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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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被判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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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0/2019 [2019] HKCFI 29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4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0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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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被判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現則由法援署長延聘的周慧珠大律師代表。 上訴理由 3.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三個,如下:
本席的裁決 4.在聽取過雙方陳詞後,本席裁定判刑上訴得直,刑罰擱置,以9個月15天取代之。本席告知與訟雙方,判決理由書稍後公佈。判決理由如下。 上訴人承認的事實 5.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撮錄了上訴人承認的事實,現抄錄如下: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6.判刑理由書記載了裁判官的判刑理由,現抄錄如下:
上訴人的陳詞 7.上訴人依賴案例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的第13段,指出法庭在考慮是否就被告人提供協助一事扣減刑期最重要的因素,包括協助的性質及被告人提供協助的實質後果。上訴人陳詞稱,在判詞的第23段,終審法院亦指出,就減刑幅而言,若被告人只是提供協助而未出庭作供,通常可以獲得扣減刑期40%。上述的刑期扣減已包括因認罪可獲得的三分之一扣減。 8.上訴人依賴案例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 (盧思彤),CACC 190/2017,[2018] HKCA 421,指出就一名被告人若認罪後給予有效的協助並且願意在其他被告人的審訊做控方證人,但其他被告人因認罪或其他原因,致使該願意出庭作供的被告人不需出庭,他應得的刑期扣減應大於40%。 9.上訴人繼續陳詞稱,上訴人在認罪後作出了一份「不具損害性口供」;但因為涉案的中介人潛逃,所以上訴人未有成為控方證人。上訴人亦是初犯。上訴人懇請本席,就上訴人提供有效的資料,加上她當時懷有六個月身孕及其在獄中誕下嬰兒的困境,給予她多過兩個月的扣減。 答辯人的陳詞 10.答辯人依賴一系列的案例指出當一名被告人曾向當局提供協助並且願意為控方出庭作證,但基於某種原因最終無需出庭,適當的刑期扣減(包括因認罪而給予的三分之一扣減)為40至45%:參考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R v Yan Im Kun [1997] 4 HKC 339;HKSAR v Yau Kwok Yin(邱國賢),CACC 69/201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程偉光 [2018] 6 HKC 158;HKSAR v Herrera Jhorman [2013] 1 HKC 119;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 [2019] 1 HKC 309;及HKSAR v Ng Shek Yu,CACC 178/2000。 11.答辯人陳詞稱,裁判官經考慮一切情況後,最終將18個月刑期扣減至10個月,即刑期扣減達44.4%(連同認罪後的三分一扣減),已十分寬宏。 12.就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並懷有身孕一點,答辯人陳詞稱,裁判官已經對此作出考慮;法庭也曾多番指出,若監禁為控罪的合適刑罰,懷孕不能構成減刑理由:參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Dank and Anor [2008] 4 HKC 483;R v Chan Lai Ha,CACC 78/1994;HKSAR v Cheng Sau Ping(鄭秀冰),CACC 155/200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玉芬,HCMA 971/2003。 本席的考慮 13.本席大致上接納答辯人的陳詞。但是,雖然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的第12段提及過上訴人無刑事紀錄,但他好像在判刑時沒有將這個因素計算在內。 14.本席認為,在這件案件中,針對案情及上訴人的個人因素,判刑者可酌情因為上訴人的無刑事紀錄這一點,再額外就判刑作出扣減。 結論 15.基於以上理據,本席已經在原本的刑期再作出額外扣減達致最終判刑為9個月15天監禁。這個結果實際上是從18個月的量刑基準作出約47%的量刑扣減。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何瑞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延聘周慧珠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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