016年至2019年期間,科技園曾於下述日期派員到8號處所作定期巡查:—

(1) 2016年6月23日;

(2) 2016年12月15日;

(3) 2017年7月12日;

(4) 2017年11月29日;

(5) 2018年5月30日;

(6) 2018年11月28日;

(7) 2019年5月27日;及

(8) 2019年8月27日。

E. 2020年科技園就力高在8號處所的事宜的相關文件

(70) 於2020年3月13日,—間網絡媒體向科技園查詢8號處所的租契和用途的事宜。該網絡媒體在當日發給科技園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81。

(71) 於或約於2020年3月30日,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收件人為行政部的D3)的信函(下稱「科技園公司2020年3月30日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82。該信函由科技園發展經理古宇兵(Simon Ku)代高級發展經理李偉堅(Henry Lee)簽署。

(72) 2020年3月30日,科技園高級租務主任鍾偉琼(Helen Chung)發給D3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83。該電郵附上科技園2020年3月30日的信函的掃描副本。鍾偉琼的電郵地址為[email protected]

(73) 於或約於2020年4月9日,D3以行政總監的身份代表蘋果印刷簽署信件回覆科技園。相關的回覆信函(下稱「蘋果印刷公司2020年4月9日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84。

(74) 2020年4月9日,D3發給鍾偉琼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85。該電郵附上蘋果印刷2020年4月9日的信函副本。D3的電郵地址為[email protected]/hk。該電郵副本有抄送給李偉堅及科技園發展總監文曦華(Heli Man),古宇兵,何凱英(Rosa Ho)。

(75) 2020年4月24日,一名西貢地政處的職員發給李偉堅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86。

(76) 2020年4月27日,網絡媒體發給科技園查詢電郵,該電郵呈堂為證物P87。

(77) 2020年4月27日,一名西貢地政署職員發給李偉堅的兩封電郵,呈堂為證物P88。

(78) 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9日,李偉堅與D3的四封電郵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P89。該些電郵副本抄送給文曦華及古宇兵。

(79) 2020年4月28日,李偉堅發給D3的查詢電郵,呈堂為證物P90。

(80) 2020年4月28日,科技園的職員古宇兵在8號處所巡查。一份日期為2020年4月28日由古宇兵撰寫的「工業邨 - 定期巡查報告(2020)」(Industrial Estate - Regular Inspection Report (2020)),呈堂為證物P91。

(81) 2020年5月4日早上10至11時,科技園的職員文曦華和李偉堅、以及西貢地政處的產業測量師、地政主任和兩名地政督察在8號處所巡查。一份日期為2020年5月7日由李偉堅撰寫的「將軍澳工業邨 - 與地政處聯合巡查報告」(TKOIE - Joint Inspection with DLO),呈堂為證物P92。

(82) 2020年5月6日,由D3代表蘋果印刷回覆李偉堅於2020年4月28日所作的查詢。由D3發給李偉堅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93。該電郵副本有抄送給文曦華及古宇兵。

(83) 於或約於2020年5月15日,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一封信函(下稱「科技園公司2020年5月15日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94。

(84) 2020年5月15日,文曦華發給D3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95。該電郵附上科技園2020年5月15日的信函副本。

(85) 於或約於2020年5月19日,Rosa Ho代表蘋果印刷發信函給科技園(下稱「蘋果印刷公司2020年5月19日的信函」),該信函呈堂為證物P96。

(86) 2020年5月19日,D3發給文曦華的電郵,呈堂為證物P97。該電郵附上蘋果印刷2020年5月19日的信函副本。該電郵副本亦有抄送給Rosa Ho及李偉堅。

(87) 於或約於2021年6月15日,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P98。

F. 力高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

(88) 栢廸企業顧問有限公司(P&T Corporate Consultants Ltd)(P&T)是一間提供公司註冊地址服務的公司。P&T持有一所相關公司名稱為P and T W Limited。

(89) 由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6日,P&T的職員Joanna Wong與D3就力高更改辦事處的相關電郵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P277。Joanna Wong的電郵地址為[email protected]

(90) 2020年3月23日,Joanna Wong以電郵方式把P&T為力高及其他23間公司提供為期一年的公司註冊地址服務的報價單(Quotation)發給D3。該報價單呈堂為證物P278。

(91) 一張日期為2020年4月6日給P and T W Limited的現金存款單呈堂為證物P279。

(92) 根據公司註冊處的紀錄,力高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於2020年3月23日由8號處所更改為香港灣仔193駱克道193號東超商業中心25樓2501至2502室。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112。

(93) 由2020年4月15日至4月20日期間,P&T的職員Joanna Wong收到有關力高的信件,以電郵D3通知有關事宜及詢問寄回信件的安排。上述的電郵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P280。

G. 盟諾商務中心的辦公室

(94) 查德威有限公司(Chartwell Holding Limited)2019年的周年申報表,呈堂為證物P162。

(95) 於2020年10月15日,警方根據搜查令進入盟諾商務中心Jumpstart Business Centre(Jumpstart)的19號辦公室作搜查,並在該處檢取了39個公司印章。3張紙印有在上址檢取的印章所蓋出的樣本,呈堂為證物P291。

(96) 於2020年10月15日,警員在Jumpstart辦公室拍攝照片,紀錄了該辦公室的現場環境。其中5張照片連同目錄表呈堂為證物P292。

H. 拘捕

(97) 2020年8月10日,D1被警方拘捕。

(98) 2020年8月10日,D3被警方拘捕。

Ⅰ. 警方在8處所現及檢取的證物

(99) 2020年8月10日,警方執行搜查令合法進入8號處所進行搜查。警方在8號處所G02室保安部的鎖匙箱內檢取了一條鎖匙連同一個鎖匙扣。上述鎖匙連同鎖匙扣,呈堂為證物P720,而相關的證物照片P720A。

(100) 同日,警方在8號處所拍攝了照片,紀錄了現場環境。上述其中25張照片連同目錄表呈堂為證物P721。

(101) 在上述搜查期間,警方從8號處所進行搜查,從不同地方合法檢取與力高有關的文件及/或物件,表列如下:—

  檢取地點 與力高有關的文件及/或物件詳情
1. 8號處所3樓317房 3疊抬頭寫力高的汽車清潔服務的收據(2017、2018及2019年),即P708至P710
2. 8號處所3樓行政部及採購部 (1) 1份日期為2019年12月2日由嘉道理置業有限公司發給力高的信函。
(2) 160份採購訂單及相關交易文件。
3. 8號處所3樓行政部 (1) 1個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的印章,呈堂為證物P723。
(2) 1張D3黃偉強的名牌,呈堂為證物P719。
(3) 一些與力高、工業邨公司及科技園公司相關的文件,呈堂為P757至P760及P725至P739。
(4) 1部HP的電腦(「黃偉強的辦公室電腦」)
4. 8號處所4樓財政部 一些文件包括:—
(1) 一份日期為2007年4月30日的力高信託聲明書,即上述證物P108。
(2) 一份日期為2015年12月8日由嘉道理置業有限公司發給力高的信函。
(3) 8份力高的董事會會議紀錄。
5. 8號處所地下G10B室 (1) 兩部HP的電腦(「G10B室的兩部電腦」)
(2) 以下的6個印章,即:—
(i) 1個蘋果慈善基金的印章;
(ii) 3個壹動畫的印章;及
(iii) 2個力高的印章;
全部呈堂為證物P724。

(102) G10B室的兩部電腦被警方檢取後,一直被妥善保存。除了數碼法理鑑證之外,沒有受到任何干擾。警方在鑑證過程中發現的資料,準確燒錄在一隻光碟。當中2份壹傳媒的電話目錄,呈堂為證物P722。

(103) 一張紙印有在8號處所3樓行政部檢取的力高印章所蓋出的樣本,呈堂為證物P723A。

(104) 一張紙印有在8號處所地下G10B室檢取的其中兩個力高印章所蓋出的樣本,呈堂為證物P724A。

J. 力高的相關事宜

J.1 力高的報稅紀錄

(105) 於2015年至2016年期間,由周達權簽署的力高的報稅紀錄呈堂為證物P311。

J.2 力高的董事會會議紀錄

(106) 警方在搜查8號處所4樓財務部文件櫃CS1時合法檢取力高的8份董事會會議紀錄,D1曾在該些會議紀錄上簽署,呈堂為證物P293至P300。

(107) 一份生效日期為2012年3月1日,由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僱員伍惠珊(Ng Wai Shan, Shelbe)代表力高所簽署的信安信託(亞洲)有限公司(Principal Trust Company (Asia) Limited)的「授權簽署申請表」呈堂為證物P301。

(108) 一份截至2020年8月14日匯豐銀行往來戶口(580-035640-001)的獲授權簽署人紀錄,呈堂為證物P302。

J.3 銀行誓章

(109) 於1990年3月20日,D1在匯豐銀行為力高開設帳戶580-035640-001,匯豐銀行的銀行誓章呈堂為證物P303。

J.4 個別人士的報稅及強積金紀錄

(110) 1998年至2020年期間,力高的僱員報稅紀錄及強積金紀錄,呈堂為證物P219至P276。

J.5 關於審計工作及利得稅申報

(111) 自2007年開始至關鍵時刻,力高委托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K P Law & Company)進行審計及利得稅申報工作。

(112) 關於審計工作,與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聯絡的人士包括Mendoza Rosalinda B及梁建偉。

(113) 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為力高進行審計及利得稅申報工作的過程中收到由Mendoza Rosalinda B及梁建偉所提供的文件包括下述各項:—

力高董事會會議紀及書面決議

(1) 一份日期為2007年12月28日的力高董事會的書面決議,呈堂為證物P304。上述書面決議是關於力高2006/2007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該書面決議上有董事D1及丁家裕的簽名。

(2) 一份日期為2008年12月29日的力高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堂為證物P305。上述會議是關於力高2007/2008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該會議紀錄上有D1及丁家裕的簽名。

(3) 一份日期為2009年12月28日的力高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堂為證物P306。上述會議是關於力高2008/2009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該會議紀錄上有D1及丁家裕的簽名。

(4) 一份日期為2011年10月10日的力高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堂為證物P307。上述會議是關於力高2009/2010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該會議紀錄上D1及丁家裕的簽名。

(5) 一份日期為2012年12月17日的力高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堂為證物P308。該會議紀錄上有D1及丁家裕的簽名。

(6) 一份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的力高董事會的書面決議,呈堂為證物P309。上述書面決議是關於力高2006/2007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該書面決議上有董事D1及丁家裕的簽名。

(7) 一份日期為2013年1月14日的力高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堂為證物P310。上述會議是關於力高2010/2011及2011/2012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該會紀錄上有D1及丁家裕的簽名。

力高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的信函

(8) 6封由力高發給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的信函(信函年份分別為2007、2008、2009、2011、及兩份為2013年),呈堂為證物P329。上述每一封信函均有力高的董事D1及丁家裕的簽名。

(9) 6封由力高發給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標題為Letter of Support的信函(信函年份分別為2007、2008、2009、2011、及兩份為2013年),呈堂為證物P330。上述每一封信函均有力高的董事D1及丁家裕的簽名。

J.6 保險

(114) 警方搜查8號處所時合法檢取與保單的相關文件(包括保單、臨時保單“cover note”及保險證書“insurance certificate”)(統稱「保單相關文件」),呈堂為證物P416至P457。

(115) 一張由警方搜查8號處所時合法檢取的日期為2004年2月13日遵從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41條的規定所發出保險通告(Notice of Insurance),呈堂為證物P458。上述通告上有力高時任董事郭漢基的簽署。

(116) 力高有為其持有的車輛及遊艇購買保險。於1998年至2020年,力高在香港的車輛擁有紀錄,呈堂為證物P459。

J.7 就D1的嘉道理住所的事宜

J.7.1 租用嘉道理道81

(117) 2000年,蘋果日報有限公司開始向嘉道理置業有限公司(嘉道理置業)租用嘉道理道81號。2004年,蘋果日報有限公司改由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繼續承租該物業。2016年,壹傳媒管理改由力高繼續承租該物業。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及力高(統稱為「承租人」)。在所有關鍵時間,該物業的住客為D1及其家人。

(1) 關於該物業的租務事宜,嘉道理置業會以郵遞方式把續約通知信件及租約文件寄往8號處所。由2000年起至2020年,嘉道理置業一直以8號處所的地址與承租人作書信往來,未曾作更改。

(2) 2004至2020年期間,D3以信函及電郵方式與嘉道理置業的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P460。D3黃偉強的電郵地址是[email protected]

(3) 於2019年12月9日,壹傳媒管理的僱員周淑芬(Chau Suk Fan, Mary)透過電郵方式與嘉道理置業商討該物業的租務事宜。周淑芬與嘉道理置業的電郵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P461。周淑芬的電郵地址是[email protected]

(118)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4年),壹傳媒管理(2004年至2016年)及力高(2016年至2020年)與嘉道理置業就嘉道理道81號簽訂的租約,十一份日期分別為2000年1月7日、2001年11月1日、2003年12月30日、2006年1月17日、2008年1月8日、2010年1月18日、2012年1月31日、2013年12月27日、2016年2月4日、2018年3月7日及2020年1月23日的租約,呈堂為證物P817至P824及P462至P464。嘉道理置業就上述租約事宜的信函及電郵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P465至P468。

(119) 下表列出上述提及某部分簽訂租約的租期、簽署人、見證人、嘉道理置業的相關通訊紀錄、警方在8號處所檢取的相關力高董事會會議紀錄、以及上述文件的各自控方證物呈堂編號:—

項目
租約
(呈堂為控方證物的編號如下)
租期
(租約簽訂
日期)
承租人
承租人租約
上的簽署人
承租人租約
上的見證人
信函及電郵
通訊紀錄
(呈堂為控方
證物的編號
如下)
警方在8號處所檢取的相關力高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堂為控方證物的編號如下)
 
1.
P462
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
(2016年2月4日)
力高
力高董事
周達權
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僱員王淑霞
(Wong Shuk Ha, Cat)
P466
即上述
P299
2.
P463
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2018年3月7日)
力高
力高董事
周達權
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僱員馮佩玲
(Fung Pui Ling, Elsa)
P467
即上述
P300
3.
P464
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2020年1月23日)
力高
力高董事
周達權
鍾曉君
P468
(不適用)

(120) 相關的租金繳付紀錄、支票副本及電匯紀錄,呈堂為證物P469。

J.7.2 就嘉道理道81號所作的交易

(121) 2018年至2020年,有不同的公司為嘉道理道81號提供不同種類的服務。

(a) 該些公司提供的交易文件,呈堂為證物P470至P504。

(b) 警方搜查8號處所時合法檢取與嘉道理道81號相關的文件,呈堂為證物P505至P584。

(c) 附件一列出了的上述文件的明細,相關的文件按照附件一列出的編號呈為證物。

J.8 力高為持有的遊艇作維修及採購物料

(122) 2006年至2021年,力高持有3艘遊艇,其中兩艘名為LISA、LISA II,而另一艘沒有命名。船東的姓名為力高,登記地址為8號處所,而登記電話包括29908339。相關的擁有權證明書呈堂為證物P585至P587,而海事處船隻牌照摘要(Vessel Licence Extract)紀錄呈堂為證物P588至P590。

(123) 上述電話(29908339)的登記用戶是蘋果印刷,使用地址為8號處所,而電話開始使用的日期為2000年6月20日。該電話自開始使用當日一直在8號處所使用,包括在案發的所有時段。

(124) 於2018年至2020年,不同的公司為力高所持的遊艇提供包括维修及檢查服務、電器、機件或燃料。

(a) 該些公司提供的交易文件,呈堂為證物P591至P622。

(b) 警方搜查8號處所時合法檢取與力高所持的遊艇的相關文件,呈堂為證物P623至P663。

(c) 附件二列出了的上述文件的明細,相關的文件按照附件二列出的編號呈堂為證物。

K. 警方從D3作區域及住所所檢取的物品

(125) 黃偉強的辦公室電腦在8號處所檢取,由警方所繪畫的行政部及採購部的草圖呈堂為證物P825。自警方檢取黃偉強的辦公室電腦後,該電腦一直被妥善保存。除了數碼法理鑑證之外,沒有受到任何干擾。警方在鑑證過程中發現的資料,準確燒錄在兩隻光碟。

(126) 於2020年8月10日,警方執行搜查令搜查D3的住所,並在該住所檢取了他的包括一部MacBook Pro蘋果手提電腦。這電腦自警方檢取後,一直被妥善保存。除了數碼法理鑑證之外,沒有受到任何干擾。警方在鑑證過程中發現的資料,準確燒錄在一隻光碟。

(127) 部分從黃偉強的辦公室電腦經數碼法理鑑證所取的文件,呈堂為證物P740至P753及P761至P778。部分從黃偉強的住所電腦經數碼法理鑑證所擷取的文件,呈堂為證物P779至P806。

L. 周達權

(128) 2020年8月10日,周達權被警方拘捕。

(129) 2020年12月2日,周達權與D1和D3被警方以「欺詐罪」罪名落案起訴。

M. 其他

(130) D1就本案被捕時(即2020年8月10日)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31) D3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32) 上述所有呈堂的控方證物自被警方取得、封存或檢取後,直至法庭呈堂前,一直被妥善保存,並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

(133) 上述所有呈堂的文件的真確性(authenticity)及證物鍊的完整性均不受爭議。

N. D1的通訊紀錄

(134) 2020年8月10日,警方執行搜查令搜查D1在嘉道理道81號的住所,並在該住所合法檢取了一些物品,包括他的一部白色手提電話。

(a) 部份從該部手提電話經數碼法理鑑證所擷取的D1與D3的WhatsApp通訊紀錄、相關的附帶檔案及其錄音謄本,呈堂為控方證物P880。

(b) 部分從該部手提電話經數碼法理鑑證所擷取的D1與其秘書陳銀英(英文姓名Chan Ngun Ying, Julie)的WhatsApp通訊紀錄及相關的附帶檔案,呈堂為控方證物P881。

(c) 上述控方證物P880及P881的列表紀錄了訊息發放者及接收者的名字、有關訊息發放及接收的日期及時間,以及附帶檔案。

O. 8號處所檢取的數碼裝置擷取的資料

(135) 2020年8月10日,警方在8號處所三樓行政部合法檢取了一些物品,包括一部HP電腦。部分從該部電腦經數碼法理鑑證所擷取的資料列出如下:—

(a) 一封日期為2010年2月2日由壹傳媒行政部Kee Wai Yee, Shirley發給D3、周達權及馬景光等人的電郵,連同一份壹傳媒行政及人事部會議紀錄(2010年第1次),呈堂為控方證物P882。D3黃偉強的電郵地址是[email protected]

(b) 一封日期為2013年5月17日由D3發給Yung Wai Kee, Michael及Yang Yee Mei, Yvonne的電郵,呈堂為控方證物P883。

(c) 一封日期為2015年5月13日由Logitech Services Co發給馬景光的電郵,連同該電郵的兩個附件(即分別為一張日期為2015年1月23日抬頭寫有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的報價單及一幅平面圖),呈堂為控方證物P884。

(d) 一封日期為2015年7月6日由壹傳媒管理服務行政部發出的電郵,連同一份組織架構圖,呈堂為控方證物P885。該份組織架構圖上有周達權及D3的簽署。

P. 警方從D3工作區域所檢取的物品

(136) 2020年8月10日早上,警員在D3的工作區域內進行搜查。經搜查下,在D3的工作區域發現一些物品,包括一些膠質文件檔,內含其中兩份文件。該兩份文件是於聆訊(HCMP 1222/2020)內所指的非數碼項目70號檔案內(Non-digital item)所列為53及54號的文件(該53及54號文件)。高等法院陳嘉信法官就該53及54號文件在Wong Wai Keung Commissioner of Police HCMP 1222/2020,[2022] HKCFI 374,日期為2022年1月31日的判詞,呈堂為辯方證物D3-P9。

