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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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窩仔街與石硤尾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TC6233的輕型貨車),引致曾添財死亡。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5/2022[2022] HKDC 125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5/2022

[2022] HKDC 12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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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出席人士:  梁鴻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阮偉明先生,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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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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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窩仔街與石硤尾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TC6233的輕型貨車),引致曾添財死亡。

2.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的事實基礎

3.在案發日約中午12時34分,當被告人所駕駛的輕型貨車從九龍深水埗窩仔街右轉駛入石硤尾街的時候撞到當時正在橫過石硤尾街的82歲的死者,引致他死亡。被告人在碰撞前約一秒,才看見死者,但那時腳踏制動器已經太遲,不能避免碰撞。

4.案發時,死者是違反道路交通燈號橫越石硤尾街。石硤尾街那處沒有行人過路處,更有圍欄不准行人踏出,行人要橫過馬路須要行行人天橋。

5.被告人向到場警員講述事件經過如下:

「當時我轉彎時見唔到死者,轉咗彎前一秒先見到死者。我係見唔到死者,因為畀條柱[1]阻住咗。見到佢嘅時間已經收唔到架車。」

6.在車輛啟動及右轉前,被告人至少有四秒時間是有能力在無遮擋的情況下見到死者的;他在車廂內也曾經遠近向前張望,卻沒有留意到死者正在他即將要轉入的石硤尾街入口的馬路邊。

7.在前行及右轉的過程中,被告人至少有兩秒時間是在他即將要轉入的石硤尾街入口絕大部分被車輛的A柱遮擋之情況下駕駛的。假若被告人在這段時間稍為將頭或身體移向左邊,他可以無遮擋地見到死者和及時腳踏制動器,避免碰撞的發生。

8.被告人的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被告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而易見的。

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

9.被告人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

經歷

10.被告人現年47歲(案發時45歲),受教育至高中程度,已婚,是一名貨車司機,居於香港仔田灣邨。

輕判請求陳詞

11.阮偉明大律師代表被告人作出輕判請求陳詞。以下是陳詞的撮要。

12.被告人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他的駕駛紀錄亦良好。

13.被告人是一名貨車司機,受聘於聖雅各福群會,月入兩萬元。妻子是一名文員。兩夫妻育有兩名女兒,分別為18歲及16歲,均為學生。

14.阮大律師懇請本席留意事件中的另一方也有一些責任。

15.阮大律師陳詞稱,本案屬於同類案件最輕微的一種;也提醒本席最適用的量刑案例是Cooksley案例。根據案例,在這類型案件,即時監禁屬唯一判刑選擇。阮大律師指出,在這類交通案件,最重要的量刑因素便是被告人的罪責(culpability);而在本案沒有特別的嚴重因素。因此,阮大律師陳詞稱,適當的量刑基準為12至18個月的監禁。阮大律師希望本席行使酌情權酌量減刑。

16.阮大律師承認沒有特別理由不對被告人作出停牌令或不要他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17.阮大律師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現今同事,過往同事,及姊姊撰寫。內容大致為被告人是一名工作勤奮、有禮謙虛、有責任心、心地善良及待人寬厚的人。他們均希望本席對被告人從輕發落。

判刑

18.這是一宗不幸的意外。死者是一名82歲的老翁。被告人是一名47歲的貨車司機,他之前並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

19.本案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10年。在本案的情節下,判處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

20.另外,根據法例,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本席必須額外判處被告人不少於五年的停牌令及判處被告人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本席找不到任何特別理由不應這樣做。

21.本席謹記本案的受害人是違規橫過馬路的。這一點對被告人是有利的。另一點對被告人有利的是,他有良好的駕駛紀錄,特別是在案發前。

22.作為參考用途,本席閱覽英國案例R v Cooksley & others [2004] 1 Cr App R (S)  1所討論的各種情況下的判刑標準。本席認為,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短暫時間的判斷錯誤(momentary error of judgement),亦不存在特別的嚴重因素。因此,本席採納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23.基於被告人沒有前科及上述兩項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本席給予被告人兩個月的量刑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

24.本席判被告人監禁10個月。本席另外命令被告人停牌五年及於停牌令的最後三個月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被告人必須在停牌令完結後,及根據上述命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才可重新獲取駕駛執照及駕駛。

( 譚思樂 )
區域法院法官


[1]  被告人車輛的右前方A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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