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叡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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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間,網上求職詐騙集團成員在多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包括Facebook、Instagram及Carousell旋轉拍賣)發廣告帖文,假裝提供求職機會引誘受害人,廣告附有本地電話號碼,透過WhatsApp作為進一步溝通的方法。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41/2021[2022] HKDC 108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41/2021

[2022] HKDC 10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叡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日期:  2022年9月27日
出席人士:  曹任文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禮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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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

案情

2.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間,網上求職詐騙集團成員在多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包括Facebook、Instagram及Carousell旋轉拍賣)發廣告帖文,假裝提供求職機會引誘受害人,廣告附有本地電話號碼,透過WhatsApp作為進一步溝通的方法。

3.騙徒告訴受害人,只要向金融機構及/或購買金器便可獲得報酬。受害人按騙徒指示,向香港不同的放債人申請貸款及/或用信用卡購買金器。騙徒亦告訴受害人無法律責任償還貸款及/或償還信用卡簽賬。貸款申請成功,受害人按騙徒要求把貸款或金器交給一位稱為「秘書」的人(包括被告人)。之後,集團成員失去聯絡。合共識別出二十二名受害人(控方第一至第二十二證人),涉及總額港幣約 $6,596,814元。

4.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在博愛醫院附近被拘捕。控方第二十一證人當時正按被告人指示交出港幣 $80,000元。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撿獲一些物品,當中包括兩部裝有SIM卡的流動電話。

5.2018年7月13日2314時至2018年7月14日0036時,警方向被告進行首次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  被拘捕當日被告人收到「上司」指示要與一名女子交收。

•  2017年9月,被告人問上司有否空缺,想加入其公司。關於公司運作,上司會叫客人向財務公司借錢,而被告人負責聯絡客人收錢。被告人會再把款項送給內地的「四眼仔」。

•  被告人表示知道向客人收錢是違法的。

6.2018年7月14日1516時至1748時,被告人在第二次錄影會面的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  2017年9月被告人獲上司僱用為秘書,負責聯絡客人,收取客人所取得的貸款或金器。被告人會把金器變賣,將現金交給四眼仔,四眼仔將現金交還公司。

•  被告人知道公司會透過網上平台及社交媒體物色客人。

•  被告人確認自己曾應上司要求向放債人借錢。上司自稱「Tommy」。

•  被告人亦知道,上司叫她借錢屬欺詐行為,但她想清償債務,所以繼續替上司工作。

7.2018年7月14日2013時至2042時,被告人在第三次錄影會面警誡下承認向控方第二證人收款一、兩次。

8.2018年7月19日1559時至1636時,被告人在第四次錄影會面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事項:

•  被告人說不知道上司全名,而上司自稱「Tommy」。

•  被告人最後一次把款項交給四眼仔是2018年初,在落馬洲。被告人表示,最初自己也是受害人。她2017年9月開始替上司工作,工作三至四個月後方知道是騙局。

9.2019年6月6日1248時至1522時,被告人在第五次錄影會面的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  被告人表示,上司通常會把受害人姓名、流動電話號碼、交易地點及時間傳送給被告人。被告人的角色是聯絡受害人收取貸款及金器,再變現金器,然後將所得款項交給一個稱為「四眼仔」的男同事。

•  上司的公司職員會在紙上紀錄受害人銀行賬戶、姓氏及款額。被告人接著按指示向個別銀行賬戶存款以償還部分貸款。

•  被告人最初按日收取薪金,後來收取月薪港幣 $20,000元。

•  關於控方第十四至第二十二證人,上司透過WhatsApp傳送他們的姓氏和流動電話號碼。被告人按指示存款償還部分貸款,然後把存款單傳送給上司。

10.2019年6月6日1538時至1820時,被告人在第六次錄影會面的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  關於控方第二至第十三證人,上司透過WhatsApp傳送他們的姓氏和流動電話號碼。被告人按指示存款、償還部分貸款,然後把存款單傳送給上司。