(137) 2022年4月6日,該53及54號文件由警員13733歸還D3的代表律師。該文件正本認收書的副本呈堂為控方證物P886。

Q. 在盟諾商務中心辦公室檢取的文件

(138) 2020年10月15日,警方在盟諾商務中心Jumpstart Business Centre的19號辦公室檢取了三份分別關於劉麗芬(英文姓名Lau Lai Fan, Evan)、鍾曉君(英文姓名Chung Hiu Kean, Christie)及梁健偉(英文姓名Leung Kin Wai, Anson)的個人檔案,呈堂為控方證物P887至P889。

R. 2021年科技公司在8號處所的定巡查

(139) 科技園公司確認曾於2021年3月18日到8號處所作定期巡查。

S. 力高的商業登記證

(140) 一份力高的商業登記冊內的資料摘錄的核證本,呈堂為控方證物P890。

T. 傳媒有限公司的年度報告

(141) 一份壹傳媒有限公司1999-2000年年度報告(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D1-P1。

(142) 一份壹傳媒有限公司2005-2006年年度報告的節錄(中文版)現呈堂為辯方證物D1-P12。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D1-P12A。

(143) 一份壹傳媒有限公司2011-2012年年度報告(中文版)現呈堂為辯方證物D1-P7。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D1-P7A。

U. 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公告

(144) 一份日期為2001年9月13日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公告(中文版)現呈堂為辯方證物D1-P5。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D1-P5A。

(145) 一份日期為2011年7月15日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公告(中文版)現呈堂為辯方證物D1-P6。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D1-P6A。

(146) 一份日期為2013年10月25日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公告(中文版)現呈堂為辯方證物D1-P8。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D1-P8A。

(147) 一份日期為2014年12月12日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公告(中文版)現呈堂為辯方證物D1-P9。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D1-P9A。

V. 力高的董事會會議紀錄

(148) 警方在搜查8號處所時合法檢取力高的14份董事會會議記錄呈堂如下:—

(1) 一份日期為1997年9月30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1-P2。D1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2) 一份日期為1998年4月1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897;

(3) 一份日期為1998年12月23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1-P3;

(4) 一份日期為2000年7月7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1-P4。D1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5) 一份日期為2004年1月13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898;

(6) 一份日期為2004年7月8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899。D1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7) 一份日期為2004年11月18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900。D1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8) 一份日期為2007年3月12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901。D1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9) 一份日期為2008年4月1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902。D1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10) 一份日期為2008年8月4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903。D1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11) 一份日期為2010年6月7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904。D1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12) 一份日期為2010年6月28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905。D1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13) 一份日期為2010年7月6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906。D1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14) 一份日期為2011年9月26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907。D1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W. 壹動畫的財務報告或其草擬本

(149) 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為壹動畫[1]進行審計工作時所編製或準備的財務報告(或其草擬本)呈堂如下:—

(1) 2014/2015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呈堂為辯方證物D1-P13。

(2) 2015/2016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呈堂為辯方證物D1-P14。

(3) 2016/2017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呈堂為辯方證物D1-P15。

(4) 2017/2018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呈堂為辯方證物D1-P16。

Y. Mark Herman Simon及吳光的僱主報稅表

(150) 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壹動畫就Mark Herman Simon向稅務局提交的僱主報稅表,呈堂為辯方證物D3-P30。

(151) 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壹動畫就吳達光向稅務局提交的僱主報稅表,呈堂為控方證物P908。

Z. 控方證物P8865354號文件5354號文件正本認收書的副本

(152) 在該53及54號文件正本認收書的副本(即控方證物P886)中的文件細節顯示該53及54號文件(即辯方證物D3-P51)描述為: —

- “One email from “Leslie Kaczmarek <[email protected]>” to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dated “2020年4月3日上午11:51”

- “One page of document with “Engagement letter to Next Digital Limited.pdf 3801k” written on the last two rows.”

AA. 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的文件

(153) 一封日期為2016年2月19日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發給壹傳媒集團的信函,呈堂為辯方證物D3-P62。

(154) 一份日期為2018年4月4日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向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的董事發出的審計業務約定書(Engagement Letter),呈堂為辯方證物D3-P63。

(155) 一份簽署日期為2018年6月15日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就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的審計策略及風險評估(Strategic Plan And Audit risk assessment)的文件,呈堂為辯方證物D3-P64。

AB. 力高顧問有限公司

(156) 1995年6月1日,力高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九龍青山道576-586號製衣工業中心10樓,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控方證物P909。

AC. 公明造廠有限公司(Comitex Knitters Limited

(157) 1975年6月10日,公明織造廠有限公司(公明織造廠)在香港註冊成為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呈堂為控方證物P910。1983年至1995年5月,公明織造廠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為九龍長沙灣道777至779號天安工業大廈。

(158) 1995年6月1日,公明織造廠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九龍青山道576-586號製衣工業中心10樓,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控方證物P911。

(159) 1998年4月1日,公明織造廠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控方證物P912。

(160) 1975年至2020年,D1為公明織造廠的董事之一。1975年至1988年,D1為主要股東;自1988年起,主要股東是Comitex Holdings Limited。

AD. Comitex Holdings Limited

(161) 1987年12月1日,Comitex Holdings Limited(當時名為 Harlong Limited)在香港註冊成為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呈堂為控方證物P913。1988年至1995年5月,Comitex Holdings Limited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為九龍長沙灣道777至779號天安工業大廈。

(162) 1995年6月1日,Comitex Holdings Limited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九龍青山道576-586號製衣工業中心10樓,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控方證物P914。

(163) 1998年4月1日,Comitex Holdings Limited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控方證物P915。

(164) 1998年至2020年,D1為Comitex Holdings Limited的董事之一兼主要股東。

AE. 壹傳媒動有限公司

(165) 壹動畫強積金紀錄、以及2018至2019年度和2019至2020年度的僱主報稅紀錄核對表,分別呈堂為控方證物P916至P918。

(166) 三份壹動畫「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即將停止受僱的通知書」,呈堂為控方證物P919。

AF. 警方在8號處所行政部檢取的物品

(167) 2020年8月10日,警方在8號處所行政部合法檢取了下述物品:—

(1) 一本美術作品登記冊(Register of Fine Arts),呈堂為控方證物P920。相關美術作品的物主為D1或力高,該本登記冊是於控方證物P825標示為「Box9-12」的位置檢取。

(2) 四張標題分別為 “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Area Allocation Summary for Oct 2018”、“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Area Allocation Summary for Jan 2019”、“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Area Allocation Summary for Feb., 2019” 及 “ADPL Building Area Allocation Summary 2019” 的文件,呈堂為控方證物P921。該四張文件是於控方證物P825標示為「item 16」的位置檢取。

(3) 五張2019年標題為 “Licence Status” 的清單及一張文件表面顯示有關牌照、租約及保險續保的清單,呈堂為控方證物P922。該合共六張清單是於控方證物P825標示為「item 16」的位置檢取。

AG. 採購辦公室設備、裝修、搬運及其他雜項的開支

(168) 2018年至2020年期間,有關的第三方公司就採購辦公室設備、裝修、搬運及其他雜項所提供的交易文件,呈堂為控方證物P290、P664至P667、P670、P672至P676。

(169) 警方搜查8號處所時合法檢取一些顯示有力高字眼的文件,呈堂為控方證物P678至P718。

III. 控方證人

PW1黃克強

10.他在2016年2月加入科技園,在同年8月任職行政總裁。他那3份口供經第65B形式呈堂為P827(中譯本P827A),P828(中譯本P828A)和P829(中譯本P829A)。

11.PW1指出工業邨土地的承租人可以因應承租人有關連公司的需要而申請牌照。這些牌照申請都有指引(P48),如果工業邨公司批出牌照,即承租人的同系附屬公司或關連公司或母公司可以佔用或共用全部或部份處所(如屬有聯繫公司,則不超過處所總樓面面積的25%)。

12.PW1說如果有涉嫌違規的情況,那麼工業邨公司會叫承租人澄清,而如果違規實際存在,工業邨公司會要求承租人採取補救措施。如承租人未能作出補救行動,則工業邨公司可行使權利,包括收取額外的地價,甚至收回處所。

13.PW1確認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和力高並不在獲發牌的持牌人清單上。這2間公司從未得到牌照。PW1亦說承租人從沒有為力高申請牌照。2020年3月,由於有網媒的查詢,科技園便向蘋果印刷首先口頭查詢,繼而發出要求澄清的通知書(request for clarification)。4月科技園收到回覆,說他們只用力高的名稱,但並沒有使用或佔用地方。後來科技園因承租人違規情況持續,經考慮後進行收回(re-enter)的程序。2021年6月,科技園發出律師信,開始收回工地程序,有關的司法程序在2021年9月進行,行使科技園要求承租人交出空置管有權。

14.在盤問下,PW1強調科技園的宗旨,亦會考慮承租人業務的更新和升級。承租人可根據規則就其有關連的公司申請牌照以佔用承租人在工業邨處所所管佔的地方,但首要考慮因素是申請牌照的人或公司要和承租人的業務有一定的關連性,例如做豉油的公司和做數據的公司大致上是無關,那麼科技園自然不批准發出牌照。

15.PW1強調如果承租人根本沒有為其有關連的公司申請牌照,那麼這並不涉及批不批准的問題。科技園亦向申請者發出Brief Notes (P5),提供有關約束力的範圍。PW1說如果相關公司的業務內容是私人為主,那麼科技園不大可能批准牌照。

16.PW1亦解釋如果相關公司沒有申請牌照,而佔有承租人在工業邨的地方,這是違規,但承租人可以採取補救措施(remedial action)。科技園的立場是希望資源能得以好好運用,不會立刻檢控他們,因為他們「不是警察,不會拉人」,只想把事情弄好。因此便有所謂3部曲:口頭查詢措施,書面澄清的要求和違規通知。但PW1同意首要的問題是有關公司有沒有違規在先。PW1說如果承租人有違法行為,科技園會視乎情況作出集體決議收回土地。

17.PW1得知蘋果日報在6月24日停刊。

PW2文曦華

18.她在2020年8月、2021年3月和2022年2月的3份口供以第65B條呈堂為P830至P832。她在2001年加入科技園,現任職發展總監,在2018年負責工業邨管理事務。

19.科技園會定期派員巡視地段,及呈交巡查報告。

20.2020年3月,科技園收到網媒的查詢,及後發現有17間公司(包括力高)違反地契。PW2在翻查記錄後證實蘋果印刷曾申請並獲批14間公司的牌照,以便這些公司可在承租人的地方營運。

21.科技園在2020年3月30日發出信函查問,而蘋果印刷在4月9日回覆。PW2連同地政署人員在2020年5月4日到駿盈街8號查察。D3作為蘋果印刷的行政部主管,負責接待和帶領。PW2呈交了D3當時給她的名片(其放大版本為P831A)。PW2亦解說有關地契要求,申請牌照的條件以及承租人和持有牌照公司的承諾。準持牌公司的業務性質必須和承租人有關連。科技園的宗旨是對承租人提供便利,使他們公司的運作更為順利,和把他們的運作框架更為理順。承租人和準持牌人是要相關連,否則基本不批出牌照。

22.PW2確認力高從沒有申請牌照。他們接觸的人是D3,因為他是壹傳媒的行政部主管,負責申請牌照事宜。

23.PW2叫下屬Henry Lee找人去聯絡D3,PW2得知對方並沒有確切回覆,有點支吾以對。PW2認為D3是科技園聯絡對方的唯一人。科技園再在3月30日發出信函查詢,亦有用電郵方式發出(P83)。D3在4月9日回覆(P84)。

24.因傳媒的查詢,地政署聯絡PW2要求到8號處所地方調查有沒有分租的情況,核查所投訴的是否正確。

25.於是他們在2020年5月4日到8號處所巡察,一行人包括PW2、Henry Lee以及地政署3至4人,由代表蘋果印刷的D3接待。那巡查報告是P92。D3給PW2名片(P831A)職位是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Next Media Management Services Ltd)的行政總監。D3由地下大堂帶一行人到1樓,然後到上層的餐廳。他們並不是進入每一層每一間房來查察。他們沒有到那些D3說不能進入的地方。他們有時會在外邊玻璃窗窺看內裡情況。D3告知他們因為印刷活動進行中,不適宜進入查看。D3並沒有說不准他們進入某處地方。PW2一行人並沒有對D3的說法有所爭議,並沒有堅持巡看。

26.D3早前在4月9日曾回覆科技園(P84)說力高並沒有在駿盈街8號運作,只是借用上址收取信件。在巡查期間,PW2問D3有關一些空置地方,D3解釋說有些原先是用作媒體創作的培育計劃。PW2形容那些空置地方是有傢俬,但沒有電腦文書工具和員工。PW2的口供中(P830)提及10多間沒有牌照的公司,這包括力高和壹動畫工作室。

27.另一方面,PW2留意在大堂的水牌中顯示蘋果慈善基金,而這基金並不是持牌公司。PW2問D3,而D3說這公司並沒有在8號處所內運作,只是用作收取支票之用。D3並沒有提及其他公司。PW2知道蘋果印刷有不少外判的營運者(operators)。這些營運者有機會在大樓內工作,例如攪活動、做線上問答、教育比賽,但這些營運者並不會長久地佔用地方。PW2叫D3移除慈善基金的水牌,D3應承了,期後PW2知道基金的水牌的確被移除。

28.PW2同意她和D3上述的對話並沒有記錄在巡查報告中。

29.PW2知道壹動畫和力高並沒有申請牌照。在代表D3的黃資深大律師盤問下,PW2在2018年前並沒有處理8號處所的業務。大樓有5層,1樓是機器印刷房、辦公室和工作室、會議室;2樓至4樓是辦公室和工作室;5樓是餐廳;天台是水池和員工設施。輔助設施(ancillary facilities)不能超出30%。牌照的批核亦要視乎地契的用途,而地契如果已經清晰列明,這是不用法庭作出定調。

30.蘋果印刷作為承租人在2016年4月曾向科技園為7間公司申請牌照(P61),而申請亦得到批准,為期5年,有些甚至是有追溯期(date back)。PW2認為容許追溯期並不大理想,因為那些準持牌公司已經偷步正在使用8號處所內的地方。PW2同意承租人有可能違反租約,科技園有權採取執法行動,但科技園亦希望能儘量給承租人提供方便。一般牌照最長是5年,科技園批出牌照給那些公司一定要和承租人的業務和租契有關連,而輔助業務(ancillary services)都要是支持承租人的主體業務。科技園同意牌照的追溯期是希望能糾正承租人違規的情況。科技園得悉有違規的情況會向承租人澄清,如果對方承認,便會叫他們補救修正,如果對方沒有補救行動,便會執法。承租人在申請牌照時要付$7,000費用。PW2同意科技園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和為貴」。

31.PW2說每年科技園都會對處所有定期巡查,而5月4日那次是有預約,並不是突襲。2020年4月28日,科技園職員巡查處所,亦有報告記錄(P91)。科技園收到有人查詢承租人違規的投訴(P87),因此科技園在3月尾便向蘋果印刷發出書面信要求澄清。

32.PW2說5月4日的預約巡察是由地政署主導。

33.D3代表蘋果印刷回覆電郵,態度合作,而巡查時D3的名片顯示他是壹傳媒管理服務的主管。科技園一向都是以D3為聯絡人,因此文件上都以D3為聯絡人。PW2說她根據D3的描述,壹動畫是以分判營運商(contractor operator)運作,沒有永久性佔用8號處所地方,因此PW2認為不用申請牌照,在租務上沒有牌照要求。

PW3胡文浩

34.他的修訂後的口供以第65B形式呈堂為P833。他在2011年加入科技園,2018年升任高級經理(發展)。2011年至2014年期間,身為發展經理的PW3其中的一項職務是根據工業邨程序手冊(IE Procedural Manuel),每5至6個月巡查一次,以了解承租人公司的業務,留意水牌上公司名稱、廠房運作、員工數目,了解該公司有沒有分租和僭建物,從而查看有沒有違反租契的條款。每次巡查後他會撰寫報告作紀錄及向上級滙報。2011年11月30日,他和邨主任雷作枝(CC Lui)到蘋果印刷在8號處所的廠房巡查。對方接待者是蘋果印刷的設施經理(Facility Manager)章建勝(章)。

35.在庭上,PW3補充說當日章在地下接待他們,先到5樓再經樓梯向下行到1樓,中間樓層並沒有進入內巡查。PW3說他們要得到章的同意才能入內查察。章亦不准他們在樓層內拍照。PW3認為可能有些地方較「敏感」,認為要尊重對方。

36.PW3知道定期巡查的目的及科技園的權力,但同意他的巡查有點被動,確認報告並沒有準確反映巡查的情況,因為當日他們並沒有到2樓到4樓巡查,只在樓層的門口目測。他不知每層的面積多大,同意有可能被誤導。章提供處所內員工的人數約為1,300人。

37.在盤問下,PW3同意他有時在其他承租人的公司,亦有不讓他們進入某一地方巡查,有時亦不准拍照,但這並不普遍。PW3是根據IE手冊來查察地方。PW3說在11月巡查那一次,他們不獲准進入2樓至4樓的地方,對方說「唔俾入」。PW3承認那次的巡查報告有些內容並不準確,亦沒有記錄一些地方不准巡察的事件,PW3只是以目測來看處所內營運的情況。

PW4古宇兵

38.他在2014年入職科技園,2016年升為發展經理,處理租戶租契的事宜,亦要確保租戶不會違反租契。一般而言,他們會在一星期前預約,而一般在5至6個月便巡查一次,這包括承租者的業務水牌和公司運作。

39.PW4參與2015年5月20日、11月25日、2016年6月、12月、2017年7月和2019年8月21日在8號處所的廠房巡查。這6次巡察都是由蘋果印刷的章帶領,由5樓到地下,亦到印刷廠房「望一圈」。PW4記得章曾説2樓到4樓是記者編輯的地方,通常不會進入巡查,只會在樓層外圍窺望。

40.PW4在2020年3月得知有網媒就力高違反租契的查詢。科技園因此去信蘋果印刷要求澄清(信函P82)。PW4知道他上司Henry Lee曾打電話查問,然後才出信。

41.2020年4月28日PW4一行人等到8號處所巡查,有關報告是P91,同樣是由章帶領。PW4發現公司水牌有3間公司沒有持牌,這包括蘋果慈善基金,後來獲知另外2間已經申請牌照,因此不用跟進。期後PW4接觸D3要求把慈善基金從水牌移除。D3是負責行政部門的主管,亦負責申請牌照的事宜。PW4以往亦是接觸D3。D3的回應是他們公司會考慮「傾一傾」,並沒有應承實質行動。同樣地,在這4月28日的巡查,由章帶領,章說2樓至4樓的工作地方「有好多新聞敏感資料,不方便」。因此,PW4等人並沒有進入2樓至4樓工作間。PW4說雖然科技園有權叫D3立刻把慈善基金從水牌移除,但通常他們會以勸喻形式處理。

42.在盤問下,他們巡查的目的是看看承租人有沒有運作,亦會記錄員工人數,看看有沒有僭建物。PW4同意那次巡查除了水牌有蘋果慈善基金外,其他都沒有問題。每次巡查後都有調查報告,亦有拍照。辯方提供一份在2017年7月12日(證物D3P3)和一份2019年4月9日(證物D3P4)的調查報告。辯方並沒有呈交這2個日子中間(即2017年7月後至2019年4月前)的其他調查報告。PW4說有時候有些公司雖然未有批准得到牌照,但仍然在承租人地方運作,通常稍後時間承租人都會作出牌照申請,而科技園會有追溯期(backdate)。

43.PW4同意他曾打電話給D3叫後者從水牌移去慈善基金的名稱,但他沒有記錄,只是向上司口頭滙報。PW4說如果承租人有10%至20%地方空置,他們未必會跟進。PW4確認那2份調查報告(D3P3和D3P4)涉及駿盈街8號2幢樓宇。

PW5李偉堅Henry

44.他在2022年2月的口供以第65B形式呈堂為P834及P834A。

45.PW5在2018年加入科技園,擔任高級發展經理,主要職責是管理工業邨業務,包括廠房用地的例行巡查。就8號處所的事宜,他主要是聯絡蘋果印刷的D3。

46.2020年3月有網媒查詢8號處所有人違反租契,指稱力高以8號處所為註冊地址,而力高從沒有申請牌照。PW5指示下屬PW4古跟進,他以電郵把信件傳送給D3。蘋果印刷在4月9日作出回覆。4月27日網媒再向科技園查詢15間私人公司,這包括壹動畫工作室、蘋果速銷、Comitex Holding、Fog City Digital等,這些私人公司都是以8號處所為註冊地址,但並沒有得到牌照。

