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志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9/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August 2022.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 [1] ,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19年12月14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港鐵藍田站車廂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上述公眾地方猥褻暴露自己的陰莖。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杜浩成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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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9/2020 [2022] HKCFI 32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6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21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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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 [1] ,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19年12月14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港鐵藍田站車廂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上述公眾地方猥褻暴露自己的陰莖。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杜浩成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監禁。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聆訊當日聽畢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交代判決的理由。 控方案情 3.警員於2019年12月14日中午12時39分在觀塘港鐵站內以本案控罪拘捕上訴人,上訴人於警誡後說:「我無除低條褲」。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上訴人指他並非刻意除褲而是褲子自己跌下來的。因為條褲本身的橡筋鬆咗,他便用一個夾夾住條褲防止鬆脫,在他行入車廂的時候個夾甩咗,加上列車開動搖晃,條褲便鬆脫咗。他第一時間拉番條褲,由於前面的女子好似看到他走光,於是他便揪番條褲離開車廂 [2] 。審訊時辯方並不爭議上訴人在警誡下的回應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準確性 [3] 。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裁判官的裁決理由[5] 6.裁判官謹記舉證的責任和準則,及有關開脫性警誡詞的法律原則。裁判官裁定控方證人完全誠實可靠,可賦予她證供十足比重份量。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律師指上訴人的褲子可能在不經意的情況下鬆脫,及他當時用右手遮擋著陽具的可能性,相關說法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經考慮整體證據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據。在2022年6月22日的聆訊中,上訴人要求法庭給予他時間準備上訴,本席逐將聆訊押後至2022年8月24日。 8.上訴人在2022年7月3日存檔的上訴理據指稱裁判官不理解本案的疑點、錯誤理解案情及沒有考慮清楚實際有可能出現的客觀情況。其後上訴人在2022年7月29日提出較為詳細的上訴理據,可歸納如下:
上訴理由的考慮 9.上訴人指裁判官在作出口頭裁決時錯誤地以為他沒有揪番條褲便逃離車廂 [6] :「當佢被發現個下體外露個時候呢,佢第一個動作唔係去拉番高條褲,如果佢真係鬆脫嘅話呢,正常嘅反應就應該係即刻拉返高條褲,拎住下體都仲勉強可以接受,但係都應該係即刻拉高條褲,而唔係即時發足逃跑,仲跑到咁遠,畀人叫嘅時候都唔停。」上訴人指他若然沒有拉起褲子就立刻逃走是不可能的,因為墜下的褲子會阻礙他雙腳走動。 10.裁判官當時的說法是,當證人高聲呼叫的時候,上訴人的第一個即時反應是逃離車廂,而並非作出拉起褲子的動作;當時證人看到上訴人右手拿着勃起的陽具,裁判官進一步質疑,上訴人若是如辯方所指用右手遮擋着陽具不讓它外露,為什麼他不是立刻用手將褲子拉起來?[7] 正如答辯人正確地指出,裁判官在相關陳述中考慮的是上訴人被證人發現其下體裸露後的即時反應及行為,這些反應及行為與其褲子意外鬆脫的情況不符,因而拒絕接納他無意中走光的開脫性說法。至於上訴人在其後逃走的過程中褲子拉起的情況與本案的爭議無關。 11.本席認為裁判官正確地拒絕接納上訴人走光的開脫說法,即使其褲子意外脫落,唯一合理的反應必然是立刻用手拉起褲頭令下體不會暴露,而並非是用手拿著陽具而不理會已鬆脫的褲子。 12.上訴人指其褲子有可能是因夾子鬆脫而在列車行駛中晃動時掉下。但證人證供清楚表示,案發時列車只是在正常離開月台時的搖晃,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當時失去平衡,因此裁判官認為,列車搖晃的程度不可能大到令上訴人的褲子鬆脫。[8] 本席認為案發時列車的搖晃幅度令上訴人褲子鬆脫的說法,不但沒有證據支持,亦完全不合常理。 13.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只是重複辯方律師在原審時的論點,裁判官就此已詳加考慮,其分析合乎情理邏輯,有充分證據支持,上訴人的定罪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結論 14.本席以重新聆訊方式再行審視案中證據後,認同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干犯控罪。上訴駁回,維持定罪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檢控官劉德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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