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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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192/2021[2022] HKCFI 33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92/2021

[2022] HKCFI 33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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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韓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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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22年10月26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詩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敏怡小姐,由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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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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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韓加霖先生於交判審訊程序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打磚坪街97至103號金富工業大廈237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2,741克晶狀固體,內含2,67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第二項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同一條例的第8(1)(a)及(2)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在同一地點管有危險藥物,即1.1克草本大麻。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20年11月12日約晚上10時10分,警務人員於葵涌打磚坪街97號至103號金富工業大廈237室嘗試進入單位內執行搜查令時,被告人從單位內把門打開。

在單位內的一個紙皮箱,警務人員撿獲共重2,741克的晶狀固體,內含2,67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的冰毒。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他因為沒有錢,所以拿這些毒品出售。

警務人員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內搜獲一支手捲香煙,內含1.1克草本大麻。

在進一步的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這些大麻是他自用的。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於2020年9月至10月期間,同意替一個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不知名的男子儲存案中的冰毒。他於大約兩個月前租用涉案單位作耍樂用途。他在這個不知名男子的指示下收取了一個裝有毒品的大紙皮箱及將箱內的毒品放在比較小的紙皮箱內。他收取過這些貨5次,而最後一次是2020年11月9日。他曾3次收取報酬,分別為500元、2,000元及3,000元。

案中的冰毒的市值為1,811,801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曾大律師很努力地替被告人作了一個全面和深入的求情。當然,曾大律師及法庭都受到這一類罪行的判刑指引某程度的約束。曾大律師指被告人今年20歲,案發的時候18歲,中五教育程度,未婚,被拘捕的時候為兼職侍應生,每月收入只有約1,000至1,500元。被告人在一個融洽、正當的家庭長大,父母經營報紙檔,而姊姊亦剛在澳洲大學畢業。被告人本想繼續升學,但因為新冠病毒疫情影響學校上課而放棄,開始社會工作。他對藝術創作感興趣及曾拜師學習紋身技巧,並曾從事設計紋身工作。他因為誤交損友,抵不住引誘,為了賺取快錢而觸犯本案,犧牲了自己寶貴的青春時間。

曾大律師指被告人已作出反省,會利用獄中的光陰進修,並於今年6月報讀了香港都會大學社會學的大學基礎班,完成後可修讀有關的大學課程。他修讀這個學科,因為希望獲取這方面的知識,他日重投社會可以對青少年作出貢獻。曾大律師呈上被告人報讀這個課程的收據。曾大律師指被告人曾吸食大麻,並且呈上被告人在進入懲教所的時候的尿液對大麻呈陽性反應的化驗報告。

曾大律師亦呈上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深切的悔意,對於摧毀自己的前程和傷害到其他人而感到內疚,但他願意承擔應得的後果。父母、家人和朋友對他不離不棄,令他知道不能夠自暴自棄。他報讀了都會大學心理學研究榮譽社會科學學士的遙距課程,希望充實自己,回應父母的期望和他日回饋社會。他要求法庭給他一個更生的機會。

被告人的父母親、中學老師、一位牧師和多個朋友及同事都替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他們在信中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並且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曾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父母、姊姊、親人和撰寫求情信的牧師、朋友和同事都在法庭支持被告人。她要求法庭在考慮判刑指引之餘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定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如份量為1,200至4,0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23至26年監禁。本案涉及2,674克冰毒,量刑基準約為24年6個月監禁。

被告人犯案的時候只有18歲,雖然年紀不算大,但並不是法庭於判刑的時候所需要特別考慮的極之年青的類別。他基本上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可以成為犯法的借口,也不可以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被告人得到家人、親戚、朋友和同事的支持,亦得到教會牧師的支持,這當然對於被告人的更生有極大的幫助,但基於控罪性質非常的嚴重,這方面的求情作用就變得非常有限。

本席並不認為有任何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以24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他第一項控罪入獄16年4個月。

第二項控罪所涉及的是草本大麻,而份量亦不算多,在考慮了這個因素、案件的性質和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之後,判處他第二項控罪入獄1個月。

雖然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是獨立的控罪,刑期理應分期或部分分期執行,但基於被告人已經面對一個頗長的監禁刑期,再在這刑期上增加1個或短於1個月的監禁期,其實沒有太大的意義。在考慮了這個因素、案件的性質和總量刑原則之後,法庭命令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人共入獄16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