47.2020年4月28日PW5打電話給D3查詢,同日再向D3發出電郵。PW5和PW4同日到8號處所巡查。PW4的巡查報告提及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出現在水牌中,而這慈善基金並沒有牌照。後來因應地政署的要求,PW5向D3發出電郵,安排在5月4日再次巡查。PW5在4月29日已經看過PW4的調查報告。巡查在D3引領下進行。D3告知PW5一行人那慈善基金只用來收信,並沒有運作。PW5指示PW4跟進慈善基金在水牌出現的事情,要求蘋果印刷把慈善基金從水牌移除。他們沒有進入1樓至4樓地方巡查,只在門口外窺望一番。

48.2020年5月6日,D3回覆(P93)說那15間私人公司並沒有在8號處所營運。壹動畫則因合約責任而需要在處所內運作,後來在5月19日蘋果印刷的Rosa Ho以公司法律部身份,正式回覆(P94及D3P5)科技園的查詢,其後在6月至7月期間,蘋果印刷為Next Mobile申請牌照。PW5後來批准申請(D3P6及D3P7)。

PW6 周達權

49.PW6是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證物P835)。他在1993年加入壹傳媒,那時上司是郭漢基。1998年上司是丁嘉喻。1995年敏鴻向當時工業邨公司申請租用工地,那時D1是敏鴻及力高的董事和股東,後來在1995年10月24日工業邨公司和蘋果印刷簽立租契(P-13)。

50.1998年1月12日,蘋果印刷的註冊地址改為駿盈街8號,同年4月1日力高的註冊地址亦改到這8號處所。

51.PW6說力高是D1的私人公司,主要處理由D1或其家人所使用的車船及住宅。D1主導力高所有資金的去向。初時力高的辦公室在8號處所的一樓。Linda是力高的職員,後來力高的業務增多,開始聘請多一些職員,包括Christie Chung和Evan Lau,而辦公室亦搬到4/F,以便使用較大的辦公室面積。壹傳媒集團行政部的D3、K K Ma和Wing Lo都幫手力高的事情。

52.PW6從2016年1月至2020年8月是壹傳媒的財務總裁,公司秘書(2016年6月至2021年7月)及執行董事(2016年1月至2021年7月)。2001年10月,蘋果印刷由壹傳媒全資擁有。PW6從1996年7月至1997年12月,再由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22日都是力高的董事。力高自從1998年已經搬入8號處所運作,但8號處所的水牌並沒顯示力高的名稱,力高亦全資擁有一些子公司,有些涉及海外投資。PW6認為力高和其子公司的業務全部都和報業印刷沒有關係。

53.PW6在1996年因另一董事郭漢基離任而頂替做力高的董事,和以託管形式的持股。PW6要簽了信託文件(declaration of trust),而D1是最終的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1998年郭返回集團,因此PW6便暫停在力高的角色,直至2016年1月PW6再做力高的董事和信託下的股東。在2020年6月18日PW6把其信託股份轉到Mark Simon名下。

54.PW6說由始至終D1都是力高的持有人,自然有關力高的工作模式、開支及營運地點的最高決策者便是D1。菲律賓藉的Linda主要負責力高的會計工作。PW6不知道為何D1要聘請外藉人士。Linda的職位是Assistant Finanical Controller,但力高並沒有正式的Financial Controller。後來Anson Leung、Christie Chung和Evan Lau相繼加入力高。Evan Lau原先是在壹傳媒管理服務工作,後來她辭職加入力高。D3則在行政上幫手處理力高的事,例如購買東西、車船維修。D3當時是壹傳媒管理的行政部主管。D3較PW6更早加入壹傳媒。D3處理力高行政事情超過10年。PW6不知道為何力高的公司名稱不在水牌內。

55.PW6理解D3在處理力高的事情時會找Mark Simon,而有時D1亦會找D3。D1或Mark Simon會給D3指示。力高除了會計的人員外,亦聘請司機、船長、船員及D1居所的家庭傭工,差不多有32僱員。D3負責有關的行政事務,包括D1居所內的WiFi,車輛維修等等,差不多有10年多。

56.力高會計部的職員會準備文件,例如purchase requisition、貨單以及支票給PW6批准及簽名。支票需要2人簽名。D3簽名後會再交給Deputy CFO Dennis Hung或Mark Simon簽。PW6說Mark Simon在力高有「話事權」,而他自己反而做後勤居多。Mark Simon是力高的總經理,指示力高會計部工作,是D1的助理,可說是D1的「左右手」,處理D1的私人事務。Mark Simon會向PW6提出D1的指示,而Mark Simon亦直接向D1滙報。Mark Simon亦會以老闆D1的名義指示D3工作。D3的辦公室在3樓。

57.1999年D1進行網上購物的舉措,於是成立了蘋果速銷旅遊。蘋果速銷在8號處所有營運,但PW6不記得確實樓層,而這速銷公司和報章印刷並沒有任何關係。網媒亦有報導蘋果速銷違規事宜。PW6沒有主動跟進而不多久這速銷公司亦「執咗」。

58.證物P882是壹傳媒的行政及人事部在2010年1月18日的會議記錄,出席者包括D3,而會議記錄副本給4人包括PW6,地點在8號處所的403室。當中涉及行政部,第14項指出「將安排壹週sales support搬入壹週營業部寫字樓,舊位將作影樓及Dico’s寫字樓」。這證明力高大約在2010年1月從1樓到4樓。PW6相信力高職員多了,文件存檔需要多些地方,因此有需要搬到較大地方。PW6亦確認那時4樓的平面圖(P836),力高佔用房間430室,而430室內有429室是Mark Simon獨享的辦公室。相關相片可在P721顯示。PW6的辦公室同樣在4樓,而D1的辦公室在2樓,D3則在3樓工作。

59.根據Next Media Management Service Ltd (NMMS) 在2015年7月1日的人事結構圖表(P885),D3作為行政部主管,他的副手有行政經理馬景光和採購經理Mary Chau。D3的部下有幫手處理力高的採購,發出採購單。Maxhope Ltd是Next Media Group的全資附屬公司。1995年8月,D1以Maxhope Ltd主席身份申請租用8號處所的土地,而1999年5月25日的租契(P26)當中列明土地用途。年租由1995年10月24日開始至1997年6月是$112,之後是差餉租值的3%。租契訂明承租人除非得到批准,否則不能以牌照或其他形式令第三者佔用所批租的處所(見租契P26B段(11))。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是承租人,而他們為相關公司在申請牌照時亦有一份清單(Checklist,其中一例見P22A)。

60.有關租契列明所批出工業邨地方的用途(見P26第14段,文件冊第546-547頁)以及附表二(上同,第565頁),附表二列明「土地用途」 “The publishing and printing of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using process as described in the Lessee’s application and supporting schedules……”

61.PW6指出D3作為行政部的主管,負責集團與科技園的聯繫,而D3亦要處理向科技園申請牌照的事,例如證物P75便是PW6代表Element 5 Digital Ltd同蘋果印刷所簽的牌照協議(日期是2018年12月10日),而牌照協議列明有關牌照是容許Element 5 Digital作為持牌者,可以佔用工業邨處所部份地方 “for the purpose of publishing and printing of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and ancillary services of the Licensee.” 協議亦訂明Element 5 Digital所佔用8號處所的辦公大樓4樓192平方米,月租是$11,788.80(以每平方米$61.4計算)(見協議附表(核心文件第2冊1741頁))。

62.D3在處理及向科技園申請牌照後,會以決議形式向董事局滙報,由各董事批核。承租人和持牌公司有一份協議,而雙方都要向科技園簽一份承諾書(undertaking),承諾持牌公司只會進行出版和印刷報章及雜誌及相關事宜(例子可見於P75)。同樣地,D3亦在2018年1月19日為Apple Daily E-classified Ltd向科技園申請牌照(見P68)而租金為$24,191.60(使用面積394平方米 x $61.40)。

63.PW6理解當集團需要為旗下的公司租用地方,集團便會同科技園溝通,如果對方同意,集團便會申請牌照,和簽協議。行政部主理這些事情,包括安排或搬移地方,以及申請牌照,準備相關文件等等。D3便是主事人。

64.Next Media Ltd的董事局會存檔董事局的決議列明那間子公司或全資擁有的公司是持牌公司可以使用8號處所的地方。證物P60便是其中一例。當中提及11間公司的牌照分別由2009年5月至2011年4得到5年期的牌照,另外亦有12間subsidiaries公司持有從2009年6月或2011年4月開始的牌照。有關決議的日期是2012年3月12日有7名董事,包括D1簽署。

65.PW6說這些決議都有傳閱而各董事亦有簽名。D1應該知道那些公司需要申請牌照。由始至終,PW6知道力高並沒有申請牌照。PW6不知道原因,但認為應由D1或其他董事決定。

66.PW6重申他為力高做後勤工作,例如簽支票及批核一些支出,而員工的出糧支出是由他批准,然後由NMMS人事部跟進,大多是自動轉賬。就涉及力高的支票,D1可以一人獨自簽支票。除他外,PW6都要和另一人一共簽支票。很多時那人是Dennis Hung或Mark Simon。力高的會計由Linda負責,她會準備文件,例如purchase order、purchase requisition、invoice和相關支票,然後交給PW6簽,然後再交給另一人簽。Linda會直接向Mark Simon滙款。PW6負責寫Linda的周年表現評核告一部份。

67.PW6同意在不同相關時段力高是22間公司的秘書公司。當中D1和PW6是11間公司的董事(見承認事實P1第25段)。PW6說是D1叫他擔任這些公司的董事。他亦是一些公司的信託形式股東,部份原因是PW6接手了姓丁上司的職位,因此PW6在公司更改地址文件上簽名。文件是集團的corporate affairs 同事準備。

68.PW6說由於媒體報導力高及一些公司在8號處所運作,Mark Simon指出要把這些公司全部搬出。D3負責找地方,然後把這些公司的註冊的地址更改。PW6知道因Mark Simon的指示,所以力高提供秘書服務。這些公司和報章印刷沒有關係。Mark Simon的指示理應得到D1的同意。

69.力高的董事會議記錄(P293)(日期2012年3月9日)有D1的簽名。PW6及公司秘書Cat Wong亦有簡簽以確認會議內容。

70.證物P300是另一份力高董事會議記錄。PW6是其中一員,而D1是主席。會議記錄涉及D1居所的2年期租約。PW6並不知道為何力高負責為D1的居所簽租約,但這是平常的做法,畢竟D1是力高的老闆。PW6亦確認支付租金給嘉道理(Kadoorie Estates Ltd)的支票。有些支票是由PW6和Dennis Hung簽的(P469)。證物P649列出由2016年4月19日至2020年9月10日,總共56筆支付給Kadoorie Estates Ltd的款項,大部份由D1在滙豐銀行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的私人支票戶口付給Kadoorie Estates;7張由力高的支票戶口付款(2016年7月21日、8月19日、2017年8月4日、11月16日、2018年1月24日、2月1日、2020年1月8日)。有些支付項目則沒有支票副本。在2020年8月和9月,有2項特別地則以 ‘Inward interbank fund transfer’ 形式由2間公司(Best Combo Ltd Taiwan Branch和Lais Hotel Properties Ltd)支付。最後一項涉及的款項是$890,398。這和以往的支付金額相差很大。力高的支票顯示支付金額由$97,294.50至$266,600不等。Linda會準備支票給PW6簽,但PW6不知道錢的來源。

71.根據力高的2015/16報稅表(P311),力高報稱主要業務是提供管理服務及資產投資及管有(provision of management services and asset and investment holding)。在2015/16,估計虧損(adjusted loss)為9百24萬多,但員工和董事支出在2016年則達6百33萬多。報稅表由K P Law & Company提供,當中力高支付租金在2015年為$115,843,而在2016年為$237,811。

72.PW6說由於力高佔用8號處所地,所以蘋果印刷會計部會照樣計租。PW6理解力高交租的安排一早便有,其他佔用處所的公司都要交租,但大家沒有租約。租金是由測量師估算,以呎數乘當時租值計算。PW6不知道向相關公司計租和收租是誰的主意。PW6估計力高搬到4樓時,辦公室面積大約是640多平方呎。

73.PW6說力高在1988年成立,主要業務是顧問管理服務和投資,力高有子公司涉及在台灣的業務。

74.就涉及力高的開支,Linda會準備文件和支票。PW6簽了支票後,Linda會交到Dennis Hung或Mark Simon加簽。PW6亦確認一些由D3批核的支出付款單據,而由PW6加簽那些支出涉及D1住所內的WiFi費用或D1遊艇上的AED設備。NMMS的採購經理Mary Chau亦會幫手準備文件。

75.在相關年份,每個月尾Linda都會準備一份詳細財務報表,而有一些較顯眼的項目則會給D1過目,好讓D1知道力高的支出。PW6不知道為何D1不以NMMS簽D1住所的租約。

76.PW6確認一些由他發給D1的電郵(P837),涉及每月有關力高的較重要的支出。有關時段由2008年12月至2020年2月,但並不是每個月的電郵他都能提供。PW6重申實則上他每個月都向D1發出相類似的電郵,用以提醒D1有關力高的重要開支,而電郵的副本會發給PW6當時的上司Stephen Ting。

77.PW6說這種每個月的滙報是依據D1的要求而做。這任務由PW6負責,當中涉及的資產全部屬於D1,而電郵的第2部份的支付費用或款項則寫明是私人支出(personal expenses)。PW6並不知道金錢的來源,例如在2008年12月,力高支付$172萬的薪金給D1的家人,而信用卡等支出是$49萬,海外旅遊是$22萬,在香港和台灣的支出是$111萬,遊船支出$18萬,顧問費$36萬,甚至包括貨幣兌換的損失$20萬。這電郵的第一部份涉及金額較大,包括購買台灣股票$1,540萬,買地$4,140萬,貸款$1,800多萬,為在巴黎住所的裝修$700萬,甚至捐款$110萬。

78.PW6說由於一些月份的電郵沒有列出來或找不到,因此,他不能把每個月的報表都印出來。

79.PW6說在2009年9月19日,D1在收到PW6的報表後,曾電郵給PW6有關D1女兒Jade的一些款項數額。D1說:「I just want to clarify that whether money to Jade is 0.5M but not US$50,000 as Mark told me.」。PW6在9月21日回答D1,解釋給Jade的HK$500,286可分為2個部份。PW6亦提到由於Mark Simon的建議,把Jade的HK$111,946信用卡費用當作業務開支。

80.在2010年6月力高的報表中,PW6列出一筆$389萬給Best Combo的費用。Best Combo亦是D1的私人公司。一筆$90萬以購買藝術品的費用,以及支付Mark Simon從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的$44萬費用。D1的私人支出則達$204萬,包括支付給D1家人的費用。PW6說Mark Simon不是每個月呈交文件報銷支出,而是在一段時候才把單據交給Linda。在2011年8月,PW6報告了有3項捐款總數是$600萬,有3個不同的收款人。PW6不知道捐款有沒有扣稅。在這報表,PW6在D1的私人支出包括$24萬支付力高的員工。報表提及$1,500多萬的預支給Chartwell Ltd。這公司亦是D1的私人公司。

81.PW6說後來這種每月報表內的項目都會有較為仔細的分類,例如在2019年6月的報表,當中D1的私人支出便包括力高的職工支出$38萬,和力高的辦公室支出$14萬。PW6說力高沒有人事部,因此NMMS會代勞,例如力高聘請Christie鍾曉君(鍾),而鍾的個人檔案封面是寫上「Next Media Group」,而鍾的「Staff Requsition Form」是由作為主席的D1簽名,交付給集團的人事資源部處理(P888,文件冊第14250頁)。鍾的職責包括把相關的物業、藝術品、畫作、藏酒、傢俬作出記錄和購買保險。她的職務亦包括Next Media Animation Ltd的會計工作(P888,文件冊第14252頁)。

82.PW6理解那些藝術品、傢俬等都屬於D1私人擁有。

83.證物P359是安盛保險所發出的力高僱員保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列明地點是8號處所和嘉道理道81號,而內裡包括助理財務總監、會計、廚師、船長/副船長、水手和保安人員,甚至有一名駐守台灣的項目總監。

84.2020年3月13日有網媒報導蘋果印刷在8號處所違規的情況(P1承認事實第70段)。科技園向D3發出信件查詢。PW6說Mark Simon和他商談,亦向內部法律部查問,打算把力高的註冊地址更換到另一處所。Mark Simon說老闆(即D1)同意這樣做法。3月23日,PW6簽名同意把力高的註冊地址改到一間會計師樓,事後D3和Mark Simon尋找辦公室,最後把力高的實體辦事處亦搬到官塘的創紀之城。

85.跟着D3以 <[email protected]> 的電郵地址和P&T Corporate Consultants的Joanna Wong以電郵接觸(P783),而最後決定以P&T的地址作為力高的註冊公司地址。D3亦叫力高的員工Evan Lau把6間公司從名單剔除。

86.PW6不知道為何Evan不用力高的電郵地址而是<[email protected]>。

87.2020年3月,PW6認為Mark Simon得到D1的同意和批准,把力高的註冊地址搬到灣仔駱克道。有關的更改在3月27日實行。

88.在辯方沒有反對的情況下,控方呈上一份內部法律意見的電郵(P811,第18文件冊10929頁)。電郵的日期是2020年3月23日,由集團的法律顧問Rosa Ho發送到Mark Simon的2個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和<[email protected]>。證人不知當中的<tw>是否指台灣的地址。這電郵觸及科技園對力高調查的影響。法律顧問的處理方法是要極小心處理(extreme care),不要披露力高的運作地址,而收件人只是Mark Simon沒有其他。Mark Simon在同日則轉寄給PW6。科技園的Helen Chung在3月30日向D3查問(P812)附上科技園的信函,要求蘋果印刷在2020年4月10日前回覆。D3把這電郵轉寄給PW6、Mark Simon,副本給Rosa Ho要求草擬回覆。D3亦負責安排科技園人員的實地查察(P813)。從Mark Simon和D3有關註冊地址的電郵內容(P795),可見他們內部認為應該把有關公司搬遷,而就相關的租金作出比較。

89.PW6在2020年3月20日在一封電郵(P795)向Mark Simon指出 ,“It may be good though to have a physical office where we do not need to worry about the challenges from anyone that the arrangement is a sham ……” PW6所說的‘sham’(假局或假象)是指力高仍在8號處所內營運,因此不能說沒有運作。而他們所提及的‘Risk’(風險)是指科技園可能採取的法律行動,這包括罰款、收地。因此他們決定實則上把力高的辦公室搬到一間商業中心,而他們亦有問價(見電郵P795),最終取用了P&T的報價和地址。力高的公司註冊地址,在2020年5月11日轉到官塘創紀之城(見公司文件Form 1(d))(P890))。申請人是PW6,而業務性質仍然是顧問和管理(consultancy and management)(第20文件冊第14358及14361頁)。PW6重申力高在1998年已經在8號處所營運,而在2020年5月才搬到官塘,而PW6的理解是由此至終力高都沒有和報章印刷有任何關係。PW6在2020年5月辭去力高的董事職位。

90.在盤問下,辯方向PW6展示一些壹傳媒的年報D1P1-D1P11A,以及公司的內部架構。D1是主要股東。在1999/2000的年報已經記載PW6是高層管理人員。當時集團有部份未上巿,有部份已經上巿。上巿那部份需要披露關連交易,但如果涉及款項不多,上巿部份亦不用披露關連交易。核數師會和他們商討而PW6通常都沒有意見。D1在初期曾以力高持有Next Media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NMIHL) 49%的股權,而D1亦貸款2億給公司。在初期,Apple Daily並不是上巿公司,仍然是D1的私人公司,而每間子公司都要支付租金給集團。PW6同意蘋果印刷大部份的資金由D1提供。PW6並不知力高是否幫蘋果印刷在財政上做擔保。PW6不能確認由開始至2020年,力高和蘋果印刷都以同一地址運作。

