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泉 對 周敏兒及法律援助署署長鄺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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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文亮聆案官於2022年8月22日發出命令,剔除原告人在本案所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101/2022[2022] HKCFI 332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01/2022

[2022] HKCFI 332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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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陳金泉  

被告人 周敏兒及法律援助署署長鄺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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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判決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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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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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梁文亮聆案官於2022年8月22日發出命令,剔除原告人在本案所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

2.原告人於2022年9月9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梁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原告人的申索

3.原告人原本於元朗經營養豬場。由於政府於1999年收地興建鐵路,導致他的養豬場結業。為追討有關賠償,原告人申請法律援助,但他的申請被法律援助署駁回。

4.原告人其後開展本案,控告法律援助署的周敏兒律師,指她「偽造」他所持有的資產超出法律援助署的資產限額,屬濫用職權和疏忽。他又控告法律援助署署長,指他須為下屬的行為及疏忽負責。

5.原告人所要求的濟助,是法庭「批准他取得法律援助」。

適用法律原則

6.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條規則,針對聆案官決定的上訴須於遭上訴的命令作出後14天內提出。

7.由於聆案官是在2022年8月22日撤銷本訴訟,故此,針對此裁決的上訴期限已在2022年9月5日屆滿。如前所述,原告人在2022年9月9日才發出上訴通知書,因此,原告人的上訴申請逾期4天。

8.法庭於決定是否批准訴訟一方提出逾期上訴申請時,須考慮以下因素:

(1) 逾期時間的長短;

(2) 延遲上訴的原因,包括不遵守原定上訴時限的原因, 及為甚麼逾期上訴申請沒有在較早的時間提出;

(3) 上訴成功的機會; 及

(4) 如批准有關申請,對訴訟另一方造成的損害。

(見Postwell Limited Cheng Kap Sang [2004] 2 HKLRD 355,第33段)

9.雖然原告人並沒有正式提出逾期上訴申請,但本席認為法庭在考慮他的上訴時,亦應一併考慮上述因素。

討論

逾期提出上訴的程度及原因

10.原告人並沒有透過誓詞解釋為何他逾期提出上訴。他在聆訊時解釋,他是以為有關時限是由2022年9月1日(即他收到法庭命令之日) 才開始計算。事實上,他的確是在上訴通知書中,將梁聆案官所發出的命令的日期寫為2022年9月1日。

11.由於原告人的延誤僅為4天,而本席認為在實際上,兩位被告人的利益亦沒有因此而蒙受任何損害,故此,本席在考慮原告人的上訴時,不會將重點放在「逾期提出上訴的程度及原因」這方面。

上訴成功的機會

12.本席認為原告人毫無疑問並沒有任何機會會上訴成功,原因是法律援助署對原告人並不負有普通法下的謹慎責任。倘若原告人對法律援助署拒絕他的法律援助申請之決定有任何不滿,他應就該決定提出法律援助上訴,而不是對法律援助署或其職員開展民事訴訟。

13.劉美慧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6] 2 HKLRD 229一案,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指出:

“74. 至於法律援助署是否對原告人負有普通法的謹慎責任,除了要考慮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an所確立的三項條件外,亦要注意,任何加諸予法定責任之上的普通法謹慎責任,不能與原有的法定責任有衝突或對正當履行該原有法定責任造成阻礙:見X (Minors) v Bedfordshire County Council第739頁C-E; Kaisilk Development Ltd v Urban Renewal Authority [2004] HKLRD 907, 923第43段;及Desmond v. Chief Constable of Nottinghamshire Police [2011] EWCA Civ 3 第37至42段。

75. 法律援助署在《法律援助條例》下的法定責任是向符合該條例規定的資格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以進行民事訴訟。如杜法官在判案書第27段指出,這項法定責任不是為了某些特定公眾而設。誠如孫大律師的陳詞所指,條例並沒有限制申請法律援助人士的身份或類別。

76. 此外,《法律援助條例》提供了上訴機制。根據第26條和26A條,法援申請人可就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法援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

