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Nguyen Thi Dong 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146/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November 2022.
1. 2022年5月10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誓章,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原審法官」)2020年10月22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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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46/2022 [2022] HKCA 17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2年第14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967/201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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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引言 1.2022年5月10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誓章,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原審法官」)2020年10月22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2.申請人沒有按照民事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3.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1)條規則,上訴法庭可以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提交的文件裁決非正審申請。本庭經考慮申請人提交的傳票及誓章,認為本申請適合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提交的文件作出裁決。 案件背景 4.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現年65歲。她非法入境香港, 其後在2015年7月16日向入境事務處自首,並於同日提出免遣返保護聲稱。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兩名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她。申請人聲稱的詳情載於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處處長」)的決定書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原審法官在2020年10月22日判決([2020] HKCFI 2588)的第3段亦有㧪要説明。本庭在此不贅。 入境處處長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5.入境處處長在2017年4月18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在就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遭受迫害風險以及《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的作出考慮及評估後,拒絕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6.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7.上訴委員會經考慮案例確立的原則,認為書面評估已經足夠,因而不需要就上訴進行口頭聆訊。2018年3月12日,上訴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上訴委員會主要認爲,根據申請人的陳述,她的債主只是口頭恫嚇,沒有施以身體上的傷害,顯示他們目的只是逼她還債,沒有真實意圖作出實質加害。而且,其中一名債主Dong已去世,申請人指他任職公安的兒女會對她不利,但這只是她的臆測,沒有實質證據支持。上訴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情況不符合法律訂明有關「嚴重虐待」或「殘刑」的定義,及她返回越南會被傷害的風險非常遙遠。上訴委員會亦認為,國內遷徙是合理可行,從而可降低申請人受害的風險。上訴委員會因此認為申請人不具備條件,可獲得免遣返保護。 擬提出的司法覆核 8.申請人在2018年5月29日存檔表格86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兩份文件都沒有提出任何支持申請的實質理據。申請人只是在誓章中重申不可以返回越南,因為她的債主仍然在找她,及她沒有能力還債。 原審法官的決定 9.原審法官在2020年10月22日作出決定,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並在表格CALL-1第12至18段解釋他的判決理由。簡而言之,原審法官指出,就評估證據、受害風險及國內遷徙是否合理可行等事宜,上訴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是主要決定者;除非出現公法認可的原則,法庭不何以作出干預。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只是重複她提出聲稱的原因,但沒有顯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有任何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當,或公法下的不合理性;因而欠缺合理可爭辯成功的理據,挑戰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原審法官並指出,根據申請人的說法,她的聲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上訴委員會及入境事務處處長這方面的決定正確合理。原審法官也認為,上訴委員會不舉行口頭聆訊的決定符合法律原則,及案件沒有程序不公或不當之處。原審法官因而裁定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故此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並撤銷申請。 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10.《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規定,申請人可在法官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後的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1.申請人未有在14天限期內提出上訴。她在2021月3日15日發出傳票申請延展上訴的期限。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在2021年9月29日就申請進行聆訊,並在2021年10月15日頒發判決書拒絕申請。申請人在2022年5月10日提出本案的傳票,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12.申請人在支持本申請的非宗教式誓詞表示,她曾向上訴委員會提及在越南借錢經營賣新鮮豬肉生意,後生意失敗後無力還債;導致債主派人持木棍登門搗亂、破壞財物及把她打傷,又被恐嚇如不還債便會被殺害;她因為害怕所以逃到香港避難。 本庭的決定 13.法庭處理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一般會考慮:(1) 延誤的長短;(2) 延誤的原因;(3) 擬提的上訴的勝算機會;及 (4) 如批准延期是否會對答辯人不公。 15.在本案,申請人延誤超過4個多月,屬嚴重的延誤。申請人向原審法官申請延展上訴期限時沒有說明延誤的原因,在本申請中亦沒有就延誤給予解釋。在申請人的延誤欠缺良好解釋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顯示她擬提出的上訴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法庭才會酌情批准申請。 16.適用於免遣返聲請上訴案件的一般法律原則,在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一案( [2018] HKCA 524 )的判詞第14段已有詳述。 17.在上訴案中,上訴法庭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法官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8.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只是覆述她在越南遭遇的問題,並沒有指出原審法官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她的陳述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更遑論有成功機會的理據。 19.在申請人未能証明她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勝算機會的情況下,即使准許她逾時上訴亦是徒然。本庭因此駁回申請人的延期申請,並撤銷2022年5月10日的傳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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