91.PW6同意集團那些上巿部份和未上巿部份有業務合作。PW6亦相信8號處所的建築費達數億元,而大部份由D1提供。後來D1亦借出7億元給未上巿的公司,而集團則以股票來償還或替代。根據有關文件,力高在2011年9月10日把蘋果印刷的49%持股轉入Next Digital Ltd架構。PW6同意在2001年之前,D1不定期向壹傳媒提供資金,但他不知多少。PW6不清楚部份財務擔保由力高負責,但PW6認為力高的業務並不是印刷和出版事業有關。

92.PW6記得在2018年有一次涉及大股東貸款,D1叫PW6找Mark Simon作有關安排。

93.PW6亦提供了一些他給D1的電郵由2009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23日(P837)。電郵的主題是某月份的開支,當中涉及2008年12月、2009年8月、2010年6月、2011年8月、2012年2月、2013年2月、2014年4月、2015年3月、2016年10月、2017年6月、2018年1月、2019年5月和6月、2019年7月、2019年10月、2020年1月及2月的每月開支滙報。PW6直接向D1滙報每月較重要的支出,這包括D1的私人及其家人的開支,而D1亦間中有所查問和回覆。在2009年9月21日的電郵中,PW6特別提及Mark Simon就D1付款給D1女兒總共港幣50多萬的歸類,當中列出不少D1的私人支付,包括捐款、旅遊支出,車輛及船隻維修,在外地包括在法國巴黎的私人住宅的支出和支付給家人的津貼及薪金、信用卡支出、購買藝術品,甚至給Mark Simon支出的補貼(其中一例是在2010年6月中涉及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的44萬)

94.另一方面,PW6並不知道D1股票交易的資金來源,當中涉及不少股權轉讓,和不同公司包括壹動畫和其台灣支部。壹動畫的台灣支部只使用集團的辦公室及支援服務。而壹動畫亦要支付租金和服務費用。PW6知道壹動畫有經常性虧損,最後D1「用自己錢」收購壹動畫而再由後者提供動畫服務給集團。

95.PW6不知道為何D1要收買一間虧本的公司,亦不知道為何要現金收購。PW6知道在私有化後,D1仍然要不斷注資到壹動畫業務。但PW6不知道是否由力高安排注資。他亦不知D1在台灣的投資。他知道力高需要交租給集團。D1曾經和集團有一份顧問合約,從2015年4月作為集團業務戰略顧問,酬金為$1。PW6不知道為何有這安排,D1的董事酬金並不高,在2005年和2006年是200多萬,另外有嘉道理81號那租住房屋。

96.在力高違規事件曝光後,PW6得到Mark Simon的同意,決定不單把註冊地點更改,亦把力高的實體辦公室搬出8號處所。

97.在D3的盤問下,PW6在1993年加入壹傳媒集團,在1997年12月至2020年4月升為高級財務總監(庫務及物流)。PW6負責向銀行籌措貸款。他會在集團的核數委員會(Audit Committee)列席會議,亦會向委員回答問題,之後集團會發表集團財務報表。PW6在2016年1月被委任為蘋果印刷的董事,壹傳媒的秘書及執董以及壹傳媒的總財務主任(Chief Finanical Officer)。

98.PW6同意作為執董,他不會損害公司的利益,亦要對股東負責。而上巿規則亦要對執董有其法定要求,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依歸。PW6稱他有盡力去做。在他認知下,不會做欺詐行為。蘋果印刷在2003年至2020年主要負責印刷,包括報章和雜誌,如飲食男女,但集團的業務亦推展到電子數碼的範疇,包括網上平台新聞,如動新聞。

99.PW6同意他以NMMS 的高級管理層身份得到公司的房屋津貼,這亦是稅務安排。

100.當PW6升職到CFO時,他要幫忙處理行政部的工作,而D3亦會向他滙報。PW6說在集團架構上,他並不能說他是D3的直接上司。D3會在重大事情向PW6滙報。PW6負責D3的工作表現評核。PW6認為在一些事項上D3可獨立行事,不用向他取指示。D3管轄數部門,包括行政部、樓宇運作部(Building Operation Department)、保安和採購部。辯方指D3可算是「大打雜」,工作性質可說繁瑣,D3不會參與集團的營運決策,亦沒有制定財務政策。營運決策最終由董事會集體定案。PW6同意在集團年報內,D3並不是屬於高級管理層。PW6亦同意D3是工作盡責的人。PW6總體上對D3工作表現是滿意的。PW6亦知道D3有聽力問題。2019年D3需要植入電子耳窩,2020年亦有涉及心臟的手術。PW6認同D3並沒有任何專業資格,但有大學程度。D3當遇到法律問題會找PW6,或找集團法律部門,不會「自把自為」,亦不會自行回答外間的質詢。

101.PW6同意力高的採購政策是跟循集團的做法,這包括力高就D1居所的支出。有時D3在表格簽名後,PW6便簽名作實。D3在力高幫手處理D1私人生活需要的事情。其他人如KK Ma、Wing Lo都會幫手。PW6在文件齊全的情況下,例如有支票和索取支票表格(cheque requisition)才會簽支票。由於是支付D1的私人支出,PW6認為用力高出數是合理的,但PW6是在事後才被要求簽票和簽有關文件,PW6每月向D1滙報D1的私人支出時並不需要通知D3。

102.PW6是在2016年升職至CFO才開始幫Stephen Ting處理8號處所內牌照事宜,但D3一直都是和科技園聯絡。D3並不是負責個別公司的營運,而申請牌照的決策,亦不是D3的範疇。PW6並不知道製作動畫的詳細流程,他亦不清楚集團和其他公司的框架協議。台灣分公司的在香港佔用辦公室地方都要交付租金。

103.辯方指出Christie Chung的薪金是由力高支付,而人事文件的表格和集團所用的大致一樣(P888)。PW6亦會簽發力高的支票。PW6記得大部份員工的薪金是自動轉賬,但Mark Simon則收支票。力高會幫其他公司,包括Next Media Animation做會計賬目。PW6同意力高的僱員,亦要遵守集團的紀律守則。力高亦有子公司在台灣運作。Mark Simon曾叫PW6對力高一些職員做表現評核,但PW6並不知道那員工仔細的日常工作表現。PW6同意力高用壹傳媒所用的文件範本,例如staff requisition form聘請員工,亦用那些表格安排出糧及自動轉賬。PW6同意力高可說是實際上提供支援後勤服務給Next Media Animation。這亦是那框架協議所提及的支援服務。

104.PW6同意8號處所的大樓內有不少屬於D1的藝術收藏品。辯方指這是D1為了提升8號處所內的體面,但這些藝術品的展示並沒有得到董事會批准。藝術品的展示時段和類別,亦不是集團的決定。集團並沒有為D1的藝術品買保險。

105.2020年3月初Mark Simon找PW6討論有關力高的註冊地點問題,他們亦諮詢內部法侓顧問。大家決定把力高的地址轉到一間會計師樓。Mark Simon叫PW6處理這事。2020年3月中,他們得到P&T會計師樓的報價。3月23日集團把總共24間公司包括力高轉改註冊地址。PW6說Mark Simon「話要轉」。這24間公司都是D1的私人公司。PW6理解Mark Simon有權處理所有D1的私人事務。PW6相信Mark Simon亦是執行D1的指示,和代表D1處理D1的事務。PW6知道D1並沒有反對轉換註冊地址的事。

106.PW6簽支票支付涉及的費用,亦安排呈交公司註冊地址更改通知書(P112)。辯方提及Rosa Ho的法律意見(電郵P811)。PW6曾和Mark Simon商談,同意把有關公司的註冊地址更改。PW6不記得他和Mark Simon在那處商討,但如果在Mark Simon的辦公室內則主要是談及D1私人公司的事。這樣的商談在2020年1月至3月大約有10次以下。

107.PW6說他在電郵所言的‘sham’是指有關公司的實體辦公室和註冊地址都要全部更改。Mark Simon同意PW6的想法,以免有任何風險。PW6亦在2020年4月向外間律師樓索取獨立法律意見,以回應科技園的查詢。外聘律師草擬了回覆。PW6對此並沒有意見。最後在2020年4月9日由D3簽發回覆給科技園。PW6自己並沒有主動要求找外聘律師草擬回覆。

108.2020年4月28日,科技園向D3查詢15間公司是否在8號處所運作(P90)。D3在5月6日向科技園指稱除了壹動畫工作所有15間都沒有在8號處所運作。壹動畫因工作關係作為集團的business contractor,則被容許在處所工作。

109.在覆問時,PW6重申他從2016年至2020年負責力高事務。在集團內,每個主管例如COO、CFO都會「戴幾頂不同的帽」。PW6知道集團有nomination committee,而經過委員會的同意,再經董事會批核,這才確定那些CEO或CFO的範疇。力高在1988成立,而蘋果印刷則在1995年成立,這2間公司共用同一地址。PW6相信在香港和台灣壹動畫主持人是D1和總經理Mark Simon。PW6提及一份蘋果印刷的會議記錄(D3P48),而當中明言有12間公司,包括Apple Daily Ltd 得到科技園批准發出4年(由2009年6月1日開始)的牌照。蘋果印刷亦會作出相應的承諾(undertaking)。PW6認為行政部應該清楚那些公司需要向科技園申請牌照。PW6說因為一向力高都沒有申請牌照,所以集團只會繼續這做法。PW6相信這是D1作為大股東的意思。2020年5月4日,D3得到Rosa Ho的建議回覆科技園的查詢,聲稱15間公司都不在8號處所運作(D3P57)。

PW7羅家坪

110.他是一間會計師事務所的負責人。他的2份在2022年2月17日和3月3日的口供以第65B形式呈堂為P875。

111.由於人脈關係,在2007年PW7得到為力高及力高子公司Best Combo Ltd的審計工作直至2020年。PW7主要聯絡力高的Linda Mendoza及Anson Leung。PW7因應提交令而交出相關的審計文件(P875)。PW7同意由始至終力高的主要業務是提供管理服務,以及資產和投資的事宜。PW7的事務所職員曾經到8號處所實地做審計工作。PW7就不同年份的力高的財務報告作出解釋。他們依賴力高員工提供管理流程,存款和現金流程的資料。

112.PW7說由於力高長期虧損,D1和另一董事丁家裕會簽署「承擔信函」(letter of support)(P330便是一例),目的是表示縱然有虧損,股東會為力高提供財政支持,使力高可以繼續經營。稅務局亦不會向沒有利潤的公司每年發出報稅表,因此虧損的公司便每4年報稅一次。力高就2013-2016及2017至2020年的審計工作是一併處理。

PW8吳世熙

113.他是測建行的首席顧問,而辯方不爭議PW8的專家證人資料和身份作供。PW8確認他2份專家報告(P876,中譯版P876A及P877,中譯P877A),其目的是計算力高佔用8號處所的實用面積及巿值租金。

114.在盤問下,PW8同意一個地方的租值會因地區性和周遭環境所影響。PW8認為力高所佔用的地方租值比較類似的地方是九龍灣和觀塘。兩處都可作為替代選址。PW8所提出的巿值租金只是一個理論上的數額。本案涉及的面積大約是1100平方呎,而他的報告只會考慮一個租客租用千多呎的寫字樓所要付出的租金。

115.其他35名證人(PW9至PW43)的口供則以第65B形式呈堂(見控方陳詞第20段及附件3及4)。

116.控辯雙方同意把這些以65B形式呈堂的口供以摘要形式作為參考之用。

PW9周建基

117.他是栢廸企業顧問(P&T)的東主,在2020年3月21日至23日,24間包括力高的公司,以P&T為公司註冊地址,每間收費$2,000。這24間公司並沒有在P&T有任何實則運作。所檢獲的電郵顯示D3和PW9的下屬Joanna Wong的商議。

PW10陳鈺研

118.她是盟諾商務服務(BMC Services)的事務經理。他們在觀塘創紀之城5期15樓營運盟諾商務中心(Jumpstart Business Centre)。馬景光在2020年4月15日把力高的商業記副本交到Jumpstart,後來馬景光要求較大的辦公室,於是搬到19樓。該辦公室可容許4名註冊使用者。馬景光為聯絡人而該辦公室的使用者為梁健偉Anson、鍾曉君Christie、劉麗芬Evan(力高的僱員)。鍾曉君亦登記為壹動畫工作室的聯絡人。

PW11李愷恩

119.她是成記裝運的秘書。成記的其中一個客戶便是壹傳媒管理服務公司。成記曾為力高搬運東西,而力高亦曾為壹傳媒管理找數。

PW12蕭光照

120.他是成記裝運的一名司機,在2020年5月11日和5月14日他把一些枱椅、電腦等東西由8號處所搬到創紀之城。

PW13徐孟飛,PW14郭惠敏,PW15鍾卓龍,PW16葉詩勵及PW17李淑琼

121.他們是保險業務人士,為力高及其他公司安排和處理保單,包括僱員意外保險、涉及力高的車輛保單、遊艇保單。PW17李曾到訪力高在8號處所的辦公室。該處並沒有力高的標示牌。力高通常以支票形式付保費。2014年至2020年,力高透過PW17的萊達保險向7間保險公司投保。萊達會向力高發出信函確認續保的事情。

PW18梁穎芝

122.她是科馳有限公司經理,從事船舶柴油零售生意。2018年開始,她和力高船艇LISA的船長聯絡,和提供原料。入油後她把貨單傳真給D3。

PW19黃詠梅

123.她是海安安全用品公司的秘書。該公司是一種救生笩的香港獨家代理。她和力高的聯絡人是黃先生,電話29908300,地址是8號處所。2018年至2020年,海安3次為力高的LISA船艇上的救生笩進行年檢完成後,海安會把發票、檢驗書等寄至8號處所的黃先生,發票的客戶是力高。

PW20杜耀明

124.他是合興機器工程的東主。2020年6月他應船長福哥的要求到一般編號34886船艇檢查發電機。PW20知道那船艇是黎智英使用。他把報價單傳給D3。2020年7月30日在完成工作後,有人把一張支票存入合興機器的銀行戶口作為清付維修工程費用。

PW21李寶源

125.他是MTU香港有限公司的客戶服務專員。MTU從事船舶引擎零售及零件維修。大約從2010年開始,MTU和力高有5次交易。力高的地址是8號處所。有關交易主要是維修LISA遊艇(編號34886)。力高的聯絡人是D3,電郵地址是 <[email protected]>。他沒有和對方相見。MTU主要和船艇LISA的姓羅船長聯絡,船長叫MTU把維修合約報價單、發票等發給力高,地址是8號處所。而相關人士是WK Wong。力高在存賬到MTU後,MTU便會開始工程,完成便把收據正本寄給力高。

PW22鄭瑞芬

126.她是迅達五金機器廠的保養部經理。迅達主要承辦消防工程,和壹傳媒有超過10年的生意交往,負責蘋果日報大樓的消防工程。後來迅達亦承接對方轉介的遊艇消防工程。對方要求迅達把文件發給力高。2017年至2020年期間,迅達每年為LISA I船艇(編號34886)和LISA II(編號39246)進行年度消防例行檢查,總共4次。

127.迅達把報價單發給力高。檢查工程完成後迅達把證書及發票寄給力高,地址是8號處所。迅達收到力高的支票後把收據寄給力高。

PW23黃鏡波

128.他是永明遊艇廠的東主,永明主要業務是維修及翻新遊艇。

129.大約從2010年,永明開始為LISA維修和與力高有生意來往。LISA的船長向永明發出的文件和單據都是由力高發出,聯絡地址是8號處所,聯絡人是D3或Annie So。永明沒有聯絡力高的聯員,一切聯絡都是和船長進行。工程完成後,永明會向力高發出發票,而力高會把款項存入永明的銀行戶口。由2018至2019年,永明為LISA進行至少7次交易,包括維修雪櫃、冷氣、充電機等工程。所有發票都是傳真給D3。

PW24鍾昕皓

130.他是嘉道理置業的高級租務經理。由2000年開始,蘋果日報租用嘉道理道81號,2004年改為壹傳媒管理服務承租。2016年Wong Wai Keung代表Next Media聯絡嘉道理置業,把那物業的承租人改為力高。該物業的住客是黎智英及其家人。由2000年至2020年,嘉道理置業都是以8號處所作為聯絡地址。承租人大多以支票交付租金。租金支票付款人分別有D1,壹傳媒管理服務和力高。

131.力高作為承租人後,Wong Wai Keung便是聯絡人,電郵地址是  <[email protected]>。鍾以電話或電郵聯絡D3。嘉道理置業亦會和力高員工Mary Chau處理該物業的租務事宜。她的電郵地址是 <[email protected]>。

132.2015年11月壹傳媒管理服務的D3以電話及電郵向嘉道理置業提出以力高為承租人。2015年12月8日嘉道理置業發信給力高,同意力高繼續承租。2016年2月,雙方簽訂2016年至2018年租約。PW6作為力高董事是見證人。

133.2017年11月Mary Chau聯絡鍾。Chau的職位是力高採購經理,電郵地址是 <[email protected]>。2018至2019年期間,Chau和鍾商討續租事直,但那時她的職位為壹傳媒管理服務的採購經理。2020年1月,嘉道理置業和力高再簽租約,為期2年至2022年1月31日。

PW25趙明華

134.他是生機源的總經理。該公司提供環保蟲害管理。2008年起,生機源派員到嘉道理81號做滅蟲工作。2015年後改為力高支付有關收費,通訊地址是8號處所。力高以支票付款。8號處所的滅蟲工作以為期1年的合約形式交易,但生機源向力高所提供滅蟲服務則在嘉道理道81號。自2008年生機源每年到81號做定期滅蟲服務。

PW26林榮耀

135.他是敦毅滅蟲服務的經理。約在2009年敦毅提供一部滅蚊機及每月一次修理清潔給81號居所。單據會發給力高和81號居所。2018年至2020年敦毅與力高有4次交易。

PW27盧世得

136.他是盧南記裝飾工程的東主,業務為室內裝修工程。2014年盧應壹傳媒的行政部經理馬景光去處理位於8號處所的力高的裝修維修工程。自2006年起,盧南記承接力高的工程,由壹傳媒經理黃偉強負責聯絡。2014年改為壹傳媒集團行政經理馬景光為聯絡人。盧南記會向力高發出報價單。力高會發出採購單,再由盧南記發出發票。盧南記在2020年在嘉道理81號做酒窖鎖工程,在2019年進行梳化工程,清洗冷氣工程,及其他工程。從2013年至2017年,盧南記和蘋果日報印刷和力高有7項交易,其中有1次由力高或黎智英安排支付工程費用。

PW28邱漢棠

137.他是ME Fitness維修部經理,2020年曾到嘉道理道81號維修一部跑步機。2020年5月,對方要買部新跑步機,報價單客戶一欄寫上力高。

PW29林凱欣

138.他是世樂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負責銷售夾萬。2018年7月一個姓傅的男子到公司購買夾萬,單據上寫上力高,送貨地址是嘉道理道81號。之後世樂收到力高的支票入數記錄。

PW30姚應華

139.他是創建工程的東主,該公司負責桑拿工程。2017年創建在嘉道理道81號興建一間桑拿房。力高以支票支付工程費用,但報價單是給壹傳媒管理服務。2018年創建在該81號的桑拿房做一些維修工程。

PW31李耀國

140.他是集寶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的服務範圍包括電子保安系統、消防系統警報監控及維修保養等。

141.2005年4月開始,壹傳媒管理服務是集寶的客戶。2007年之前,集寶向壹傳媒管理服務在6處地方提供保安系統服務,包括8號處所和嘉道理道81號。2007年後則只有81號居所,後來力高代替壹傳媒管理服務簽署維修保養合約。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力高以支票形式支付費用。2020年6月及9月的續期費用則由另一間公司Lais Hotel Properties Ltd以自動轉賬支付。

