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明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59/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November 2022.
1. 被告在認罪後就一項「入屋犯法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
Cites 3 cases
|
DCCC 1159/2021 [2022] HKDC 13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在認罪後就一項「入屋犯法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 案情 2.2021年8月16日上午,警務人員在荃灣進行反爆竊行動。當日警方見到被告進出以下唐樓:
3.其後,一名警員進入永安樓,發現兆和街36號唐三樓(2/F)單位(“36號單位”)的鐵閘及木門虛掩。36號單位內有4個劏房單位「A室」至「D室」。A室木門被撬開,內有搜掠痕跡。 4.曾先生居於A室。2021年8月16日上午6時30分,曾先生鎖好A室木門及36號單位木門後外出。 5.同日中午12時18分,警方在荃灣街市街與川龍街交界截停被告。 6.警方搜查被告的背囊,發現內有一支長約38厘米的螺絲批及一支長約46厘米的鐵筆。被告背囊內還有A室的被盜物品,包括曾先生的護照、自動櫃員機卡、兩本銀行存摺、5部智能流動電話、載有現金港幣共80元的4個利是封、現金港幣450元、9個空的利是封、多種外幣現金(即馬來西亞幣518林吉特、泰國幣2,120銖及人民幣231.50元)、一盒中藥、曾先生已故父母的兩張陶瓷相及一副眼鏡。被盜物品及現金總值港幣約14,657.60元。 7.警方亦從被告身上檢取一頂黑色鴨舌帽、一把雨傘及兩部智能流動電話。 8.警方拘捕被告,他在拘捕現場於警誡下表示,「都係自己爛賭,無工開,無錢使咪爆格搵錢囉」。 9.被告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於警誡下說:
被告背景 10.被告於1970年11月出生,現年52歲,受教育至初中程度,已婚,其妻子及5歲繼女居於內地,被告曾任水電技工散工,收入並不穩定,每月最多曾賺取港幣10,000元,他自2021年4月失業。 11.被告在干犯本案控罪前,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但都與本案控罪無關。 求情陳詞 12.周大律師的書面「被告的求情陳詞」概述了本案案情,被告背景及相關法律原則,周大律師亦提供HKSAR v Hon Ming Chor DCCC 37/2015及HKSAR v Ko Chi-wai DCCC 191/2016兩宗區域法院的「判刑理由書」供法庭參考,周大律師說贓物價值不大或贓物已物歸原主,是減刑因素。 判刑 13.根據上訴庭在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的裁定,就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對於一個成年的初犯者而言,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 14.周大律師所提供的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判刑理由書」對本席沒有約束力;另外,本席留意到原審法官在Hon Ming Chor案沒有因贓物的價值(約港幣20,000元)而減刑;而Ko Chi-wai案以21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主要是因為該案是一宗“technical burglary(技術性的入屋犯法罪)”。 15.就本案而言,本席以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及早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有進一步折扣,故此本席判處被告2年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