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泉 對 周敏兒及法律援助署署長鄺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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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文亮聆案官於2022年8月22日發出命令,剔除原告人在本案所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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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01/2022 [2022] HKCFI 332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1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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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序言 1.梁文亮聆案官於2022年8月22日發出命令,剔除原告人在本案所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 2.原告人於2022年9月9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梁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原告人的申索 3.原告人原本於元朗經營養豬場。由於政府於1999年收地興建鐵路,導致他的養豬場結業。為追討有關賠償,原告人申請法律援助,但他的申請被法律援助署駁回。 4.原告人其後開展本案,控告法律援助署的周敏兒律師,指她「偽造」他所持有的資產超出法律援助署的資產限額,屬濫用職權和疏忽。他又控告法律援助署署長,指他須為下屬的行為及疏忽負責。 5.原告人所要求的濟助,是法庭「批准他取得法律援助」。 適用法律原則 6.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條規則,針對聆案官決定的上訴須於遭上訴的命令作出後14天內提出。 7.由於聆案官是在2022年8月22日撤銷本訴訟,故此,針對此裁決的上訴期限已在2022年9月5日屆滿。如前所述,原告人在2022年9月9日才發出上訴通知書,因此,原告人的上訴申請逾期4天。 8.法庭於決定是否批准訴訟一方提出逾期上訴申請時,須考慮以下因素:
9.雖然原告人並沒有正式提出逾期上訴申請,但本席認為法庭在考慮他的上訴時,亦應一併考慮上述因素。 討論 逾期提出上訴的程度及原因 10.原告人並沒有透過誓詞解釋為何他逾期提出上訴。他在聆訊時解釋,他是以為有關時限是由2022年9月1日(即他收到法庭命令之日) 才開始計算。事實上,他的確是在上訴通知書中,將梁聆案官所發出的命令的日期寫為2022年9月1日。 11.由於原告人的延誤僅為4天,而本席認為在實際上,兩位被告人的利益亦沒有因此而蒙受任何損害,故此,本席在考慮原告人的上訴時,不會將重點放在「逾期提出上訴的程度及原因」這方面。 上訴成功的機會 12.本席認為原告人毫無疑問並沒有任何機會會上訴成功,原因是法律援助署對原告人並不負有普通法下的謹慎責任。倘若原告人對法律援助署拒絕他的法律援助申請之決定有任何不滿,他應就該決定提出法律援助上訴,而不是對法律援助署或其職員開展民事訴訟。 13.在劉美慧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6] 2 HKLRD 229一案,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指出:
14.事實上,原告人曾就法律援助署拒絕他的法律援助申請的決定提出法律援助上訴,而有關上訴亦已於2021年9月23日被駁回。原告人在其後於2022年1月25日開展本案,明顯是濫用法庭程序。 15.原告人又指出,由於兩位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故此,梁聆案官理應登錄兩位被告人敗訴的判決。 16.原告人的說法明顯是出於對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因為根據杜潔玲聆案官於2022年5月18日所發出的指示,兩位被告人存檔及送達抗辯書的期限,已獲延展至法庭就兩位被告人的剔除申請作出判決當天的28天後。由於梁聆案官最終剔除了原告人的申索,所以兩位被告人根本無需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對訴訟另一方造成的損害 17.由於原告人的上訴並沒有任何勝訴機會,容許他提出上訴只會是浪費兩位被告人的時間。 命令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維持梁聆案官於2022年8月22日所作出的命令。 訟費 19.由於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故此,原告人須向兩位被告人支付本上訴的訟費。 20.為節省雙方的訟費及時間,本席認為適宜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兩位被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有關訟費金額現評定為12,915元。 21.原告人須於2022年11月9日或之前向兩位被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政府律師張梓健代表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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