PW32鄭錦倫

142.他是威信服務的高級經理,該公司提供商業或住宅大廈保安服務。

143.2019年11月,力高的馬先生僱用威信在嘉道理道81號提供保安服務,但在2019年12月5日終止。力高以支票付費。

PW33郭榮城

144.他是新寶消防工程的東主。從2009年至2016年,新寶向力高發出至少7張發票,而施工地點包括8號處所、2艘遊艇、嘉道理道81號。對方聯絡人是力高,但力高或壹傳媒管理服務並不是每項工程都發出採購單。2019年7月,新寶曾2次派員到嘉道理道81號更換及安裝消防設備。在7月30日那一次,採購單及報價單客戶是力高。

PW34羅卓穎

145.他是先達系統的行政經理,該公司承辦保安系統工程。他們和壹傳媒管理服務及力高都有交易。

146.2018年壹傳媒管理服務向先達購買CCTV系統,安裝在8號處所3樓。力高以支票付費。

147.在先達的認知中,壹傳媒管理服務,蘋果日報印刷及力高都是相關公司。在2012年至2018年,先達和有關公司有6次交易。

PW35梁志明

148.他是同信創興的銷售經理。該公司提供伺服器的安裝和保養服務。該公司和力高有2次交易。梁志明知道力高在壹傳媒大樓設有伺服器。

PW36謝遠揚

149.他是大昌行汽車租賃的銷售員。蘋果日報是大昌行的長期客戶,對方的聯絡人是馬先生,是蘋果日報採購部的職員。馬曾數次以力高名義向大昌行租賃汽車。大昌行會把車送到8號處所交收。2020年7月,大昌行曾提供1部七人車,而租約上的客戶是力高。

PW37李偉安

150.他是通程物流銷售經理,該公司是提供空運海運等服務,與力高有業務來往。聯絡人是壹傳媒集團工作的Mary Chau。通程和力高在2018年和2019年有3宗交易,曾運送油畫到加拿大,16件木傢俬及一些物品到台灣。力高以支票付款。

PW38連志佳

151.他在1997年10月加入壹傳媒的IT部門,為系統及網絡工程師,在2020年12月離職。他曾幫力高在8號處所4樓位置建立伺服器,亦曾到一間辦公室幫Mark Simon處理電郵系統收發的問題。

PW39鄭沛泉

152.他在1999年加入蘋果日報有限公司任職保安。地下G02室擺放了4樓430房鎖匙。房間名稱是Dico辦公室。那房間大約有400平方呎,內裡有一間細房。他知道以往由高層使用,但在2020年6月至7月,那房間已經清空。

PW40 PC13719

153.他在2020年10月到盟諾商務中心共用辦公室檢取一些證物,亦拍照。

PW41 DPC8607

154.他在2020年8月10日到8號處所執行搜查令及檢取取一些證物。

PW42王丹丹

155.她是柏廸企業顧問的高級會計。2020年3月19日,她聯絡D3,後來提供力高更改註冊辦事處到灣仔P&T的服務。2020年3月21日至23日,D3要求把30間公司轉用P&T為註冊辦事處,後來力高及另外23間公司轉用P&T作為註冊辦事處。每間公司收費$2,000。

PW43 PC15957

156.他在2022年2月24日與專家證人PW8及其他人到8號處所觀察及測量,進行拍照。

IV. 中段陳詞及表面證供

157.在控方完成舉證後,2名被告並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們需要答辯。2名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V. 證據分

158.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2名被告並沒有任何舉證責任。D3在香港並沒有刑事記錄,而D1在2020年8月10日前本案被捕時並沒有刑事記錄。理論上在D1本案受審時,D1的背景和D3沒有刑事記錄的背景有所不同。但就本案聆訊而言,本席仍然會視D1和D3在法理上是品格良好的人。這表示他們犯案的傾向性較低。如果涉及有利被告的證據,這些證據的可信性較高。另一方面,2名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自辯,這是他們的權利。本席不會亦不應因此對他們有偏頗的意見或推論。PW6周達權是控方免予起訴的證人,本席自然要小心處理他的證言,以免他誇大他人的角色和刑責,又或刻意消減他自己的角色以滿足控方要求。

159.公司在相關時段,最主要的涉案公司便是蘋果印刷和力高。D1是涉案不少公司的大股東或話事人。

160.控罪書有2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兩項控罪的詳情大致相同,而控方以2016年1月1日為分界線。第1項控罪只涉及D1,日期是由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而第2項則是涉及D1和D3二人,犯案日期是由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即是說D1的犯案時段是由1998年4月至2020年5月中旬,差不多22年。有關的涉案地點是由工業邨公司及後來的科技園所批出,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土地所興建的處所(簡稱8號處所)。

161.控罪大致指D1自己及其他人,以及後來聯同D3及其他人向工業邨公司及科技園隱瞞及虛假表示力高並沒有使用或曾經使用8號處所任何地方,亦沒有違反相關的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因而使科技園未能行使租契協議的權力,導致蘋果印刷及力高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162.欺詐罪的犯罪元素包括:—

(1) 被告作出(不論是蓄意或罔顧後果以語言、文字或行為)的欺騙,而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因素;

(2) 被告意圖詐騙;

(3) 從而誘使他人作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4) 導致他人蒙受或相當可能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或導致受害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

V.1. 案件背景

163.政府在1977年根據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第209章)成立工業邨為法定團體,條例規範工業邨公司出租工業邨內的土地,依循工業邨公司的宗旨管理和管制工業邨內的土地。

164.工業邨公司在2001年5月依據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第565章)被解散,取而代之便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政府是科技園的唯一股東,而科技園的管理的土地有所擴大,包括香港科學園、九龍創新中心,分別位於大埔、元朗及將軍澳的三個工業邨。本案涉及的土地或指明處所,便是將軍澳工業邨內的8號處所。科技園繼承舊有工業邨公司所涉及的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和租契,當中的權利和責任自然轉歸於科技園。

165.無論工業邨公司或科技園,它們所批予符合資格的土地申請人都要符合工業邨公司或科技園的宗旨,以供申請人按其業務需要設計、興建及經營工廠。

166.政府授權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以具競爭力及遠低於巿價的優惠地價租地給申請人,從而吸納新或給改良的技術產品和服務,以便提升和擴闊工業基礎和科技水平,繼而促進整體經濟的發展。土地亦是以長期契約方式批出,租期至2047年,以便申請人有長期發展機會。因此投得工業邨或科技園的土地申請者,除了享受低廉的地價外,亦有長期租約的保障。

167.但申請人有這些優惠和保障,自然有其有別普通租戶的責任和限制,因此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便訂明土地用途限制政策,規定承租人必須按照指明用途,以及租契限制政策規管承租人管有及准許第三方佔用工業邨指明處所的地方。承租人必須以訂明用途或其他獲工業邨公司/科技園以書面形式批准的用途,使用和營運獲批的土地或廠房。承租人亦必須依照租契第二附表的指明的用途,或獲科技園以書面方式所批准的用途營運有關地方。這亦表示科技園需依賴承租人的主動滙報和以書面申請才能使科技園運用公司的權責作出批准。形式是書面批准而不是一般的口頭協議。

168.工業邨公司/科技園亦提供了牌照制度,以便承租人因應業務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彈性和靈活性。這牌照制度亦使工業邨公司/科技園保持一定的管制和對承租人的限制。2011年科技園發出牌照指引(這與工業邨公司在1997年2月所發出的大致相同),慣常發牌條件包括:—

(1) 承租人與其附屬公司,有聯繫公司同系附屬公司,關連公司或母公司須以訂明形式簽訂一份牌照協議;

(2) 牌照的協議定期為5年,但可續期;

(3) 承租人及獲發牌人士須簽立各自的承諾書,包括雙方關係有改變的話必須通知科技園,而土地使用只限於指明用途;

(4) 承租人和獲發牌的人須向科技園各自提交法定聲明,申報雙方的關係和相關實益擁有權。

169.有關的牌照申請亦需依據科技園的申請程序,由科技園批准。科技園職員需要填寫牌照核對清單,列明審視租契指明用途,和牌照申請用途。科技園不會實地審查,但有機會以書信或電郵聯絡當事人以作跟進。

170.在這框架下,在1995年8月15日身為敏鴻主席,並且是力高的董事及股東的D1,代表敏鴻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的土地。申請書列明土地的用途是出版及印刷報紙、雜誌和其他刊物。申請人亦指出他們用以最新設備4色印刷報紙,全港首創,把所有公司業務在同一處所營運,旨在推展生動及有創意的新聞產業。

171.因應敏鴻的申請,工業邨公司在1995年9月4日向敏鴻發出要約信函,指出如果敏鴻能在1995年9月25日之前完成信函所列出的條款,並且簽署租契協議及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會租出將軍澳工業邨的一幅土地(8號處所),作為敏鴻出版印刷報紙及雜誌的用途。敏鴻必須遵從租契協議中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的限制。這是關鍵條件,當中包括未經工業邨的事先批准,任何承租人以外的其他實體或僱員,都不能佔用工業邨處所內的地方。工業邨公司同意以每平方米港幣2,400元出租土地。

172.敏鴻董事局在1995年9月25日舉行會議,D1是會議的主席。會議通過接受工業邨公司的條款,承租工業邨土地。敏鴻在1995年9月29日以書面形式接受工業邨公司的要約,並且授權敏鴻另一董事何國輝簽署有關文件。

173.1995年10月10日敏鴻更改其註冊名稱為壹傳媒有限公司(壹傳媒)。

174.1995年10月24日工業邨公司和壹傳媒印刷簽署正式提案計劃及租契協議。何國輝同樣地以壹傳媒印刷董事身份簽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指明承租人要遵從和履行有關的用途限制的條款。壹傳媒印刷要在管有土地開始計38個月進入所批的工業邨內的地方興建工廠大廈和安裝機械,工業裝置及設備。這8號處所的租期是由1995年10月24日至2047年6月27日。

175.8號處所的地價是$5,375萬多,由1995年10月24日至1997年6月30日,年租為$112;其後的年租以所剩下大約租期(直至2047年6月27日)以應課差餉租值的3%計算。

176.1996年2月13日壹傳媒印刷改名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

177.1998年1月12日開始,蘋果日報的註冊辦公室地址更改為8號處所,而在1988年成立的力高則在1998年4月1日更改註冊地址為8號處所。力高的董事會議在1998年4月1日通過更改地址,而D1當時是力高的董事和股東,以及蘋果印刷的董事及最終受益人。

178.力高是D1的私人公司,負責管理D1個人的資產及D1和其家人的一些開支。D1由始至終都是力高的最高決策人,而Mark Simon則在後期明顯地是D1實則的私人代理。集團的職員都視Mark Simon有其特別地位和並非一般的經理。另一方面,集團內的一些公司,包括壹傳媒、壹傳媒管理服務及蘋果印刷亦有員工參與和協助處理力高的事務,包括力高與第三方的交易,力高的人事管理等。

179.1999年5月25日,工業邨公司和蘋果印刷正式簽立租契,同樣地租契內亦有土地用途限制條款。除得到工業邨公司書面批准外,承租人不得使用、准許及容許使用該處所或其他部份作其他用途。承租人的生產方式亦指定是出版和刊印報紙及雜誌。

180.除了用途限制條款外,租契亦列明不准轉讓的條款(no alienation clause),即是說除了列明規定外,承租人不得轉讓、批租、分租或放棄管有處所的地方,亦不能以牌照或其他方式准許他人佔用處所的地方。

181.承租人在獲得工業邨公司的事先書面批准下,可准許承租人的附屬公司(subsidiary)或有聯繫公司(associate company)以牌照形式,按工業邨公司所批准的條款、期限及形式等佔用,或與承租人共用部分處所內的地方。這亦表示承租人,除有用途限制外,如果涉及放棄管有或與他人共享所批租的地方,亦需要工業邨公司批准,不能「私相授受」。

182.2011年2月科技園把牌照指引擴闊,除了附屬公司(subsidiary)和有聯繫公司(associate company),亦包括同系附屬公司(fellow subsidiary)、關連公司(related company)和母公司(parent company)。

183.記錄顯示由1997年9月30日至2001年9月10日,力高持有蘋果印刷40%股權,但並非是蘋果印刷的附屬或有聯繫公司。

184.辯方不爭議力高曾使用8號處所的地方,包括1樓和後來4樓的位置。由2011年2月8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蘋果印刷並沒有為力高向科技園申請牌照。科技園亦從沒有向力高發出牌照。文件亦顯示由2008年至2020年的財政年度,力高向蘋果印刷繳付所佔處所地方的租金、差餉和地租,由$19,631.52到$1,191,884.12不等。當中包括力高由2014/15年度開始所佔用的泊車位置的租金,由2014/15的$8,600直至2019/2020的$91,000。

185.文件亦顯示由1997年至2019年,蘋果印刷為27間公司向工業邨公司或科技園申請佔用處所內地方的牌照和續牌申請,總共有65次之多(詳情可見控方結案陳詞附件6),當中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從1998年至2021年有5次,飲食男女周刊有限公司有5次,壹周刊曾有5次,壹傳媒有5次。

186.有關牌照申請,文件顯示在1997年蘋果印刷在簽訂租契之前,已經為10間公司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牌照。D1簽署相關的法定聲明,亦是這10間公司的最終實質擁有人。在1999年,蘋果印刷亦向工業邨公司為12間公司申請牌照。這時力高已經搬入8號處所。D1簽署法定聲明和各間公司的承諾書。蘋果印刷沒有透露有關力高的進駐8號處所的事宜。

187.在2016年至2020年,力高為22間D1的私人公司擔任公司秘書。力高的員工亦會和會計師樓處理14間D1的私人公司和D1家人的審計工作。

188.簡單而言,控方的指控是D1是主事者,在第二項控罪則和D3共同犯案,分別在相關犯案時段,在有責任知會工業邨公司和後來的科技園的情況下,在知道力高沒有恰當條件的情況下,容許力高佔用8號處所的地方,但卻沒有知會有關機構。控方指這不作為可視為詐騙,而這引致力高或D1的集團有所得益,亦引致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蒙受損失或相當可能蒙受損失。

V.2. D1的結案陳詞

189.D1的結案陳詞達88頁,而代表D1的陳資深大律師在陳詞當日亦呈交19頁結案陳詞重點摘要。

190.陳資深大律師指出D1沒有任何披露租契違約的法律義務,因此無法以隱瞞形式構成欺騙行為。控罪的詳情並不符合租契的邏輯。蘋果印刷是獨立法律人格。D1並沒有作出或連同任何人作出隱瞞或虛假表示。辯方指出D1從沒有詐騙意圖,亦指科技園必須給予蘋果印刷補救違約的機會,因此「科技園並未因第一被告人的任何欺騙行為蒙受任何經濟上的損失」。

191.辯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樹雄[2001-2003] HKCLRT 316,指出除非與約各方有特殊關係,或除非合約的性質特殊,以致隱瞞事實的一方有責任向對方披露事實,否則隱瞞等事實並不構成虛假陳述。辯方認為「很難想像合約履行期間會有情況是合約一方有需要披露自己違反合約條款的責任,而違約一方單純因為違約的行為可以構成欺詐」(D1陳詞第128段)。

192.就辯方的說法,簡單來說是作為承租人的蘋果印刷根本沒有違規,更遑論作出隱暪和虛假陳述。辯方亦認為在和工業邨公司簽訂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時,D1的陳述只能是有關使用意圖的陳述,而這些陳述在簽訂租契時便終止。因此在簽訂租契後,有關限制已列入租契的條款,而這陳述亦沒有持續性。

193.辯方認為科技園從來沒有期望承租人會主動通知他們違約,所以科技園採取「後補牌照」的做法來糾正一些違規的行為。

194.另一方面,辯方指稱力高搬離8號處所時不可能構成隱瞞,因為蘋果印刷是依據租契中的責任條款,就任何違規行為作出補救行動。蘋果印刷在2020年4月9日給科技園信函是用現在進行式(“does not occupy and is not operating on any part of the Lot”)。這是指在那時那刻即2020年4月9日,力高的而且確並沒有在8號處所佔用任何地方,因為力高在2020年3月23日已經把註冊地址更改至P&T在灣仔東超商業中心。力高的實體辦公室則在2020年5月搬到觀塘創紀之城。所以辯方說由於科技園用「現在進行式」發問,而蘋果印刷在4月9日的回函以「現在式」回覆,這是恰當和真確。

195.再者,辯方說D1根本沒有任何披露租契違約的「法律義務」,自然無法以隱瞞形式構成欺詐行為。辯方明言控方所指D1有披露違約的法律義務是毫不合理,「潛在影響極為深遠」。辯方說這是有違上訴庭在前述陳樹雄一案的判決,亦認為「為何一宗簡單的違約案件會牽涉刑責」。法庭不應在契約中強加任何持續性的披露責任,從而變成一種隱含條款(implied terms)。

196.辯方認為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本身對第二附表的指明用途不應以狹窄定義來詮釋,應包括在處所內有其他部分會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行政及各種支援用途,例如支援主要工業業務經營而需要的附屬辦公室。這亦應視為科技園應接受在指明用途以外的其他許可用途,而不會構成違約,更遑論欺詐。

197.辯方續稱租契和相關文件都容許承租人在處所內的營運或業務所設立的附屬辦公室(ancillary offices),而附屬的定義是廣義的。法庭應審視力高在處所的整體活動以決定其主要用途性質,而辯方說承租人只需要「大致或實質上」(substantial compliance)遵守條款便可以。於此,辯方說力高在8號處所所使用的範圍只是約646平方呎,屬處所總積的0.16%而已。

198.蘋果報業的實體業務逐漸轉為網上出版及媒體業務,包括動新聞。這和承租人原先的出版業務息息相關,而在技術層面上這已經是超出原先協議和租契中第二附表那狹窄的指明用途,即出版和印刷報紙及雜誌的指定的工業步驟。力高亦涉及動新聞的業務。辯方認為科技園應與時並進,接納網上媒體業務為出版業務的一部份。

199.辯方亦指控方並沒有提供力高在1999年至2006年間使用8號處所的確實用途的證據。在整體營運或業務層面上,力高只是附屬辦公室,這與蘋果印刷甚至壹傳媒集團息息相關,因此理論上力高的運作是關乎承租人的運作和業務(incidental to the Lessee’s operation or business at the said Premises)。辯方這樣的說法是基於力高曾作為D1用以持有蘋果印刷股份的公司,亦曾提供財務支援。從2006年起,力高曾處理購入台灣資產業務,因支援動畫工作間而間接支援蘋果日報的網上發佈。在2011年力高幫壹動畫私有化及壹傳媒集團處理會計工作或其他支援服務,而從2014年至2020年力高的員工持續代替D1向集團安排提供及注入資金,支持集團的業務。

200.在這整體運作的背景,辯方說D1長期為蘋果印刷、壹動畫、上巿公司集團安排及提供資金,其事務「根本不能簡單定性為私人事務」(D1陳詞第190段)。因此辯方稱「力高於該處所的主要業務必然是為承租人的出版業務提供支援,從而成為「附屬辦公室」(D1陳詞第191段)。就算法庭不接納這一論點,辯方仍說力高在8號處所的營運或業務是「附帶的事務」,而這可包括D1所住的嘉道理道81號居所。「這是壹傳媒給董事D1所提供的福利」。

201.辯方重申就算力高不被視為附屬或附帶辦公室,力高的佔用地方,只佔全部處所的0.16%,可說是「瑣細的營運」,不足以改變處所的出版及印刷業務的事實。在相關時段力高只佔用處所429及430室,而力高並沒有排除他人在該空間之外的權利,因此力高在法理上並沒有佔用這2處地方。

202.另一方面,辯方亦說蘋果印刷是獨立人格。D1雖然身為董事和股東不應「自動負上寄生責任」。在這事件「D1個人參與的行為根本寥寥可數,不足以把其入罪」(D1陳詞第200段)。D1在1995年8月代表敏鴻申請工地,在1997年為10間公司牌照申請簽法定聲明以及在1999年為12間公司申請牌照而簽承諾書。D1在一連串電郵的交往並沒有參與,而控方沒有證據指D1指示Mark Simon做事。控方亦沒有足夠證據「剌穿法團面紗」(piercing the company veil),把蘋果印刷的法團面紗剌穿,而把其作為或披露責任歸咎為D1的作為或責任。