•  涉案公司有多於一名秘書,被告人見過其中兩名秘書。

•  上司駕駛登記號碼TW8191車輛。被告人見過上司,上司的流動電話是9825 4977。

•  被告人與上司有性關係。

11.2018年8月29日及2019年6月6日,警方進行列隊認人手續,辨認被告人,控方第五、第十、第十六及二十二證人明確認出被告人是向他們收取款項或金器的人。

12.被告人流動電話的WhatsApp檢索紀錄顯示被告人曾與上司(流動電話號碼9825 4977)通訊,以向受害人收錢。

定罪紀錄

13.被告人是初犯。

求情

14.被告人現年27歲,未婚,與家人同住。她現時是無業,曾在髮型屋工作。案發時,她在馬會當兼職。

15.辯方指,被告人由最初被捲入這宗案件,到之後愈踩愈深,全被一個「情」字所累。

16.被告人涉案的起因是源於協助前度男朋友償還債務。前度男朋友是足球員,收入有限,兼有賭錢習慣,故長期經濟困難,加上希望與被告人一起同住,而萌生了搵快錢念頭。前度男友從廣告得知涉案求職機會,為了賺取高報酬,按騙徒指示向不同財務公司借貸而墮入騙徒陷阱。被告人亦應他的要求向多間財務公司借錢給他。由於前度男友無履行承諾,亦無能力為被告人償還借款,被告人也入職成為受害人。

17.主謀(即上司Tommy)同被告人取得聯絡時,曾表示自己與借貸予被告人的財務公司關係密切,會處理被告人的欠款,被告人不知道是騙局。其後,她與前度男朋友感情破裂,又被Tommy的花言巧語蒙蔽,與Tommy成為戀人,並成為他的私人秘書,每月收取薪金兩萬元。被告人曾懷疑Tommy是騙徒,但最終為了感情及自身的債務而繼續為Tommy工作,以跑腿角色,向受害人收錢或收金器後兌現,再把金錢入戶口或交給其他人,知情地參與此騙局。辯方呈上相關被告人與前度男友及被告人與上司Tommy的WhatsApp對話紀錄以支持此些求情。

18.被告人按Tommy的指示出面接觸了控方第五、十、十六及二十二證人,其他受害人(即其他控方證人)只是按指示入款項到他們的戶口,明顯只是跑腿。

19.被告人自2018年7月12日被捕至今已經四年多。2019年6月6日警方向她進行最後一次的警誡錄影會面。2021年7月6日,案件才首次被帶到東區法院提訊。辯方不是指案件有延誤及/或延誤由控方造成,只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在這段期間受案件困擾。

20.被告人願意指證Tommy,亦於2021年10月10日,向警方錄取了不具損害性口供。Tommy曾一度被捕。

21.被告人的姊姊及前僱主為她撰寫求情信。綜合來說,主要顯示:父母曾分居及經常不在家,被告人與姊姊自小已形影不離。被告人較為堅強,亦關愛家人,但是性格單純,容易相信別人。家人對她犯事感到意外及難過;在僱主眼中,被告人是負責任、勤力可靠,可教及樂於協助同事的好員工;被告人對自己事件已作深切反省,各人都希望法庭能給予她輕判。被告人亦親筆撰寫了求情信,主要表達她對事件的悔意,自己不會再容易信人,希望輕判,盡快可以照顧父母。

22.辯方呈上案例給法庭參考。[1]&[2]

判刑

23.串謀詐騙是嚴重控罪,無量刑指引,判刑是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

24.本案是一宗求職騙案,透過多個不同社交媒體發廣告帖文,引誘受害人,涉及被識別到的受害人為二十二名和騙款總額接近 $6,600,000。欺詐的對象明顯是普羅大眾。獲承認的案情顯示,整個騙局有不同人士扮演不同角色,受害人被誘使向不同放債人申請貸款或用信用卡購買金器,之後將成功借到的貸款及/或買到的金器交給秘書(包括被告人是其中一位秘書),明顯是精心策劃及有規模。各名受害人亦因而須各自承受償還貸款及/或信用卡款項的法律責任。換言之,被詐騙的金錢是受害人的金錢。若以平均數來看,每名受害人須負責償還的款項接近 $300,000元,絕對是沉重的債務。此外,犯案時間長達接近一年。本席認為,案情十分嚴重,刑罰必須具阻嚇性。

25.HKSAR v Tsang Chi Sang, Ricky [3] 是一宗模特兒代理詐騙案。在兩年內,50名應徵者各自被被告人經營嘅兩間公司騙取了款項 $5,000元至 $130,000元不等,簽下無工作分派的合約,涉及超過$1,300,000元,或可能高達 $6,800,000元。經審訊後,所有被告人就串謀詐騙被定罪,第二及第三被告亦分別就不同洗黑錢控罪被定罪,涉及 $400,000元至 $1,800,000元不等。原審法官判當主導角色的第一及第二被告監禁四年六個月,當輔助角色的第三及第四被告監禁4年。上訴庭指出,該案涉及精心策劃的詐騙,對象為普羅大眾,騙取他們的金錢,刑罰須予以阻嚇,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是恰當。

