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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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罪行詳情指他於2021年10月29日,在九龍旺角新填地街322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9.78克可卡因的11.86克固體。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35/2022[2022] HKDC 126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35/2022

[2022] HKDC 12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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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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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22年11月2日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奉慈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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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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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

2.罪行詳情指他於2021年10月29日,在九龍旺角新填地街322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9.78克可卡因的11.86克固體。

案情撮要

3.警員於2021年10月29日凌晨12時19分左右在旺角登打士街截停一輛私家車。警員隨後命令當時坐在前排乘客位置的被告人下車接受搜身,期間在被告人褲頭發現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證物1」)。這時被告人突然向彌敦道方向逃走,警員22805隨即追截,並目睹被告人從褲頭位置拿出後發現為證物1的東西掉到地上。警員在新填地街322號外制伏及拘捕被告人,在他身上搜出現金$19,454.50及3部手提電話。

4.警員在路上撿取證物1,檢查後發現內有合共32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的可再封口膠袋。當中21個載有共8.02克固體,經化驗後證實內含7.44克可卡因;而餘下的11個則載有共3.84克固體,內含2.34克可卡因。證物1內的毒品零售價約為$13,124.76。

5.被告人透過承認在庭上讀出的案情撮要確認他在案發期間管有有關毒品作販運用途。

定罪紀錄

6.被告人在2021年12月17日就一項「無牌駕駛」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車輛」罪被判處2星期監禁,緩刑18個月。本案干犯日期為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並非在緩刑期間犯案。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理由

7.被告人剛轉22歲,教育至中三程度,與未婚妻育有分別3和5歲的女兒,由未婚妻母親Monsanto女士照顧。被告人之前是一名地盤及扎鐵工人,月入約$15,000元。被告人父母早年離異,由他負責照顧年邁父親。被告人定時探望與他哥哥和姊姊同住的母親,由於母親患有精神病,照顧她有一定困難。

8.被告人和未婚妻原定2022年中結婚,但因疫情影響而被推遲。被告人扎鐵工作也同樣因疫情而減少,收入減少才鋌而走險干犯本案罪行以求賺取一點金錢。被告人庭上告知報酬為每日1,000元。

9.辯方朱大律師在求情陳詞中及庭上確認被告人不是毒品使用者,只是一時貪婪,為了賺取外快而干犯本案罪行。

10.被告人、未婚妻和Monsanto女士在求情信中交代了他們的家庭背景。被告人表示悔意,希望可以早日服刑完畢繼續照顧家人,未婚妻和她母親則表示被告人是一位好伴侶,負責任的父親,基本上是一個好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判刑

11.販運危險藥物罪在循公訴程序處理下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罰款5百萬元及終身監禁。

12.被告人判刑時已經22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有關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並不適用,即時監禁不需要是法庭最後才考慮的判刑。

13.雖然被告人年齡相對而言可以說是年輕,但是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本案中見不到有任何單單因為被告人的年紀而需要減刑的理由。

14.上訴法庭已經就販運可卡因訂下了沿用已久的判刑指引 [2],販運9.78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應為59個月,這也是本席採納的起點。

15.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1/3量刑扣減後刑期為39個月。

16.雖然本席同情被告人在還押期間將不可以每天看著他的兩個女兒成長,但是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被告人為了金錢得益而犯案,其行為協助毒品在社區內被分發,間接傷害到毒品使用者及他們的家人,必須跟隨判刑指引,以阻嚇性刑罰懲處。

17.本案沒有任何其他減刑或加刑因素,被告人被判處39個月即時監禁。

18.必須提醒被告人,若他在本案服刑期間,及之前案件的緩刑令仍然有效期間干犯任何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及判刑,法庭將仍然有權處理該緩刑令的刑期,包括命令執行相關刑期。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參考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及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