203.辯方說D1從未有詐騙意圖。D1簽承諾書只是遵從租契條款。辯方指D1所持股的公司繁多,且業務繁忙,「可以因為第一被告人忘記了力高此公司,亦可能是因為第一被告人或集團其他相關同事由衷相信其有關租契義務的詮釋,而認為無需要為力高申請牌照」(D1陳詞第207(2)段)。辯方認為由於力高交付租金給蘋果印刷,這是一筆關連交易,需要在年報披露,「如此透明的關連交易,顯然與詐騙或隱瞞意圖不符」(D1陳詞第208段)。D1並沒有參與科技園派人查察的行動,沒有證據指D1知情和指示蘋果印刷人員隱瞞任何事情,因此辯方說「在缺乏任何第一被告人參與的事實基礎的情況下,第一被告人不可能有欺騙意圖」(D1陳詞第209(2)段)。

204.辯方亦進一步說力高搬離8號處所,實則是遵守租契(如有任何違反的話),是合規的作法。反之這應視之為蘋果印刷,根據租契的責任而就任何違規行為作出補救(D1陳詞第210段)。

205.辯方說D1的不作為並不代表對某件事情默許和支持。

206.最後辯方說即使蘋果印刷確實有違規,本案並不存在科技園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科技園要給予蘋果印刷不少於6個月前發出擬重收通知,以及承租人並沒有作出補救。力高在2020年3月23日已更改其註冊地址,作出糾正違規的行動。力高的員工已經不在8號處所工作,因此「科技園在根據租契收回土地或徵收額外地價的權利根本未被亦不可能被觸發,不存在科技園蒙受經濟上損失的問題」(D1陳詞第213(6)段)。

V.3. 就D1面對2項欺詐控罪的證據分析

(1) 租契協議及租契

207.D1的2項控罪的性質大致相同,而實則上控方指D1由1998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連同其他人欺詐工業邨公司及後來的科技園,而D3則在2016年1月1日開始犯案。

208.控辯雙方都不爭議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出租指明處所的目的和宗旨。除了地租特別便宜外,年期亦可達到2047年,即基本法下50年不變的構思。而且2047年並不會是最後限期,因應承租人的情況以及科技園的政策和目的,這年期自然可以更改。

209.因此在這政策下,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所批出的租契自然是特殊的租約,有別一般私人巿場的情況。承租人首先要提交提案計劃書,繼而租契協議,而在後期便要簽立租契。這些協議和租契明言承租者的指明工業類別和範圍,因此有第二附表的指明用途。承租人除了簽立租契外,如果申請牌照亦要簽立承諾書及法定聲明。

210.這明顯地有別於前述陳樹雄一案的情況,申請工業邨地方的人在申請之前本身並沒有特殊身份或擁有特殊的權利。他們要符合進駐工業邨的必要條件,由工業邨公司或科技園審批,後者會優先考慮下列類別的業務或工業:—

(1) 新產品或服務或給改良的產品或服務;

(2) 新技術或升級技術;

(3) 以本地材料及人力為基礎提高附加價值;

(4) 本土工業有強烈需求的產品或服務;

(5) 對香港的出口有可觀貢獻;

(6) 屬重大投資,尤其在新機器及設備方面;及

(7) 聘用較高階技術的人才。

211.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亦需要承批人和承租人所提交的指明用途是延續一致,而承租人必須依照租契第2附表(P26)所指明用途得到科技園的書面批准。在這租契限制,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可准許承批人的附屬公司,有聯繫公司(及後來擴展到母公司等)以牌照形式,而且以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所批准的條款期限及形式,和在符合工業邨公司/科技園的措施的條件佔用或與承租人共用(但非全部)處所內的地方。

212.這和陳樹雄一案的上訴人有很大分別,該案涉及政府以特惠價格和條件把固定小販攤位出租,以鼓勵原先流動小販交出牌照,2名上訴人游說各流動小販交回牌照及簽訂固定攤位租約。這些小販並沒有自己營業,而是把攤位交由2名上訴人營運,而這上訴人再以較高租金把攤檔出租。這些持牌小販本身已經有特殊身份,在政府的優惠政策和回收牌照的目的而使上訴人從中取利,變相令原先流動小販不用工作都可以收取租金或利益。

213.本案的承租人則完全不同。承批人或承租人本身是因應政府政策和目標而申請,他們本身並沒有任何牌照而使他們高人一等,有別普通大眾來取得土地。承租人亦要簽立承諾書,而在申請牌照使用或佔用處所內的地方,無論是個別佔用,或與承租人共同佔用都要簽立另一款承諾書,確認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所批准的用途。這正正是本案租契協議和租契的特殊性,而出租者和承租者都有特別關係。由於土地有價和優惠政策,承租者自然要承擔較大的土地限制,而這些限制是貫徹施行於整個租期。

214.這亦由於土地使用的限制,以及避免承租人濫用土地,或做了「二房東」,從而獲利,因此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有需要嚴格限制不是承租人本身公司或集團的其他公司佔用處所。誠如辯方所言,各間公司在法理上是有獨立法律人格,因此工業邨公司/科技園便需要釐定承租人和佔用公司的關係,以及申請牌照公司和承租人的關係。

215.在這方面,有2層的限制措施:—

(1) 承租人和其他佔用處所內地方的公司的關係;以及

(2) 所有佔用處所地方的公司或個體是否和承租者的承諾,及批地的指明用途是否一致。

216.因此一間和承租人毫無關係,縱然那公司是從事出版業務,那公司都不能佔用工業邨處所內的地方。租契第二附表所列出的條款,是以租契協議所列明的工業步驟來出版和印製報紙雜誌。

217.在這背景下,本席便要考慮D1的角色,作為或不作為,是否有如代表D1的陳資深大律師所言,D1並沒有詐騙或意圖詐騙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

218.在分析D1的角色之前,本席首先處理PW6周達權的身分和證言的可靠性。PW6原先是本案的D2,而在控方給予免起訴書後願意出庭作供。PW6亦受到代表D1和D3兩名資深大律師的深入而全面的盤問。誠如前述,本席需要謹慎審察PW6的證言,畢竟他有動機去誇大其詞以減低他的角色或刑責、渲染或增加其他人士的角色,以達致自身利益的目的。

219.本席仔細審視PW6的供詞,認為PW6並沒有誇大其詞,是一個可靠證人,而有時候PW6甚至有一點維護他前老闆D1和前下屬D3。總體而言,本席信納PW6的證供。

220.誠如前述,本席認為涉及工業邨地方的指明處所的租契是一種特殊合約,有其特別限制。因而使承租人和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有其特關係。作為出租人的工業邨公司/科技園容許一定程度的彈性亦容許承租人為其有關連的公司申請牌照。雖然科技園有定期派人巡察指明處外,但明顯地科技園的員工是依賴承租人的職員的指示和帶領,去作出那些定期而流於形式化的巡查。其中的例子是當科技園職員巡察8號處所時,他們只會在樓層大門外窺視,而沒有進入那樓層四處查察。他們的巡察報告亦是不盡不實的填寫,依靠承租人職員的說法而填寫處所佔用的百份比。這亦表示實則上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是依承租人的誠信而承租人亦有正面的責任去履行租契,和在需要的情況下為有關連公司申請牌照。

221.當然在常理下承租人不會愚地自我舉報違約如果有違約的話,但這並不表示承租人不向科技園查詢雖然理論上承租人要事前申請牌照,但實則上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會在事後批准牌照,而計算牌照時段則會追溯到早前那公司佔用地方的日子同樣地工業邨公司/科技園亦要信納承租人的說法從那時開始計算牌照的時段。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6可見有關時段承租人申請牌照和續牌的總覽有些公司例如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從1998年至2021年曾申請牌照或續牌達5次之多。

222.本席認為在這特殊租契的框架下,承租人的責任便明顯不過。承租人的不作為自然可視為隱瞞的手段,而虛假陳述更可視為進一步積極的作為去實行訛騙行為。

223.代表D1的律師團隊大量使用民事法的案件來分析這宗刑事案。本席相信控辯雙方都同意刑事案件的審理和使用的法則有別於民事案件。簡單的例子是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合約一方違反合約條款,違約一方要賠償對方,而那合約亦會失效,而這民事案件便大致完結。

224.但在刑事案件而言,情況便不一樣。違約一方除了有民事責任外,亦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一個簡單的例子是公務員向銀行或財務公司申請貸款。舉例說申請人隱瞞他曾破產,或曾經向其他金融機構得到其他形式的貸款(註:本席在這例子並不是從合約的條文仔細去審視,而是以一個宏觀和簡化的情況作出說法),那麼那申請人除了違約外,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外,那申請人大有可能被控欺詐罪,如果多人犯案的話,甚至可能干犯串謀行騙罪。所以當辯方說「很難想像合約履行期間會有情況是合約一方有需要披露自己違反合約條款的責任,而違約的一方單純因為違約的行為可以構成欺詐」(D1陳詞第128段)這可說是以偏蓋全。當然沒有人會那麼誠實地告知對方他自己違約,甚至說他在簽約之前或之時,已經打算違約,但是有不少案件是涉及違約一方因違約而被控欺詐。

(2) D1和蘋果印刷的關係

225.8號處所的承租人是蘋果印刷。這公司自然是獨立的法人身份,或有如辯方所說「獨立法律人格」。

226.辯方說雖然D1擔任董事或持有股票,但不能因而負上「寄生責任」。本席相信這是泛指替代責任或轉承責任。辯方說D1個人參與行為「寥寥可數」,但D1的參與度及角色是否這樣「寥寥可數」,可以從下列9項因素考慮:—

(1) 1995年8月15日,D1作為主席,代表敏鴻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的土地,作為出版及印刷報紙及雜誌的指明用途。申請人明言會整合旗下所有業務在同一處所營運(‘to consolidate all its business operations under one roof’);

(2) 因應敏鴻的申請,約在1995年9月4日工業邨公司向主席D1發出要約信函,亦附上租契協議及提案計劃書的草稿。信函明確表示敏鴻必須遵從租契協議所提及的指明用途的限制,未經工業邨公司批准,任何其他實體或僱員不能佔用處所內的地方;

(3) 1995年9月25日,敏鴻舉行3人董事會會議。D1是會議的主席,亦簽署會議記錄。敏鴻的註冊名稱改為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董事何國輝負責代表公司和工業邨公司簽署文件。

(4) 1995年10月24日壹傳媒印刷和工業邨公司簽立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

(5) 1996年2月13日壹傳媒印刷改名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

(6) 在1997年蘋果印刷為10間公司申請牌照,當中涉及D1持有50.1%以上股份的公司,而蘋果印刷知道他們需要遵從牌照的條款。D1簽署法定聲明;

(7) 在1999年,蘋果印刷再就12間公司申請牌照。D1負責簽署法定聲明,確認他是這些獲發牌照公司最終實質擁有人。D1亦簽立承諾書,確認他知道租契限制,亦接受不履行或違反承諾書或租契協議的後果;

(8) 此後,壹傳媒通常在6個月時段以決議形式就蘋果印刷與科技園牌照事宜知會董事會。證物P60是壹傳媒董事會的書面決議,當中涉及Next Media Ltd為11間全資附屬公司(wholly owned subsidiaries)的牌照申請以及蘋果印刷為12間全資附屬公司的牌照申請;

(9) D1從1995年至2014年都是蘋果印刷的董事,7名董事簽名,為首者便是D1。

227.本席相信D1開設了很多公司,事務繁忙,但從這9項因素,本席不難看到D1以他的生意頭腦及精明的手法,駕馭着一個規模不小的工商業集團,管控着很多公司。但這並不表示當有事發生後,D1便可以抽身而退,以事務繁忙,參與程度寥寥可數,便可一概抹殺自己的責任。

228.本席認為D1打從他代表敏鴻開始,提案籌劃建造報業雜誌王國,他知道工業邨土地的低廉,以及年期穩定。他知道為此要付出和接受土地用途的限制。本席認為辯方所指的「刺穿法團面紗」,在此並不適合,因為D1由始至終都是有關公司的主事人,亦有簽署一些相關文件及會議紀錄。

(3) D1和力高的關係

229.由1995年10月24日至2011年2月力高從來沒有申請牌照。由2011年2月至2020年5月19日,蘋果印刷亦沒有為力高申請牌照。

230.由1995年10月24日至2011年2月期間,力高並不是蘋果印刷的附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

231.力高在1988年2月成立,註冊地址是長沙灣天安工業大廈。1998年4月1日,力高的註冊地點改為8號處所。

232.由1988年至2020年,D1都是力高董事之一,一直持有力高的50%股權,餘下的50%股權的持有人以信託形式有所變動。在2004年4月,丁家裕以信託形式代D1持有力高的其餘50%股權,而PW6在2016年1月代替丁家裕以信託形式持有餘下50%股權。

233.1997年9月30日至2001年9月10日,力高持有蘋果印刷的49%股權。

234.2020年3月23日,力高的註冊地址改為灣仔駱克道東超商業中心。

235.D1在力高的董事會會議記錄(P293至P300)簽署,另外D1亦在力高在2007年、2008年、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的董事會會議記錄,或書面決議簽名(P304-P310)。

236.D1在1990年3月20日為力高在滙豐銀行開立銀行戶口。

237.力高為其持有車輛及遊艇購買保險。

238.從2016年開始,力高替代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繼續承租由D1及其家人居住的嘉道理道81號。PW6代表力高簽租約(P462-P464)。

239.由2006年至2021年力高持有3艘遊艇,兩艘名為LISA及LISA II,另一艘沒有命名。力高負責維修及檢查服務。

240.由199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力高的註冊地點是8號處所,但力高並沒有要設水牌。力高的辦公室在1樓,聘用Mendoza Rosalinda B負責會計工作。由於業務擴張,力高在2010年1月決議搬至4樓,佔用429及430號房,而429號房是D1的私人助理Mark Simon的辦公室(見P721相片冊)。力高的會計人員則在429號外圍的430號房。

241.力高在這2間房設有伺服器,而PW38連曾為Mark Simon處理電郵系統收發問題。

242.從有關的財務報告及工作報表,力高從2008年至2020年向蘋果印刷繳付租金、差餉或地租及泊車位的租金,金額由$19,600多至$141,100多,租金的升幅以2015/16最高(由早年的$97,400多跳增至$160,600多)。

243.從行政部所檢獲的2018/19年樓層的空間分佈摘要,記錄力高在4樓辦公室,共用空間及地下接待處空間的分配。D3作為行政總監簽名核實。

244.D1是力高的最高決策者。由1988年成立至2020年,D1都是力高的主要股東,佔50%,而餘下股權由D1指示他人託管。D1從來沒有減少他的實質股權,2020年6月,餘下50%股權轉為Mark Simon持有。

245.力高的所有資金由D1提供。D1在1990年3月為力高在滙豐銀行開立戶口。D1可以獨自簽署無上限(當然視乎戶口的結餘和銀行安排)的款項。

246.2013年6月至2020年7月,力高從199次交易收取1億276萬元,D1至少向力高滙款42次,共$9,150萬元,佔力高存款99.9%至78.8%不等。

247.從檢獲文件及PW6的證供,PW6每月從Mendoza收到D1的私人開支報告。PW6整理成綜合報表,每月以電郵方式向D1滙報(P837),提及力高的開支,包括僱員薪酬、汽車和遊艇的開支等。

248.由始至終,力高的商業登記所列明的業務性質是提供顧問及管理服務,從沒有改變。力高的董事及財務報告列明主要業務是提供管理服務及資產和投資控股,並沒有提及出版和刊印報章雜誌,例如力高從2006年至2020年向一間有關連公司Comitex Knitters Ltd提供會計及顧問服務而收取費用,由$60,000至$338,500不等,當中包括租金。

249.由1998年至2020年,力高先後聘請33名僱員,包括助理財務總監、會計師等。這些僱員在8號處所工作,而有部份力高僱員如廚師、園丁、家庭傭工、司機、船長,則在嘉道理D1的住所和車船上工作。力高的僱員包括Mark Simon(由2000年9月至2010年1月及由2020年4月再成為力高僱員)。

250.PW6屢次指Mark Sinon是負責力高的總經理,而眾所周知他處理D1的私人事務。Mark Simon從D1收取指示,亦向D1滙報。這從PW6向D1每月滙報力高財務支出的電郵可見。辯方的盤問亦沒有動搖這說法。Mark Simon在力高有其特殊身份。除了他是力高的授權代表,在Mark Simon離開力高的一段時間,他仍然管有審核支帳的權力(P316(3))。從2013年至2019年,Mark Simon仍然可以運用力高的銀行戶口。

251.從1998年至2018年,D1都是董事會會議的出席人士,涉及力高的事務運作,銀行帳戶授權人士,嘉道理的租約,D1亦在2004年、2007年、2008年和2010年的力高書面決議簽名。

252.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力高是22間公司的公司秘書,D1是其中11間公司的董事,而D1的兒子亦是當中一些公司的董事。

253.PW6指力高按照Mark Simon的指示為這22間公司提供秘書服務,而PW6則負責替這22間公司處理相關文件,包括更改秘書通知書和周年申報(這22間公司的資料可見於控方結案陳詞附件8)。

254.由2014年至2020年,力高為其僱員、個人意外、私家車保險、遊艇保險以及企業收藏品保險,投保78份保單。這些收藏品有部份在8號處所展示。PW6說這是用來增加集團形象,但他相信並沒有得到蘋果印刷或集團的正式批准。那些藝術品是屬於D1,或由力高所持有。

255.文件顯示由2018年至2020年,力高為D1管理嘉道理居所,先後向大約42多間公司交易,為D1的居所提供清潔、園藝、家居設備及維修服務。

256.由2006年至2021年,力高持有3艘遊艇,登記地址是8號處所。在2018年至2020年,力高向11間不同公司交易,為這些遊艇提供維修、檢查、燃料的服務。

(4) 就D1陳詞的考慮

257.在壹傳媒集團眾多公司,D1都是舉足輕重的主事人及決策者。就D1的私人公司而言,D1更是話事人。以力高而言,D1除了持有50%股權外,他亦安排集團中的高層人員以信託形式持有餘下50%股權。D1自然是最終的實則權益人。D1在1988年2月成立力高,亦提供資金給力高。在力高的財務文件顯示雖然力高虧損連年,但由股東的承擔信函(letter of support)來支持力高的運作。

258.力高是D1的私人公司。力高曾涉及一些和壹傳媒集團的商業運作,例如在早期(1997年至2001年)力高曾持有49%蘋果印刷的股票。力高亦涉及壹傳媒動畫的工作,而這動畫業務亦關乎動新聞的業務。但力高的商業性質本身是管理顧問及投資業務。力高投資持股以及涉獵動新聞並不能抹殺力高的主要業務性質。

259.力高的辦公室曾在8號處所運作,開始時在1樓,後來搬到4樓429及430室。大廈的保安處亦有這2間房的後備鎖匙,亦寫上Dico的字樣。

260.辯方的辯解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矛盾。一方面辯方說因為力高實則有牽涉集團業務,因此力高並沒有違約;但另一方面卻說就算違約,力高在8號處所佔用的面積只是646平方呎,只屬8號處所的總面積0.16%,只佔極少部份,屬「瑣細」的營運,不會亦不可能改變整體8號處所的實則業務,並沒有改變處所指明用途。

261.本席認為這是混淆概念,亦和這特別用途的租契的原意和精神相違背。無論那公司佔用多少處所內的地方,承租人在低廉地價和有租期保障的情況下,有其法律責任去向科技園申請牌照。這正正是牌照制度的設立,以及得到牌照的公司需要簽聲明書和承諾書的原因。如果以「不傷宏旨」的標準或手法來看佔用者的佔用,那麼這變相便成為「劏房」的藉口。本席不相信科技園會容許那出租地方舉例90%是用在租契所列指明用途,那麼餘下10%便「無傷大雅」。這樣情況,科技園在2011年2月的發出牌照指引把申請牌照擴濶至附屬公司,關連公司及母公司便形同虛設,多此一舉。