26.辯方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建衡及其他人是一宗中介詐騙,涉及二十名受害者及 $2,800,000元款項。考慮過各被告人在該案中的角色及各被告人直接導致的損失,法庭以6年監禁為主謀角色的量刑起點,分別以四年至四年半為前線銷售人員及四年半負責打詐騙電話的員工主管之量刑起點。

27.以本案案情而言,被告人的角色雖不是主導,但負責從受害人收取金錢和金器,並將金器變賣兌現,明顯是積極參與,有份直接導致受害人損失,角色是重要的一環。辯方指,被告人出面接觸的受害人只有四名(即控方證人五、十、十六及二十二)。但本席留意到,她被捕當日,控方證人二十一正按她的指示交出金錢,而她在第三次的錄影會面中承認向第二證人收過款項一至兩次。因此,她直接向受害人收錢或金器,最少涉及六名人士。

28.此外,即使她無直接接觸其他受害人,但她負責存款入他們的戶口作為償還部分貸款,亦是為了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及/或用信用卡購買金器,向詐騙集團提供這些金錢或金器,都是配合及延續這個騙局。此角色同樣重要,不可或缺,刑責不會比直接向受害人收取金錢或金器為輕。

29.辯方接受,被告人曾在內地交錢給「四眼仔」,但指出「四眼仔」是經常及大部分時間在香港,故被告人作為跑腿,只是按指示交錢到內地給「四眼仔」。換言之,到內地交錢的次數及程度是少。控方只是倚賴被告人警誡下的講法來支持本案是涉及跨境犯案情況。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在警誡下亦提過,除了交金錢給「四眼仔」外,亦有交金錢給上司,而交錢給「四眼仔」的說法之上文下理,也非顯示她每次交錢給「四眼仔」須到內地的情況,加上最後一次交錢給「四眼仔」是2018年年初。故此,在無其他證據之下,本席以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角度來考慮,接受辯方此方面的求情,不會視本案為跨境犯案而加重她的刑罰。

30.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被告人是初犯及認罪,給予她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後,刑期下調至32個月的監禁。

31.從2017年8月5日至到11月14日被告人與Tommy的WhatsApp對話內容可見,他們的對話有與被告人的前度男朋友之債務有關;被告人當對方秘書有關;9月尾至到10月10日之間他們的對話已顯示他們有親密對話,亦顯示他們有親密關係。以這些對話的時序及本案案發時段來看,本席認為,即使被告人初時是受害人,絕對不是警誡之下所說的2017年9月之三、四個月後才知道事件是騙局。辯方接受,這三、四個月的講法並非被告人的準確記憶,但指出被告人應該是9月後的一、兩個月或兩至三個月的時間後才知道是騙局。

32.案發時被告人已是23歲的成年人。即使是兩、三個月後她才知道是騙局,當她知道事件是騙局,以及自己的金錢及感情受騙的情況之下,本席認為,難以置信,她仍然選擇與騙子Tommy繼續情侶關係,當他的秘書,繼續蒙受騙得更深、更多,不論是感情及/或金錢的風險。她稱感情被操控是參與此騙局原因之一的求情明顯是一個藉口來減低自己的刑責。本席不接受此求情,但不會因此而加重她的刑罰。

33.被告人在知情後選擇參與此騙局,為了賺取報酬,而且維時約七個月的長時間扮演重要角色,罪責十分嚴重。本席認為,即使被告人初時是受害人,對事件不知情約兩、三個月,及之後因財困而犯案,全不能構成為有效的扣減因素。

34.控方立場是被告人指證Tommy的資料並無幫助,警方不會作出進一步的調查。控方亦不會進一步對任何人作出起訴。因此,本席不認為,應就此方面給予被告人任何扣減。

35.被告人被捕至今已四年多,被事件困擾為時頗長,雖然不是控方有延誤,但也不是出於被告人的過犯。本席酌情給予她扣減兩個月。

36.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故判處她30個月的監禁。

( 劉綺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芷慧 [2019] HKCFI 2980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建衡及其他人  (DCCC 312/2016)  [2017] HKEC 2542, [2017] HKEC 2482

[3][2008] HKCU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