77. 本庭同意杜法官的裁決,從條例的立法框架看來,《法律援助條例》的立法意願是若法律援助署署長違反法律責任,法援申請人可循上訴或公法下的司法覆核尋求法律濟助,而不是賦予法援申請人民事法律下的訴因。

78. 再者,由於政府資源有限,及法律援助署須對公帑負責,避免法律援助服務被濫用,因此法律援助署署長亦有法定責任對法援申請人進行經濟及案情審查。若果法律援助署署長在履行這項法定責任時,須同時對尋求法律援助者負上謹慎責任,這顯然會影響法律援助署署長正當履行法定責任,因此在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法定責任之上施加普通法下的謹慎責任,並不合理,同時亦有違X (Minors) v Bedfordshire County Council案所述及的原則,即不能加施會阻礙正當履行法定責任的謹慎責任。

79. 原告人援引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04] EWHC 1585 (Admin)及Booth & Squires, The Negligence Liability of Public Authorities第18.16-18.23 段對該案的評述。該案的申索人由於護照被入境處人員錯誤地註簽,以致沒有資格申領社會福利津貼。Keith J 認為政府應該負上疏忽的侵權法律責任。他不同意施加謹慎責任於入境處的人員,會影響入境管制系統的有效運用,及使有關人員採取防禦性的工作態度。原告人指這宗案例顯示杜法官指把謹慎責任加諸法律援助署署長會法律援助署難以運作的論點是錯誤的。

80. Booth & Squires把這案件歸類為涉及處理社會保障福利的公共機構的案件,並認為它顯示在符合兩個條件的的前提下,有關機構可被施加謹慎責任。該兩個條件為: (1)沒有上訴機制供申索人挑戰拒絕提供福利保障的決定;及(2)有關機構的人員的疏忽行為是一項行政決定而非一項酌情決定。Booth & Squires的作者明確提出,如果存在法定上訴機制,則沒有需要施加普通法的謹慎責任,確保申索人獲得正確的社會福利保障。如前所述,在《法律援助條例》下,有上訴機制供法援申請人就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提出上訴。

81. 尤為重要是Booth & Squires 對該案的評述,它指出A案的判決明顯地與其他類同案件的判決有分歧,尤其是這是有關純經濟損失(pure economic loss)的申索,在這些案件中,法庭一般不會裁定公共機構負有謹慎責任去避免因疏忽而引致經濟損失。而且,A案所依賴的法律原則(doctrine of ‘general reliance’)亦不為其他法庭接受。Booth & Squires的結論是法庭日後大有可能會否定A案的判決理由,或起碼縮窄它的適用範圍。

82. 如Booth & Squires所指出,本庭對於A案的應用,以及它是否適用於本案法律援助署的情況,有所保留。本庭不認為由於A案中Keith J 對公共政策考慮的採態,杜法官裁定法律援助署對原告人不負有謹慎責任的判決因而有錯。

83. 綜合以上的分析,本庭認為法律援助署對原告人不負有謹慎責任。原告人有關謹慎責任這項議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4.事實上,原告人曾就法律援助署拒絕他的法律援助申請的決定提出法律援助上訴,而有關上訴亦已於2021年9月23日被駁回。原告人在其後於2022年1月25日開展本案,明顯是濫用法庭程序。

15.原告人又指出,由於兩位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故此,梁聆案官理應登錄兩位被告人敗訴的判決。

16.原告人的說法明顯是出於對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因為根據杜潔玲聆案官於2022年5月18日所發出的指示,兩位被告人存檔及送達抗辯書的期限,已獲延展至法庭就兩位被告人的剔除申請作出判決當天的28天後。由於梁聆案官最終剔除了原告人的申索,所以兩位被告人根本無需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對訴訟另一方造成的損害

17.由於原告人的上訴並沒有任何勝訴機會,容許他提出上訴只會是浪費兩位被告人的時間。

命令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維持梁聆案官於2022年8月22日所作出的命令。

訟費

19.由於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故此,原告人須向兩位被告人支付本上訴的訟費。

20.為節省雙方的訟費及時間,本席認為適宜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兩位被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有關訟費金額現評定為12,915元。

21.原告人須於2022年11月9日或之前向兩位被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 歐陽浩榮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政府律師張梓健代表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