262.辯方從沒有指稱力高是承租人的母公司或附屬公司,當然辯方指力高在一定程度上是承租人蘋果印刷的聯繫公司(associate comapny)或關連公司(related company)。雖然力高有少部份牽涉在動畫業務,但本質上,無論從股權分佈,實則管控和業務性質的層面上,力高都是D1的私人公司,有如公司形式的「大打雜」,有其稅務安排的考慮。另一方面雖然壹傳媒集團某些公司的分工並不十分嚴格,例如有時候蘋果管理服務會處理力高的事,亦力高有時為集團某公司發出支票,這只是表示D1對集團「家天下」的手法,並不表示變相把力高轉為承租人在法理上的聯繫或關連公司。

263.1995年9月,D1身為敏鴻主席,接受工業邨公司的條款。在1997年D1已經為10間公司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牌照,以便達到整合的目的,並且簽立法定聲明。在1998年4月,力高的註冊地點更改到8號處所,但承租人並沒有為力高申請牌照。本席相信及推斷8號處所並沒有力高的「水牌」。一年後即1999年,在簽立租契之前,D1再為12間申請牌照的公司簽立承諾書,這並不包括力高。到了1999年5月25日,工業邨公司和蘋果印刷才簽租契。

264.這表示在簽租契之前,承租人已經為10多間公司申請牌照,而工業邨公司亦因為符合條件而批准。在1997年至2019年承租人申請為總共27間公司申請牌照,但這都不包括力高。本席絕不相信D1「忘記」了力高的存在。

265.從此本席可推斷承租人和D1都認為力高並不符合申請牌照的條件,因此不會申請。申請牌照只需支付$7,000費用。如果符合條件,本席看不見任何原因承租人或D1不會為力高申請牌照。

266.從常理而言,一個違約者除非被發現,否則不會主動披露自己違約。本案的特別租契所列出的指明用途,明顯是限制承租人的業務範圍及性質,以便工業邨公司/科技園如果發現違約的情況下採取行動,例如沒有牌照的公司要從水牌除名,或者要求承租人作出補救行動,例如事後申請牌照。因此罪行詳情所指的隱瞞便是指D1的不作為,在特殊限制條款下沒有為力高申請牌照。但力高卻持續性地佔用8號處所的地方。申請牌照的責任在承租人和D1(作為承租人的主事者和其私人公司力高的實則擁有人),而這責任在租契生效期間持續地生效直到租契失效,並不是只是在簽立租契那一刻才有效用。

267.雙方亦不爭議縱然力高沒有牌照,力高有如其他持有牌照的公司,因應力高佔用的面積和車位而支付租金,在4樓力高佔用430和429室。本席相信Mark Simon是佔用429作為他的辦公室。在法理上,力高的430/429並不是有「排他性」,即是其他集團的公司都有機會使用,但在實則上,那2處地方都是由力高職員佔用,而力高為每1平方呎都要支付租金(註:有關的批租政策可見近期上訴庭在一宗民事訴訟的判詞:SUNeVision Holdings Ltd v HK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 [2022] HKCA 763)。

268.事件在2020年3月在媒體披露。本席並不需要審閱承租人從內部律師和外聘律師的法律意見,但從承租人的後續行動,包括Mark Simon的電郵內容,都能解釋有關人士急切地把力高及23間公司的註冊地點更改至P&T。力高的實體辦公室亦在2020年5月轉到Jumpstart在觀塘的創紀之城。這些後續搬遷行為並不是「即興式」,而是經過法律意見的探討和力高高層的考慮,於此Mark Simon不會自行決定,一定會和D1商量,而由D1「拍板」。

269.D1和承租人從沒有向科技園/工業邨公司查詢力高是否需要牌照,亦沒有向有關公司「討價還價」以說服對方力高是符合有關發出牌照的要求,或是提出任何補救辦法。證據顯示力高在相關時段,無論用甚麼理由曾佔用8號處所的地方,亦有進行業務營運,亦是超過20間公司的秘書,亦有和第3方進行交易處理D1的私人事宜。D1和承租人沒有可能不知道這是違反租契。如果D1和承租人認為力高是關連或聯繫公司,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要申請牌照,這是租契協議和租契的法律責任,並不是義務。

270.辯方說控方沒有證據指D1曾參與D3回覆科技園的查問,指力高沒有佔用處所內的地方,亦沒有在處所內運作。辯方說那時回覆是「現在進行式」,而那一刻(2020年4月9日)力高確實不在8號處所內運作。本席認為這是「語言偽術」。

271.那違約的指控在媒體廣泛報導和發酵,有關的指控不是單單指2020年5月份的情況。在2020年3月13日網媒向科技園的查閱(P81)說「一間現正為部份營運食肆公司提供公司秘書服務,名為「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的公司,其註冊地址是「香港新界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1樓」。有關地址,與壹傳媒有限公司相同。」,而力高是在2020年3月23日才更改其註冊地址,在5月11日其實體辦公室才搬到Jumpstart。

272.辯方說科技園理應給承租人不少於6個月時間發出擬重收通知書,而亦要給承租人足夠時間糾正違規的行動,科技園亦可向承租人在限期計起每日收取$13,575的額外地價。

273.辯方說他們在2020年3月23日已經更改力高地址,做了糾正行為,而他們在4月9日向科技園的回覆是「真相」的反映,而獨自把違約(如果有的話)糾正和補救。

274.這種似是而非的辯解,只是混淆本案的實質問題,一個簡單的例子是如果有員工偷了公司$10萬的款項,亦把款項花費掉,後來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歸還10萬元,這並不是補救糾正的問題,因為那盜竊的罪行已經發生,那員工歸還所偷的錢,只能是求情的理由,並不是抗辯卸責的原委。

275.辯方說承租人沒有違規,因此科技園沒有蒙受不利,但如果違規的話,既然承租人已經採取「補救行動」糾正違約(如果有的話),而力高已經不在8號處所營運,科技園沒有引用租契條款第B(15)和B(50)收回土地或徵收額外地價,這樣「不存在科技園公司蒙受經濟上損失的問題」(見D1陳詞第213(6)段)。

276.同樣地,辯方是忽略這租契的特殊性,其指明用途的限制,和相關的牌照措施。如果承租人得到政府的優惠政策低價得到土地,那麼科技園/工業邨公司有沒有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蒙受不利是應該用整個租契時段,和那違約公司佔用土地來計算,而不是承租人何時採取補救措施來看。那所謂「違規三部曲」,即 (1) 口頭警告,(2) 要求書面澄清和 (3) 違規通知只是在租契下的程序和行動的步驟。這三部曲並不能取替欺詐行為的時段以及相應地甲方的不利和另一方的得益,否則蘋果印刷便可「堂堂正正」地收取力高這麼多年的租金(見控方陳詞第80(5)段中所列出,力高從2008年至2020年所付出的租金、差餉和/或地租);

277.因應租契條款,科技園/工業邨公司定期派人到8號處所巡查,而在網媒在2020年3月13日舉報後,科技園更特意安排一次在4月28日和5月4日的巡查。承租人代表D3並沒有披露力高的存在,及曾佔用處所內的地方。5月19日蘋果印刷回覆科技園確認除壹動畫外沒有其他沒有牌照的公司在處所來運作。

278.因此在這年度2次定期巡查,承租人從沒有提及力高在8號處所的存在。有別於蘋果慈善基金,力高的名稱亦沒有在公司「水牌」出現。在那2次特別巡查(雖然那時力高的註冊地址在2020年3月23日已經更改到灣仔東超商業中心),承租人代表D3從沒有提及沒有牌照的力高曾經佔用地方,而他們已經採取糾正措施,把力高遷離8號處所。

279.在那特殊租契的法律責任下,這種不作為自然是刻意隱瞞的行為,因而成為一種欺詐的手法。事實上科技園的職員的證供指承租人的職員並不准許他們可以無限制的巡察,很多地方都不准他們入內查看。這亦使那些巡查報告不盡不實。

280.有關蘋果印刷的獨立法律人格(separate corporate personality),本席在前述篇幅已經指出D1是壹傳媒集團內所有公司的主事人角色以及他容許一些跨公司的行為。這並不表示D1可以全身抽離集團內的運作,特別是他亦是力高的主事決策人。從PW6的描述,D1亦明顯賦予Mark Simon「一人之下」的角色。Mark Simon有D1私人助理的角色。PW6在一些地方亦要聽命於Mark Simon。

281.辯方說法庭只需考慮力高使用處所地方的整體活動,以決定其主要用途。這是全然忽視這特殊租契的性質及限制,如果以這角度去衡量整體活動和8號處所的主要功能,那麼承租人何需費時失事地為數10間相關公司申請牌照。如果每間公司佔用100平方呎,那麼這是否說把8號處所的總面積32,905平方呎的10%,容納30多間公司(即3,290平方呎)便不算違約。本席認為辯說是本末倒置。

282.辯方亦質疑控方立場,認為「控方需要解釋為何一宗簡單的違約案件會牽涉刑責」。辯方認為即使承租人違反了租約的任何一項條款,承租人亦普遍會繼續接照租約其他條款責任,繼續支付租金及繼續使用相關處所。誠如前述,本案並非純然適用民事法的概念。例子是如果一名公務員申請房屋津貼或向銀行申請貸款,他有責任披露所有資料,如果有所隱瞞,他不能說只是違約,所以支付所欠貸款及利息便了事。很多時他亦被控欺詐罪。

283.辯方說科技園應持有「與時並進」的態度,隨着科技的不斷創新,理應接納網上媒體業務作為出版業務的一部份,因此租契所說的「指定工業步驟」應該擴濶,而租契第二附表的指明用途,不應有狹窄詮釋,理應包含力高的動畫業務及其他涉及壹傳媒集團的業務,容許「該處所的指定部分作指明用途以外的其他許可用途。」

284.如果採用辯方這邏輯的話,那麼牌照制度便形同虛設,任由承租人決定那些是「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那些是擴濶後與時並進的指定工業步驟。後果是如果承租人有這決定,如果佔用地方「微乎其微」,他便可以不用申請牌照,他便可以讓其他公司佔用8號處所的地方。這豈不是讓承租人自行決定他們有沒有違約;如果有違約,但因為沒有披露責任,亦不用披露。

285.這邏輯的謬誤之處在於蘋果印刷在不同階段,為多間有相連的公司申請牌照和續牌。為何承租人不「據理力爭」,向工業邨公司/科技園商談?他們甚至可直斥其非,指力高根本不需要牌照。但蘋果印刷並沒有這樣做。

286.除了沒有為力高爭取佔用8號處所的權利,蘋果印刷反而在網媒揭發事件後,努力掩蓋事實,隱瞞力高在8號處所的存在。在科技園職員巡查下亦沒有「自我引爆」,反而尋求法律意見繼而立刻更換力高的註冊地址和把辦公室在稍後時間搬離8號處所。

287.辯方指控方「缺乏力高在1999年至2006年使用8號處所用途的證據」。本席認為由於蘋果印刷的隱瞞,力高在8號處所的存在鮮為人知,但由力高在1998年4月把註冊地址改為8號處所直至2020年3月更改註冊地址到灣仔東超商業中心,再加上力高的會議紀錄、交易記錄、稅務文件和會計核數的文件,這足以使法庭能有足夠的證據來推論力高一如證人和其他證據所指是D1的私人公司,主要處理D1及其家人的一些財政及私人事務,力高從沒有申請取消公司註冊,亦沒有向稅局說業務已經停頓,毋須再報稅,反而向稅局提供了承擔信函(letter of support)(由2006/2007至2011/2012年)以便簡化報稅程序。

288.本席不能接受辯方所言「即使力高的業務是有涉及管理第一被告人所謂私人事務,這根本是承租人於該處所的營運或業務附帶的事務」(D1陳詞第192段),認為D1是承租人的間接控股股東及董事,在該處所範圍內「偶然」處理公司以外的個人事務根本「無可厚非」。辯方認為處理嘉道理道81號的租賃事宜,容許力高在8號處所處理D1的私事,亦可視為向作為壹傳媒董事的D1提供福利。

289.力高的主要業務是提供管理顧問及資產的投資和管有。力高除了是處理D1及其家人的私人事務,亦是為其他公司提供秘書服務。這並不是附帶服務,亦不能視為向D1提供福利。如果單單是為了提供董事福利,那麽以蘋果印刷或NMMS便足夠有餘。

290.在這方面,D1反而向蘋果印刷提供「福利」,無償地把D1所擁有的藝術品在8號處所展出和擺設。如果誠如辯方所言,容許力高佔用8號處所地方,容許力高為D1處理私人事務,那麼為何蘋果印刷不乾脆為力高申請牌照,費用由集團支付?為何蘋果印刷不能免去或以優惠價向力高收取租金和地租?

291.本席認為力高的主要業務並不關乎印刷和出版報紙雜誌這些指明用途。

V.4就D1的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裁決

292.本案的性質並不需要複雜化。本席不需要揣測為何20多間(包括力高)公司在2020年3月至5月忽忙從8號處所撤走?為何Mark Simon深受D1重用,成為力高的一名主事人?為何在長期虧損下,D1選擇讓力高繼續運作和提供資金?

293.但不爭事實是力高作為D1私人公司,並不符合工業邨公司/科技園租契上的指明用途,土地使用的限制以及牌照的發放。D1從代表敏鴻申請土地,簽立承諾書,為一些公司申請牌照,以及對力高的管理(包括PW6每月向D1電郵的財務報告),D1沒有可能不知力高的角色和運作。本席認為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D1知道在租契上他要蘋果印刷作為承租人要向工業邨公司/科技園申請牌照,但他知道力高不符合條件,因此刻意向工業邨公司/科技園隱瞞力高的存在(縱然在稅局和公司註冊處紀錄,力高的註冊地址是8號處所)。

294.這種隱瞞行為自然可視為不作為,從而欺詐工業邨公司/科技園,致使力高毋須牌照而佔用8號處所長達20多年。這亦可視為違約的行為,而在一項特殊關係的租契協議及租契中便是一種虛假陳述,而這種虛假陳述一直持續下去,特別是在科技園的實地巡察和後來的查詢及蘋果印刷的回覆。

295.這隱瞞行為以及虛假陳述自然導致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有一種合理的期望和推論,即是在租契中的限制和牌照制度,在持續生效期間,承租人是遵循租契的條款,而在定期巡查期間亦沒有任何異樣。在這環境下,工業邨公司/科技園自然不會啟動所謂「違規三部曲」,自然會不作為,而這不作為當然令工業邨公司/科技園蒙受不利或相當程度蒙受不利,而直接地使蘋果印刷得到租金等這些利益,以及力高可以方便地,以低廉租金在8號處所營運。這種一方獲利和一方蒙受不利,由1998年4月至2020年5月都是持續的沒有間斷,因此本席裁定D1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V.5. D3的結案陳詞

296.D3只面對第2項控罪。他和D1是共犯,時段由2016年1月開始至2020年5月。PW6亦涉及這罪行。罪行詳情大致和D1單獨面對的第1項控罪一樣。

297.代表D3的黃資深大律師在其92頁的陳詞開首便提出一個重要的區分,指本案是一宗刑事案,不是處理業主和租客之間的租務糾紛,或/及是違反租契的商業民事訴訟。辯方亦用了不少篇幅來詮釋工業邨公司條例(第209章)和後來的科枝園公司條例(第565章),認為較彈性處理這些條例的宗旨的方法,理應給予壹傳媒集團空間去發展與主要業務有關的業務,以便善加利用資源,而不應和不會「無理地作出阻撓」(D3陳詞第16段)。

298.另一方面,辯方指429及430室的面積只有60平方米,佔總樓面面積可說是微不足道。因此辯方說承租人實則作為足夠實際使用者(‘sufficiently substantive user’)大致上遵守租契條款。而且力高的職員,例如Mendoza、Christie Chung及Evan Lau都有幫手支援涉及壹動畫,及壹傳媒集團在動畫製作的會計工作。辯方說力高的營運「明顯屬支援動新聞的業務範圍」(D3陳詞第21(3)段),而力高的作為應視為「承租人使用該處所的附屬辦公室作為。」(註︰D3陳詞第18頁段落的號碼寫上第30段,但理應是第22段,為免後續段落號碼混亂,本席會沿用陳詞中所寫的段落,「將錯就錯」)。

299.這即是說辯方認為力高作為「承租人的附屬辦公室」,是支持承租人的主要經營用途以及附帶營運或業務的用途。辯方認為這有如集團的財務部、公司事務部、行政部、法律部、物流部、生產部等,這些部門與出版和刊印報紙雜誌的用途無關,但屬於輔助支援性質,因此他們佔用處所地方是合乎商業常理,亦不應視為違反租契。

300.辯方亦說由1995年租契協議至控罪日期(2016年至2020年),隨着時代科技發展,租契條款應有適當與時並進的解讀,和有彈性及流動的概念,所以出版報紙可包括以網上平台或以其他應用程式或電子媒體所發佈新聞(見D3陳詞第34段)。

301.辯方亦引用上訴庭在SUNeVision的案例,認為本案的控罪基礎,只限於處所是否用作非指明用途。控方不能證明蘋果印刷違反SUNeVision判詞所提及的管有限制(possession restriction)和佔用限制(occupation restriction)(D3陳詞第52段)。力高亦沒有把其他集團員工摒諸在429及430室之外,沒有證據指蘋果印刷和力高簽署租約。力高的員工的聘請程序亦跟循壹傳媒管理服務的既定程序,和集團的紀律守則和專業操守。這使力高「似乎被視為壹傳媒集團底下成員之一」(D3陳詞第52(5)段尾部)。

302.辯方亦說壹傳媒從2010年開始利用動畫,協助呈現新聞訊息,以及發展手機及網上遊戲,亦為刊物開發網上平台。蘋果日報亦以蘋果動新聞發佈(D3陳詞第56段)。2010年5月壹傳媒管理與壹動畫簽訂提供服務協議。前者會向壹動畫提供財務和會計管理、及附帶服務、公司秘書及支援服務、巿場推廣。2013年壹動畫被私有化。壹動畫和壹傳媒集團定期續簽商業框架協議。壹動畫繼續提供製作動畫的服務給壹傳媒集團及其子公司。PW6亦同意壹動畫的製作,與蘋果新聞與報業息息相關。

303.辯方說力高的職員曾處理壹動畫的會計服務,及為動新聞提供後勤支援服務,因此並不能說力高的業務性質和出版印刷報章扯不上關係(D3陳詞第65段)。力高的員工Mark Simon在2010年亦是壹動畫的商務經理(Mark Simon的電郵地址包括壹動畫台灣,亦有代表壹動畫簽框架協議),而在某時段Christie Chung(在2013)和Evan Lau(在2016)的工作範圍,包括處理壹動畫的會計工作。力高的職員亦和集團其他公司互通電郵,處理壹動畫的事務。Mendoza亦會在每月財務報告電郵給PW6,當中可見壹動畫的注資(P837)。PW6亦有收到涉及動新聞的製作費(D3-P40)及其他公司的費用支付(D3-P41)。

304.辯方說「不管是誰支付製作動新聞的費用,最重要的是力高有替壹動畫處理會計事務,並協助壹傳媒集團履行框架協議下的合約責任,與壹傳媒集團的營運及報業業務有關。」(見D3陳詞第75段)。力高職員在430室亦會處理壹動畫事宜。力高的職員由PW6評核工作表現,而PW6亦簽支票支付Mark Simon在壹動畫的薪金。

305.辯方亦指8號處所內展出很多屬於D1的私人收藏的畫作及藝術品。力高為這些藏品投保,因此辯方認為「可見力高在該處所的角色與壹傳媒管理的功能相類似」,而力高與壹傳媒的報業相關,屬租契第B(14)條款下所容許用途,即與承租人在該處所的經營或業務有關。」(D3陳詞第82段)。

306.在爭議力高的營運角色,及聲稱力高沒有違約外,D3亦提出4項回應反駁控方對D3的指控:—

(1) D3參與力高業務的程度

307.辯方指D3是受僱於壹傳媒管理是行政部的行政總監,在力高並沒有任何職位,亦不是公司秘書或董事。D3只是偶爾幫D1處理D1的私人事務,有如D1的私人助理。D3並不清楚知道力高的業務性質,更遑論力高的業務與租契的指明用途無關。壹傳媒的職員有時「身兼數職」亦會幫手處理D1的私務。

308.D3只處理力高的行政上事宜,沒有接觸力高的會計文件。D3亦不知曉每月PW6電郵給D1有關力高的開支。D3在壹傳媒並沒有任何營運權、人事權和決策權。

309.辯方亦提及壹傳媒的電話目錄(P722),力高的員工如Mendoza、Anson Leung、Christie Chung及Evan Lau都列在壹傳媒管理服務公司會計部旗下。

310.從D1和D3的WhatsApp通訊記錄(P880)來看,辯方說這可顯示D3是D1的「大打雜」,工作性質瑣碎及繁瑣。

(2) D3是否知悉8號處所的限制

311.D3只有大專畢業的學歷,沒有專業資格。辯方說雖然D3負責牌照申請,這並不能說D3「清楚知道工業邨和科技園公司的租契限制」(D3陳詞第97段)。D3並沒有簽立租契相關文件,職位是行政總監。辯方認為「在處理牌照申請上,D3充當的職責極其量是信差或聯絡人」(D3陳詞第100段)。D3只是以行政總監代表蘋果印刷出信給科技園,附上牌照協議、承諾書及法定聲明去申請牌照。重點在D3是否清楚知道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非申請牌照的限制和程序。

(3)D3是否知悉力高在8號處所營運

312.辯方指法庭不能依賴一份8號處所面積分配摘要(P921)為真實的證據。那製作人並沒有被傳召作證。D3沒有參加力高的會計工作,不知道蘋果印刷有沒有收取租金。因此控方沒有足夠證據指D3知道力高在8號處所營運。控方不能證明D3真誠相信有任何違法的情況出現。

(4)D3有否責任披露及有否作出隱瞞行為

313.辯方指出應否為力高申請牌照並非控罪二須證明的罪行詳情。PW6是D3的上司。PW6才是知悉力高運作的人。辯方說控方沒有證據指D3曾到429或430室,和知道力高有職員在這房間工作。

314.蘋果印刷的職員沒有讓科技園仔細巡查8號處所的每一層,並不是罕見。其他工業邨地方的承租人亦有這樣做。

315.在2020年3月事件曝光後,D3是經其上司PW6的指示及內部法律顧問Rosa Ho才作出為力高更改註冊地址的安排,其後亦有另外的23間公司都有這樣安排。控方沒有證據指D3知悉力高搬遷實體辦公室。

316.辯方亦指控罪二的詳情是隱瞞(omission)。控方要證明D3「有獨立責任披露」(D3陳詞第124段)。D3在蘋果印刷並沒有職位,亦不是高級管理人員。

317.辯方引用陳樹雄一案指出該案「與本案的相關租約同樣是因為政府推出的政策而產生,具價格特惠」,但上訴庭並沒有視登記租戶有責任向對方披露事實。D3不能視為有責任的「告密者」,向第三方披露,而D3亦沒有「授信責任」(fiduciary duty)的關係。因此辯方指「D3沒有權力作出決定申請牌照,應否申請牌照根本不歸D3管,責任不在D3,而是歸於他的上司」(D3陳詞第128段)。辯方說控方不能因D3有份與科技園聯絡便等同D3有責任披露。而控方的罪行詳情亦沒有說D3有責任披露。

318.辯方續稱控方不能單靠D3代表蘋果印刷在2020年4月9日回覆科技園的信函,而指D3作出虛假陳述。辯方指控方不能證明D3明知那信函內的資料是虛假的,亦不能證明D3有意圖詐騙科技園。那信函由律師草擬,經由PW6管理層首肯才由D3簽發。

319.辯方在其陳詞附件一,臚列蘋果印刷回覆科技園查詢由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9日的時序表,這包括在2020年3月31日及4月6日的會議。辯方強調D3沒有法律知識,而4月9日的回覆信函是由外聘律師及內部法律顧問草擬和認為沒有不妥當處。因此D3「如何質疑律師及其上司的意見而認為信函所載的資料是虛假的。」辯方亦說控方「不能毫無疑點下證明在涉及外聘律師及內部法律顧問參與信函會牽涉不法或不當的行為」(D3陳詞第156段)。

320.辯方說後來D3亦就另外15間公司所遇到的相同問題尋求法律意見(D3-P59)。在這背景下,辯方的結論是「若然每人只是共同地盡其所能協助公司處理查詢,那又如何有意圖詐騙呢?」(D3陳詞第159段)所以辯方說D3是沒有控罪二的意圖。

321.辯方進一步強調4月9日的信函並沒有虛假陳述。科技園的查問是以現在進行式時態(原文是 …… whether Dico is in any way operating inside the premises …… ),因此D3的4月9日回覆亦是用現在進行式(原文是Dico does not occupy and is not operating on any part of the Lot.)是恰當和正確的(D3陳詞第162段)。

322.就「違規三部曲」而言,辯方指如果有違規情況,科技園會作出口頭勸喻,要求承租人糾正,發信澄清。如果沒有恰當糾正或改善才發出違規通知書,而再沒有改善的話才有後續的法律行動。辯方說「由於ADPL在收到科技園查詢後已立即採取行動糾正任何可能潛在的違規行為,所以未觸及科技園重收該土地或徵收額外土地賠償下的機制,亦不會導致對科技園不利。」(D3陳詞第171段)。

323.辯方說蘋果印刷已經自行作出糾正,包括在3月尾力高已經停止以8號處所作為註冊地址。控方沒有證據指當天(指4月9日的信函)或之後力高仍在該處運作。因此科技園沒有被誘使不作為而導致其蒙受不利。

324.辯方亦提出科技園容許壹傳媒集團的附屬子公司在未獲批牌照的情況下在該處所運作,亦可追溯到早前運作日子(date back),涉及10多間公司。這是科技園「以和為貴」的立場。於此辯方亦爭議科技園應否因違約而選擇重收土地。

V.6.就D3的陳詞及相關證據的考慮

325.本席在前述的篇幅已經提及有關租契的背景和各項因素,在此不再覆述。簡而言之,D3的說法和辯解是力高雖然佔用8號處所的地方,但從租契相關條款的詮釋而言,蘋果印刷作為承租人並沒有違約。D3雖然身為行政總監,但他並沒有專業資格,只是一名「大打雜」。在相關時候PW6是D3的上司,D3依據上司的指示以及內部和外聘律師的法律意見簽發4月9日的回覆。D3並沒有責任披露任何東西,亦沒有意圖欺詐科技園。

326.本席認爲D3的説法有值得商榷之處。

327.首先,第2項控罪的起首日是2016年1月1日,這是PW6出任承租人蘋果印刷董事的日子,而PW6作為特赦證人亦是控罪二的共犯之一。

328.力高是D1的私人公司。雖然2名被告聲稱力高在業務運作上曾牽涉壹動畫及集團一些公司的運作及處理人事事宜,但辯方從沒有說力高是蘋果印刷的附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或同系附屬公司或關連公司或母公司。力高的註冊地址從1998年4月1日更改到8號處所,在4月21日力高的業務地址亦改到8號處所。力高首先佔用1樓一些地方,後來在429和430室運作,直至在2020年3月23日力高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改為灣仔東超商業中心。力高的實體辦公室在2020年5月11日至14日搬出,其分行地址改為觀塘創紀之城。

329.力高是一個獨立法人,並不是蘋果印刷或壹傳媒的一個業務或人事資源的部門,而D3涉及處理力高的行政事務至少有10年之久。力高的業務質在其報稅文件及商業登記都是顧問管理和資產管理和投資,從沒有列出報業及雜誌出版和印刷事宜。而就算力高牽涉動畫業務,因而和動新聞有點關係,但這都是在後期,大概在2010年後。明顯地力高的業務主要部份是處理D1的私人事務,甚至投資及購買收藏及管理由D1所擁有的藝術品。

330.租契協議和租契有明確的指明用途和限制,就牌照申請這主要有2度關卡:—

(a) 第3方公司和承租人的關係(初期是指附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後來在2011年2月擴展到同系附屬公司,關連公司,及母公司(P48);

(b) 這牌照限制要事先得到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批准,而這些獲予牌照公司的業務是和承租人的指明業務有一定的相關性或輔助性。

331.本席認為假如一間公司純粹持有其他出版社或報業的股份,而那公司和承租人的出版印刷的工業流程沒有關係,這便不能符合牌照限制的條件,這亦解釋獲牌照的公司需要簽署承諾書及聲明書。從有關的租契條款及牌照限制,本席認為這2個關卡是有一致性,而最終目的是維持一個順暢營運環境給承租人,以達至指明用途的目的。本席認為把SUNeVision所提的管有限制,和佔用限制套用在本案並不適合,因為力高確實是用8號處所的地方,而力高亦支付租金和差餉給承租人。

332.本席認為在2010年力高牽涉在壹動畫的會計服務及為動新聞提供支帳服務,並不能抹殺力高主體業務,否則一間公司的99%業務是承租人的非指明用途,而因1%是指明用途便可以佔用工業邨地方的話,這豈不是視牌照限制形同虛設。這亦反駁辯方所言「不管是誰支付製作動新聞的費用,最重要的是力高有替壹傳媒處理會計事務」(D3陳詞第75段)。如果這說法成立,這豈不是很多會計師樓因為要支援和處理承租人的會計事宜便可進駐工業邨的地方?

333.辯方用了不少篇幅談及力高的總經理Mark Simon,但他在2010年才受聘為壹動畫的商務經理。壹傳媒集團在2014年和2016年的授權文件,亦顯示Mark Simon是壹動畫香港公司旗下,其電郵地址涉及壹動畫台灣。Mark Simon亦代表壹動畫簽署框架協議。但本席認為壹傳媒集團有不少D1的「家天下」的風氣。一個職員可以有多個帽子及職權。Mark Simon在2010年後有份處理壹動畫的業務,並不能抺殺力高是D1私人公司的本質。從PW6準備的相關力高每月開支的電郵來看,明顯地Mark Simon不單在力高,而且在壹傳媒集團內,都有其特殊角色,而他和D1亦有密切的聯繫和溝通。

334.辯方指控方不能證明D3知道力高的業務性質與租契的指明用途有關,因為D3是壹傳媒管理的行政總監,在力高沒有職位。D3處理D1的私人事務,起居事宜,可視為D1的私人助理,不能等同知道力高違反租契的指明用途。但力高從1998年4月已經進駐8號處所。D3作為行政總監沒可能不知力高的存在及營運性質。力高並不是在8號處所的機密組織,並不是旁人不能涉足及或交往的禁區。D3亦是和科技園的聯絡人,處理集團的牌照事宜。

335.如果說D3是「大打雜」(D3陳詞第90段),本席認為D3是「高級大打雜」,但這並不能表示D3對力高甚麼都不知。從D3和D1的頻密WhatsApp短訊(P880),本席看到D3對D1言聽計從,事事關心,體貼非常。例如在第74項的短訊(2018年3月22日),D1談及鳥籠,D3便說「是台灣家嗎? …… 下一批會買較大的雀籠,謝謝。」在第91項(2018年3月31日),D3就跑步機天花加照明燈事情提議用座地閱讀燈來解決,D1回應說那就用麻雀燈吧。D3回覆「謝謝,會安排購置」。D3雖然沒有專業資格,但明顯是一個細心及對D1忠誠的人。

336.力高的職員亦列在壹傳媒管理旗下的會計部,亦即是在他旗下。雖然實則運作上,D3似乎並沒有權力差使力高的職員。

337.辯方指控方不能證明D3知悉8號處所的用途限制,他亦沒有參與科技園與蘋果印刷的租契事宜。D3沒有簽署涉及租契的文件。「D3充當的職責極其量是信差或聯絡人,替公司向科技園提交申請牌照文件」(D3陳詞第100段)。

338.在控罪二相關時段D3一直代表蘋果印刷向科技園申請牌照,而科技園亦以D3為他們主要聯絡人或對口單位,D3以電郵溝通,亦要把申請牌照相關的文件,包括承諾書交送給科技園。他亦安排科技園人員到8號處所查察。D3並不是第一次為某公司申請牌照。D3知道力高於2010年佔用4樓地方,在2020年5月4日D3帶領科技園人員到8號處所巡查。D3亦解說為何蘋果慈善基金的名稱出現在水牌上,說只作收信件之用。D3不是說他不知道為何在水牌有慈善基金的名稱。D3從沒有說他不知道這慈善基金的存在。當科技園在2020年4月28日電郵D3要求巡查,D3的回覆是他會和內部法律部商討。科技園亦查問另外15間私人公司使用8號處所地址,同樣地D3沒有說他不知道這15間公司的存在。

339.本席不信納D3作為行政總監,竟然是一個信差或「左手來,右手去」的聯絡人。他在1990年5月已經受僱於壹傳媒管理,比PW6還早加入公司,慢慢爬升至行政總監,沒有可能對8號處所內的公司數目、進駐原因及業務性質,不聞不問,甚至不知它們的存在。

340.辯方說D3並沒有獨立披露責任。D3在蘋果印刷沒有職位,亦不是集團的高級管理團隊,亦沒有「告密者」的責任。本席認為控方檢控D3的其中一個基礎,並不是指D3有責任披露,而是他和D1及PW6一同隱瞞力高在沒有牌照下佔用8號處所,亦知道力高是D1的私人公司不符合牌照限制的條件,而其後作出進一步的虛假陳述,包括回覆。

341.早於2006年D3以行政總監身份代表蘋果印刷為11間公司申請牌照和續牌(P44),在2016年D3為7間公司申請牌照(P61),而在2018年為1間申請(P68)。行政部亦理應知道8號處所有甚麼公司進駐,亦有面積佔用的圖則,而有關公司亦要支付租金、差餉及佔用車位的費用。這自然是D3的管轄範圍,畢竟在D3行政部旗下D3有數十名職員。

342.辯方說D3並沒有作出虛假陳述,特別指D3在2020年4月9日向科技園的回覆,亦反駁控方指D3就算因法律意見而回覆,亦不能免責之說。辯方指控方不能舉證D3干犯控罪二的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即是說控方不能證明D3明知那信函內容是虛假和有意圖詐騙科技園(D3陳詞第137段)。

343.但問題是法庭不會單單看那回覆信函的內容,D3不爭議那信函由他簽發,但指出這信函是因法律意見及上司PW6的指示而發出。D3在2020年3月30日收到科技園的電郵,4分鐘後便立即轉發給PW6、Mark Simon、Boris Chow副本抄送給Rosa Ho草擬回覆(見D3陳詞第140段)(原文是‘Attached is self-explained. Shall pass the same to Rosa for drafting reply by April 10.’)(P812)。D3在4分鐘內便電郵有關人士,可見D3知道事件的嚴重性,他亦主動地叫內部法律顧問草擬回覆,而且寫明限期是4月10日(科技園信件中所提及的限期)。

344.D3明顯地不是「信差」那麼簡單,而Mark Simon亦作出回應。跟着在3月31日,D3,PW6,Rosa Ho及Mark Simon都有開會、討論事件及延聘外部律師。當中開會時,本席相信參予者都討論事件的性質及嚴重性。Mark Simon在2020年3月30日下午4時35分給D3的電郵(P812第10936頁)明確寫着 ‘Rosa and I spoke and we need to take this serviously. ……’ 。D3在電郵尾段寫上 ‘WK Wong Dico’。這組人士在2020年4月6日再有一次跟進會議(D3-P50),大家繼續討論如何處理科技園有關力高的查詢,而在2020年4月9日D3便發出那回覆給科技園。

345.在這樣的背景下,本席並不接納D3只是回覆而不知信中內容的真偽那麼簡單。辯方說「處於D3的位置,作為員工依賴律師意見以保障公司集團利益,理應信納外聘律師及內部法律顧問過目的信函及所衍生事宜不會出現違法或不當的情況。」(D3陳詞第156段),這是脫離及罔顧現實。辯方亦說D3沒有控罪二的意圖,因為「若然每人只是共同地盡其所能協助公司處理對外的查詢,那又如何有意圖詐騙呢?」(D3陳詞第159段)。反過來說,如果有部份與會人士共同地作出隱瞞行為,從而作出虛假陳述,如果能證明的話,那麼意圖詐騙便昭然若揭。

346.辯方說那4月9日的信函並沒有虛假陳述,因為雙方用「現在進行式」,因為力高在3月23日已經更改註冊辦事處。本席認為這只是「語言偽術」。網媒的查問以及科技園信件內容都明確指力高在沒有牌照下佔用8號處所,並不是指力高在2020年4月9日那一天有沒有佔用。大家都知道相關的問題所在。因此辯方說蘋果印刷在「索取法律意見後,同樣以現在式時態回覆科技園的查詢,是完全恰當及正確」(D3陳詞第162段)這是以偏蓋全,混淆視聽。

347.辯方說科技園對違規有3部曲,承租人已經糾正違規,科技園便不應有進一步行動,不會「觸及科技園重收該土地或徵收額外土地賠償的機制,亦不會導致科技園不利。」(D3陳詞第171段)。問題是本案的重點並不是違規3部曲,並不是關於科技園如何執行及運用在租契的權力那麼簡單。本案重點在承租人及被告們有沒有欺詐有關機構,正如一個向銀行申請借貸的人,他隱瞞自己的財政狀況,干犯的可能是欺詐罪,而不是單純違反借貸合約,不是那銀行會否或應否申請人立刻還款的問題。

348.另一方面,就算科技園沒有蒙受不利,控罪詳情亦包括蘋果印刷及/或力高獲得利益。蘋果印刷確實有收取力高的租金,而力高亦確實佔用工業邨內低廉的土地,這些當然是利益,亦有稅務後果。

349.辯方亦談及科技園容許壹傳媒集團的附屬子公司在獲批牌照後,追溯到原本營運的日子,即是容許‘date back’。這是普通的糾正違規的做法。有如科技園容許承租人從水牌把蘋果慈善基金名稱移除,不再追究。因此辯方批評科技園啟動重收地權程序的做法。

350.誠如前述,本案重點在欺詐而不是科技園的後續處理方法。辯方在此的論點,亦是模糊本案焦點。科技園的追溯做法(date back)的重點是那附屬或相關公司符合牌照限制。承租人沒有如租契的條款在事前申請牌照,而「偷步」地使那附屬公司在工業邨運作,為了「以和為貴」的處理態度及減少不必要的法律行動,因此科技園容許追溯。但這是建基於那附屬公司在事後得到牌照,才能追溯。如果那公司不能獲得牌照,那麼自然便不會有追溯或續期的問題。

351.從網媒把事件曝光後,D3,Mark Simon,PW6和內部法律顧問的電郵和會議,明顯地蘋果印刷內部都認為有違約的情況,而外聘律師的法律意見,亦導致力高的註冊地點在3月23日更改註冊地點,後來在5月更全身而退。如果蘋果印刷認為他們沒有違約,他們大可向科技園申請牌照。

352.D3從沒有提及有如二次大戰後「紐倫堡」形式的抗辯,亦沒有說他是按照上司指示,被迫行事。

V.7. 就D3面對第二項控罪裁決

353.從前述的分析,本席裁定D3由始至終都知道力高的存在,其營運性質以及D1在力高的角色。D3並不是蘋果印刷的職員,但他作為壹傳媒管理的行政總監,自然對8號處所內所有公司都有其管理的責任。這管理責任是指集團安排支援服務,及佔用或搬離的安排,而不是各自附屬公司內部的管理。

354.D3在力高沒有職位,但D3是和科技園的聯絡人。他知道力高沒有牌照;他知道力高佔用8號處所;他知道力高的業務性質和承租人的指明用途不同。明顯地,D3是協助D1和由2016年1月出任蘋果印刷董事及以信託形式持有50%力高股權的PW6隱瞞力高佔用8號處所的事實,而這隱瞞自然是不作為的一種。承租人不會披露力高的情況,否則他們大可嘗試申請牌照。這隱瞞及一些虛假陳述當然成功地把科技園蒙在鼓裡直至事件曝光。租契用途及牌照的限制是持續性的,科技園在被隱瞞下並不知情,自然不會採取行動。如果沒有網媒揭發,承租人便可安然大有可能繼續使用8號處所直至2047年。除了力高外,壹傳媒集團內15間公司亦可能涉及違約,但D3在2020年4月28日回覆科技園這些公司沒有在處所內營運。

355.縱觀各項因素,因此本席裁定D3所面對的控罪二罪名成立。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1] 「壹動畫」已在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證物P1)第33段作出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